稅收、財政應該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的核心議題,為什么花費大量資金開“兩會”,主要是為了審議財政、稅收、預算,這才是人大、政協的“正業”,最核心的任務。
在以往的理解里,稅收是體制,是法律,像一堵墻,冰冷堅硬,有人把它們歸納為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作為稅收的形式特征寫進教科書里。但是。這種解釋并不見得完全正確。
稅收作為一種制度,既然是由人來創設的,就應該有生命力,有情感。比如稅用于社會保障,救濟弱者,就體現著稅收的情感,由人賦予它。稅收與道德問,必定有著我們目前還不十分熟悉的奧秘,所以要進一步研究它。
稅之品質
中國稅收道德方面的研究比較少,大學相關專業的教材中沒有設相關內容,少量的中文文獻,也是從加強財政稅務人員征稅、用稅過程中的道德建設方面談的,如尊重納稅人、勿行貪賄等。但國外學者這方面的研究卻不少,如澳大利亞昆士蘭科技大學教授本諾·托格勒近年就出版了《稅收遵從與稅收道德:理論和經驗分析》。他的研究表明,從人性上說,沒有哪個人真正喜歡往外掏錢,所以各國政府通常采取強制手段強行課稅。但他發現,在澳大利亞乃至全世界,信任等因素在確立稅收道德的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在規范人的行為方面,道德規范的影響力比經濟處罰手段的影響力大得多。
托格勒認為,納稅人和政府之間的關系與稅收道德問題直接相關。他說,在澳大利亞,由于自我評估申報課稅制度的推行以及公共管理透明度的增加,納稅人和政府之間的關系得到了改善。據1981年的調查,有48%的受訪者認為逃稅于理于法都是錯誤的,1995年這一比例上升到62%,而且有繼續上升的趨勢,說明澳大利亞公民依法納稅的信念日益堅定,稅收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中國《辭海》里,“稅”的釋意是“國家對有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征收的貨幣或實物”;而牛津大學出版的《現代高級英語辭典》中,對 Tax(稅)的英文釋意是“公民交給政府用于公共目的的資金”。這兩種解釋是有明顯差異的。一個是國家、政府要征稅了,征收的是貨幣或者是實物,實際上只是說了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而牛津講的是公民交稅給政府,只能用于公共目的,我交稅給你,是在購買一種東西,就是公共產品或者是公共服務,不做這件事我是不會給你交稅的,目的非常明確。我們看到,一個對稅收的解釋道德在,而另一個對稅收的解釋道德不在,這就是區別。
現代稅制來自于古典經濟學家們創立的稅收原則,我們發現,這些原則里都含有稅收道德的因素:如威廉·佩第提出公平、便利、節省的稅收三原則;亞當·斯密則提出公平、確實、便利、最小征收費的稅收四原則。
我們知道,亞當·斯密在寫作《國富論》的同時,還寫過另一本書,叫作《道德情操論》,學術界把它們并列為研究自由市場經濟的經典文獻,可是以往我們重視的只是前一本書,而忽略了后一本書。亞當是在跟我們說,市場經濟是講道德的,稅收財政也不例外,所以他提出的稅收四原則帶有強烈的道德色彩。這以后,德國學者瓦格納又增加了一條稅收正義原則,認為征稅必須有合法依據,必須以國民福利的增加為目的,而正義也是個道德的范疇。
現實中,人們總是把稅收當作一種為政府服務的工具或手段,這不是一個完整的認識。稅收具有道德的要素,充滿道德的意蘊,稅收必須是符合道德的稅收。稅收與道德不僅不能分離,反而最應該相互交融、相互浸潤。
稅之公平
現代財政稅收理論中,稅收的公平原則被具體解釋為兩個概念:第一,橫向公平。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該承擔相同的稅負。或者說,征稅前相同收入和福利水平的人,在征稅之后,他們的福利水平還應該是相同的;第二,縱向公平。納稅能力不同的人他們的稅負也應該有所不同。或者說,對福利條件不同的人必須區別對待,交不同數額的稅。
在我們的社會里,沒有誰會反對公平,但也沒有人能肯定地說出來,到底應該怎樣實現公平,一千個人可能有一千種看法,而且一般都會從個人利益出發考慮這個問題,尤其是稅收這樣的專業性比較強的問題,分歧可能就更大。我個人認為以下的政策措施是不可或缺的:個人收入、性別、職業等條件相近的人,其所擁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應當是相近的;有時候需要適當增加高收入者的稅負,通過轉移支付來支援低收入者。但只有必要的時候才這樣做。成熟的政策不是消極地消減高收入者的所得,而是設法積極地增加低收入者的所得;照顧低收入者;對弱勢企業的扶植應超過給予強勢企業的支持;政府須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追求府民之間的“買賣公平”;公民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時,附設的條件應當寬松,即稅負應該較輕,如此就愈容易增加普遍的公平感;反之則反是;判斷某一稅收制度或政策公平與否,不僅要依據個人有無受到實惠或損失而定,還要看他人有無受到實惠或損失而定。
有人會問,稅收并不是一視同仁的,典型的如所得稅的超額累進征收,使市場主體的負擔差距拉得很開,有的負擔很重,有的卻只繳納很輕的稅甚至無須繳稅,這怎么解釋?實際上,稅收表面上的這些歧視性做法,依據的仍然是效率、公平和穩定的原則,所謂“富者稅重,貧者稅輕甚至無稅”,不就是最大的公平嗎?
近年來,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旨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措施,但已有的政策還是不夠。以中國個人所得稅為例,目前的稅制是分成 11個類別分別征收,而起征點僅限于工資薪酬這一類,高收入者經常并沒有承擔較高的稅負,中低收入者因而成為個稅的主要承擔者,這樣的稅收格局很難做到公平。未來的方向,應該是往綜合性所得稅制演變,就是把一個人所有的收入綜合起來,歸并到一個稅號下面,取得多少收入,在多少家銀行存了錢,統統都算在一起計算應納稅額。另外,現在一些企業主把自己的財產開始向下一代轉移,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少兒莊主”、“少兒企業家”,因為沒有遺產稅,也沒有贈與稅,就容易出現這種財富的代際轉移的局面。
社會貧富差距拉大的現實,使得我們不能再回避遺產稅和其他的各種涉及公民個人財產的稅收問題,應該重新組合一下我們的稅收了。未來中國的新型稅收組合,應該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流轉稅退居其次,而且應該是由一系列輕型的稅收組成的一個完整的體系。在稅收領域,應提倡“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理念和原則,這是由公共財政的性質所決定的。
稅之正義
稅收的正義性首先來自于它的合法性,是經過法定程序的,指定的目的、用途必須是提高國民福利,而不能用于培植政府機構自身,弄個職能、規模越來越大的無限政府出來,那就是稅收的不道德了。
稅收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剝奪,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凡涉及增加公民稅收負擔的事情,應當由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投票來決定,而不是由少數執掌公權力的官員們來代替公民決定。
社會上經常把人群分為窮人和富人,是一種不準確的認識。現實是,富人因有權而致富,窮人因無權而更窮。因此,要解決中國的貧富分化問題,關鍵在于使無權者變得有權,成為真正的納稅人,而不只是一個“交稅者”。納稅人與交稅者的區別,就在于他是不是擁有作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納稅人的權利不在,稅收的正義性也就欠缺。
歸納起來,稅收正義與下述問題相關:稅收具有合法性來源,也就是走人民代表大會立法之路。在法律上規定出納稅人完備的權利,在稅收問題上,人人擁有表達權;公民財產權在政府征稅權之前,因此確定稅種、稅目、稅率時首先要保護好納稅人的財產權;征稅的目的只為改善和提高國民福利,這是稅收的唯一正當的理由;政治上排除對特權者的免稅,也就是說,稅法面前,人人平等;有完善的糾錯機制并及時糾錯。
稅收、財政應該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的核心議題,我們為什么花費大量資金開“兩會”,主要是為了審議財政、稅收、預算,這才是人大、政協的 “正業”,最核心的任務。但人民代表討論稅收、預算問題,經常反映說“看不懂”,一個可能是代表缺少相關的專業知識,另一個可能是沒有落實人民代表大會對稅收、預算的終極決定權,代表們認為討論這些問題沒有用。我們國家近20個稅種,真正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立法的,只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他的稅種都是由政府自己下文件就征收的,也就是說,決定中國稅收怎么征的不是人大,而是政府。這是一種行之既久的非法治化的政治運作,缺少的正是稅收的正義性。
稅之責任
公民納稅是為了交換政府盡責,不是為了供養一個無為的政府,收了稅的政府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你收了一分錢,就多承擔了一份責任和使命,而不是多增添了一分權力和榮耀。
中國學者通過對世界上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統計數據(其中包括低收入國家、中下等收入的國家、上中等收入的國家和高收入的國家在內)分析得出結論,由于政府主觀層面的原因,造成了公共服務的實際提供量和理論上的適度偏好的提供量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1978年,這個差距是0.141個百分點,2006年這個差距被拉到了3.118個百分點,中國政府責任實現的程度由1978年的87.5%下降到2006年的52.4%。這就是說,30年來,中國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出現了失責的現象,并且這種失責程度呈逐步擴大的趨勢。
人民創造財富,理應享受到相應的國民福利,這是大家交稅的理由,也是我們這個社會需要一個政府的理由,兩者應該是正相關的關系,經濟增長使政府財政收入增加,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提升,人民享受的福利待遇從道理上說就應該逐步得到改善。
看一種財政稅收的政策體系是不是正確履行了職責應該有幾個標準:是不是興建了一個“豆腐渣工程”?或“政績工程”?或“雞肋”工程?是不是對某一方面的投資過多,而另一方面的投資又過少?是不是保護了某種不需要再保護的企業?或者某種非常需要保護的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是不是浪費了稅收資源,把稅收的征收費用提得很高?是不是有貪賄稅收資源的行為?
誠信、廉潔、責任感和執政公開透明,無疑是公權執掌者的美德。資源是珍貴而稀缺的,稅收資源同樣如此,每一分錢都是納稅人創造的血汗錢,征稅者、用稅者應該懂得珍惜。
人們對政府用稅的期待是:履行公共財政職能,維護社會安全,而不是營造恐怖;造福于社會的每一個人,而不是巧取豪奪;捍衛公民自由,而不是奴役和壓迫。政府無權借口某些地方更需要錢而對納稅人的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逃避監管,將公共財政收入變成少數人的私房錢。如果出現此類問題,就應嚴厲追究征稅者、用稅者的法律責任。因為
政府從本質上說不是一個聚財或散財的工具,而是能夠促進社會共同體總體福利實現的組織。
構建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每一個納稅人都承擔著責任,都能做很多事。首先要做有所擔當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稅收問題上,你永遠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積極參與,敢于言說,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數”;其次,應督促政府實行憲政民主改革,同樣,你永遠也不是一個局外人;再次,應認真履行納稅義務,自覺遵守法律,誠信交稅,這是納稅人的第一美德。
稅之誠信
做一個誠實的人,不說謊,不扯淡,不作假,是對一個人最起碼的要求。稅收也是一個道理。但對于執掌公權力的人來說,做到這一點似乎有點難度。道理上說,他們不得不接受政務公開的信條,但又總是公開一部分事實,而設法遮蔽另一些對他們不利的信息——用納稅人的血汗錢來遮蔽納稅人的眼睛,公眾總是難以了解真相到底是什么。
在所有的信息中,以財政稅收的信息最為封閉。我們不知道政府到底征收了多少稅費,我們不知道,連人大代表們也不知道。每年“兩會”上代表委員 “審議”的,不過是政府財政收支的一半或一多半而已。因此,促進財政信息公開是構建民主法治社會最實際也最迫切的任務,強過“空談民主”。
財政信息公開應遵循以下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法律規定的保密事項外,所有財政信息一律向社會公布。對于有必要不予公開的信息,政府部門有責任說明不公開的理由,必要時通過法律程序做出裁定;公民有權知道政府如何運作,如何使用權力及公務人員私人財產的資料。政府相關部門有責任和義務提供上述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時性和真實性負責;財政信息應覆蓋所有的公共基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和各專項基金以及國有企業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其構成,以及與上述內容相關聯的統計和說明;財政信息公開的詳盡程度和信息公開的時間以滿足信息需求者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為原則,應采用較為便捷和獲取成本最低的方式予以公布,等等。
如實公布信息、公示財產,公權力才可自證清白,公務人員才可理直氣壯地履行公務,社會公眾才可據以確定自己投資和消費的選項,人民及其代議機構才可對政府的財政稅收行為進行問責和實施全程控制與監督,這正是公開與透明的目的之所在。
稅之博愛
博愛是法國大革命三大思想成果之一。博愛之于稅,為善稅,是說政府征稅,只可“取蛋”,不可“殺雞”,那種把苛重稅負作為常態、橫征暴斂導致民不聊生進而引發社會動亂的則可視為惡稅。過去常用來激勵稅務人員的“四鐵原則”——“鐵的紀律、鐵的手腕、鐵的面孔、鐵的心腸”等,應該立即退出歷史舞臺。否則,人民可能未受經濟發展之利,卻先受其害。
所謂善稅的標準應當是:把善對納稅人,救濟貧弱視為政府的職責;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應該是良性的合作關系,而不是一種敵對的關系;稅率、稅目、稅種的選擇等應當比較中性或輕型;在經濟衰退或出現財政困難時,不依靠增加納稅人負擔解決財政需要;對民間慈善事業應給予稅負優免。
世界上很多國家對捐贈行為是全免稅收的,中國稅收卻沒有很好地保護和鼓勵捐贈行為。企業和個人只有通過指定的25家社會團體的捐贈才可在當年的應納稅額里扣除,這種“特許制”,是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或官方背景不強的慈善組織的歧視,也是發展民間慈善事業的最大障礙。實際上,只要不是借機謀利,而是有利于社會的捐贈行為,就沒有不批準的理由。企業所得稅,捐贈在應納稅額3%的額度內才能扣除,超過部分就不能扣除,個人捐贈行為的扣除比例是30%,標準都過低,等于打擊了企業和居民個人捐贈的積極性。我們的稅制,缺少的正是稅收的博愛精神。
總之,稅收的本質特征不只是“三性”,還需以“人性”為本,將其視為征稅者至高無上的原則。稅收無處不與道德有關,無時不與道德相連,稅收本身即蘊含著道德的內容。在稅收理論的探索中,在稅收改革的實踐中,稅收道德都要讓人有“在場”的感覺。孔子們2500年前就是在力求堅守稅收道德的防線,他們沒有成功,但也給歷代統治者劃下了一道線——稅收道德。我們必須補上這一課,沒有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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