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比天大么?——從執行《勞動法》看法大還是權大
在“烏有之鄉”網站看了司馬南先生“法比天大,一個可疑的說法”一文后,深有體會,感覺改開以來,法制是越來越健全,天也越來越大。為保障工人階級的權益,國家還專門制定了《勞動法》,引起了不少資改派專家的爭議,老怕是侵犯了資本家的利益,對改開不利。在這里,我借用貴站一角,以我親身經歷,揭露基層執法官員執行勞動法“權比法大”的事實,控訴新生資本家怎樣借改制積累資本,剝削工人,也控訴勞動監察部門,法院執行局,怎樣利用“執法難”的借口,替老板開脫,幫老板“維權”,看《勞動法》是怎樣執行的。
我是山東濟南市,濟南油墨廠的一個退休職工。就是2001年在濟南首先“被買斷”的那個廠。“CCTV”做過報道。當時廠區占地50多畝,500多職工,上千萬資產的廠,以100萬凈資產賣給本廠的一個業務員。當時的廠黨委會和廠領導都沒有同意,但受到上級黨委的批評,責令黨委書記親自做工作,召開職代會勉強通過。老板上臺后,連續8個月不發工資,不報銷醫藥費,連老病號和廠退職工也不放過。可謂“老板買斷,職工買單”。又不買斷職工工齡,轉換職工身份。8個月后,除少數骨干外,職工工資降至500元。不愿干的就直接走人。為此職工到處上訪。當時廠黨委書記為了“支持”老板工作,親自擬定了一個“保密協議”來封大家的口,強行要全體職工簽字。并規定,如果不簽,以除名處理,并且書記親自出面推行。
《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除名處分只限于職工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經教育不改才能適用。并規定《條例》只限于國營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才能實施。企業“買斷”后明確為“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在沒有轉換身份以前身份不變。用這種手段處理職工本身就不合法。而且“買斷”后,黨委有原來的執政地位改為監督執法,黨委成員也成了“打工仔”,書記這樣做也明顯違反黨章。但在本廠確確實實的這樣辦了。
老板用此法收到了效果,一下子遣散了大部分職工。年齡大點的改檔案,辦了提前退休下崗,不愿走的直接下崗,不發生活費,也被逼走了。最后全廠500多人,只剩下幾十個人,干少量產品,省掉了買斷職工工齡轉換身份的相當一部分資金。后老板又以300多萬的價格,賣掉了部分設備,剩下的設備廠房以120萬/年的價格,租給韓國一家油墨公司,老板吃租金。黨委書記辦完這些事,到最后受到老板冷遇,職工也反感,只能提前退休下崗了。
當時我已55歲。因冠心病在家病休已5個多月,也照樣不發生活費、病假工資和報銷醫藥費,也未曾收到《保密協議》文本,卻一紙“除名決定”郵寄到家里。說是因為不簽“保密協議”被除名了,并解除了勞動合同。我無奈之下告到勞動仲裁委,經仲裁得到了支持。仲裁為:一、撤銷除名決定。二、恢復勞動關系。老板不服,上訴至法院,經一、二審,仍然敗訴。可笑的是在訴訟中,老板的代理人竟是新任的工會主席。老板敗訴后,仍拒不履行判決,于是我進行了反訴,前后經三次起訴,我獲得2001年至2005年的病假工資3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我及時的申報了強制執行。到2006年連同滯納金,執行金額已累計4萬余元。
老板惱羞成怒,于2005年10月在我冠心病治療時期當中,以“曠工”為由,竟然又一次把我“開除”了,再一次解除了勞動合同,并在工會主席不知情的情況下,動用工會公章,“表示同意”老板“決定”。不得已,我又告到仲裁委,得到支持,仲裁委又一次的撤銷“開除”決定,恢復勞動合同。于2006年4月生效,企業沒有上訴。官司共打了5年,九次出庭。像這樣多次勞動訴訟在山東也少見。
當時我認為,工人階級雖然成為弱勢群體,但仍能得到法律保障。但是在執行判決中,我才知道,我錯了。
此時企業除欠我執行款外(判決生效的病假工資和部分醫療費),尚欠交我近4年的養老保險。由于地方勞動監察部門已成立監察大隊進行行政執法,故2005年地方法院已不受理社會保險案子,我及時的在濟南市勞動局監察大隊立案,獲得受理。
但“受理”不等于辦理。
由于企業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沒給我辦醫保,我多次書面的、當面的申訴,一句答復“執行難”,一直拖著不予執行。
同樣的“執行難”也在法院執行局出現了。4萬多元的執行款,這也是救命的錢。三年多方奔走,僅僅執行了600元,還是請客吃飯獲得的。(這是事實決不是惡意中傷)。老板在法院執行局當著我的面,給執行法官講“我不差這幾個錢,要是給他,工人都去告,企業怎么辦!”又說“我不執行,能把我吹起來!”據說老板已成了“人大代表”,執行法官見到后客客氣氣,而對本人則態度十分冷淡。
5年的訴訟使我身心受到嚴重損傷,又這么長時間沒有生活來源,終于在2006年間辦理法定退休時,得了賁門癌病倒了,急需住院手術。在我臨上手術臺時,老板見有機可乘,喪心病狂的通知我上班生產。無奈之下,我和家屬到市、區工會投訴后,才勉強住院進行手術。誰知手術后,老板翻臉不認帳,拒不辦理醫療保險和執行賠款,我帶病和家屬到省、市、區人大投訴未果。回醫院還要進行8次1年多的化療,那時我的精神幾乎崩潰了。
此時老板通知家屬,要求簽“自行放棄賠償”、“放棄判決書中生效之債權”、“自行購買大部分社會保險”等內容的“和解協議”,不然“不辦理病保,不辦理退休等”。其代理人當面威脅“再告,官司贏了也白搭,沒人給你執行”。執行法官說,“別怨我,只怨法制不健全”。
為了活命,我只好簽字。老板合法的占有了執行款。我5年訴訟化為烏有!進而老板又用此賴掉我癌癥治療中的手術費和部分化療費。
老板笑了,執行法官笑了,我卻欲哭無淚。我徹底領教了法律,領教了《勞動法》!在堂堂的司法執行機關上演了一場比“白毛女”還慘的劇目。楊白勞欠黃世仁的債賣女兒還債按手印,而老板欠我的債“放棄”也要按手印。不然永遠不會執行,影響我的只能是治療和退休,也就是活路。
“法比天大”,歷來是最高統治者的向往,而到了下面,又往往是“權比發大”,正所謂“縣官不如現管”!
從歷史上看,有“法”就有貪官,有貪官就會枉法。“法”會成為商品,會被交易。在我這個案例中,老板巧妙的用憲法將賦予我退休和治病的權利交換了本屬于我的執行款、病假工資和醫療費的權利。是與執行局和監察大隊不作為分不開的。當然有句話在此等著,你可以告他們不作為啊。一、在濟南,省政府、省人大,市政府、市人大都上訪了,只差上北京了。二、這也是老板需要的,把職工與老板的矛盾,上升為職工與政府和司法的矛盾。我就是告贏了,執行還是問題,沒事你就等著吧,怕是我活不到那一天了。
在草民眼里,執行法官就是“天”,勞動監察大隊就是“天”,“法”是他們監督執行的,他們的一句“執行難”,“法”還有什么用呢?
法比天大嗎?
到底誰大
2009.12.26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