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農民合作應是自愿行為
在第二屆“南方農村報•中國農村發(fā)展論壇”的演講
在新農村建設中,究竟應該發(fā)育農民組織還是應該組織農民?在學術界一直存在一種觀點:如果農民不合作,就要讓他們邊緣化,就要利用外部強制力將他們組織起來。對此我有以下三點看法:
第一,合作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是永恒的主題。有人認為,農村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民成為原子化的農民,所以要將他們組織起來是不可能的。這種說法并不成立,其實原子化的農民仍然存在合作,在農村家庭內部、鄰里之間、社區(qū)內部,在紅白喜事、農忙生產期間,農民都存在合作。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有兩種存在形態(tài):合作和沖突。事實上,合作是常態(tài),沖突是非常態(tài)。
合作不一定要有組織,過去農民之間的合作是非組織性的合作。這種合作是低成本合作,在沒有足夠收益的情況下,他們只能選擇成本較低的非組織性合作。然而,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農民的生產生活、社會交往已經被卷入市場和社會,現(xiàn)在的農民已經成為社會化小農,甚至和全球都聯(lián)系起來。這意味著農民已經進入了一個不穩(wěn)定、高風險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農民猶如一葉扁舟,既不能揚帆遠航,又不能抗擊風險。傳統(tǒng)的社會中,付出勞動就一定有收益,然而在高風險的社會里,付出勞動也不一定有收益。因此,為抗擊風險,農民需要合作。國家保護農民,鼓勵農民合作,但不意味著要國家干預;農民要合作,但不一定要農民合一。
第二,合作是農民自我的選擇,是致富的手段。有人認為,農民天生擅分不擅合。我看,不管分還是合,都源自農民利益的需要。從上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農民之所以分分合合,取決于他們的饑餓邏輯和過好日子的邏輯。上世紀50年代的農民合作,更多是“包辦婚姻”,采取的是政社合一的形式,通過外部的強制力進行整合。其目的是為了方便從農村吸取資源,國家目標是合作的終極目標。這顯然和農民的利益不一致。這種合作強調的是自上而下的服從,弱化了農民自我組合的能力。今天,我們進入了工業(yè)反哺農業(yè)、城市反哺農村的新時期,國家要支持農村的發(fā)展,就需要發(fā)育農民組織。我國的農民合作經歷了一個分散——統(tǒng)一——分工——合作的過程。
第三,農民合作已進入了跨地域的層次。我國上世紀中葉的集體化運動是一種社區(qū)內部的合作,是窮幫窮、富幫富,大家共同過窮日子的合作。許多農民之所以怕提合作社,是因為他們曾經有過一段痛苦的歷史記憶。
農業(yè)集體化帶來的是農村經濟的合作,是社區(qū)內的合作,而當前的農民合作是社會化的合作,是在市場化大背景下的合作。農民的利益延伸到哪,農民的合作就發(fā)展到哪,這是一種共同過好日子的合作,它可能跨出社區(qū)延伸至全國。這種合作不排斥分工,它是在專業(yè)化基礎上的合作。這種合作不但有農民參加,還可能有更多的要素和資本補充進來。
因此,我認為:農民需要合作,農民一定是合作的主體;農民合作需要組織,但組織一定要是農民的自愿行為;農民合作組織不排斥專業(y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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