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的產生往往是一個社會和生物共同作用的結果,一些好人被社會的不管不顧逼迫成了犯罪分子,像是去年的李恩勝,前幾年的張扣扣,都是被社會逼迫,最后拿起武器捍衛尊嚴的好漢,為什么法律在他人對好人作惡時視而不見,反而在好人被迫向惡人復仇的時候開始伸張正義?
經常殺人的朋友都知道,如果好人當了殺人犯,那么往往是不斷遭受挫折,使得這種挫折向憤怒轉化,做了殺人犯的人,往往是把挫折歸因于他人,他們所遭受的挫折究竟是因為自己還是因為他人,這不是一個能不經過實事求是的調查而做出結論的判斷。
如果按照認知學派的思路去解釋,那么很多殺人犯走上歧途的原因是社會因素,從這一點出發,針對他們的量刑就不應該是純粹依據行為責任論,因為應該為他們殺人的惡性事件負責的不僅僅是他們自己,但是要是說起邯鄲這三個小惡魔,三個沒進社會,天天琢磨著在學習霸凌勒索的畜牲能有什么苦衷?恐怕再用什么認知學派,什么社會因素來解釋,就毫無關聯了。
如果有些人犯罪是出于無奈,那么這三個小惡魔只是出于邪惡的人格和作惡的本能
這三個小孩,就是純純的惡魔,壞種,主流的犯罪心理學界明確認識到了犯罪人格的產生是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我們可以推想到這三個小孩不可能有什么被社會逼迫到走投無路的挫折,更不可能產生對一個天天被他們霸凌的同學的特定報復動機,如果這個社會有誰需要為他們的罪行負責,那就只有對霸凌視而不見,不負責任的老師,和對小惡魔沒有管教,甚至是在生活中存在瑕疵,助長了三個小惡魔變態心理的家長。
中國刑法要進步,就要從純粹的行為責任刑法和性格責任刑法折中,在二者的辨證中發展人格責任的刑法,既要考慮到犯罪的惡性程度,也要從犯罪者自身出發,他是不是十惡不赦,是被逼無奈還是純粹的壞種,這些要辨別清楚,對前者,可以適當放寬,對后者,要考慮到這些邪惡人格回歸社會后可能造成的壞影響,并酌情從嚴量刑。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是復雜的,本案三個惡魔都是留守兒童,這催生了他們的人格問題,這一惡性事件的爆發必須讓我們意識到留守兒童的心理需要引導和保護,能不能振興農村,減少父母外出打工和孩子長期分居的現象也是必須考慮的解決方案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方面,中國這些年進步還是很快的,正是這些惡性事件的爆發調動了中國人民的正義感,倒逼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民主動發聲,呼喚更切近正義,更符合人民群眾期望的法律變革,客觀上,我相信這個案子會大大推動中國法律的進步,對于未滿14歲犯下如此惡行的邪惡壞種,我們該不該執行死刑?能不能用廣泛的民意影響判決,并爭取到為善良的王子耀伸張正義的機會,這是個意義重大的問題。
最后,我發表一下我的看法,這三個小惡魔長期霸凌王子耀,精心策劃了一場殺人埋尸的恐怖行為——我的感覺就是恐怖,對于一些初中生而言簡直是駭人聽聞——殘忍的殺害了無辜的同學,同時,如果我們對犯罪行為進行歸因,主要還是三個小惡魔的生物因素,也就是說他們一定是天生的壞種,有些人說也許是因為家長和老師管教不力導致的,我就這么說吧,一個小孩就是沒家長沒老師,也不至于十幾歲的年紀做出這種滅絕人倫的畜牲行為!
從行為責任論的角度而言,這三個畜牲殺人埋尸,傷害一個手無寸鐵的無辜孩子,罪該萬死,從性格責任論角度看,這三個畜牲沒有緣故的傷害同學,沒有什么委屈而純粹是為了作惡,罪該萬死,這三個畜牲必須死!學校和這三個畜牲的家長必須連帶負責,如果不想蹲監獄,就必須在公開場合全國人民做出反思,向受害者的家庭賠償。
寫到這里,小畢也垂淚了,王子耀是個好孩子,熱情樂觀,有一個當主播的夢想,他畢竟是回不來了,對于他的父母而言,唯一所求的就只有一個正義的判決,假如王子耀是我的孩子,如果法律不能給我公正的判決,不能把惡魔打回地獄,那么送惡魔下去這件事就是我義不容辭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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