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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低端人口的背后: 城鄉二元體制的歷史和現狀

傅正 · 2017-08-29 · 來源:土逗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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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于如何取消二元體制,這樣做的后果很可能是大規模資本下鄉和農民失地,而在于如何盡可能地削弱它的負面因素,增加它保護農民的一面。

  頭圖來源:東方IC

  摘要:新的歷史條件下,這種業已松動的城鄉二元結構又成為了抵御資本擴張的一道屏障。換言之,城鄉矛盾在今天往往表現為資本市場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矛盾。在1991年2月國務院辦下單《關于勸阻民工盲目去廣東的通知》同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將收容遣送的對象擴大到三證 (身份證、 暫住證、 務工證不全的流動人員)。隨后,1995年8月10日,在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關于加強盲流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又將“三無”盲流人員解釋為“是流動人口中無合法證、無固定住所及無正當工作或經濟收入的人員,多為盲目外出、農村人多地少、經濟收益低、找工作或流浪乞討人員”。

  乍一看,以上所謂的“盲流”似乎是極少數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但須知,進城農民工并不享有城市職工那種體制身份。上述收容遣送的對象幾乎可以擴大到全部農民工群體頭上。

  龐大的農民工群體明明是新時期城市建設的主力軍,他們付出很多,回報卻很少。這樣了不起的勞動者軍團為什么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會成為國家暴力機關的專政對象,亟欲驅離城市而后快?

  毋庸置疑,上述現象是城鄉二元體制的產物。幸運的是,在2003年的“孫志剛事件”之后,這樣野蠻的收容遣送政策終被廢止,但這并不意味著城鄉二元體制就此退出歷史舞臺。在此我們要問,城鄉二元體制是怎么形成的?它在新時期又有什么新的內涵?

  農民工進城,圖片來源:中國新聞網

  一、城鄉二元體制的歷史

  早在1949年6月,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就說:“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農民的經濟是分散的,根據蘇聯的經驗,需要很長的時間和細心的工作,才能做到農業社會化。沒有農業的社會化,就沒有全部的鞏固的社會主義。”此話雖然簡單,卻涵蓋了新中國的農業現代化構想——走蘇聯集體農莊的道路,把農民組織起來。

  1951年,中共中央做出了農業互助合作的決定,為此專門成立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為了學習蘇聯農業集體化的經驗,1952年4月底到8月中旬,中央政府專門組織了由農業勞動模范組成的中國農民代表團去蘇聯參觀訪問。黑龍江農業勞動模范劉文斌便說道:

  哪里的農民生活還有比蘇聯農民更幸福的?全世界那里也比不了!我在火車上想:回去一定講給大伙聽一聽,只要咱們努力,好好把互助組、農業生產合作社搞好,有毛主席領導走向集體化,咱們就也能過蘇聯老大哥今天的幸福日子。

  言下之意,蘇聯的農業集體化道路就是中國的農業集體化道路,甚至于蘇聯人已經提供了樣板,我們只需要照著做就行。

  然而中國畢竟不是蘇聯,中國的農村人口密度遠高于蘇聯,中國幾乎沒有辦法像蘇聯那樣推行粗放式農業生產。更重要的是,中共有著蘇共無法比擬的基層組織和群眾基礎,這使得中國農業集體化運動的進程迥異于蘇聯。

  1955年7月31日至8月1日,中共中央召開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毛澤東在會上作了《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他在報告開頭就指出:

  在全國農村中,新的社會主義群眾運動的高潮就要到來。我們的某些同志卻像一個小腳女人,東搖西擺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說:走快了。走快了。過多的評頭品足,不適當的埋怨,無窮的憂慮,數不盡的清規和戒律,以為這是指導農村中社會主義群眾運動的正確方針。

  所謂的“某些同志”主要是批評鄧子恢。鄧子恢在浙江推行“堅決收縮”的方針,解散了一萬五千個合作社,使四十萬農戶退回到了個體生產。這是“勝利嚇昏了頭腦”,“有些同志被幾十萬個小型合作社嚇昏了”。

  按照毛主席的說法,當前國家工業化急需農村提供商品糧和原料,這同主要農作物一般產量很低的現狀之間存在著尖銳矛盾。所以當務之急應該推動合作化進程不斷向前發展,而不是像鄧子恢那樣在浙江大規模削減合作社。

  人民公社宣傳畫,圖片來源:見水印

  正是在批判“右傾錯誤”的空氣下,農村合作化進程迎來了一個新的高潮。以至毛澤東于當年12月27日,在給《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作序時,欣喜地感嘆道,“本來九月間就給這本書寫好了一篇序言。到現在,過了三個月,那篇序言已經過時了,只好重新寫一篇。”形勢的高速發展已經超出了他本人的預想。根據逄先知在《毛澤東和他的秘書田家英》一文中的披露,那時毛澤東曾對田家英說,“他很高興,1949年全國解放時都沒有這樣高興。”全國解放是早有準備的,“而農業合作化的勝利來得這樣快,這樣順利,卻出乎他的意料。”

  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蘇聯人推行農業集體化,曾遭到農民的強烈抵制,當局甚至為此動用了軍隊。而中共卻憑借群眾運動的方式如此順利地就實現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不僅沒有出現類似于烏克蘭大饑荒的災難,甚至實現了農業增產,這怎么能不令毛主席揚眉吐氣呢?

  他在修改《中共七屆六中全會文件集序言稿》時,即指出,“全國農村的半社會主義的合作化,到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就可以實現。合作社由半社會主義到全社會主義的轉化,也可以提前在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〇年完成。”隨著次年初,蘇共二十大和赫魯曉夫《秘密報告》的發表,毛澤東更加相信,中國共產黨掌握了一個“蘇聯老大哥”不曾具備的制勝法寶,中國完全有可能走出一條比蘇聯更好更快的社會主義建設道路,即群眾運動的道路。

  例如毛澤東在1958年11月讀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的談話中,就一再批評斯大林“不講群眾運動,不講政治掛帥”,是“一條腿走路”。這在合作化運動中,往往表現為不給農村集體自主權。

  次年2月27日,他在第二次鄭州會議上,就又批評道:

  現在有許多人還不認識公社所有制必須有一個發展過程,在公社內,由隊的小集體所有制到社的大集體所有制,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要有幾年時間才能完成。他們誤認為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產隊的生產資料、人力、產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領導機關直接支配。他們誤認社會主義為共產主義,誤認按勞分配為按需分配,誤認集體所有制為全民所有制。他們在許多地方否認價值法則,否認等價交換。

  毛澤東這段話是為了批評當時過“左”的農村政策,提出要“壓縮空氣”。從內容看,它至少反映出了兩個根本問題:第一,農村生產資料所有制為集體所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國有制);第二,蘇聯的集體農莊只是生產單位,只相當于生產大隊,而人民公社卻是政社合一,工農商學兵一體,既負責生產,又自主消費。這就使得中國的人民公社實際上遠比蘇聯的集體農莊更具有獨立性。

  蘇聯集體農莊宣傳畫,圖片來源:1stvc.net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形成了城市全民所有制與農村集體所有制的二元所有制結構,并且這種二元所有制結構要遠較于蘇聯強硬和嚴格。與高級社(集體農莊)走向人民公社幾乎同步,1958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條例》不僅規范了全國的戶口登記制度,更規定了控制人口遷徙的兩項基本制度——戶口遷移的事先審批制度和憑證落戶制度,目的是“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盲目外流”。從而徹底改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人口自由遷移的政策法規,標志著當代中國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這種城鄉分治的戶籍制度,同樣是蘇聯所不具備的。

  至此,龐大的農村人口被牢牢地綁定在農村土地上,與城市判如兩個世界。如學者指出,1978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只有133.6元,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3.4元,城鄉差距為1∶2.57。當年農村的恩格爾系數高達67.7%,處于極端貧困狀況。

  二、城鄉二元結構背后的權力沖突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就提出,“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大躍進”失敗后,中共中央就需要解決公社過多占有農民生產、生活資料的問題,更要解決社隊干部作風問題。例如,據群眾反映,某些干部“見錢就要,見物就調,見屋就拆,見糧就挑”,甚至有社員編快板,“一年忙上頭,汗水白白流,年終搞結算,落個瘌痢頭。”“干部主觀主義大,扭轉乾坤種莊稼,為了好看連片化,壞田也要種棉花。”這種“一大二公,一平二調”的“浮夸風”更是干部作風問題,是脫離群眾的問題。

  圖上文字:肥豬賽大象,就是鼻子短。全社殺一口,足夠吃半年。圖片來源:網絡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被迅速提上議事日程。1961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下發《關于在農村進行社會主義教育的指示》,要求“結合秋季分配、秋季征購、冬季生產、整風整社和春耕生產準備工作,針對農民群眾和農村干部中間還存在的思想問題,普遍地進行一次社會主義教育。”此時正好趕上“清工分,清賬目,清倉庫和清財物”的問題,所以農村社教運動就與四清運動結合到了一起。

  值得注意的是劉少奇的運動方式。1964年7月5日,王光美在中共河北省委工作會議上作了《關于一個大隊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經驗總結》的報告,總結了桃園大隊1963年11月至1964年4月的社教運動經驗,即“桃園經驗”。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宣講“雙十條”,采取背靠背的開會方法,并強調扎根串聯;

  2.組織革命的階級隊伍,放手發動群眾搞“四清”;

  3.發動群眾憶苦思甜,通過寫家史、村史,登記階級成分,然后轉入敵我階級斗爭;

  4.肅清“鉆進黨內的壞分子”,并追查上面的根子,通過肅清壞分子,重建社隊組織;

  5.在農村社隊中防止和平演變,提出由“小四清”(清工分、清賬目、清倉庫和清財物)轉向“大四清”(清政治、清經濟、清思想、清組織)。

  事實上,這個被劉少奇大力推廣的“桃園經驗”并不是什么新事物,這個斗爭方式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時期就慣用的群眾運動方式。此即派駐工作組到基層,踢開基層中的“上層人物”,直接通過下層檢舉揭發,然后劃定敵我階級,最后摧毀敵人。只不過此時的斗爭對象不再是地主階級,而是“披著共產黨外衣的國民黨”,是“變壞了的”社隊干部。

  美國學者孔飛力曾指出,從政治結構的問題上看,地主富農是橫生在現代國家政權與普通群眾之間的中間階層,中共之所以消滅地主和富農,是因為他們“會在黨控制農民和農村剩余產品的努力中,演變為黨的競爭對手”。劉少奇用對抗地主階級的辦法整社整隊,這說明了對于國家而言,社隊變成了類似于地主富農的中間階級。換言之,代表著國家權力的工作隊會直接與底層群眾扎根串聯,而把處于中間的農村社隊干部當作自己的斗爭對象。

  人民公社食堂,圖片來源:中華網

  由此可見,毛澤東時代絕不是許多人講的國家掌控一切的極權主義社會。相反,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除去農產品征購外,國家幾乎沒有直接管控農村的辦法,否則如何需要這種派駐“欽差大臣”的辦法整社整隊?

  這個矛盾在家庭承包責任制推行以后發生了改變。1982年中共中央出臺關于農村工作的一號文件,承認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符合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原則。此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迅速在全國展開。與流俗的意見相反,中共在集體所有制之外分給農民個體以承包權,這并不是國家放權的表現,恰恰是國家從社隊那里回收權力。

  這種收權的行動甚至導致了政府與社隊集體之間的權責不明:一方面,國家再三申明社會主義土地所有制不動搖;另一方面卻憑借國家意志強制推廣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這二者在法權上相互矛盾。既然土地集體所有,那么土地該不該承包,由誰承包,承包多久,就應該由社隊集體討論決定。國家強制推廣“大包干”,豈不是以各級政府架空社隊集體,使社隊黨組織形同虛設,終至渙散?

  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對土地確權(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的討論升溫。2016年8月30日,山西代縣黨校校長何平發表了對農業部長韓長賦的公開信。他指出新中國農業能取得成就的保障,就在于集體所有制。然而這一保護農民不被資本任意吞噬的根本制度,政府不斷架空、削弱。何平問道: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經營的土地是村集體分的,政府確權首先應該確立村集體的所有權,然后由村集體確立農戶的經營權,現在的問題是村集體的所有權受到“四地”問題的嚴重侵犯,政府卻不給村集體的所有權確權頒證,反而拋開村集體給農戶確權頒證,這連起碼的道理都講不通,怎么能確定為政策呢?

  這樣的擔憂并不是孤例,而是許多學者的共識。中央黨校徐祥臨教授也指出:

  背景(按,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是學者有這個主張,比如說周其仁教授的主張,說白一點就是想搞土地私有化,然后,有的官員接受了,換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這一說法,這其實就是偷換了私有化的概念。

  ……

  我的看法是,農村集體土地歸農戶承包經營這一點是應該長期不變,但是具體到一個集體的某塊土地該怎樣承包經營,應該由農民集體內部決定,這叫農民集體經營組織的自主權。你看,現在是政府說你的土地得確權,這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一種行為。

  聯產承包好,圖片來源:見水印

  權且不論土地確權與變相私有化的問題,政府繞過村集體,直接給農戶確權頒證,這不是以國家權力剝奪村集體權力嗎?如果村集體能夠反映國家意志,又何須政府繞過它去做事呢?[1]

  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相輔相成,自1982年起,全國各地陸續重建鄉政府,只保留社隊為單純的經濟組織。到1984年底,已有99%以上的農村人民公社完成了政社分開工作,建立了9.1萬個鄉(鎮)政府,并建立了92.6萬個村民委員會。究其實質,國家權力與農村集體之間的矛盾,此時又被轉嫁為地方鄉政府與村集體的矛盾。

  綜上所述,正因為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存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的矛盾,有時就表現為城(城市更接近于國家意志)鄉矛盾,這是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性因素。因此我們看到,政府推動土地確權既是變相地架空了農村集體,也是松動了城鄉二元結構。這種松動的城鄉二元結構在近二十年來又受到了另一種力量的強勢沖擊。

  1994年,中國政府推行分稅制改革,一改之前的“大包干”的稅收政策,地方稅務收入被大大壓縮,但是當時規模尚且很小的土地收益卻被劃給了地方。另一方面,基礎設施建設的開支卻大部分由各地政府承擔,這就出現了地方政府收入少卻支出多的狀況。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和2003年“土地招拍掛制度”(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的四種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等一系列改革相繼出臺。城市土地國有制度使地方政府可以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各地政府通過出讓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大量回籠資金以用于基礎建設,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土地財政”。因“土地財政”,十幾年來中國的城市化率突然高速增長,與之互為表里,房地產價格也迅速高漲。新的問題是,隨著國有土地紅利消耗殆盡,新的土地紅利只有到農村集體土地那里去找。

  為了保護耕地面積,我國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區分耕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并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管控和監督。同時,政府又實行“增減掛鉤”原則,當農村減少經營性建設用地時,城市就可以相應增加經營性建設用地指標。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卻規定,只有村集體成員才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獲得農村宅基地和其它建設性用地的使用權。這種不對外開放的土地制度,無疑限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市場化,位于城市周邊農村的那部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就很難流轉出來用于城市建設。[2]

  新的歷史條件下,這種業已松動的城鄉二元結構又成為了抵御資本擴張的一道屏障。換言之,城鄉矛盾在今天往往表現為資本市場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矛盾。

  這就使得問題愈加復雜起來,限制農民自由流動的城鄉二元體制如今卻轉變為抵御資本下鄉的力量。正因如此,我們需要更加辨證地看待城鄉二元結構,切不可用簡單的道德評價代替理性思考。那么這樣的“松動的”二元結構又會受到怎樣的挑戰呢?

  三、城鄉二元體制的現狀與爭論

  據2014年11月20日新華社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按,以下簡稱《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意見》在第1節“指導思想”中特別強調,“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

  這里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在毛澤東時代“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下,生產隊是基本生產單位,只存在集體所有制一種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農村又多出了承包權,土地為村集體所有,具體生產承包到農戶。此次《意見》更在承包權之外分出了經營權,距離土地市場化更近了一步。具體而言,如果只有所有權、承包權二權并置,那么土地流轉就意味著農民必須放棄自己原有的承包權,把承包權轉讓給他人。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則農民完全可以在不影響自己承包權的情況下,把土地租種出去,自己獲取地租。這種情況當然有利于土地流轉,或曰集中化經營。

  《意見》第3節就題為“規范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其第5條如下:

  鼓勵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并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

  無疑,中國政府確立土地經營權,推動土地流轉的目的,是要解決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經營破碎,農村勞動生產率低下的問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啻于恢復了小農經營的生產模式,這種模式很快就顯示出了它的弊端。受損害最大的是大型農業機械設備和水利設施。由于田地被分割成無數塊界線分明的小地塊,耕作和收割機械完全失去了作用,全中國在20多年里建立起的幾萬個機耕站在一兩年內全部癱瘓,其中屬國家所有的大馬力履帶式拖拉機和收割機幾乎全數銹蝕成廢鐵。灌溉與排水設施也因沒有必要的勞力投放而損失慘重。例如1990年華東地區的洪水災害,由于排水系統的人為性損壞,受災程度大大加深。

  美國約翰迪爾公司9R系列履帶拖拉機,報價不是一般小農可以接受的。圖片來源:公司官網

  我們無從質疑政府出臺政策的初衷,但問題是,在這種情況,經營權的出現會不會架空土地集體所有制,變相推動土地私有化?比如如何保證土地不會流轉到房地產開放商那里去呢?

  注意上述引文特別強調:“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土地集體所有制之所以有效,就在于它對承包者和經營者的身份有明確的限制。換句話說,非村集體成員很難參與土地流轉。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看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毛澤東年代表現為農民集體耕作土地,集體使用農村宅基地。如今則表現為一種農村村民的身份特權。[3]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在一篇題為《市場化是我國土地改革的主線索》的文章中,就批評十八屆三中全會:

  對于農村集體所有“經營性用地”,則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流轉,這個前置條件從根本上決定了農村經營性用地距離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化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經營性用地流轉的范圍實質上是受限的。

  按照巴曙松的觀點,只有充分實現土地市場化,允許外部資本進入,中國才可能迎來“新的土地紅利”。但“經營性用地流轉的范圍”只局限于村集體成員,這說明了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農村土地改革,還遠沒有達到市場化的要求,對中國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是有限的。

  在文章中,巴先生特別談到了中國的兩個現狀:

  轉移人口與城市居民的最大差距在于財產差距,財產差距難以破除的關鍵原因并非農民沒有財產,而是財產無法通過市場途徑變現。農民的財產為三類即耕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這三類財產若能市場化變現,人均資產性收入將會明顯增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覆蓋轉移成本。

  ……

  耕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目標是農業勞動生率的擴張、生產成本的下降和農作物質量的提升。從國際對比來看,中國的農作物單產僅僅低于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英國和日本,遠遠高于印度和巴西,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規模種植本身不僅難以增加,甚至有可能減小單產。而且中國的化肥使用密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遠遠高于美國和英國,規模經營并不會帶來農資使用總量的增加,但是會帶來使用結構的變化。因此,規模經營的關鍵是通過生產和管理方式的機械化來實現勞動生產率的提升,目前中國的農業勞動生產率是日本的1%、美國的20%、世界平均水平的50%,提升空間較大,尤其是收割領域。

  第一段告訴我們,耕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這三個權利如果不充分市場化,如果集體所有制對三者還存在限制,那么城鄉二元結構就不可能真正被打破。第二段則告訴我們,土地流轉的目的是要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產品質量,如果土地不能進入市場流通領域,那么就根本不可能實現集中經營,根本就不可能提升中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可以說,土地流轉問題是當下中國左、右派交鋒最激烈的領域之一。平心而論,巴曙松非常聰明地找到了左派主張的軟肋——不取消農村集體身份限制,土地就流轉不動,城鄉二元差異就始終存在。這個邏輯沒有錯,幾乎可以肯定的是,資本下鄉能夠為中國帶來新的經濟增長點。但問題是:如果放任資本下鄉,農民享有的耕地和宅基地的特權就會喪失。如果大量失地農民涌入城市,又會造成什么后果?

  巴曙松很謹慎地回避了這個問題,但不代表問題不存在。早在二十幾年前,李培林先生就把農民工、失地農民和農村村落的終結,視為中國的“新三農問題”。李培林敏銳地預見到,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勢必會大面積出現激進城市化和農民失地的現象。廣大離開土地的農民群體將如何安置?如果城市提供不了充分的就業崗位,他們會不會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1990年代中期,曾有學者憂心忡忡地指出:

  流民潮幾乎就是社會的一個火藥桶。從心理學角度來分析,幾十萬人處于一種盲目的狀態下,由于相互間的情緒共振作用,可以毫無理由使每一分子都產生強烈的被虐心理和報復欲望,每一個分子的這種情緒又共同形成了一種強大的破壞力,隨時可能爆發為一場沒有首領沒有目標的死亡性運動。在此時,任何一個低級謠言都能指引這支盲動的巨大力量沖向一個無辜的目標。所以此時,任何一個偏激的、宗教的、反權威的思想和信念都記憶根植于人們的意識深處,一個極端的反社會黨派往往在這時才能抓獲其基本群體。而在這以后,反社會的心理將長久地影響曾一度處于流民潮的每一個人。[4]

  本文開頭例舉的三個紅頭文件,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下發的。時至1990年代后期國企改制,一方面工人大下崗,一方面民工潮更甚于前。兩股潮流合為一股,什么樣的政府能管理得了?農民進城后感受到了城鄉之間的巨大差異,工人下崗后感受到了生存處境的巨大不平等,這兩個在改革中處于弱勢的龐大群體會不會把不滿情緒轉化為現實行動呢?如果這個現象出現,光靠政府強制手段能夠維護社會穩定嗎?

  但事實情況是,中國非但沒有爆發大規模的危機,反而迎來了經濟進一步高速增長。前引學者擔憂的“形成一種強大的破壞力”、“發展為一場沒有首領沒有目標的死亡性運動”,并沒有成為現實。是什么保證了龐大的農民工群體能夠有序地實現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季節性流動,而不至于積壓在城市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2016年8月30日,賀雪峰教授在華中科技大學發表了一場題為《為了誰的農業現代化?》的演講。令人意外的是,賀教授在演講中把矛頭直指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化經營。小農經濟的弊端太為國人耳熟能詳,但賀教授卻旗幟鮮明地說:“農業現代化應當為小農服務,而不是走向新型經濟主體為主導的方向。”農業現代化不是為了消除小農,而是為了保護小農,這不是太“冒天下之大不韙”了嗎?賀雪峰說:

  假如我們推動土地向規模經營、向工商業資本轉移,搞這樣大規模經營基礎上的農業現代化,當農民進城失敗了,在城里生活不體面,想回去還可能嗎?沒有任何可能性了,他們回不去了。如果失敗的農民回不去了,城市里就有火藥桶,城市甚至國家的穩定都成了問題。

  在這里,賀先生相當于對上述問題做出了解答。中國在1990年代后期經歷了這樣大的經濟結構變動,當下崗潮與民工潮匯集到一塊兒的時候,居然沒有引發社會動亂,居然沒有出現城市居民大規模排斥外來務工人員的現象,正是因為廣大農村成為了轉嫁經濟危機的蓄水池。對于廣大農民工而言,他們為城市創造了大量的財富,卻由農村為之提供公共服務。換個角度說,城市在享受農民工帶來巨大勞動力資源的同時,卻不用因為無法為其提供公共服務而陷入混亂。縱觀世界各國現代化歷程,真是一個奇跡!

  孟買的貧民窟Dharavi 圖片來源:國家地理雜志

  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例如突尼斯的本·阿里政權和埃及的穆巴拉克政權瞬間倒塌,他們幾乎沒有一個可以轉嫁危機的渠道。點燃這些貌似強大的統治者倒臺的導火索是什么?革命首先在什么群體中爆發?答案顯而易見。

  如賀雪峰所說,“比如我們到印度到拉美到任何一個發展中大國去看,1/3人都住在貧民窟”,中國卻沒有貧民窟,廣大農村雖然提供的公共服務資源很有限,但大體安定。筆者曾于2008—2009年在四川某農業縣支教,恰值金融危機導致東南沿海大量民營企業關門歇業,引發農民工群體返鄉潮。社會治安怎么辦?令筆者深思的是,與賀雪峰調查如出一轍,該縣居然沒有因為民工返鄉發生任何問題。

  巴曙松說:如果不完全開放土地市場,引導外部資本進入農村,就沒有辦法實現土地流轉和農業用地集中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就沒有辦法進一步推動城市化進程。賀雪峰卻反問道:在城市配套公共服務沒有跟上的情況下,盲目推動城市化進程,造成像孟買、加爾各答、開羅、墨西哥城那樣的特大城市難道很好嗎?資本下鄉誠然可以提高農業生產率,但這不也將同時增加生產成本,使得小農無力租種土地?

  雙方的觀點,正代表了當今左右兩翼學界對于土地流轉問題的不同看法。無疑,城鄉二元結構會帶來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身份上的不平等,僅憑這點,就足以讓二元結構的制度根源,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背負巨大的道德壓力。例如秦暉教授甚至直白地建議,不如在各大城市建立貧民窟,把外來務工人群留在城市,消除城鄉二元格局。用秦暉的話說,在這種體制下,農民非但沒有享受福利,反而是擔負“負福利”。這樣的道德譴責,實在過于嚴苛。

  但如果我們不想簡單地憑借道德口號,就把復雜的體制問題打發掉,那么就需要以更公正的視角來審視農村土地所有制和由它造成的城鄉二元結構。應當看到,城鄉二元體制并非單純地造成了農民與市民之間的不平等,也可以成為農民的保護性機制。問題不在于如何取消二元體制,這樣做的后果很可能是大規模資本下鄉和農民失地,而在于如何盡可能地削弱它的負面因素,增加它保護農民的一面。

  注釋:

  1.例如,按照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最初的構想,農村集體把土地承包給農戶,農戶是為集體種地,這應該是種債權關系。但2007年《物權法》出臺,又明確地規定土地承包權是用益物權,雖然沒有處分土地的權利,卻有獨占土地收益的權利。這就把農民與他所承包土地的關系固定下來,而架空了土地所有者與土地的關系。

  2. 這成為了自由主義經濟學家進一步架空農村集體所有制,推動農業用地市場化的理由。

  3.以宅基地為例,根據《土地管理法》,只有村集體成員才能享有申請本村宅基地的權利,且宅基地申請只以村民自用為限度,村民只能轉讓宅基地面上的房產,而不能轉移宅基地。一旦村民轉讓了宅基地面上的房產,他一般就不再享有申請新宅基地的權利。

  4.〔德〕洛伊寧格爾著,王山譯:《第三只眼睛看中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3頁。需要指出,本書的真實作者為“譯者”王山,“歐盟問題專家洛伊寧格爾”實為王山假托。參見劉智峰:《第四只眼睛看中國——王山訪談錄》,劉智峰主編:《解釋中國——<第三只眼睛看中國>批判》,經濟日報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頁。實則,筆者倒是希望這本小書真是一個叫洛伊寧格爾的德國人寫的,這至少說明西方不乏同情理解當下中國難題的冷靜知識分子。

  作者:傅正

  編輯:Catherine

  美編: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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