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不能把對干部的過激言語當作誹謗犯罪
2010年08月07日(檢察日報 徐日丹)
“今后一段時間內,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院審批。”這是記者今天(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的。
“辦案質量是偵查監督特別是審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線。批捕案件質量不高甚至錯捕,不僅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檢察機關公信力,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強調。
據了解,有些地方辦理的誹謗案件出現的一些問題,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該負責人強調,辦理誹謗案件要嚴格審查把關。一要準確把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對個別領導干部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當做誹謗犯罪來辦。二要嚴格把握誹謗案件自訴與公訴的界限。屬于自訴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決定。三要建立批捕誹謗案件報上一級院審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時間內,對于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于公訴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院審批,以便幫助基層院排除干擾,確保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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