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披露的食用油運輸亂象正在網絡輿論發酵(《罐車運輸亂象調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裝運食用大豆油》、《裝完化工油再裝食用油,別讓罐車運輸“脫軌運行”》),盡管部分涉事企業已經宣布開展調查,但這是否行業普遍情況,持續時間多長,影響面多廣,可能不是某家企業能夠講清楚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回應公眾質疑,披露真實情況,并進行嚴肅追責。
利用化學品罐式運輸車裝運食用油,不是一個道德或者行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而是一個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這種情況并非首次發生。經查詢公開法律法規文件可以看到,湖南省衡陽市早在2013年就發布過《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運輸食用油的通知》(衡政辦函[2013]5號),該《通知》在第一條即明確,“利用化學品罐式運輸車運輸食用油和使用食用油罐式運輸車運裝化工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運輸企業和營運車輛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全市食品安全監管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巡查,嚴厲查處違法違規運輸食用油行為,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通知》在當時對衡陽市質監、工商、食藥監、交通運輸、海事、公安以及安監部門提出了工作要求,同時建立了有獎舉報制度,這在當時當地而言,是一項積極解決問題的舉措。
此次《新京報》披露的情況,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現行有效的法律:
一、《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的標準,“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也應當符合上述標準。
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禁止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違反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運輸和交付控制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二、《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從作者的觀察來看,雖然《新京報》的報道在7月2日即已公開,但網絡輿論的發酵很可能會是在這幾日。如果不希望網絡輿論走向混亂,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及時介入,依法嚴厲處置。這不僅涉及行業和企業利益,最重要的是,它關涉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與安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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