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主是誰?是村集體。憲法規定,土地是集體所有制,所以,集體是土地的一地主。
二地主是誰?是本集體的承包農戶。國家強制一地主(集體)把土地無償(是無償,這很關鍵)承包給農戶,且承包期30年不變,還要再順延30年不變。所以,農村土地實際在二地主手上。一地主只是名義上的地主,二地主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主。
80年代,二地主是生產主體。因為當時市場經濟不發達,勞動力沒有價格,勞動力搞農業的機會成本幾乎為零,所以二地主搞農業的積極性很高。現在,市場經濟發達了,一對夫妻外出打工年收入不少于10萬元,二地主夫妻倆只有10畝承包地,如果自己種,收入只有1萬元左右,相對外出打工虧9萬多元。故,現在的二地主,雖然叫承包農戶,但并不種地了,一般都是將土地出租給“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種植養殖或選擇由留守老人(勞動力沒有市場價格)隨便耕種,青壯年一律都外出打工。
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是誰?是大戶、是合作社、是龍頭企業,也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產銷班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不是向一地主交租,而是向二地主交租,1畝地1000元/年不等,每年有浮動。如肇東縣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向二地主交租,2023年是1200元/畝左右,2024年是1000元/畝左右。一地主是拿國家工資的大掌柜,好像與農業沒什么關系;二地主是旱澇保收的吃租人,是農業的剝削者;二地主同時也是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是市場的弱勢群體。
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是真正搞農業的,搞現代化農業的,是和千家萬戶分散的二地主“相愛相殺”的“冤大頭”(他們有人帶著一腔熱情下鄉,灰頭土臉地離開農村,有人為了套取農業補貼流轉了大片土地,又把一地雞毛留給農民),且是靠國家補貼才能生存的新農民。如果沒有國家補貼,我國的絕大多數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幾乎沒有生存下去的可能性!
農業是有風險的。現在的農業風險,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二地主的互相傷害中不斷積累。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說,最大的風險不是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是二地主的“不忠”,土地流轉或托管合同一年一簽,價格一年一變,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今年種10000畝,明年可能就只有5000畝可種了。千家萬戶分散的二地主,今年張三愿意租,明年李四不愿意租,今年王五每畝地1000元租,明年趙六要1200元才租,農業經營主體面對難纏的二地主很是頭疼。
對二地主來說,有些農業經營主體,把土地流轉過去今年說玉米,明年說種葡萄,后年葡萄不賺錢了,老板跑路了,約定好的租金也給不上了,土地里的水泥樁子拆不掉了,連片的土地也分不清是誰的了,于是在租地的時候,就坐地起價,先把前兩年的租金拿到手再說。
做大做強是任何經營主體的沖動,如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能和二地主結成“夫妻”,做大做強就是積累脆弱性和風險!
我國式農業現代化,阻力在二地主,必須消滅二地主!必須要讓二地主回歸到集體經濟的成員的位置上,要讓一地主(集體)和真正的新型農業生產主體建立承包關系,要先把農民的問題在農民內部解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在市場上是弱勢群體的農民成為有組織的強勢主體(一地主集體)中的一員,成為真正的市場談判主體。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是制定中國農業制度及政策的基石,這個基石在80年代勞動力沒有價格的情況下是成立的。農戶家庭承包“30年不變、再30年不變”在勞動力沒有價格時對農業發展是有利的。現在,勞動力價格高、家庭農業機會成本是其收益的十幾倍,再搞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地搞“30年不變、再順延30年不變”,穩定的不是一地主與真正的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承包關系,穩定的是二地主的吃租權力,固定的是二地主分散小農的社會地位,增加的是農業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的風險及脆弱性,破壞的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優勢,破壞的是農業現代化!
再過20年,人們回過頭來總結歷史的時候,如果評選最二的政策,一定跑不了3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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