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給我們貪官找到了“脫罪”的絕妙理由
陳水扁曾在一審宣判前夕發表“庭外答辯文”,自稱只是犯了“社會文化罪”,并謂“就司法而言,我是無罪的”。
言下之意,因為貪瀆是臺灣盛行的社會文化和風氣,因此他的貪瀆行為只是這個文化的一部分或者說是受這一社會文化影響才發生的,因此他的罪只是“社會文化罪”。
如果更扼要的說明陳水扁的“社會文化罪”內涵,可以這么說:一、陳水扁利用職權貪污受賄沒有罪;二、如果陳水扁有罪,那一定是臺灣這個社會有罪;三、如果陳水扁有罪,那一定臺灣的文化有罪。
當然臺灣有政黨和社會輿論的監督,有邱毅這樣的舍得一身剮的“爆料”好漢,因此陳水扁再能狡辯最終還是鋃鐺入獄,除了刑事罪,作為曾經的臺灣行政最高負責人,“社會文化罪”他也難辭其咎。
什么是社會文化?
一般意義上講就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包括人的價值觀、社會風俗)以及與其相適應的文化制度和組織機構。社會的文化結構主要是由社會意識形態構成的,是以社會意識形態為主要內容的觀念體系的基本結構。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反映一定社會經濟形態、從而也反映一定階級或社會集團利益的觀念體系。
什么是社會文化罪?
法律上當然沒有所謂的“社會文化罪”,根據陳水扁的解釋,社會文化罪就是一種具有犯罪性質的事件所屬于的已經形成的某種社會文化、社會風氣或觀念體系。換一種說法,就是一種文化一種風氣對社會起到犯罪的教化作用,那么這種文化就是有罪的,你在這種文化下犯的罪就是社會文化罪,如行賄受賄,如權錢交易,如貪污腐敗。
我國的貪官基本都是這三十年產生的,可以說正是私有化加官僚壟斷的經濟基礎和與其相適應的意識形態包括貪腐文化在內的社會文化“造就”了大批的貪官和腐敗分子。按照陳水扁的邏輯:一,我國這些貪官利用職權貪污腐敗無罪;二,如果說他們有罪,那一定是中國社會有罪;三,如果這些貪官有罪,那一定是中國的文化有罪。
所以大陸這些貪官就司法而言也是無罪的,如果說他們有罪也應該屬于社會文化罪。
應該承認,陳水扁有一點說的是對的(雖然不能成為為貪官開脫的理由):貪腐的社會文化是有罪的。而且應該說“社會文化罪”往往更甚于某個人和某個事件的罪責。因為任何個別的具體犯罪都不難解決,且它的影響力都是有限的。但是一旦形成社會文化,對于整個社會的危害就難以估量。
臺灣現在腐敗的社會文化始于敗退到那里的國民黨蔣介石,經過李登輝、陳水扁二十多年“發酵”而逐漸形成。
在毛澤東領導下,從1949年開始,國民黨、蔣介石留給中國大陸的腐朽墮落的社會文化得到了徹底改造,中國大陸不但在很短的時間里消滅了賭博、娼妓、毒品、拐賣婦女兒童等等社會劣跡,滌蕩了舊社會的污泥濁水,而且形成了干部廉潔奉公,人民奮發向上的良好風氣,被國際組織評為世界上最廉潔的政府。那時全國形成了一種全新的社會文化,不但罪犯很少,刑事案件也是鳳毛麟角,社會清明,門不夜閉,路不拾遺,出個小偷都很稀罕。
中國今天的社會文化是在實行私有化的三十多年形成的。當今腐朽文化沉渣泛起,社會風氣每況愈下;妓女遍地,毒品泛濫,賭博成風;坑蒙拐騙更成了家常便飯;刑事案件發案率屢屢攀...毫不夸張地講到處是烏煙瘴氣。貪腐已形成了一種文化、一種時尚,貪官污吏數不勝數,抓不勝抓。毫無疑問這當然應該“歸功于”“社會文化罪”。如果不是這種社會文化的浸染、教唆,我們的很多高官即使成不了焦裕祿,也不至于鋃鐺入獄。
形成一種社會文化(無論是好是壞)至少有兩個條件:一,國家領導自身的品行,操守;二,一定的社會制度、社會體制下所形成的意識形態。
按照陳水扁的邏輯:貪腐無罪,社會文化有罪。這一邏輯繼續推演下去就應該是:誰造就了今天的貪腐文化和社會風氣不說有罪,至少有責。
社會文化如此墮落,腐敗現象已經到了無可復加的程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又做了那么多的沉重評價,為什么至今沒人敢站出來承擔責任,沒人敢說一句自責的話?
企業出了問題還有法人代表呢!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