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商勾結侵吞國資夷平民宅,何其猖狂
蔡金安
開發商與法官串通,侵吞國有資產,組織一伙暴徒半夜破門入室,將熟睡的居民從床上拖出并用的士運走,用挖土機將兩棟居民樓夷為平地,財物全被埋在廢墟中。這種令人發指的事竟發生在1年多前的社會主義中國,令人難以相信又偏偏是事實。這種猖狂的暴行與解放前還鄉團的行為有什么兩樣?
半夜暴力拆遷
2008年11月8日凌晨,衡陽市石鼓區桑園路76號兩棟居民樓的居民正在熟睡之中,一伙身份不明的暴徒突然破門而入,將居民們強行從床上拖起,用出租車運走。挖土機隨后將這兩棟居民樓夷為平地,居民的財物全部被埋在廢墟中。
更令人發指的是,從床上被拖起的居民要求穿件衣服御寒時,竟遭到暴徒的毒打,以至被迫穿著短袖睡衣和短褲,在寒風中凍了數小時,其中有包括廖名發在內的兩名70歲左右的老人、兩名婦女和一個只有3歲的小孩。當時,這兩棟房屋共有8人居住。房屋被拆后,這8人無家可歸,連身上的衣服,都是天亮后找人臨時借的。由于擔心埋在廢墟下的財物丟失,幾個居民每天輪流值班。
這一惡性事件在媒體不斷的報道和有關部門的多次調查下,其背后隱藏的一宗精心設計的侵吞國有資產案及一批幕后“操盤”的國家公職人員,開始見諸陽光下。
此后,非法強行拆遷案犯罪嫌疑人段宜勇、符國慶、鄧云通、段軍、何國華、唐曙光,被衡陽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批準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陽福生在逃。
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是,段宜勇等人聯合開發“衡陽市汕林花園項目”時,在未經衡陽市房產管理局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做工作,與50余戶拆遷戶達成拆遷協議,但因賠償金額問題,一直未能與桑園街76棟、84棟的居民達成協議。11月8日凌晨1時許,上述人員帶人在現場用錘子和撬棍,強行破門進入桑園街76棟、84棟房內,將正在睡覺的居民從床上拖出實施暴力拆遷。
然而,這一暴力事件背后的故事遠非如此簡單。
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賄賂公職人員
2008年11月下旬,“11-8”暴力拆遷案6名主要嫌犯被捕,但案件并未就此終止。隨著調查的深入,該案走入深水區——“汕林大廈”房產開發項目中存在著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該地段占地9200多平方米,東臨湘江,并與四大書院之一的“石鼓書院”為鄰,是市區繁華之處,投資價值不菲。
經過專案組的深入調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原副庭長黃文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正科級執行員舒某、市公證處辦證一科原科長陽劍及石鼓區法院執行局原副局長劉某等人一一浮出水面。
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檢察院指出,開發商與法官串通,策劃了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再走假公證和法院強制執行的非法程序,將“汕林花園”項目轉到另一家公司名下,轉移國有資產1950萬元。該公司非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后,強行拆遷民房,才釀成“11-8”暴力拆遷案。
2003年3月,衡陽市建設局下屬的雁城房地產公司將“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授權給陳友明開發。陳友明于2004年4月2日征得雁城房地產公司同意后,又將“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有償地交由段宜勇全權負責,自主開發。段宜勇為此付款169萬元給陳友明(協議價是398萬元,余款未付齊)。
2005年,衡陽市政府要求“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進行整體開發,段宜勇無法按市建設局的要求交納300萬元質押金,便與陳友明再度合作。2005年6月,由陳友明以衡陽市福康房地產公司的名義與雁城房地產公司簽訂合作開發“汕林花園”商住樓項目的協議。
2007年7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黃文忠和段宜勇、陽福生(系市國泰房地產法人代表),在衡陽市西湖山莊茶樓內商議如何將雁城房地產公司名下的“汕林花園”項目的開發權轉至衡陽市國泰公司名下。
最終,三人策劃了通過在段、陽兩人之間虛構債權債務關系,之后走公證和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非法將項目轉至衡陽市國泰公司名下。隨后,段、陽二人偽造了欠條和還款協議,虛假欠條內容是段宜勇欠衡陽市國泰公司1950萬元,還款協議的內容是段宜勇如不能按期還款,便以“汕林花園”項目抵償給市國泰公司。
為了順利辦理公證書,段、陽二人還偽造了雁城房產公司于2004年4且8日給段宜勇在“汕林花園”項目上有特別處置權的授權書。黃文忠拿到陽福生給予的5萬元后,便帶著段、陽二人到市公證處找到了衡陽市公證處辦證一科科長陽劍,要求陽劍幫忙為段、陽二人簽訂的《還款協議》進行公證以及出具強制執行公證書。
陽劍在收受黃文忠轉送的好處費之后,明知段、陽之間如此巨大的債務可能有假,也不復核這項債務和“雁城公司的特別授權書”等文件的真實性,便欺騙衡陽市公證處負責人出具公證書。2007年8月1日和8月14日,陽劍先后為陽、段二人出具了《還款協議》公證書和強制執行公證書。次日,衡陽市國泰公司執這兩份公證書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年8月23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陽劍出具的兩份內容有重大失實的公證書作出裁定:將“汕林花園”項目以1950萬元抵償給國泰公司。同年8月29日,衡陽市國土局根據市中級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為衡陽市國泰公司辦理了“汕林花園”項目用地7313.8平米的國土使用證,給雁城房地產公司和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政府部門維權艱難
此間,衡陽市建設局在得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發出后,隨即以雁城公司遺留問題領導小組名義向各個部門函告或者電告詳情,但不久后,國泰公司仍然順利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隨后,雁城公司向衡陽市委、市政府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舉報,衡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開始進行調查。公安機關將“雁城公司的特別授權書”的復印件拿到湖南省公安廳進行鑒定,結論為偽造。
因段等人拿出的是授權書復印件,辦案民警要求段宜勇和國泰公司負責人陽福生交出授權書的正本。對方的答復總是設法拖延,最后竟然傳出授權書可能被小孩損毀的消息。
為了隱瞞真相,對抗有關部門調查,段、陽等涉案人員甚至偽造了湖南省委領導的批示阻礙調查。一張湖南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讓調查工作陷入停滯。
原來,衡陽市一位十七大代表向時任衡陽市委轉交了一份段宜勇與國泰公司負責人投訴衡陽市政府部門破壞地方經濟發展環境、危及企業發展問題的函件,并稱衡陽市建設局“個別領導目無法紀”。幾乎同時到達的還有一份湖南省委兩位領導的批示:“請衡陽市委主要領導依法公正、給予民營企業一個良好的環境”。
“當時我看了那張領導批示后,就產生了懷疑。”衡陽市建設局副局長仇益華說,“那根本不符合格式”。由于沒有充足證據,他只能猜測。有了省委領導的“批示”,衡陽市有關部門對此進行了調查。
仇益華回憶,之后他突然接到衡陽市某部門的電話,讓他去一趟。“過程基本是反過來對我們進行調查了。”受委托辦理相關問題的雁城公司工作人員唐炳國告知記者,經偵部門壓力很大,他們開始擔心原來的調查搞不下去了。
為確證先前的懷疑,雁城公司將這一情況報告給了衡陽市公安局,并到衡陽市委辦公室查詢有無收發文件的記錄。在得知沒有該項記錄后,唐炳國等立即趕赴長沙了解事情原委。通過層層關系,他們接觸了做“批示”的其中一位省委領導的秘書,證實了當初的懷疑。隨后他們正式向湖南省有關部門提請核證該份領導批示。
2008年3月8日,湖南省委辦公廳回復:經審查認定,該份中共湖南省委常委收文審批單系造假行為。原因有三:1。省委辦公廳有關處室均無此樣式審批單;2。處室中無“秘書一處”機構;3。經有關領導認定,“領導批示”欄內容及字跡屬偽造。
“對于特別授權委托書怎么來的,怎么制造的,在接受公安機關審訊中,段宜勇態度十分強硬,拒絕交待。”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偽造省委領導批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勞教。唐炳國說,對方給出的理由是,單位里面辦事的人造假,拿了幾萬元在外活動,誰知道竟然搞出了份假的。“我們都明白,這顯然是找了個替罪羊。”
與此同時,衡陽市建設局、雁城公司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對衡陽市中級法院執行進行復議。但得到的答復卻是駁回申請,讓他們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
衡陽市建設局還試圖聯合部分人大代表,在衡陽市人大會議上提出質詢案,要求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數千萬元項目財產是如何被鯨吞執行”給出說法,但最終沒能成行。就在雁城公司和衡陽市建設局彷徨無計之時,發生了震驚全國的“11-8”非法拆遷事件。這才在湖南省市領導的重視與媒體不斷的關注下,改變了事情的發展進程,形成了一個“城門失火,福及池魚”的意外結局。
巨大的警醒
這種狀況多么令人心酸啊!那么明顯的侵吞國有資產的事件,在已經鑒定出雁城公司的特別授權書和湖南省委領導的批示為偽造之時,段宜勇等犯罪嫌疑人還那么囂張,無人制裁他們,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仍然駁回對衡陽市中級法院執行進行復議的申請,市建設局試圖在衡陽市人大會議上提出質詢案也沒能成行。我們不能不感嘆,衡陽市建設局、雁城公司這樣的強勢群體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維權都如此艱難,那些無依無靠的弱勢民眾維權之難就可想而知了。難怪那么多人寧可選擇自焚、堵路這種非常之舉,這是他們在無數次走正常途徑走不通的情況下被逼迫的無奈選擇啊!
試想,如果沒發生那件震驚全國的“11-8”非法拆遷事件,衡陽市建設局、雁城公司的維權之路不知還會拖到猴年馬月!
這種狀況早該令人警醒了!官商勾結貪贓枉法,官員推諉敷衍不作為,民眾的正當權益被不法者肆意侵害得不到維護,憤怒的火山隨時會沖開口子爆發。為什么總是在爆發群體事件后才去補救善后呢?各級官員們,請三思!
處理結果
日前,湖南省衡陽市紀委對這起野蠻拆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事件所涉及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了審議,并作出了處理。
案件涉及的13名國家公職人員中,4人被移交司法機關,11人受到不同程度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3人被開除黨籍,另兩人正在處理中。被侵占的國有資產“汕林大廈”項目已依法執行回轉,恢復原狀,房子被野蠻拆除的居民也得到了安置。此前,涉案的兩名開發商陽某、段某,分別以涉嫌職務侵占、偽造公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損壞公私財物罪被批捕。
據悉,移送司法機關的4名公職人員中,黃文忠因犯受賄罪,被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陽劍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獲刑1年8個月。
2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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