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日有媒體報道,中部某市“將盤活老舊宅基地,滿足退休干部職工回鄉建新房用地需求”。
對于市政協委員《關于鼓勵退休干部職工回鄉居住支持鄉村建設的建議》,該市自然資源局日前答復稱,將通過各項積極舉措全面盤活老舊宅基地,將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資源釋放出來,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滿足退休干部職工回鄉建新房的用地需求。
在嚴格保護耕地的背景下,盤活閑置老舊宅基地是農村優化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一個重要政策,也是鄉村振興的土地政策條件之一。但國家鼓勵各類鄉賢能人支持鄉村建設的政策,對農村土地管理依然是嚴格的,要求地方政府守住底線,其中一個要求是獨屬于農民的土地權益不能用于交易,沒有任何例外的理由。
如2023年9月22日,農業農村部等九部委印發《“我的家鄉我建設”活動實施方案》提出,鼓勵引導退休干部、退休教師、退休醫生、退休技術人員、退役軍人等回鄉定居。這里的表述是“定居”,并沒有說滿足“建新房用地”需求。而這些人回鄉定居的主要方式是,回到老人留下的房屋;如果沒有老人留下的房屋,那么他就依托親戚朋友的房屋,無法獲得建新房所用的宅基地。因為按照法律,他們并不是本集體成員,無權分得宅基地。
還需注意到相關政策文件有趣的修正。
九部委印發的“方案”是經過修訂的第二版。第一版方案是2023年7月20日出臺的,但時隔僅兩個月左右,這份文件就被廢除了——這是很罕見的政策修正。變動比較大的是,第二版中“保障措施”的第六條:原第一版第六條是“加強宣傳激勵”,第二版第六條改成“堅守政策底線”。具體而言:
明確“各類回鄉下鄉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干預基層治理,不得侵占農村集體資源資產,不得擠占教育、醫療等有限的農村社會保障資源,不得損害農民利益。”
特別明確了宅基地管理的原則:“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不得違規搞合作建房。”
還明確了“各地要守住政策底線紅線,不得擅自出政策、搞變通,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嚴肅追責問責。”
修訂版“方案”的信號很清楚:盡管國家鼓勵包括退休干部職工在內的能人回鄉建設鄉村,但改革底線是要守住的,首要的是土地管理的底線,因為這涉及農民利益、涉及農村基本的社會保障資源。修訂版“方案”還特別點出了可能存在的宅基地違法違規問題。
因此,“盤活老舊宅基地,滿足退休干部職工回鄉建新房用地需求”這一政策導向還需要斟酌并慎重考慮。退休干部職工屬于城鎮居民,他們在農村不能分配宅基地,也不能購買或者變相通過“流轉”方式獲得宅基地建房。
正是土地改革保持底線,宅基地分配獨屬于農民,有嚴格身份限制,國家才能保障真正需要宅基地的農民獲得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中,這是非常明確的政策。由此我國在現代化進程中形成了“保護型城鄉關系”,傳統的城鄉二元制度也從原來的“剝削型”轉向“保護型”,農民身份具有保護農民權益的制度特征。
資料圖來源:新華社
二
把滿足退休干部職工建房用地放在閑置宅基地盤活政策中考慮,這是近年來宅基地政策變通的一個常見方式。但從國家關于閑置宅基地盤活的政策梳理來看,并無支持退休干部職工回鄉建新房的精神。
換言之,地方政府變通政策,損害法律的嚴肅性。
所謂閑置宅基地,是長期廢棄不用的宅基地,地上可能有住房,也可能沒有住房,純粹是一塊“宅基地”。這些閑置宅基地很難利用,導致即使國家項目資源下鄉,村莊內部也難以修建像樣的休閑娛樂廣場等設施。
造成宅基地閑置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規劃管理問題,由于無人管理、管理機制不健全,農民建新房隨意,沿公路建房,有的農民侵占耕地建房。建新房之后,老房閑置廢棄了。
二是人口的鄉城流動。大規模的人口城鎮化,導致農村部分房屋出現了閑置廢棄,進城農民家庭無力或無意愿回鄉建房。這種現象在山區比較普遍,村莊成片廢棄。
在這一背景下,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些閑置宅基地盤活的性質與政策,但是從未允許城市居民回鄉建房,哪怕是試點。
相關政策,指向的是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解決農村宅基地資源短缺問題。雖然宅基地資源總體過剩,但鄉村規劃區的宅基地資源是短缺的,盤活閑置宅基地可以增加宅基地供給。一些地方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引入企業需要建設用地,也需要騰退出宅基地來解決。
在宅基地改革中,國家反復重申,市民(資本)下鄉占地建房不合法。與宅基地盤活有關的政策,比較重要的是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宅基地三權分置”,重點是“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同時,政策強調:“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2019年,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保持農村宅基地制度穩定,主要取向是保障農村人口居住權,宅基地的初始取得主體是“農民”,依然是身份性的,局限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這里的“農民”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是處于進城相對弱勢而又離不開鄉村的農民。農村閑置宅基地資源可以用于新業態、新產業,解決農村建設用地不足,但此類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并不屬于新增農村建房用地的范疇。
在宅基地管理中,退休干部職工并無例外的權利。退休干部職工屬于市民群體。相對于進城的普通農民,他們具有體制內的身份,他們退出鄉村也最為徹底。不因他們的“家鄉人”身份,屬于“鄉村能人”“鄉賢”,就可以例外地享有宅基地和建房權利。
新華每日電訊曾報道:別打農村宅基地的“歪主意”
因此,市政府以盤活老舊宅基地的方式,滿足退休干部職工回鄉建新房用地需求,在法律上并無依據,道理上也有很大爭議。地方政府應該慎之又慎。
再說,如果地方政策允許鼓勵退休干部職工建新房,會立刻引發廣大群眾的質疑。比如說:第一,退休干部職工可以回鄉建新房,那么在職的干部職工是否可以回鄉建新房?第二,干部職工可以回鄉建新房,那么普通的城市居民能不能回鄉建新房?
一旦政策開了這個口子,那么宅基地配置的福利性、身份性就要被打破,宅基地管理的嚴肅性就喪失了,保障弱勢農民的國家政策就會被各種各樣的“例外”帶偏了。
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的身份具有敏感性。如果領導干部帶頭到農村占地建房、建設鄉村養老別墅,而農村一些弱勢農民卻沒有宅基地建房,這就會引發嚴重的村莊內部的公平問題。
三
最后考慮一個問題。
退休回鄉干部職工有比農民多的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是“鄉賢”,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鄉村振興。但這些退休干部職工有助于鄉村振興,主要是和其掌握的政治、社會和經濟資源有關,與是否建新房無關。建新房必然占用本屬于農民的宅基地,而本屬于農民的基本權利并不能被交易。回饋家鄉切不能變成與在鄉農民爭土地、爭利益。
還是前文所說的,如果為了讓他們回鄉支持鄉村振興,必須開口子,那么一般的普通市民、企業家等等下鄉,也必然要求開口子滿足他們的宅基地需求,宅基地制度就不是撕開了一個口子,而是全面潰決了。相對于鄉賢能人給鄉村建設帶來的支持,他們給鄉村帶來的損害更大。
回到對宅基地制度的分析,現行土地管理法律之所以限制非農民、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宅基地,是有深層原因的。農村土地屬于集體,宅基地是集體土地的一部分,用于保障居住。相對于城市居民,農民總體上還是“弱勢群體”,宅基地政策是保障弱勢群體的社會政策。正是對外來成員的排斥,本集體農民的宅基地才有保障。
當前農戶普遍采取“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生計模式,年輕勞動力進城務工,年老勞動力則在家務農,農民家庭依靠這種兼業經營方式獲得在農村生活的經濟收入。這一生計模式下,宅基地還是農民家庭在農村生產生活的基本條件,也是進城農民的退路。如果允許非集體成員獲得宅基地(而不僅僅是獲得流轉的、一定期限的、有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權),那么農民就將容易通過“市場”的方式失去宅基地。
盤活閑置宅基地有很多方式,鄉村振興有很多方式,政策并不需要開這樣的口子。政策就是政策,要具有特別的嚴肅性,作為體制內的社會成員——退休干部職工,更不能為了個人享受要求政府開口子,不能帶頭挑戰國家宅基地政策。這就不僅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了。
農村改革,堅守底線是特別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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