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從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可以感受到,新條例的立法理念與設計思路,較好地彰顯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的鮮明特色,并在公益維護與私權捍衛的交叉碰撞之間,力求達到雙贏平衡,具有五大亮點:
亮點一,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徹底分開,商業拆遷中政府不介入。非“公共利益”的拆遷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交易,講究的是雙方協商。應當在符合規劃,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公平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建設單位、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這不僅意味著長期以來在拆遷活動中頻頻暴露的“官商合謀”將被封殺,而且宣告了“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混為一談的拆遷模式將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亮點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惟一補償主體,政府征收房屋時必須要兩次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日。這就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強調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等。
亮點三,危舊房改造必須有90%以上人數同意。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做出房屋征收決定。這就有效地限制了一些地方政府打著危房房改造的旗號,與開發商聯手行強拆之實,踐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財產權。
亮點四,征收補償額按市場評估價確定,并且要尊重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的多樣選擇,先補償再搬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提供靈活多樣的選擇,體現了對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點五:發生“公共利益”爭執交司法判決,野蠻暴力強制搬遷者可追刑責。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規定,有了這一條,就能夠是讓更多的民眾最終接受政府決定的機會,也是政府重新審視自己決定是否周全的機會。
在近年來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中,由商業利益導致的拆遷占大多數,但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且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補償條件還沒談好,房子就非拆不可,逼得老百姓只能搬走,這才出現了一系列惡性事件。
其實多數老百姓并不反對拆遷,關鍵是補償不到位或標準太低。現在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開發征收徹底分開,并實行先補償再搬遷,就保證了被征收人可以爭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相信新“條例”若得以落實,雖然有可能明顯地放慢舊房改造步伐,但因回歸人文關懷,并將最終強制權收歸司法領域,體現了對公民憲法權利的最大尊重,實在是向前邁了一大步!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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