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有綏靖之嫌
葉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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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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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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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有綏靖之嫌
2010-1-30 每日經濟新聞
2010年1月29日,有達沃斯論壇、新股發行改革等重大經濟新聞,不過沒有一條新聞比得上拆遷條例修改與民生之間的密切關系。當天,國務院法制辦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新條例意在調和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利益糾份,還《物權法》以尊嚴。
通觀全文,仍有對地方利益的綏靖與自由裁量度過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體細節上給予嚴格的界定,強勢利益獲得者完全可以通過擴大概念外延,掠奪對拆遷者的權益;而強勢的被拆遷者也可借助于新規則漫天要價,最近就有補償特定對象上千萬元的奇聞。
關注新條例的性質,必須關注新條例的兩個基本議題,一是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市價補償的基準。
新條例規定,共有七種情況被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說前五條還可以勉強被稱為公共利益,第六條則讓人莫名驚詫,“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都被介定為公共利益,那為政府官員蓋的小別墅是否也屬于公共利益,更進一步,所有與國字號沾邊的政府、國企的擴張、改善型建設是否都可以被介定為公共利益?而第七條則是一條打補丁的背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要地方行政法規與國條院條例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換言之,何謂公共利益,介定權完全在有法規制訂權的政府部門手中。
以市場價補償被拆遷者是一大進步,這杜絕了漫天要價與漫天砍價的惡性互搏。以往的經驗可知,多數人并非不樂于被拆遷,而是對于補償價格不滿,血淚拆遷的背后都是利益的殘酷剝奪。
新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有關規定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此處要害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能是一味聽命于地方政府的二奶機構。這些機構奴性十足,欠缺的就是市場主體的獨立品格。殷鑒不遠,山西煤礦民資大撤退時的評估機構,就是為了山西的市場而出賣獨立性的二奶機構,他們可以完全不顧市場均價,或將資產價低估到零,或者高估到天上。
為了堵住漏洞,新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價不得低于類似房產市場交易價。但是過往的經驗一再告誡我們,不要高估機構的道德,也不要低估政府作為市場主體的貪欲。在普通民眾尚不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濟之前,面對土地市場的資產品價格這一暴利領域,抑制貪欲最好的辦法是由行政內部的懲罰。可以模仿證監會對券商的打分機制,國務院對地方政府進行打分,在房地產領域設置高分值,一旦違規就扣分,進而影響到地方政府的信貸、基建等項目的審批,如此一來,就是借給地方政府十個膽,也不會在拆遷方面輕易違規。
最后,值得關注的是,釘子戶權利被剝奪。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也就是說,將來房屋拆遷將實行多數人議決制,如果你屬于那10%的釘子戶,對不起,你將失去自己的的權利,得不到法律法規的保護。換言之,如果釘子戶屬于10%之內的一小撮,那么這個釘子戶對于產權的要求就是錯誤而愚蠢的。即便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論,但“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搬遷。這一招少數服從多數的手段,賦予政府拔除釘子戶的合法權利。
新條例雖有綏靖色彩,相比有違背憲法與物權法之嫌的舊條例,相比過往以農產品價格作為補償標準等荒唐做法,有長足的進步。起碼,新條例承認被拆遷人有享受市場價格的權利,物權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新條例對于被拆遷者的民意有一定程度的尊重,雖然能否做到另當別論,帶血的拆遷、唐福珍式的悲劇將得到微弱的抑制。令人關注的是,“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搬遷”何時出臺新法、新法會是什么樣,尚無具體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而這是利益博弈最為慘烈的地帶。
新條例的出臺昭示,民眾的利益要以生命來維護,才能取得點滴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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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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