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憲政民主源于西方基督教原罪文化,與政—教、公—私等方面的二元論以及從古希臘到現代的政治傳統(歐羅巴憲政主義)十分契合;憲政民主以黨派“私利”為出發點,服從于主流社會的利益;在實行憲政民主的國家和地區,憲政危機時有發生。社會主義革命過程中需要“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這方面的探索有兩類:一是馬克思等人的大眾民主;二是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后者在落后的俄國取得了革命成功,并影響了包括中國在內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而憲政民主是資產階級國家機器的主要表現形式,因此,作為資產階級國家機器主要表現形式的憲政民主,也應當在社會主義革命中予以摒棄。此外,東亞、非洲、拉美、中東歐的眾多國家實行憲政民主時因宗教、政治文化和政治傳統與憲政民主不匹配而產生了政治亂局,陷入了治亂循環的怪圈,遲滯了國家的發展。原因是憲政民主難以適應這些國家的政治文化。對這些亂局的反思,會得出一個結論:政治需要相匹配的文化基因。
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是政治制度的基因。憲政民主植根于基督教原罪論,西方政—教、公—私等方面的二元論和個人為本位的自由主義政治文化以及從古希臘到現代的法治和憲政傳統(即歐羅巴憲政主義)。社會主義革命過程中需要“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摒棄憲政民主;非西方國家應當探索契合自身文化特點的獨特發展道路。
一、憲政民主剖析
作為一種政治形式,憲政民主的運行需要相應的文化和政治環境,它雖表現為各個黨派為爭奪“私利”,但各黨派都從屬于主流社會。
(一)憲政民主需要相匹配的文化、政治因素
1.憲政民主植根于基督教原罪文化
政治學者圍繞憲政民主與基督教文化相互關系的探討日漸趨熱,且有不少成果問世。憲政民主植根于基督教原罪文化,原罪說是整個基督教的理論與實踐得以立足的基礎。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學者卡爾·弗里德里希。他在分析憲政論的起源時認為“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西方的憲政論是基督教文化的一部分”。
在這種原罪文化的作用下,“性惡論”成為西方政治哲學的出發點,并發展成為政治哲學和倫理學中人性自私與權力是“必要的惡”的認知,“原罪的理論使得基督教對各種事情都在提防……隨時準備發覺那無所不在的罪惡”,并演化出防范權力和分權制衡的邏輯。例如,在美國建立之時,聯邦黨人的中堅力量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強烈主張通過法院對立法機關進行限制,并給予法院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他認為,如果不設立一個能夠限制立法機關的最高法院,那么,“一切遏制特定權利與特權的條款將形同虛設”。
總之,對人性和權力的不信任與懷疑,使得西方的權力設置中充滿了彼此之間的限制和制約,如三權分立、反對黨對執政黨的監督等,這些都是憲政民主的核心內容。
2.憲政民主淵源于“二元論”等政治傳統
憲政民主在西方經歷了一個過程才出現。它通過中世紀世俗王權與教權的斗爭、市民階級私有財產權與王權的斗爭得以確立。在經歷了卡諾莎雪地求饒等政教沖突后,產生了中世紀“國家—教會”分離的二元政治及其觀念,并在西方得到了傳承。宇宙二元論、人的二元論、社會二元論以及政治二元論仍然處于西方政治理論的核心。在政治領域,自由主義堅持在人的內在世界與外在世界、私域與公域、公民社會與國家、個人與社會、自由與權威、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二元分離和對立。這種二元論是近代自由主義的精髓。在論及基督教與自由主義的二元政治觀之間的內在聯系時,研究中世紀政治思想史的沃爾特·烏爾曼說:
盡管政治思想總是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它們在本質上有著明顯的遺傳性。因為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政府和政治觀念創造了我們今天的世界。我們現代的概念,我們現代的制度,我們的政治義務和憲政觀念,或是中世紀理念的直接產物,或是通過反對它而成長起來的。
可見,繼承了基督教二元論的自由主義二元論是社會世俗化的產物。而作為現代西方政治文明二元化結構柱石的民主與法治卻并未因此而更加和諧。在以人民主權為標志的民主革命高歌猛進的同時,法治卻背上了越來越沉重的負擔。事實上,正如于爾根·哈貝馬斯認為的那樣,憲政民主制本身就是民主與法治之間沖突原則的悖謬聯結。這注定了在民主國家實現法治的復雜性。當代英國法學家約瑟夫·拉茲也認為,如果僅從原則上考慮,非民主國家實現法治可能比民主國家更容易。其他學者也有類似的看法:
憲政與民主的聯姻并非易事。民主的擴張常常會導致憲政的式微,而憲政觀念的加強必然會伴有對民主程序的限制。這樣,它們之間的緊張就得以暴露。
這最終形成了歐洲獨特的政治文化。正如一些歐洲學者總結的那樣:“歐洲文明的主要標志或者歐洲文明的主要歷史功績必然是歐洲的憲政、法治、人權,因為,這種憲政、法治、人權是有別于其他文明的,它有其獨特的法律文化秉性。”歐洲法律史學派基于古希臘(如梭倫改革形成的法律)、古羅馬(如《十二銅表法》、《萬民法》、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古時代(如《大憲章》、法國《諾曼底大習慣法》、德意志諸侯國《薩利克法典》)和近代(如拿破侖法典)的歐洲憲政主義歷史根源認為:兩重因素構成了歐洲憲政主義的理論內涵,即一種精神--歐羅巴精神,一種理念——歐洲憲政法治理念。這意味著憲政民主需要獨特的政治傳統作為依托,方可適應所在國家的國情。
(二)憲政民主的實質
憲政民主機制是各個黨派爭奪“私利”的一套機制,服從于主流社會的利益。
1.在憲政民主機制下,各黨派以“私利”為出發點
從憲政民主的起源可以看出,西方的憲政民主雖然以基督教原罪文化作為理論起點,但是世俗王權與神權的對立和斗爭、市民階層與王權的斗爭,無一不是以私利(在中世紀控制天主教世界精神生活和三分之一地產的宗教界的特權、世襲封建主的特權尤其是絕對君主制時期的專制王權、市民即新生資產階級的財產權)為出發點的,這表明憲政民主的分權制衡、多黨競爭,出發點都是各個利益集團狹隘的私利,而遠不是西方所標榜的“自由、民主、博愛”等普世價值。就其出發點而言,西方的自由主義是反對封建橫征暴斂威脅私人財產權的自由;而到了無產階級覺醒的時候,西方自由主義體制,即憲政民主,又是限制無產階級依靠人數優勢對“剝奪者”進行剝奪、維護資本家財產權的制度。關于財產權對個體自由的侵蝕,多元主義民主大師羅伯特·達爾曾經進行了反思:“在私有財產的問題上,人們擁有像自治權一樣基本的和不可能剝奪的權利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兩種權利可能會互相沖突嗎?其中一個會高于另外一個嗎?”
關于憲政民主以私利為出發點,作為美國“憲法之父”的詹姆斯·麥迪遜曾坦率地承認,憲法就是要保護財產關系,就是要管理這些各種各樣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團,這是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
2.憲政民主服從于主流社會的利益
在憲政民主之下,各個利益集團相互傾軋的同時也相互妥協,形成了秉持“政治正確”的主流社會。這個主流社會主導著西方國家的經濟命脈、政治權力和媒體輿論等意識形態領域的“文化領導權”,任何政治人物的言行都不能違背主流社會的利益,否則就會遭到主流社會的抵制、封殺、甚至暗殺。例如,特朗普在競選美國總統時,因其言論有違主流社會“政治正確”的價值觀,而遭到了主流社會“第四種權力”——媒體的封殺,特朗普因此不得不通過推特發布競選消息和相關的政治觀點,并依靠這種方式獲得了大量底層民眾和網民的關注和支持,因而被稱作“推特”總統。當選后,特朗普屢次斥責主流媒體,禁止一些主流媒體記者進入白宮,稱主流媒體為“美國人民的公敵”。
此外,被主流社會操縱的“憲政民主”雖然定期舉行選舉,但這一過程不過是把政治權力從主流社會的左手交給了右手,這樣雖然可以變換統治策略從而緩解社會矛盾,但是很難代表廣大草根階層的利益。通過憲政民主控制選舉結果,正是資產階級國家機器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真實用意。現在西方大多數著名學者都承認,就經驗層面來說,美國的民主不過是少數精英或強勢集團的民主。所謂“憲政民主”,或是少數政治家的統治,或是為偏重少數人利益提供可能性。正如哥倫比亞著名作家加西亞·馬爾克斯在其榮膺諾貝爾獎的名著《百年孤獨》中所言,兩大黨派的區別不過是:“保守黨是8點上教堂做彌撒,自由黨是5點上教堂做彌撒。”這種情況反映了拉美等非西方國家民眾在國家照搬憲政民主時的尷尬和無奈。無獨有偶,美國共和黨和民主黨在大選年份所推出的黨綱基本上沒有多大的實質差別,差別只在于所有的問題在各自黨綱中排序不同。
雖然在憲政民主之下存在三權分立等分權制衡機制,但是,這三種權力仍然體現著主流社會的利益。根據美國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是獨立于政治之外的,也就是說,司法之上沒有政治;然而,在美國的政治實踐中,聯邦最高法院日益成為非常有力的政治力量,被稱為“司法政治”。正是因為大法官們對政治的介入,使得聯邦最高法院日益卷入政治,甚至成為政黨利益的代言人。這不僅體現在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上,也體現在他們的履職過程中?!都~約時報》著名外交專欄作家托馬斯·弗里德曼甚至認為,“布什訴戈爾”案的結果,是聯邦最高法院的5位保守派大法官打在“美國人民胸口的一槍”,“他們出于政治的動機裁定布什為總統”,這引起了民主人士的強烈不滿,包括羅伯特·達爾、羅納德·德沃金、杰明·拉斯金等人在內的673名法學教授聯名聲討聯邦最高法院。在他們看來,“布什訴戈爾”一案的判決是對法治精神的侮辱。拉斯金在《否決民主:最高法院對決美國人民》一書中,直接將聯邦最高法院放到了人民的對立面。他明確指出:“倫奎斯特法院以令人吃驚的多數決定對布什訴戈爾案進行了判決,這使得2000年的總統選舉成為一場共和黨人的選舉,從而也把聯邦最高法院的缺陷暴露無遺:它離開司法中立越走越遠,踐踏人民的民主權利,甚至是積極地跟著政黨走。”
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奧巴馬2009年入主白宮后。他選任了兩名自由派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促使最高法院阻止了此前在宗教、墮胎、同性戀、槍支管制等方面大幅右轉和保守化的趨勢,并在2015年做出了同性婚姻合法的劃時代判決。對此,有學者總結道:“可見,(美國)最高法院的政治方向周期性擺動軌跡與意識形態價值取向隨力量對比變化而變化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這也是特朗普執政后,試圖通過大法官選任過程,改變最高法院政治方向的現實依據。”
這些事實表明,分權制衡的憲政民主從根本上服務于主流社會的利益。
(三)憲政的危機
憲政民主是一種難度極高的精巧制度設計,需要以人民的同質性作為前提,才不會使人們之間的分歧導致沖突,從而保持一種與自由資本主義早期那種社會結構比較相似的穩定秩序。然而,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有西方學者指出,由于社會劇烈變化,導致實行憲政民主的條件發生了變化,侵蝕了憲政民主實施的條件,甚至產生了西方學者所說的“憲政危機”:社會發展使得社會出現了分化,階級和政治派別之間的對抗破壞了憲政的基礎,每一個階級都想控制國家以實現本階級的利益,而為了實現這種利益,每一個階級都會訴諸不受限制的民意,最終導致權力的合并,形成專斷權力,以維護階級的利益,從而導致憲政危機。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那段歷史時期,德國納粹通過憲政民主手段顛覆魏瑪共和國、建立德意志第三帝國的做法對憲政民主形成了巨大的挑戰,表明了憲政民主的局限性和脆弱性。
二戰后,由于冷戰時期兩種制度競爭的需要和“大蕭條”的教訓,西方國家紛紛承擔起宏觀調控和社會福利的職能,行政權力大大膨脹,超過議會并凌駕于議會之上,行政獨大、立法次之,司法最小,已經難以再保持三權的互相制衡,這實際上已經侵蝕到了憲政的根基。
自1970年代末西方實行新自由主義以來,尤其是冷戰結束后,在失去蘇聯制度競爭壓力的情況下,西方社會的貧富差距和社會分化加劇,社會的同質性下降。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西方國家中產階級大量破產并淪為低收入群體,西方社會的異質性大大增強,憲政危機集中表現為選民投票率不高,傳統的中左和中右兩大政黨得票率大大下降、民粹主義不時興風作浪,此起彼伏。有鑒于此,西方一些學者甚至認為,代議制民主(即憲政民主)必須與反精英主義的力量和民粹主義共存。
憲政危機也在發展中國家得到了表現。在實行“憲政民主”的發展中國家中,軍事政變是家常便飯。1960年以來,土耳其已經發生了四次軍事政變。泰國、巴基斯坦、緬甸、巴西、智利、印尼、埃及、利比亞、埃塞俄比亞等國軍事政變頻發。以在1987年、2005年發生兩次軍事政變的斐濟為例:由于社會發展不平衡,社會利益分化嚴重,斐濟一些有抱負、有手腕的政治家以“不滿政黨政治的腐敗和爭斗”為借口、以“清洗”政府中的腐敗分子為名義,聯合軍方發動政變并控制局勢,而后再經歷全國大選還政于政黨政治,政黨政治接著又會逐漸破壞政變后的秩序,再次引起軍方干預。與此類似,很多發展中國家盲目實行憲政民主陷入了治亂惡性循環之中。
二、反思之一:社會主義國家應摒棄憲政民主
社會主義國家應當探索更能代表廣大勞動人民利益的政治體制,目前民主集中制是比較成功的探索。
(一)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方面的論述
在“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方面,馬克思、列寧、羅莎·盧森堡、列夫·托洛茨基和陳獨秀等經典作家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我們可以將他們分為兩大類別。
第一類是馬克思、盧森堡、托洛茨基和陳獨秀的探索,他們的主張大同小異,總的來說,都主張大眾參與式民主。例如,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這一劃時代宣言中設想了“自由人的聯合體”,并主張巴黎公社體制,認為“它實質上是工人階級的政府,是生產者階級同占有者階級斗爭的結果,是終于發現的、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盧森堡主張大眾自治,認為“黨不是同工人階級組織有聯系,而是工人階級本身的運動”,“真正革命的工人運動所犯的錯誤,同一個最好的‘中央委員會’不犯錯誤相比,在歷史上要有成果得多和有價值得多”。托洛茨基主張工人民主制,認為“社會主義的勝利也就意味著憲兵的最終消滅,即國家消融于自治的社會之中”。陳獨秀主張廢除財產限制之后的大眾民主,認為“非大眾政權固然不能實現大眾民主”,“資產階級的民主和無產階級的民主,其內容大致相同,只是實施范圍的廣狹而已”。他們的探索表明,社會主義民主比資本主義民主更真實、更具體,但是,大眾民主由于尚不具備相應的經濟基礎、超前于時代的要求而迄今沒有實現。
第二類是列寧對民主集中制(不同于官僚主義集中制)的探索,它在實踐中開辟了一條獨特的革命道路,并取得了成功,進而影響到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列寧在從事革命的過程中,深感工人階級不會自發產生社會主義意識,并且容易被資產階級意識所俘獲,最終服從于資產階級的“文化領導權”。因此,在沙皇俄國那樣一個沒有議會、實施警察恐怖統治的國家,無產階級需要一個職業革命家集團,即主張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新型的無產階級政黨,去創造和發展社會主義意識,并灌輸給工人階級,讓工人階級由自發變成自覺,從事自我解放的活動,從而取得革命成功并建設社會主義。這種民主集中制的主張,在沙俄取得了勝利,并成為許多后發國家革命成功并走向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途徑,這也是中國革命取得成功并實施政治運行的現實邏輯。
(二)社會主義革命過程中應當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摒棄憲政民主
按照馬克思的論述,在社會主義政治革命成功過程中,“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并運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應當“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馬克思的這一表述具有預見性:二戰后的西歐各國社會民主主義政黨在沒有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的情況下通過競選參與政權或執掌政權,不但沒有“打碎”反而完善了資產階級國家機器,未能實現“埋葬資本主義”的歷史使命,反倒從資本主義的“掘墓人”成了資本主義病榻邊的“醫生”。甚至社會民主主義政黨通過“第三條道路”實現新自由主義化之后,正在成為資本主義“遺囑”的執行人,已經完全喪失自我,融入了資本主義體制框架內,難以改造資本主義社會。2008年開始的金融危機本來給左翼政黨的崛起提供了機會,然而,社會民主主義政黨由于喪失自我而難以抓住這次機會,反而把機會拱手讓給了伺機興風作浪的各種民粹主義。
之所以會存在“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摒棄憲政民主的需要,是因為以下種種情況。
一方面,在憲政民主框架下,民主并沒有得到資產階級國家機器的貫徹,因為憲政民主的設計者,如制憲會議代表,認為民主是對財產權的威脅,因而通過諸如三權分立等分權制衡機制之類的種種憲政設計對民主進行了限制,并美其名曰“共和主義”。比如,當美國制憲者試圖說服以有產者代表為主的人們組成的制憲會議通過憲法時,他們首先宣揚的就是民主對經濟自由的威脅。在他們眼里,民主的多數原則、政治平等、甚至政治自由肯定會對財產權造成威脅。也就是說,勸說人們通過憲法的聯邦黨人夸張地在社會中宣揚了這樣一種“共識”:民主是對“經濟自由的威脅”,對那些以財產權利為本質的自由主義者來說,尤其如此。
另一方面,資本主義社會的統治者害怕社會主義者通過占人口多數的無產階級參加選舉取得政權,因而在一開始就對選民進行了財產限制,后來在無產階級斗爭下實現普選權后則通過金錢操控媒體進而操控整個政黨競爭機制,把草根無產階級排斥在政權之外,西方那種靠籌款、燒錢進行的政治游戲,被一些觀察家形象地稱作“金錢政治”。大量的歷史資料證明:“19世紀的精英拒絕公民權的普及,拒斥那些熱衷于‘議會道路’的社會主義者,并認為如果多數原則在嚴重不平等的現實當中得到貫徹,那么,絕大多數投票者會支持向富人征稅而且將稅收下移。”這是當時美國、也是其他歐洲國家政治精英們的真實寫照。
總之,憲政民主是資產階級國家機器的主要表現形式,“打碎資產階級國家機器”的社會主義革命理應摒棄憲政民主。
三、反思之二:非西方國家不應照搬憲政民主
非西方國家實行憲政民主時因缺乏相匹配的文化和政治因素而產生了亂局。一個基本原因是憲政民主本身不適應這些國家的政治文化環境,對這些亂局進行反思并結合國際上其他國家的情況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政治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文化基因。
(一)眾多非西方國家因實行憲政民主而產生了亂局
對與憲政民主相匹配的文化、政治因素的解讀,可以從側面解釋在拉美、東亞、非洲和中東歐的眾多國家在西方強行移植或自身主動學習憲政民主的情況下發生“水土不服”的深層次原因:制度內容、法律規定容易照搬照抄,而宗教和政治文化以及政治傳統則根深蒂固,難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差異產生了沖突和政治亂局。
當前,憲政民主在拉美、東亞、非洲、中東歐眾多國家“水土不服”的主要表現有:制度規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規定形同虛設;缺乏“公平競爭”的契約精神,導致政變、政治暗殺、政客惡性競爭的事件層出不窮,如尼日利亞的總統選舉常常伴隨著軍閥混戰,拉美自1990年代以來“多國發生軍事政變……民眾反政府抗議成為常態,世界40%殺人事件和66%綁架事件發生在這里”。而強人政治有效促進了這些國家的穩定,有的還促進了國家發展,故而比較盛行。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國家中,中東歐國家很多也是基督教(含東正教)文明的國家,然而諸如烏克蘭等國卻沒有發展出憲政民主,一個重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政治史上沒有經歷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時期那種世俗王權與教權、市民階級私有財產權與王權的斗爭過程,因而沒有形成權力相互制衡的憲政傳統。而東正教服從于世俗政權的慣例也沒有產生類似西歐那種政教沖突并最終相互制衡的格局。
總之,憲政民主“水土不服”而強人政治盛行,客觀上表明了這些國家不適合憲政民主:這些國家的國家建構比較脆弱,法治社會尚未建立,實行憲政民主只會使得相關群體在政客們打著“憲政民主”幌子獲得個人權力時成為犧牲品,導致社會混亂。缺乏秩序最終影響了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遲滯了社會進步,因此,這些本就落后的國家變得更加落后從而依附于強國。這些國家在西方或者反對派的壓力下進行的憲政民主改革,使得自身陷入了“強人政治—憲政民主—混亂一強人政治”的惡性循環之中,例如,在“阿拉伯之春”之際以政治強人穆巴拉克下臺為始到以政治強人塞西上臺后穆巴拉克被釋放為終的埃及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而要克服這一惡性循環,最重要的還是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大力發展經濟,促進民眾利益意識覺醒,從而通過民眾對利益一權利的逐步爭取,使得國家的發展進入一種良性軌道:循序漸進地擴大民眾有序的政治參與,在民眾參與和政治協商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各方認可并遵守的規則,即實現法治,進而在法治的保障之下,完善與本國傳統習俗相適應的各種政治制度,使得政治參與制度化,從而走出一條符合本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的民主道路。
(二)亂局的原因:憲政民主的缺陷
近年來,西方一些學者拋出的“中國崩潰論”并沒有在中國應驗,倒是在那些黨派互相傾軋的發展中國家得到了驗證,如非洲和中東歐(如烏克蘭)國家,從而使憲政民主在非西方國家出現了“水土不服”。之所以會如此,是因為憲政民主存在種種缺陷。
第一,在政治方面,“憲政民主”旗號下的政治競爭很容易陷入惡性競爭,導致相互傾軋。在“憲政民主”的旗號下,西方經常出現各方競爭無底限的鬧劇,同一黨派內部也經常出現各種對立,甚至出現嚴重分裂。相應地,西方政黨政治在條分縷析的思維作用下趨于“碎片化”,缺乏整合,屢屢遭遇民粹主義等思潮的沖擊,民粹主義甚至被認為是西方民主的伴生物。
第二,在哲學思維方面,西方政治哲學重視對抗(斗爭)和分析思維,這是“憲政民主”得以運行的哲學基礎。西方條分縷析的哲學思維,在政治上的表現就是各個黨派互相拆臺、互相爭斗,競爭是黨派關系的主線,黨派合作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暫時聯盟。這種政治哲學在理性精神不足、規則不透明以及崇尚實力的非西方國家很容易導致政治派別之間關系惡化,甚至會演變成武裝沖突。非洲很多國家陷入內亂就是肇因于此。
第三,在社會生活方面,西方注重個人主義,個人獨立性比較強,相互依賴感不強,人際關系依照法律進行,人們比較認可白紙黑字的條款。反映在憲政民主機制下的政黨制度上,就是西方的政黨陣營涇渭分明,黨派內部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利益關系比較清晰,黨派之間也比較獨立。以“part”(部分)為詞源的“party”一詞更接近古代中國文化中的結黨營私的“朋黨”一詞,比較注重黨派集團自身所代表的那一部分社會群體的利益。這種個人私利至上的社會氛圍,往往導致人際關系冷漠,社會原子化。這種個人孤獨感和疏離感正是西方很多國家社會問題產生的根源。
第四,在個人思想層面,西方崇尚個人思想自由。西方人的個性比較張揚,風格易變,這導致他們在思想方面很容易忽左忽右,缺乏穩定的公共理性,一旦遇到危機,“逆全球化”、“貿易保護主義”、“排外主義”等民粹思潮會甚囂塵上,令西方社會猝不及防。
(三)亂局反思:政治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文化基因
國際經驗表明,政治體制需要契合本國獨特的文化基因,才能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文化是政治的基因,只有政治文化發生改變,才能夠從根本上改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
歷史上成功改變政治文化的國家,可能只有德國比較徹底,從而也相應地改變了其政治制度。二戰后,德國在占領之下接受了政治文化的徹底改造,從一個普魯士軍國主義乃至極權主義國家變成了一個徹底奉行自由主義的國家,憲政民主得以鞏固。
而日本并未接受徹底改造,軍國主義殘余至今余孽未消,右翼勢力不時興風作浪,右翼的自民黨雖然在野過幾次,但仍長期一黨獨大。
法國的政治文化則呈現出“獅身人面像”般自由主義與國家主義兼容的神秘特征。法國的半總統制和左、右兩大政黨也都兼容了自由主義與國家主義的價值理念。
而對新加坡而言,其開國總理李光耀指出:“萬事難料,唯有一事我敢肯定:如果新加坡最終決定走向兩黨制,我們將注定平庸。”他強調,新加坡是一個彈丸之地,如果沒有卓越的人才從政,那么平庸的政府很難使得新加坡獲得發展。“我敢肯定的是,一旦選出來一個愚蠢的政府,我們就全完了。國家將會沉淪,化為烏有。”李光耀對華人社會的集權必要性有著清醒的認識。由于深知華人社會的這種特征,李光耀治理下的新加坡采取并沿用的“威權主義”政治模式適應了新加坡社會的政治文化,從而為新加坡創造了穩定的發展環境,促進了新加坡的崛起。
上述德、日、法、新加坡等國各自獨特的政治文化塑造了相應的政治體制。這一規律性的國際經驗再次表明,政治體制必須與政治文化相契合,才能促進國家與社會的長治久安。
現階段,在非西方國家群體中,“一黨主導型”政黨制度和強人政治現象突出,客觀上表明了這些國家不適合憲政民主。在政治發展方面,非西方國家需要的是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在此基礎上,根據民眾利益需求覺醒的程度合理安排政治參與,使得政治參與制度化,從而探索出一條適合本國發展階段和歷史文化特征的民主道路。
這對中國的政治發展也是一個重要的啟示:在中華傳統文化的作用下,中國十分有必要保持集權體制,不該盲目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只有培養出內在的文化自覺,中國才能在“顏色革命”的威脅下頂住西方壓力,堅持契合本國政治文化、政治傳統和歷史發展階段的政治制度、政治體制和政黨體制,進而保持政局穩定,增進本國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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