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沒聽人說有底線,也沒聽人說有原則。近幾天,又讀到紅歌會的刊文有的地方開始“砸鍋賣鐵”了……好一個氣壯山河的豪言!如落實到行動上,就是不知道要砸誰的鍋……把碎鍋鐵賣給誰……。當然,賣完整的好鍋肯定比賣碎鐵貴但不好賣,那就砸碎了賤賣……過后再去買貴的好鍋,這或許就是“創新”吧。
近日,住建部官員,以其自詡之言宣傳自己的創新“將以讓人民群眾住上更好的房子為基點”,“依靠制度創新,加快房屋定期體檢”,“房子像人一樣也會變老,老了也會生病”。萬事都有個開頭,本小文就只說“三項”之首“房屋體檢”,余不贅。對此,現在還沒聽到有人明確說出憲法法律依據。看來,“制度創新”,就是要創出個前所未有的新律條來。先讓老百姓聽好就行了,不但新房子是“好房子”,而且老百姓現住的老房子也能“治”成“好房子”,還能延長住房壽命。
更有人看到了房地產還有很大的潛力和發展空間,不知這個眼光如何?更不清楚“很大潛力和發展空間”的具體所指,是不是盯上了某些專家所說的那屬于老百姓的個人賬戶已繳納積累的數目可觀的維修基金、還是又想掏老百姓當下本就不鼓的腰囊了……但給人的信息感覺卻是,說這話的人只有一個心眼,就是專門搞房子買賣賺利的……都是為了老百姓好嘛,這些年耳朵里都灌得要沖破耳膜了……
老百姓真正的喜歡 “安居樂業”是有個安定的家,有個安定的工作,沒有誰去喜歡受干擾的生活。
“安居樂業”就是人們過著安定的生活,從事著愉快地勞動、工作,享受著生活溫馨的狀態。并不是住上所謂的“好房子”就會安居樂業了。每個人的“安居”要求和標準是不一樣的,但能使自己住的穩妥靜適一點卻是統一的;每個人的“樂業”,也是不一樣的,但能使自己身心愉悅主動從業也是統一的。這樣的“安居樂業”,是國家興旺、社會安定的基礎。
這些年來,老百姓就是因為選房能自主,能基本選到自己喜歡的房屋;所繳納的維修基金的使用,尚能通過“親自簽名”體現自己的意見,在生活住房上基本沒有受到干擾,心理比較坦然,這在社會安定上起到了很大的主流作用。
“每個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好房子’”,這話是有一定道理的,適合自己住的才是好房子。每個人要根據個人的綜合條件而定生活住房,并不是別人說的“好房子”,就是“好房子”了。老百姓的收入大多數是不高的,而很多人尚無固定職業,并不是大專家們所計算的和某些巨富一平均就都是富翁了。這種所說的“綠色、低碳、智能,安全”概念模糊的“好房子”,肯定是價格和居住成本不菲的。至于別人以“個人意志”創造的“好房子”,說得再好老百姓也是很難接受,起碼現在應該是這樣的。對此,不知道住建部門搞過深入的實際調查沒有。如果不具備老百姓的要求基礎,不管采取什么樣的辦法,終究是不好辦的。
“房子像人一樣也會變老,老了也會生病”。這個比喻,乍一聽似有道理。但仔細一琢磨,鋼筋水泥磚石瓦塊能和有機生命的肉體相類比嗎?再說,就是按照這句話推理反問一下,一個七八十歲的老人,能經過治療變成青壯年嗎?答案是肯定的:不能。所以,老房子能“治”成“好房子”,與老人不能變成青壯年的道理應是一樣的,不過是外表光鮮一點的一個“美麗的傳說”吧——其實是為房屋體檢找的一個幻巧的由頭罷了。
關鍵的問題是責任。而今的民用住宅大多是混合結構,設計使用壽命(折舊年限)通常是50年。但只要是地質勘測牢靠、設計合理、建材符合設計標準,在正常的情況下(排除不可抗力的意外),真正的使用壽命都會超過50年的。給房屋體檢,是在“使用壽命”內、還是在壽命外。若是壽命外,去進行體檢,似乎還說得過去,只要實事求是,能住的再繼續住也是挺好的,只是別找因由過度體檢就好。如壽命外不去體檢也行,根據“超期服役”的房齡直接扒了重建,也引不起多大的意見來的。但在壽命內“體檢”,似乎是多余的,尤其是房齡處在“青壯年”期的。住戶為了自身的舒適與安全,哪個不知道自己的住房和房屋配套設施(重點是管線)該整不該整啊,該整的時候住戶會主動去找有關部門和人員來檢查整修的。按前述“房子像人一樣的……”的說法,就如人有病會去找醫生一樣,有什么“病”開什么“方”“吃”什么“藥”就行了,用不著醫生“主動”上門問人家長病了嗎?這不是咒人嘛。如在壽命內“體檢”,只要不是住戶自己造成的,查出房屋架構、基礎有“病”了,你是讓住戶掏錢治病呢,還是去追查地質勘測、設計、建筑、驗收監理單位和經銷商等方面的責任呢?按理說,應該去追查后者們的責任才對,因為后者們賣給住戶的房子沒有達到“使用壽命”的標準,坑人了,應該索賠,這才是對住戶的負責。要是只讓誰住誰拿錢,那不是惠民,是訛人。使巧之語,必有其奪。住戶不但被地質勘測、設計、建筑、驗收監理單位和經銷商等方面騙了,還得承受來自“體檢”的折騰和費用。如果這樣,給房子體檢的和后者們豈不成了官商一伙,是不是這個理。
如果是住戶自己造成、或多層住宅(通常是指5【或4】—6層的民宅樓座)因加裝電梯造成樓房為“病樓”或“危樓”,甚至影響到整座樓的使用壽命,是不是當事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并給其他受到影響的住戶(含反對加裝電梯的)賠償。
國家有了困難,更應該嚴上恤下,從上做起,體察民情,政不苛民,因此時的老百姓更難,這才能體現出國家管理集團的擔當,這樣才能國泰民安。無原則的“解放思想”,沒有民意基礎的“制度創新”,體現的只是權力部門利益。更可怕的是,得提防把部門利益通過權力單方面上升到所謂法律的層面來針對老百姓……如果部門之間效仿一哄而起,那國家將會怎樣呢……
習近平總書記早就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依靠人民,為了人民。”“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天下之務莫大于恤民。’”
中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依法治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之內活動,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解放思想”“制度創新”,都不能跳出法外,更何況是“民生”問題,首先應該體現的是“人民意志”……這才是真正的“人民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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