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群眾為何能“敲詐”政府
2010年05月07日 東方早報
潘洪其
山西臨縣兔坂鎮農民馬繼文,多次上訪反映村里強占他土地的問題。去年11月,臨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馬繼文有期徒刑三年。判決書顯示,2008年底,兔坂鎮政府“為了緩解非正常上訪造成的政治壓力”,與馬繼文達成協議,馬繼文保證過年前不再上訪,兔坂鎮政府向馬支付6600元。在去年3月的另一次上訪中,臨縣信訪局人員向馬支付900元。(《中國青年報》5月6日)
客觀地講,群眾以去上級政府上訪為由,有意無意對基層政府構成某種“威脅”,后者向他們支付一定費用,以換取他們息訪,若嚴格以《刑法》中關于“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條款衡量,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馬繼文課以刑責,大體上是說得過去的。
地方法院并沒有生造一個“敲詐勒索政府罪”,如果上訪群眾用上訪“威脅”基層政府,并收取了后者一定數量的“息訪費”,那么,法院就足以認定上訪群眾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所以,這類案件的關鍵,并不在于法院該不該以“敲詐勒索罪”追究上訪群眾的刑責,而在于基層政府為何能夠被上訪群眾“敲詐”?
在現行信訪政策下,上訪群眾、基層政府和上級政府之間,形成一種以“怕”為特征的微妙關系。首先,群眾“怕”基層政府,因為群眾遇到的問題、遭受的冤屈在基層很難得到解決,于是他們選擇了上訪。其次,基層政府“怕”上級政府,這是由長期以來的政治現實和行政格局所決定的,上級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手段向基層政府施加壓力。再次,上級政府“怕”上訪群眾,認為群眾大量上訪會損害政府形象、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千方百計要減少群眾上訪。
由于對群眾上訪問題存在如是認識,上級政府向基層政府下達了嚴格的信訪控制指標,并將指標完成情況與政績考核或對主要負責人的“一票否決”相聯系。對基層政府而言,這是一把致命的“殺手锏”,他們必須窮盡一切手段控制群眾上訪,否則就會被上級追究責任。一些上訪群眾看到了個中“玄機”,認識到自己上訪也能讓基層政府“害怕”,少數上訪群眾以此為條件與基層政府談判,進而收取后者支付的“息訪費”。由于法律意識淡漠,他們沒有意識到,這樣做大有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的危險,司法機關會以“敲詐勒索”的罪名,“依法”對他們進行打擊報復。
真正的治本之道,在于上級政府樹立科學的維穩觀,改變“怕”群眾上訪的傳統觀念,一方面通過正常的行政管理和政治傳導手段,敦促基層政府認真解決群眾的問題,從源頭上減少群眾上訪。另一方面,要通過制度改革和創新,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上級政府向基層政府下放一定的權力和資源,推動地方形成良性的社會政治生態,推動基層形成完善的自治格局和可治理狀態。
同時,上級政府無須向基層政府下達信訪控制指標,基層政府也不必以嚴控群眾上訪為要務。更關鍵的是,通過加強基層的自治、治理,完全能夠使基層政府反過來“怕”群眾。最終,群眾的問題應當而且能夠在基層得到解決,群眾再到上級政府和中央去上訪,也就沒有實際的意義了。
南連偉:創造性的開發上訪罪名成績顯著
2010年05月07日 中國青年報
南連偉
山西省呂梁市臨縣兔坂鎮一個老農馬繼文,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決他“敲詐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中國青年報》5月6日)
“敲詐勒索政府罪”并非臨縣法院首創,河北滄州在過去兩年里,曾以此罪名將數名上訪農民送進監獄。滄州事件被媒體報道后,非但沒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啟發”了很多地方,一些基層法院大有將此罪名發揚光大之勢。除了“敲詐勒索政府罪”之外,還有些罪名也可以被“創造性”地適用到上訪人身上:
比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法第105條第二款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于那些長期和地方政府“作對”的“上訪專業戶”,基層法院完全可以將他們的申訴、控告、揭發和檢舉行為定性為“造謠、誹謗”,將損害地方政績的后果定性為“威脅國家政權”,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將上訪人送進監獄。
又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個“絕佳”借口,對于一些上訪人堵路、游行、圍堵政府機關等過激行為,可以將其定性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堵路、游行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圍堵政府機關有可能造成政府工作人員發生踩踏事故,只要想扯,必能扯上。
再比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簡直就是為上訪人“量身定做”的,本章多個罪名都可以“靈活適用”。比如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第278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90條規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等。只要想把上訪人送進監獄,上述任何一個罪名都可以成為法律依據,可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上面只不過舉了幾個例子,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層法院的想象力和創造力應該比筆者高明得多。但問題是,法律一旦淪為其為所欲為的工具,權威性和公正性何在?長此以往,老百姓對法律失去信任,不再自愿服從,自愿忠誠,又會產生什么惡果?況且,這種不以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為目的的“打壓式”維穩根本無法達到目的,只能陷入“越維越不穩”的怪圈。
曹林:上訪農民拿什么“要挾敲詐政府”
2010年05月07日 新京報
曹林
“判上訪者敲詐政府”的司法判決疑點重重,讓人感覺很像是“釣魚司法”:當地政府和法院聯合報復上訪者,設個法律陷阱讓上訪者往里跳,然后冠冕堂皇地以法律之名抓捕之。
見過將上訪者關進精神病院的,也見過以誹謗罪治異議者的,但以“敲詐勒索政府罪”抓捕上訪者,倒不多見。
因土地被占將鎮政府告上法庭,山西臨縣兔坂鎮農民馬繼文雖勝訴,但鎮政府卻不歸還其土地,迫使其拿著法院判決不斷上訪。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同一個法官,如今卻判他有期徒刑三年,罪名是“敲詐勒索政府”。鎮政府稱其以上訪為名要挾政府,政府“被迫答應”給他6600元。(5月6日《中國青年報》)
不是說弱者一定代表正義,上訪就占據著道德優勢,如果上訪者馬繼文確實敲詐勒索了政府,以非法手段向政府索要錢財,當然可以判其敲詐勒索罪。同一家法院的同一個法官此前判其勝訴、此后判其有罪,也沒有問題,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案件。問題出在,“判上訪者敲詐政府”的司法判決疑點重重,讓人感覺很像是“釣魚司法”:當地政府和法院合伙設局報復上訪者,設個法律陷阱讓上訪者往里跳,然后冠冕堂皇地以法律之名抓捕之。
鎮政府稱其以“上訪”為名要挾政府,但正如記者追問的是,敲詐勒索是采取非法手段,馬繼文用的是上訪手段,可上訪是合法行為。如果說馬繼文稱掌握了當地政府的丑聞,然后以此向政府索要錢財,這就構成敲詐勒索。可他僅僅是去上訪,何以能對當地政府構成要挾和勒索?
最重要的是,一個沒有博弈資本的農民,如何能對地方政府構成要挾?即使在當地政府“為了緩解非正常上訪造成的政治壓力”而要其別再上訪時,馬繼文確實向政府提出金錢要求,但這只能視為其“獲得被占土地”而要求的補償。從馬繼文的描述看,他沒有主動向當地政府要錢,而是當地政府知道他上訪,于是找他解決問題,這種語境更可能是“要求補償”而非“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可一個農民能拿什么去威脅、恫嚇地方政府呢?鎮政府為阻止馬繼文上訪,要求在鎮政府解決問題,馬繼文就“不上訪”要求補償,鎮政府給錢并簽了協議,然后又告其敲詐勒索,檢察院批捕,公安抓人,法院判罪,這太像法律陷阱。釣魚執法事件后,不得不讓人對可能存在的“釣魚司法”多點兒戒備。
這樣分析,并非說山西臨縣這起“判上訪者敲詐政府”事件,就是陷害上訪者的釣魚司法,而是說,上訪者已經與當地政府形成利益對立關系,政府有報復上訪者之嫌疑———正因有這種嫌疑,法院在審判這個案件時,就應拿出充分證據,以鐵的事實和明晰的法條判案,擺脫“報復性司法”之嫌。可如今的判決疑點重重,很難讓人信服。
新聞中的一個細節讓人很感悲壯,不公的遭遇讓馬繼文一家心灰意冷,馬家原有四個孩子,分別叫青山、青水、青田、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氣的。但現在都沒了,如今馬繼文把他們的名字改成了“無情”、“冰情”……這樣改名傳遞著他們的寒心。法律是捍衛正義的底線和公民的最后希望,期待一個正義的判決,還馬家“山水田娥”,還社會“山水田娥”。
王石川:分明是政府釣魚 哪是敲詐政府
2010年05月07日 現代快報
王石川
山西臨縣人馬繼文,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想不到的是,以前判他可以繼續承包土地的那家法院,如今卻認定他“敲詐勒索政府7500元”,判決有期徒刑三年。
(5月6日《中國青年報》)
又見“敲詐”政府!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可以預見,這個“法寶”勢必被越來越多的官員奉為圭臬,但他們意欲緩解訪民上訪壓力時,一不做二不休,索性以敲詐勒索之名將訪民判刑了事。
翻檢這次“敲詐”政府事件,刑事案件判決書的描述是,當時鎮里主要領導都在場。“為了緩解非正常上訪造成的政治壓力”,雙方達成協議,馬繼文保證過年前不去上訪,政府方“被迫答應”給他6600元,馬當場領取了錢款,并寫了保證書。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訪中,臨縣信訪局人員還給過他900元。透過這些細節,可以明顯看出,當地政府是在“釣魚”,是故意設置圈套,讓訪民馬繼文往里面跳,一旦馬繼文拿錢,便可以敲詐政府的名義將其抓獲。當地政府這一招,很陰很歹毒。
此前,因孫中界斷指事件,“釣魚執法”廣為人知,現在看來,在打擊訪民時,一些地方官員也“發明”了釣魚,這一招真是“一箭雙雕”,一來可以將上訪者繩之以法,緩解壓力,二來也是殺雞給猴看,讓其他上訪者唇亡齒寒,再也不敢上訪。可以說,這是一些地方官員繼將訪民精神病化后采取的又一狠招。
比將上訪者以精神病的名義關押起來更可怕的是,這次“敲詐”政府事件,使我們看到法院的附庸化,即法院完全聽命于行政部門,失去了獨立性。如果公檢法和行政部門聯合起來對付訪民,訪民必將百口莫辯,難證清白,陷入萬劫不復的境遇。原因很簡單,“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與權力相比,民眾無疑是弱勢的,如果當地官員濫用權力,羅織罪名,訪民將毫無辦法。
堵不如疏,如此淺顯的道理,這些官員不是不懂,但他們寧愿千方百計對付訪民,卻不愿拿出精力和智慧解決訪民的困難。這實在是一種令人沉重的悲哀。當訪民恐懼于敲詐勒索罪時,哀莫大于心死,不再選擇上訪了,下一步將會做什么?當地官員應該心知肚明。
徐林林:欲加之罪讓人不寒而栗
2010年05月07日 重慶時報
徐林林
老農民馬繼文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卻認定他“敲詐勒索政府”,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這樣離奇的事,發生在山西省呂梁市臨縣。(5月6日《中國青年報》)
去年11月,河北滄州南皮縣發生了兩起上訪農民“敲詐政府”案,在被河北省檢察院關注后最終撤銷。怎料想如今,“敲詐政府罪”又為臨縣官員所用,成為了修理上訪“釘子戶”的殺手锏。接二連三的“敲詐政府案”讓人猜想,一些權力者是否已經在公民表達訴求的路上,開啟了一扇“合法傷害”之門?否則以司法之名,給合法表達利益訴求的公民扣上“敲詐”帽子的行為,又怎會一而再地出現?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手段,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客體較為復雜,在其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的同時,通常會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既然馬繼文犯下了“敲詐政府”的滔天大罪,那么請問,這些年來,在當地的權力者中,誰的生命、自由或名譽又受到了這位老農民的悍然威脅呢?可是事實恰好相反,馬繼文妻子稱,丈夫上訪期間,曾遭到毆打,4次被關進縣“幫教中心”,一家人也被折騰得不得安寧。試問:天底下,哪有如此損己的敲詐行為呢?
上訪本是法律賦予公民表達自身訴求的合法權利。從這一意義來說,就算馬繼文為表達、解決自身利益訴求,堅持不懈地上訪,抑或在上訪時情緒表達時有激烈,以接待上訪民眾為職責的政府工作人員,即使再怎么不堪其擾,也不至于產生被敲詐的恐懼吧?
如果,但凡公民提出的利益訴求高于政府部門的既定數額時,就可能面臨“敲詐政府”的指控。那么,表達自身訴求的人們,誰又能免于自己成為犯罪嫌疑人的恐懼?轉身于這種法治不彰的語境中,其欲加之罪的做法,簡直讓人不寒而栗。
附文:
山西呂梁市中院:馬繼文一定會得到公正的判決
2010-05-07 來源: 黃河新聞網
黃河新聞網5月7日報道 5月6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莊慶鴻采寫的報道《老農反映土地被占獲刑三年 理由是“敲詐勒索政府”》發表后,呂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對報道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經了解,目前馬繼文一案已經上訴至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二審程序。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案件正在審理之中,一定會得到公正判決。
老農反映土地被占獲刑三年 理由是“敲詐勒索政府”
本報記者 莊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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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2010-05-06
一個老農民,拿著一紙法院判決,不斷上訪,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會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決他“敲詐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
這樣離奇的事,發生在山西省呂梁市臨縣。
上訪獲罪,“敲詐政府”
2008年12月15日,臨縣兔坂鎮農民馬繼文到了兔坂鎮鎮政府。去的緣由,馬家的說法是鎮政府工作人員打電話要他去解決問題,而鎮政府的說法是馬自己去的。
據臨縣法院的刑事案件判決書,當時鎮黨委書記閆福平、鎮長李衛平、副鎮長張玉成、鎮團委書記趙金棟在場。“為了緩解非正常上訪造成的政治壓力”,雙方達成協議,馬繼文保證過年前不去上訪,政府方“被迫答應”給他6600元,馬當場領取了錢款,并寫了保證書。在2009年3月8日的另一次上訪中,臨縣信訪局人員還給過他900元。
在2009年11月6日的一審判決書上寫著:“被告人馬繼文利用了其對形成上訪條件的熟悉,便以進京上訪為由要挾兔坂鎮政府工作人員以及臨縣信訪局接訪的人員,迫使給其數額較大財物,共計75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馬案的過程有點離奇。判決書顯示,2009年2月2日,馬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臨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不過,被抓則是7個月后的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獲。移送回臨縣后,臨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馬家上訴后,呂梁中級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將此案發回臨縣法院重審。
2010年1月重審時,患有嚴重肝硬化的馬繼文依然沒有律師辯護。馬繼文的女兒馬冰情在旁聽席上,看到“父親被兩個法警攙出來,站都站不穩,反應很遲鈍”,她的心里很難受。
重審的結果依然是維持原判,馬繼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書上記載,馬繼文多次上訪,向兔坂鎮鎮政府“索要賠償150萬元,至少不低于80萬元”。
“這兩個數目這么大,都是賭氣的說法。我爸就是想要按法院原來的判決,要回我們的土地。”馬冰情說。
曾經勝訴,拿不回地
馬繼文持續上訪,是因為他失去的150畝地和數十株被砍倒、剝皮的棗樹。
上世紀80年代初期,馬繼文在柴家岔村買下3孔窯洞和當地大橋溝的最大一塊荒溝。
當時,山西省為了治理荒山荒地,進行“四荒”拍賣。臨縣人民政府統一頒發了大紅塑料皮的“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馬家的使用證上載明:承包畝數150畝,東、西、北都以高陵為界,南邊以壩陵底3丈為界。
“馬繼文的“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是我發到他手里的。”從1973年到1994年一直擔任柴家岔村村支書的呂成陽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
老支書證實,根據當時山西省政府的政策,凡屬農村集體所有、未治理的“四荒”,都可以拍賣使用權,“實行誰購買,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
在老支書保存的舊筆記本上,記載著1985年開全村會議宣傳土地政策時的順口溜:
“天下人口長動地,動地帶來大災害。有些人,素質賴,動地當中肯作怪。
退了買來買了退,越退越買越耍賴。原先賣價一百塊,退下十塊無人買。
集體經濟受侵害,好人經常要受害。懶人壞人更加賴,心上不把土地愛。
梯田不管水沖壞,還說梯田效益賴。支部發現大不對,馬上召開干部會。
自由買許自由退,村委不許有反悔。土地流轉是國策,延長承包是政策。
土地穩,人心快,大栽棗樹來得快,山山都把綠帽戴,處處紅棗來覆蓋……
南山建糧倉,北山建銀行,高管上山頂,四個蓋水池。種好棗果樹,富貴萬萬年!”
改變馬家生活軌跡的,正是這塊荒地。
上世紀80年代,正是農村釋放活力的時候。馬繼文一家雇來推土機,將小荒溝推平,筑起了堤壩。本來全是石頭底的山溝,慢慢蓄起了水土,變成了一塊平地,種上了棗樹、桃樹、玉米等作物。
馬家的生活日漸紅火起來,成為當地小有名氣的富裕戶。而馬家的做法因為符合政策,曾受到當地鎮政府表揚。“我爸爸還戴過紅花。”馬冰情說。
但馬家的好日子,在15年后開始遭遇寒流。
1999年春,柴家岔村委以馬繼文連續5年沒有繳納土地承包費為由,將購買的土地收回,重新劃分給農民耕種。馬繼文起訴到法院。
2000年,臨縣法院判令柴家岔村委將大橋溝的土地歸還給馬繼文。
但是,村民們沒有退回土地,法院判決一直無法落實。
“早上起來一看,地中央的棗樹就沒了,有的樹被扒了皮。”馬繼文的妻子說。法院判決并沒有認定這一事實,只查明了開春時壩堰地內結冰融化,因為重新承包這塊地的村民沒有采取防護,堤壩被沖壞了。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現場看到,判決書中提到的堤壩至今無人修復。目前,整塊土地處于大半拋荒的狀態,只有堤壩邊殘留著幾棵光禿禿的瘦棗樹。
對此,老支書呂成陽說:“有的樹被毀了,還有樹樁子在地里呢。村里也有人承認是他們砍的樹。”
從此,馬繼文走上了持續上訪的路。記者在網上搜索后看到,山西省呂梁市紀檢部門負責人曾經出面處理過此事。
根據臨縣法院判決書,經山西省萬榮司法鑒定中心評估,馬繼文的大橋溝土地10年間的種植收入為每畝5187.2元,農作物總損失16萬多元。
馬繼文的妻子說,在上訪期間他遭到過毆打,被關進縣“幫教中心”4次。
印章造假?
馬繼文獲罪的另一個罪名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
在2010年的一審判決書中,臨縣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公安廳的鑒定結論是:馬繼文和另一名村民趙學亮的“使用證”上,“臨縣人民政府”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章形成的。
據此,臨縣法院判決,他因此犯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對此,判決書中沒有馬繼文的辯護內容。
老支書呂成陽說,在“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下發到村委會的時候,上面已經蓋有臨縣人民政府的公章。掌管村公章的村會計已經去世,已經無法追問村公章是誰蓋的。“土地面積沒有準確丈量過,是村里估摸著填寫的。”
老支書在1994年離職,此后兩任村支書也沒有占用馬家的地。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老支書:“縣里有沒有說過‘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什么時候作廢,以后不能使用?”
“沒有。他們買的也是合法合理的,治的也是合理的,法院判給他們家也是合法合理的。”
“村里有其他人也和馬家一樣,土地被收回了嗎?”
“沒有。別家都還種著。”
“其他人還拿著小流域證,種這個地嗎?”
“拿著的。”
這位1965年入黨的老支書證實:“縣里紀檢委來找過我作證,他們是下來作假來了。”
“他們把我作證‘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蓋有臨縣人民政府的公章’這句話劃掉,改成‘空白的’,叫我照著這個內容謄寫一遍。我當時不答應,說:‘你叫我這么寫,不是叫我拿屎盆子往我自己頭上扣嗎?我可不寫。’他們說,不寫就不讓你回家,我兒子著急要回家,勸我寫,我才寫的。”
具有戲劇性的是,2009年將馬繼文判刑三年的審判長,和2000年判他勝訴的審判長正是同一個人——臨縣法院法官辛乃平。
子女失學,改名“無情”
從2000年開始,馬家的生活已大大偏離了正常軌道。
最初買的3孔窯洞,因為生計被迫賣掉了兩孔。前幾年大兒子一家住窯洞,而馬家老兩口、小兒子、女兒四個人,就擠在院內一間七八平方米的陋屋里。
“小屋里放上兩塊床板,就這么睡。所以我和三哥中學時住校,放假都盡量不回家。”馬冰情說,“每年我家最怕過年,那時候要債的人都來,而我家連利息也還不上。”
“原本我們家三個哥哥叫青山、青水、青田,我叫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氣的,但現在都沒了。我三哥把名字改成了‘無情’,我改名叫‘冰情’……”馬冰情嘆了口氣。
馬家的女兒和兒子均考上了大學,卻因家境原因離開了學校。
馬無情在外打工,維持生計。這個輟學的大學生,說他自己經常陷入“失落、無助、仇恨”的情緒之中。
2004年,馬冰情在高考前退了學,但她還是想上學,于是背著一書包的獲獎證書去懇求校長:“我保證考進前十名,讓我參加高考吧!”最后,她以學校第三名的成績考上了榆林學院(當時名稱是“榆林農業學校”——記者注),但“大學上了沒幾天,就只好退學了”。
2005年冬,這個女孩在生日那天買了一輛大卡車,開始了沒日沒夜運煤、蔬菜等貨物的生活。
“我24小時一直跟車,司機能倒班,我就睡在卡車里。臘月二十幾,別人回家過年,我還在大路上賣命地跑。開車煙塵大,滿臉都是黑的,有一次我們下車到飯館,還被當成了要飯的。”
她還運過蜂窩,“那一群群蜜蜂都跟著蜂窩飛,我們一下車扣上帽子就跑!”
“我想上學,當然想!我可喜歡讀書了,只要有機會,我還是想回學校。”馬冰情激動地說。
27歲的她至今未婚,“我現在天天擔心我爸的事。我爸被關進去六個月零三天了,人家聽說了也不愿意啊。”她說著,又一次紅了眼睛。
臨縣法院院長:“各人有各人的理解”
3月2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了臨縣政府辦公室。
當記者說明“檢察院能夠起訴敲詐勒索罪,政府是受害主體,希望了解政府是如何被敲詐的”,辦公室主任回答:“案件還在二審,我們該說明的都已經在案卷里呈現了,你們找審理的法院去。判決又不是鬧著玩。”
當天下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到達臨縣法院,負責重審的審判長郭軍聽明白了記者來意后就連連搖手,回避進屋,當著記者的面關上了鐵皮門。
等了半小時后,記者見到了法院院長郭建林。他認為,“公民使用權利應該有個度”。
中國青年報記者問:“那您覺得馬繼文收了政府的錢,是否就超過了度?”郭說:“馬繼文的事我不好評價。”
對于此案中馬家提供的“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是否偽造、同一法官為何作出不同認定的問題,郭院長解答說:“民事和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認證程序不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方沒有提出對證件質證,因此認定合法;刑事案件中必須對證據全部認證,因此經過鑒定,發現馬繼文所持證件是假的。”
記者問:“鑒定結果只是說兩個樣本公章不一樣,法院如何判斷出誰真誰假?如果馬繼文拿的是假的,又如何證明是馬繼文本人偽造的?”
郭院長回答:“此案已經上訴到中院,現在不好多說。”
記者最后問:“敲詐勒索罪是采取非法的手段,而馬繼文用的是上訪手段,那么,請問上訪是不是非法的手段?”
郭院長聽后沉默了一會兒,忽然起身走到了隔壁房間。過了半天,當記者迷惑不解之時,郭院長提回一瓶開水,說了一會兒閑話。
在記者追問下,院長回答說:“現在不好解答,這個問題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吧。”
目前,該案在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二審階段,本報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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