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洛陽市在企業軍轉干部向澗西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洛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違反中央和河南省對在企業軍轉干部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解困標準的政策,擅自降低標準,損害軍轉干部的解困權益。在已經過去的八個多月時間里,原告經常打電話催促立案,甚至發生了2024年3月7日和6月6日兩次都在四、五百人之多的原告群體到法院催促立案的事件。澗西區法院執法違法,至今仍然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裁定。聯系到法院不立案背后發生的多起令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怪事,我們不能不認為似有外力在干擾法院依法履行職責。
怪事之一:2023年3月9日,300多名軍轉干部上訪洛陽市信訪局。當天正值中共洛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玉杰在信訪局調研。張副市長很認真地接待了軍轉干部(下稱原告)上訪代表。在他聽取了原告和洛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下稱被告)雙方的陳述之后,特別是在他看了原告代表提供的上級相關解困文件后,當即表示:文件很清楚,解困標準是“職工平均工資”。當被告辯解說“河南省多數省轄市都執行含勞務派遣標準”時,他果斷地說:“咱不管人家,咱就按文件規定辦”。張副市長還明確要求市統計局在十日之內把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計數通報給老同志們(指企業軍轉干部)。但是,時至今日,原告再也沒有見到過張副市長了,也沒有任何的政府官員再提及張副市長表態的事了,統計局也一直沒有提供相關的統計數據。張副市長明確表態的幾件事,,就像沒有說過一樣。
怪事之二:2024年1月16日,在澗西區法院行政庭召開的原、被告雙方代表協調會上,在己經弄清基本事實后,法官明確要求被告方人員回去向局領導匯報,把“含勞務派遣”的錯誤標準改過來。另據辦案法官說行政庭還向被告發出過“司法建議書”。但被告對法院的調解和司法建議竟置若罔聞,不予理睬。違法行政的被告竟敢無視法院的“司法建議”,難以置信國家的法律對他們竟是如此沒有威嚴和約束力!
怪事之三:洛陽市在得到原告群體2024年3月7日到澗西區法院要求立案的消息,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楊驍,緊急安排當天上午九點約見原告代表座談。在座談會上,楊驍書記同樣認真聽取了原告代表的陳述,看了原告代表提供的相關解困文件,他當場表示:“如果今天在這里不能解決你們的問題,洛陽市就沒有能解決問題的地方了。”談到原告訴訟問題時,他說:“不是所有的問題法院都能解決的。法院是共產黨領導的,還得服從黨的領導”。當他聽到事務局蔡副局長說“執行含勞務派遣的標準,省廳有電話要求”時,馬上改口說:“省里有要求還得執行”,“這不是我們洛陽市職權范圍能夠解決的問題”。他當即要求市事務局用書面報告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請求省廳書面回復。他還說他也要向省廳領導打電話,請省廳解釋政策。時間已過去了三個多月,原告既不知道被告有沒有書面報告,也不知到省廳有沒有書面回復。楊書記主持召開的座談會又像一陣風刮過后,什么事情也沒有了。豈不怪哉?
我們不禁要問:難道在洛陽市就沒有能夠維護我們合法權益的地方了?
怪事之四:澗西區法院在接受訴狀后,八個多月不立案,不出裁定書。法院為了開脫責任,竟然以“我們法院級別太低”和“你們的訴求政策性太強”兩個所謂的“理由”,一推再推,一拖再拖。原告認為:法院給出的兩個“理由”,均與本案沒有任何的法律關系。其一,按照行政訴訟法“管轄”的規定,此案就是澗西區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不存在法院級別低不低的問題。其二、原告請求法院對被告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不是請求法院對解困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政策性強不強與本案也沒有關系。。其三、該案是非簡單明了,可以說是連小學生都會作的“選擇題”,卻被澗西區法院一些高學歷的專業人才視為“疑難復雜”案件,噤若寒蟬,令人難以置信和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黨和國家依法賦與了法院至高無尚的權力和職責,澗西區法院本應忠誠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然而你們卻反其道而行之,執法違法,官官相護,視法律為兒戲,視原告為草芥,殊不知你們膽從何來?我們做為受害人,再次敬告澗西區法院院長和承辦法官:國家的法律是神圣和尊嚴的,你們只有執法責任,沒有違法的權力;法律賦予原告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保護公民的權利是你們的責任。如果你們一意孤行或樂意為干擾司法的權力“背鍋”,如若受到法律“天網”的懲罰是你們的自作自受。
洛陽市企業軍轉干部行政訴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原告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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