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是這樣評價國際法的:
國際法與實定條約的特殊內容有別,它是國家間應該絕對有效的普遍的法;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于,條約作為國家彼此間義務的根據,應予遵守。但是因為它們之間的關系以主權為原則,所以在相互關系中它們是處于自然狀態中的。它們的權利不是由被組成為超國家權力的普遍意志來實現,而是由它們特殊意志來實現的。因此,國際法的那種普遍規定總是停留在應然上,而實際情況也正是合乎條約的國際關系與取消這種關系的相互更替。
附釋 國家之間沒有裁判官,充其量,只有仲裁員和調停人,而且也只是偶然性的,即以爭議雙方的特殊意志為依據的。康德的想法是要成立一種國際聯盟,調停每一爭端,以維護永久和平。這種聯盟將是被每個個別國家所承認的權力,旨在消弭紛爭,從而使訴諸戰爭以求解決爭端成為不可能。康德的這種觀念以各國一致同意為條件,而這種同意是以道德的、宗教的或其他理由和考慮為依據的,總之,始終是以享有主權的特殊意志為依據,從而仍然帶有偶然性的。[1]
拿破侖在康普福米歐和平會議[1797年拿破侖第一次意大利戰役結束時召開的會議。]前表示:“法蘭西共和國不需要承認,正如太陽不需要承認一樣”,[2]黑格爾說:“這句話的涵義,不外指事物實存的力量;這種力量已經保證了承認,更不用人們明白表示。”[3]法蘭西共和國是通過革命締造的,革命不需要承認。
1928年8月法美兩國又發起并簽署了“白里安-凱洛格非戰公約”,27日公約在巴黎簽字。到1929年7月公約生效時,參加公約的國家共達44個。該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在相互關系方面,放棄戰爭作為執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它們之間可能發生的一切分歧或沖突,不管其性質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的方法加以調處或解決”。包括裁軍內容在內的一系列條約體系的簽署標志著戰后“凡爾賽-華盛頓體系”的完成。當時國際上一片“和平主義”高調,和平外長在各國頻頻登臺;“民主主義”口號盛極一時。洛迦諾會議后,西方輿論認為“一個和平時代降臨了”,戰爭終止了,未來的歷史是將是“妥協、仲裁、和平”的歷史。
然而,就在“非戰公約”簽署的第二年,歷史就迅速出現逆轉。1929-1933年世界發生嚴重經濟危機。為轉嫁危機,德國、日本及意大利等國國內民族沙文主義和軍國主義情緒迅速上漲,國家經濟日益轉向軍事化。1931年日本制造“9·18事變”,1936年德國進兵萊茵非軍事區及意大利兼并埃塞俄比亞。更令人不安的是,這些對戰后“凡爾賽-華盛頓體系”提出嚴重的挑戰的行為不僅沒有受到國際制裁,而且還在西方“禍水東移”意圖中受到綏靖和縱容,這最終導致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與凡爾賽和平幻景的迅速破滅。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戰爭首先在最早參加簽署洛迦諾公約的英、法、德、比、捷、波、意等國中爆發,這時非戰公約的簽署國早把自己在公約中所作的承諾拋到九霄云外。
顯然,與康德相比,黑格爾對國際法的理解更符合歷史現實,而康德則顯得浪漫而不可實行。究其因,主權是法權。法權是暴力革命或征服后形成的默認和習慣,因而如拿破侖所,它“不需要承認,正如太陽不需要承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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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黑格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2009版,第348頁。
[2]拿破侖這句話出自《拿破侖·波拿巴著,拿破侖隨想錄》,原文是:“我對奧地利說,法蘭西共和國不需要被承認。她身處歐洲,正如天邊的太陽。若是有人不想看見,也不愿珍惜,那就算了。”(法)拿破侖·波拿巴著:《拿破侖隨想錄》,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17年,第35頁。
[3][德]黑格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2009版,第3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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