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瞿田田案說起美國司法的種族主義雙重標準
作者:fighter8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3/20/78/6_1.html
很明顯,瞿田田被起訴是以種族歧視為原因的,是對他曾經指控大學種族歧視的報復。
美國加拿大雖然都有所謂死亡威脅罪,但是白人的法律是有顏色的,特別是專門針對有色人種的種族鎮壓工具。在美國加拿大,一個白人死亡威脅了一個華人,什么刑事責任都不會有,而一旦一個華人在被白人種族歧視迫害的情況下說了句反抗狠話就必然被刑事判罪。現在從瞿的案子看有越來越瘋狂的趨勢,還上升到恐怖主義了。
我本人被美國人在網上威脅我如果我的案子對美國加拿大政府形成了威脅,美國加拿大政府是不會害怕把我人間蒸發的,還說我要再到法院告政府他們就會把我除掉。我向美國FBI,司法部等等所有執法機構投訴,可是他們全部都拒絕起訴調查這個美國人。在北美,很多人隨便就說I’ll kill you”這樣的話,就連多倫多市長Lastman都這樣公開面對面威脅過報道他家事的記者,他也從來沒有被起訴過。加拿大,華文報紙上都登過很有幾次白人華人沖突中白人對華人發出死亡威脅,沒有一次有白人被以死亡威脅起訴過。別說白人對華人死亡威脅了,就是白人警察開車違章撞死華人都只陪40個小時的工資,白人少年騎車人行道上撞死華人,什么責任都沒有。
反過來如果是華人,他們可以往死里種族歧視甚至迫害你,你要想不通了說句反抗的狠話,他們就借機鎮壓把你投入監獄。甚至在你生死關頭的絕望時刻,你不想說狠話他們還會以法律的名義強迫你說真話,一旦說了你要反抗的想法,你就被以威脅罪起訴了。這就是我的經歷。
這是我故事的梗概:
1991年,我在多倫多大學研讀碩士學位時挑戰了一個白人教授David Waterhouse的藝術史理論。他認為“美”的概念是一個歐洲概念,亞洲人在歷史上沒有過這個概念。他同時倡議研究藝術史應該使用種族/生物的方法。面對我提出的亞洲人古代有過美的概念,他不得不承認我是正確的。但是同時,他采用在我的分數和推薦信上造假,欺詐等方式來導致我的博士申請被系錄取委員會否定。我向上投訴,又遭到多大校方報復,把我從我當時唯一生活來源的多大咖啡廳柜臺服務職位上無理由地開除了。
我到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Waterhouse種族歧視報復。調查開始時,委員會官員問我有關我案子中其他教授的情況,我拒絕回答。他們就告訴我說我必須回答人權委員會的所有問題,還必須對委員會在所有的事上講真話,同時告訴我不用擔心,委員會有保密法,我對委員會講的每一件事都只有我跟委員會知道。然后委員會詢問我如果我的案子在委員會不能解決我怎么辦,我當時由于多大的無理解雇失去生活來源不知怎么能夠繼續生存,賬上只剩2位數的錢了,就發泄絕望和氣憤說“如果我要死,也不是我一個人死!”人權委員會官員背著我告訴多大我對Waterhouse進行了死亡威脅。我被多大報警起訴死亡威脅罪。到此時我仍然不敢相信委員會敢欺騙陷害人,就問委員會官員警察怎么知道我在人權委員會說的話。他們騙我說不知道,聽說是多大的人對警察說了什么。我以為多大在陷害我,面對迫害我激憤地說他們要殺了我,我也要殺他們一類的話,我又被委員會背后告訴了多大,被起訴了第二項威脅罪。最后被法官判了有罪,判了有條件釋放,守行為一年半。
對我的起訴完全是一個法西斯種族迫害。因為首先 如果我的話是一個“死亡威脅”,這個威脅也是加拿大政府機構人權委員會制造的,負犯罪責任的只能是加拿大政府不是我,因為我的想法我本來不肯說,也從來沒有在任何地方說過,僅僅是因為人權委員會以法律的名義迫使我作證回答調查詢問講實話,我才不得不說的。如果我不說,我的想法根本不會被人知道也就不會成為“死亡威脅”被人指控。即便我有這樣的想法也不能夠被法律懲罰,因為法律的原則是不懲罰有罪的想法只懲罰犯罪行為(否則世界上一多半人都會成為罪犯了)。同時遵從人權委員會要我作證講真話的要求,遵循了加拿大每一個證人都必須作證的法律,這是我的守法行為,沒有任何可以責難的。而加拿大政府卻把自己一手制造的所謂威脅用來起訴我,用迫使我作證制造了所謂威脅陷害我。
而且這個所謂威脅也根本不符合事實。我根本連Waterhouse的名字都沒有提到過,但是法官卻說,我雖然沒說但腦袋里想得就是Waterhouse, “She meant Waterhouse”。很明顯我是因為思想而不是行為被判罪了。其次由于當時人權委員會的保密保證,我根本沒有想到Waterhouse能夠知道我在人權委員會的話,我怎么可能產生”威脅Waterhouse的意圖。對于威脅死亡罪,意圖是法律要求必須證明的。最后,加拿大憲法規定任何人在一個法律機構程序中的證詞不可被用來指控他。而我在人權委員會這個法律人權機構說的話卻被用來指控我。
這就是美國加拿大怎樣用威脅罪迫害華人有色人種的行徑。
在此同時,美國和加拿大的司法部門卻拒絕起訴調查所有在我爭取司法正義的過程中對我犯罪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這些罪行包括:
1.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James Cahill在我起訴他與安省人權委員會共謀陷害我入罪過程中犯下的偽證罪,
2. 一個自稱美國人的網民在我上yahoo留言板上揭露我的案件時對我發出死亡威脅和強迫消失的恐嚇,
3. 加州法院官員Maura Ramirez在我起訴Cahill的民權案上犯下的偽造法庭文件罪,
4. 美國聯邦法院法官Saundra Brown Armstrong, Phllis Hamilton及其助手對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記錄罪和偽證罪,
5. 加州司法部副檢察總長Kay Yu 對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文件罪和欺騙法庭罪,
6. 安省人權委員會調查員Alan Strojin 在我被刑事起訴案中犯下的偽證罪。
這些罪行都是有白紙黑字記錄,甚至對方也沒有爭議的,但是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在內的所有美國司法機構卻拒絕了我的投訴。
這就是美國的平等自由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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