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的歷史性:
自私是人的一種思想意識,是社會存在在人們頭腦里的反映。它是社會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原始社會,生產資料公有,共同勞動,平均分配,沒有什么“私有”觀念。只是到了社會物質資料有了剩余之后,才產生了生產資料私有制。“存在決定意識”,私有觀念也就隨之產生,并將隨著人類進入共產主義社會而最終消滅。把自私說成人的本性,是對人類歷史的一種曲解,而且,就等于說人的思想品德是生來具有的,不是后天形成的,這是一種唯心主義先驗論。馬克思主義認為,人的本性是由社會關系決定的,在階級社會則主要是由階級關系決定的。
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針對教會和封建統治者以神性壓制人性,用天堂的幻想代替人們對塵世生活的追求,宣傳等級壓迫天經地義等情況;同時為了在競爭中緩和資產階級內部的矛盾,便提出了“合理利己主義”等學說。他們大講情欲,宣傳人性自私,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同等權利,個人利益是人們一切行動的準則等等,在當時來說,是進步的、革命的。這種學說的出現,符合時代的潮流,適應了資本主義發展經濟、建立和鞏固政權的需要。“自私”作為私有制經濟關系在觀念形態上的反映,具有相對獨立性,反過來保護和促進私有制的發展。
社會主義社會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這種公有制要求有相應的觀念形態來反映它并反過來保護它,促使它的鞏固和發展,這就是公有觀念即集體主義思想。此時,“自私”只能對社會主義公有制起瓦解和破壞作用。
個人利益≠自私
個人利益:個人既然生存,就必須有一定的生存條件,就有生活和發展的各種需要。
自私:“自私”是生產資料私有制社會生產和形成起來的一種私有觀念,是剝削階級的意識形態,是由剝削階級的經濟地位和階級立場決定的。“自私”有兩個根本特征:(1)損人利己,即為謀取和擴展個人私利而不惜損害、犧牲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2)在社會生活中,極力利用各種權力來謀取和擴展個人私利,而無視或逃避自己應該履行的對他人和社會的義務。
正確處理公私關系,要弄清楚“私”這個概念的不同用法。道德規范中所講的“私”和經濟領域所講的“私”是有區別的。“私”在道德領域運用,是指“私心”、“個人主義”。大公無私,是說要集體主義不要個人主義。在經濟生活中所講的“私”是指個人利益,表示所屬關系。在經濟政策上,我們講“公私兼顧”,就是要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兼顧。例如,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同志批評了有些同志只知道向群眾要“救國公糧”,而不注意努力幫助群眾解決“救民私糧”的問題。在道德上,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在保證集體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而且應當把個人利益同集體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而當二者發生矛盾的時候,必須以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政策,是要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各種關系和各種界限問題;而道德,是要解決以什么樣的理想、精神來從事實際工作的問題。有些人把道德上的“私”和個人利益的“私”混為一談,把個人主義的“私”當作個人利益加以肯定,或者認為提倡大公無私就是不許個人提個人利益,組織不用考慮個人利益,這都是不對的。
個人利益并不是孤立的單個人的利益,它的本質是由個人的社會關系所決定的,是在同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中表現出來的。在原始社會里,個人的生活和發展同氏族集體的生活和發展是一致的,那時任何個人的生活和發展的需要,不會也不可能表現為“自私”。只有進入生產資料私有制社會以后,由于一切剝削階級成員的生活和發展的需要即這些人的個人利益,是建立在剝奪和壓制廣大勞動者的個人利益的基礎之上的,是以犧牲廣大勞動者的個人利益為前提的,所以這些剝削階級成員的個人利益才表現為“自私”。生產資料私有制社會中的廣大勞動者,除了奴隸階級和無產階級以外,都是小生產者。一方面,小生產者處于被剝削被壓迫的地位,他們依靠自己的誠實勞動去謀取個人利益以維持自己的生活和發展,這不能稱為“自私”;另一方面,他們又或多或少地占有一些生產資料,常常自覺不自覺地為謀取個人利益而不能很好地照顧到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這又表現為一定意義上的“自私”。在社會主義社會,由于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人們的個人利益同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人們的個人利益不會表現為“自私”。由此可見,個人利益是否表現為“自私”,取決于個人利益處在什么樣的經濟關系之中。只有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去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將個人利益置于集體利益之上,才會表現為“自私”;而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之上,正確處理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就不會表現為“自私”。
自私,并不一定有助于獲得個人利益。自私是集體建設的消極因素。例如,太平天國在鼎盛時期,由于幾個王爭權奪利,引發互相殘殺,最終導向失敗,個人利益也就無從談起。對于勞動者來說,自私自利的、一盤散沙的勞動群眾,是最任人宰割、最難保護自己應有利益的。
個人做事動機≠自私
有些人認為雷鋒也是“自私”的。他們說,人的“自私”是多方面的,有的為滿足自己的物質要求,有的為滿足自己的精神要求,雷鋒之所以熱心幫助別人,就是為了滿足自己在精神方面(包括榮譽感等等)的“自私”要求。這種看法是錯誤的。我們并不否認“精神自私”者的存在。在舊社會里,的確有些剝削者在酒足飯飽之余,興辦一些“慈善事業”,或者為的是欺世盜名、收買人心,或者為的是“積陰功”,以祈求鬼神保佑他們的榮華富貴。他們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也可以做些“好事”,也可以“犧牲”個人的某些利益,以獲得精神上的滿足。他們的出發點和歸宿是為了謀取更大的私人利益。雷鋒等英雄人物的所作所為則根本不同。第一,他們做好事是一種為造福社會和他人的、根本不指望任何報酬的自覺自愿的行為,是以為了他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不惜犧牲個人利益以至生命作為出發點和歸宿的。第二,他們做好事后精神上感到幸福和滿足,不是個人的可憐而狹隘的歡樂,而是履行了對社會和他人的義務之后的一種自豪感,是一種偉大而高尚的共產主義道德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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