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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階級斗爭的本質 剖析社會制度的弊端

xiaoliwencai · 2010-03-0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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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項觀奇先生在《絕不能從十七大路線后退》中提出:“社會主義社會存在階級斗爭, 是鐵的事實。社會主義社會的階級斗爭,不同于已往的資本主義或其它剝削階級社會的階級斗爭,也是鐵的事實?!?BR>  
  項觀奇先生又說:“ 進入社會主義社會了,怎么還說存在階級斗爭呢? 56年的八大不是說階級消滅了嗎,就是57年的《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不也說大規模的疾風暴雨式的階級斗爭過去了,只是在思想領域里還存在階級斗爭嗎?為什么后來又要那樣尖銳地提出社會主義社會存在階級斗爭呢?
  
  這是一個如何認識社會主義社會的新課題, 一個難題。 是毛主席提出的階級斗爭存在論正確,還是共運中流行的修正主義的階級斗爭熄滅論正確?
  
  蘇東的歷史就是結論。而我們這里,三十年的歷史做了結論,整個中國的現狀做了結論。在一切領域,在一切方面,不僅存在著階級斗爭,而且,驚心動魄?,F在所有這些大大小小、嚴重不嚴重的問題,都不能用這是個別的、偶然發生的現象去解釋,只能理解為這是階級的現象,階級斗爭的現象。全國不說,僅以重慶為例。據報導:『從2009年6月開始,重慶檢方批準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1176人,起訴782人。30個涉黑團伙被批捕起訴。在打黑除惡斗爭中,揭露職務犯罪87人,查處司法腐敗107人。2009年共審結楊天慶、陳知益、王興強為首的27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判處罪犯348人。還有一批涉黑團伙案在繼續審理當中。2009年共審結職務犯罪案678件,判處罪犯897人,其中縣處級國家工作人員89人、地廳級11人。查處了原司法局局長文強、原市高級法院副院長張弢、原市檢察院一分院副檢察長毛建平、原市公安局副局長彭長健等一批高官。』僅一個大城市,就揪出這樣多壞人、罪犯, 自然還不是全部。請中央領導想一想, 你們直接管轄的城市尚且如此,各地會怎樣,還用問嗎?面對這樣的事實,再說沒有階級斗爭,主觀動機就值得考慮了,立場就值得考慮了? ”
  
  項觀奇先生繼續說:“進入社會主義社會,出了新情況。共產黨成了執政黨,勞動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還說階級斗爭。斗誰啊?不好理解。尤其執政者,看不到自己親手建立的這個社會主義社會還有弊端,更不愿意承認有一天自己會蛻化變質。”
  
  在這里,項觀奇先生不僅提到了社會主義制度下存在階級斗爭的問題,而且指出了社會主義制度下存在階級斗爭的根源。那就是:“看不到自己親手建立的這個社會主義社會還有弊端”。我完全贊同項觀奇先生的這個判斷。
  
  那么什么是階級斗爭?其本質是什么?我們這個社會主義社會的弊端究竟在哪里呢?接著項觀奇先生的話題,我來談一談我對這兩個問題的認識。
  
  二、階級斗爭及其本質。
  
  階級斗爭是指不同階級的經濟地位和物質利益的對立。一切階級斗爭,都是在物質利益即經濟利益互相對立和沖突的基礎上發生的,歸根到底也都是圍繞著物質利益而進行的。
  
  階級斗爭是階級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自從階級產生以來,階級斗爭就沒有停止過。正是在它的推動下,人類從原始公社制依次或者跳躍式地轉變到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的公有制??v觀這些轉化,的確如馬克思所講,是由生產力決定的。但這只是一種表象。其本質是各階級為爭奪社會生產資料的所有權而展開的激烈爭斗。這是我們必須要首先明確的。
  
  三、剖析社會制度的弊端
  
  去哪里找尋我們這個社會主義社會存在的弊端呢?社會主義階級斗爭的本質又是什么樣的呢?我以為要想真正弄清楚這個問題,離開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離開憲法,那是不行的。
  
  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這里,憲法把國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來,并用國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階段統治的機器。它的主要標志是國家機構。我國的國家機構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問題是由國家的哪一機構所有?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地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和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規定的這些條款是完全正確的,是符合社會主義原則的。這也就意味著全民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代表權必須歸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的享有國家最高權力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可是,新頒布的《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兆國在向全國人大作關于審議《物權法》草案的說明時說:“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也是現行的管理體制?!蓖跽讎f的一點不假。這就是現行的管理體制。大半個世紀以來,我們一直就是這么過來的。正是由于把本該由全國人大行使的國家所有權劃歸了政府,人大的脊梁骨被抽走了,相應地,社會主義的根基也一下子被抽掉了。
  
  由此看來,通常認為的我國是共產黨領導的以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個說法是不切實際的。官僚主義罷了。自然,以“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為依托,一個占據社會主導地位的新型的統治階級出現了。這個階級就是官僚階級。相應地,與官僚階級相對立的無產階級產生了;再相應地,一個與社會主義民主管理體制格格不入的官僚主義體制產生了;再相應地,一個與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相對立的官僚主義的分配制度產生了。
  
  對此,毛主席是很不滿意的。項觀奇先生說:
  
  “對官僚體制他不滿,對三、六、九等他不滿,對干群之間、上下級之間的『鼠貓關系』他不滿,對做了大官了,一大堆特權他不滿……毛主席在尋找新的體制。毛主席老想改革社會主義的政治體制?!?BR>  
  1960年3月,毛主席提出了“兩參一改三結合”的“鞍鋼憲法”;1966年,毛主席舉起社會主義大旗,和官僚主義進行最堅決地斗爭,甚至不惜發動文化大革命;1975年,毛主席將“四大自由”寫進了憲法……但是,這些努力終因沒有觸及官僚主義的經濟基礎,就有了“這場革命在它的統帥逝世的同時,便被它的對手以迅猛的攻勢徹底否定了?!?BR>  
  君不見,三十年來,官僚特權階級持權搶劫,甩開膀子大干資本主義,催生了中國的官僚資產階級、官僚買辦集團和官僚黑社會勢力。相比較過去單一的官僚階級給中國人民帶來的危害,中國的官僚資產階級、官僚買辦集團和官僚黑社會勢力絕對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這就是階級斗爭在今天中國的新情況。項觀奇先生提到的重慶事例,正是對這一現實的真實寫照。而這樣的結果,毛澤東早在1962年1月30日的《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中,就已經預見: 
  
  “在我們國家,如果不充分發揚人民民主和黨內民主,不充分實行無產階級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無產階級的集中制。沒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沒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會主義經濟。我們的國家,如果不建立社會主義經濟,那會是一種什么狀況呢?就會變成修正主義的國家,變成實際上是資產階級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就會轉化為資產階級專政,而且會是反動的、法西斯式的專政。這是一個十分值得警惕的問題,希望同志們好好想一想。”

附:李成瑞就《物權法》怎樣體現全面地遵循憲法細說六大問題



  
  物權法不僅要在上述的立法根據、調整范圍等條文中,從原則上明確遵循憲法,而且要把憲法規定的原則體現在各項條文中。下面,針對《物權法(草案)》中不合憲法規定的條文,并考慮到2006年8月媒體報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第五次審議的情況,按照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談談修改的意見。
  
  第一,國有財產所有權由誰行使和怎樣行使?
  
 ?。ㄒ唬﹪胸敭a的所有權,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所有權由國務院行使,是背離憲法的,應予修改。
  
  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是“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無權行使國家所有權。即使在西方大多數國家,處分國有財產也必須經過議會 辯論、表決。日本小泉內閣為了郵政儲蓄的民營化,因遭議會否決而被迫辭職、并解散議會,經過重新選舉的議會通過后,才得實施。在我國,有些學術精英經常講“要與國際接軌”,為什么在這一重大問題上,不僅背離我國憲法,而且不與國際接軌呢?
  
 ?。ǘ┎莅傅谖迨鶙l、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有所謂“依法處分”國有財產之權,更是背離憲法的,應予修改。
  
  一個時期以來,由政府、政府的主管部門以及某些機關、事業、企業自行決定處分國有財產,出售國有企業,已成為國有財產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后果極其嚴重。廣大人民迫切要求改變這種做法。草案中上述的規定,將這種行為合法化,從而為某些人繼續侵吞國有財產大開方便之門,應當堅決加以修改。建議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所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其處分的權利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所益權。
  
  第二,如何防止國有資產繼續流失?
  
  這是一個大家關心的重大問題。草案中對此沒有專門的規定。應當增設專條,規定: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的經濟管理體制改革、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匈Y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任何社會集團(法人)對全民財產的侵吞和獨占,對草案第七十條應當增加如下規定:法人財產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其最終處分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集體所有財產如何保護?如何有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草案對于農村集體所有財產的保護,只在第六十三條寫了一句“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等,應當依法實行家庭承包的規定?!边@是背離憲法的規定的。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睉椃ǖ诎藯l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蔽餀喾ú莅笐敯凑諔椃ㄒ幎ǖ纳鲜鲈瓌t加以修改。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正在審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同時,多年來一直堅持集體經營并獲得良好成績的華西村、南街村、竇店等幾千個社區合作經營,也應當按照憲法承認其合法地位,并保護他們的權益。這樣才有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有利于廣大農民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據此,草案第六十三條應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也可以根據農民自愿實行集體經營,包括各種形式的合作經營。國家保護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利益。
  
  第四,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如何保護?
  
  草案中對于保護私有財產,規定得細致、具體,這有它好的方面,但有些條文不完全符合憲法的有關規定。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幎ūWo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痹诓莅傅挠行l文中,在“私有財產”、“私人的動產和不動產”之前,卻沒有”“合法的”這樣的重要定語。就可能使非法財產魚目混珠,鉆了空子,特別是可能以非法占有的私有財產以投資合法企業的方式達到洗錢的目的。這樣的條文,不僅國內的私人財產可以不分合法非法,而且國外的私人財產到中國也可以不分合法非法,這就不能為稽查和打擊走私、販毒、地下金融等非法活動提供法律保障。因此,草案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等條文,都應遵循憲法的規定,在私有財產、私人的動產和不動產之前加上“合法的”這樣的定語,從而準確地體現憲法規定的原則。
  
  第五,公共財產已被侵吞的如何追回?如何防止變非法為合法?
  
  這些年來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大量流失。物權法應當為追回這些非法之財提供法律武器,決不能為違法分子把非法占有的財產合法化開門、鋪路。草案中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ㄒ唬┕藏敭a的追訴時間是否要受限制?
  
  根據憲法關于“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物權法中應當明確:對于侵犯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的責任追究不受時間限制。草案中沒有這一規定,應當把它寫入(第七十一條)。否則,將會使某些侵吞公共財產的犯罪份子逍遙法外,將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產變為合法的私有財產,應負的法律責任也可以免除。這對于保護國家和全體人民利益,維護社會主義公有經濟的主體地位是極其有害的。
  
  現行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間。”《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追訴期限,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為5年、10年、15年、20年,“超過期限不再追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边@些規定中,雖然規定了“特殊情況”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但還要經過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既然“神圣不可侵犯”,物權法應當直接規定其追訴不受時間限制。
  
  (二)向誰追討?被侵占的財產已被轉讓的,如何防止受讓人以種種借口把這些財產變為合法占有?
  
  草案第一百一十條雖然原則上規定了“無處分權人”(如擅自賣掉國企財產的人)將財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又規定:符合下列四種情況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處分權;(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3)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4)轉讓合同有效。
  
  十分明顯,有了這些條款,受讓人中的任何人,包括犯罪份子都可以“即時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因為犯罪份子可以說自己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也可以聲稱是“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的(實際是很低的價格);還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進行登記,不需要登記的也已經“交付”進了他們的腰包:所有這些,都使國家無權追回已經流失的國有財產。草案中還把“轉讓合同有效”作為不能追回的條件。請問:既然無處分權人對某項財產沒有處分權,那么,他處分這項財產的行為就違法的,他所簽的轉讓合同怎么可能還是“有效合同”呢?這不是把違法行為合法化嗎?
  
  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條還規定:“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這樣一來,使原所有人首先是國家無權向受讓人中得到違法財產的犯罪份子追回公共財產,只能向可能早已不知去向或者無人負責的“無處分權人”索賠,從而在實際上起到保護犯罪份子違法財產的作用。
  
 ?。ㄈτ诒蛔吩V的財產應否追回(或賠償損失),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明確劃分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的界限呢,還是按照“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這樣模糊的概念來劃分界限,為應當追回的財產的追訴設置障礙呢?
  
  草案有關條文回避占有的合法性與非法性的區別,根本違背了依照法律保護物權的原則,規定:“占有,包括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第二百五十九條);“無權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第二百六十二條)。什么是無權占有?無權占有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的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在我國,目前主要是指用貪污、受賄、欺詐、盜竊、搶劫等手段竊取的財產的占有。什么是“善意占有”?每個犯罪分子都可以自稱他是善意占有。這些規定為犯罪分子制造借口提供了方便。所謂“無權占有”“善意占有”的規定,只是部分(遠不是全部)資本主義國家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本不適用于我們社會主義國家。
  
  上述的第二、第三個問題,不僅涉及公共財產的保護,也涉及私有財產的保護。近年來有些公民特別是農民的私有財產權受到侵犯,同樣需要用法律武器予以追討。
  
  據此,草案中涉及上述三個問題的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應當加以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應當堅決刪除。
  
  第六,黨政領導干部是否要申報并公布家庭財產,接受社會監督?
  
  在我國,一個時期以來,少數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勢,侵犯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已成為屢見不鮮、屢禁不止的事實。“老子大官兒(妻)大款”、“老子抓權兒(妻)抓錢”,在某些官員中已形成一種“模式”。這些人是新生資產階級中最腐朽而又最有權勢的部分。對這個問題如果不加以有效的解決,國家、集體的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得到很好地保護,黨政領導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也會受到嚴重損害。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關于政府高級官員申報和公布財產的立法。在我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曾于1995年印發了《關于黨政領導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1997年又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這些規定有三個根本缺陷:一是未明確規定要申報家庭財產;二是只在系統內部申報,不向社會公布,無法進行社會監督;三是未形成法律,違犯者不受法律追究。
  
  據此,建議在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原文之后增加一款:國家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包括全部不動產和動產,實行申報和公布的制度,具體內容由單行法律規定。
  
  胡錦濤主席上任伊始,就帶領中央政治局全體成員學習憲法,強調依法治國。吳邦國委員長更是多次強調要遵循憲法辦事。全國人大的各位代表肩負著代表人民意志、捍衛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制度的神圣職責。在中國經濟社會發生重大變化的歷史關頭,我們希望能夠改正草案中不合憲法的條文,制定出一部全面遵循和體現我國憲法的社會主義物權法。
  
 ?。?00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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