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思考”微信群,有位“雁石”網友提出:
“對內:向公民出售國債,是利用國內民資;出售銀行股權,是金融私有化。對外:向外國出售國債,是利用外資;出售銀行股權,是出賣金融主權。”并說,“我對金融這一塊始終弄不明白。我上面的認識不知道對否。請同志指導。”
我就談談我的看法,供這位網友參考,也請同志們批評。
金融領域,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中國反霸反殖民斗爭的關鍵、決戰戰場,這個戰場,我方力量很薄弱,損失慘重,而且直到今天,仍然在淪陷。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我認為是主流社會在貨幣、金融、經濟問題上,認識極其混亂,或許可以說,中國主流經濟學界并沒有自己的貨幣、金融、經濟及相互關系理論,或者雖有一些說法,但相互矛盾、邏輯上不能自洽,空中樓閣,照搬照抄,嚴重缺乏實踐依據,嚴重脫離實際,不能指導中國相關工作和斗爭。中國的相關政策、規則,似乎也并不按照什么貨幣、金融、經濟理論為指導來制定,而是按照大洋對岸提供的經濟指導來制定,甚至也不把它們的經濟學教科書當回事。在經濟、貨幣、金融及其相互關系上,我看中國主流,甚至連邯鄲學步都不是,而是人云亦云,鸚鵡學舌,不加思索,不辨其中的是非。在經濟、貨幣、金融理論上撥亂反正,用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講中國故事,是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關鍵,是打破美國霸權的關鍵,是中國人民再獨立再解放的關鍵。所以,關心金融、貨幣,探索其間關系的人,越多越好。掌握了這個領域的真理,樹立了敵友觀念,分清敵友,辨明是非,確立正確的指導思想,才能打好此一仗。
這位網友前一句話,基本是正確的;后一句話前半句是錯誤的,后一句話的后半句是基本正確的。
下面分別分析一下。
一、“對內:向公民出售國債,是利用國內民資。”
正確。
不過,向公民出售國債,不是正常的做法,而是非常的做法,是權宜之計。偶一為之尚可,不能長期依賴這種做法,也不必依賴這種做法。
新中國誕生之初,曾經發行過國債(似是一億元)。通常的解釋是為解決當時的財政困難。給人的感覺是,中央人民政府沒有錢,需要向群眾和民族資本家借錢。我認為這個解釋是不對的,是受到了“錨”論的誤導,以為必須以國債為“錨”發行人民幣。
當時,中央人民銀行掌握著人民幣的發行權和流通控制權,想用錢完全可以發行人民幣,并不需要向誰借錢。
但是,此時新中國人民政權剛成立,尚未進行社會主義經濟改造,公有制主體地位尚未確立,民族資本還占有相當的比例,共產黨還不能完全控制中國經濟,人民幣的地位并不鞏固,甚至人民幣還受到某種程度和范圍的懷疑、抵制,中國經濟形勢不穩。
我本人通常這樣定義貨幣,在公有制尚不充分強大、私有經濟占有相當高的比例的情況下,發行貨幣是政權作為貨幣發行者而分配行業勞動力資源、形成合理的一二三產業結構、平衡各行業階層利益分配、動員人力物力、突出重點建設領域的一種重要工具,當然是政權的關鍵組成部分。誰掌握了貨幣發行權,誰就可以動員相應的人力物力。
這里,我突出強調貨幣動員人力物力、投向國家建設發展重點這個功能。
當貨幣經政權的使用、用于采購商品、貸款用于資助企業之后,就會流入到私有生產者手中。而私有生產者則必然要將這些貨幣用于采購相應種類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發展其經濟、提高其生活水平。這種商品需求,也必然刺激相應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自然也要吸引相當部分的勞動力投入到對這些種類的生產和生活資料的生產之中。要知道,一定時空內,社會勞動力是有限的,其生產能力或者說創造的勞動價值也是有限的。當相當多的勞動力投入到生產某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時,就必然與國家政權的建設發展重點構成矛盾、沖突,干擾政權的建設發展重點。
這個時候,如果通過超發人民幣的方式,去強行動員人力物力,可能導致勞動力不足,既干擾了國家建設發展重點,又不能滿足私有生產者的生活、生產需求,形成經濟秩序的混亂。
此時,發行國債,把私有生產者手中的現金“借”過來,意味著他們就暫時放棄了使用這些現金去購買相應的生產和生活資料的權利,也相應地把生產這相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勞動力,釋放出來了,轉而被政權動員起來,投入政權的重點建設發展領域。一年、兩年、三年、五年(即國債的期限)之后,國債到期,政權的重點建設發展任務完成,或者新的勞動力成長投入社會生產,國家再把國債贖回來,把現金及一定利潤還給私有生產者,讓他們發展自己的生產,購買生活資料,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此時,就不對國家重點建設領域產生矛盾沖突。
所以,說“向公民出售國債,是利用國內民資”,基本是正確的。稍稍偏差的地方在于,“利用國內民資”的說法,暗示國家沒有錢,不得不利用民資,實際上的邏輯并非如此。
另外,新中國建立之初,發行國債,讓私有工商業者購買,也有使其接受人民幣的意圖,至少有這個效果。這當然有利于確立人民幣主權貨幣的地位。同時,也打擊了其他貨幣在中國的流通。
等到新中國完成一化三改,公有制占據主體地位之后,就不再發行國債,所以才有新中國上世紀七十年代“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局面。
二、“出售銀行股權是金融私有化。”
正確。
上面提到貨幣是在公有制尚不夠強大的條件下,政權用于分配行業勞動力資源、形成有機的一二三產業結構、平衡各行業階層利益所得、動員人力物力、突出國家重點建設領域、支撐國家動員能力的重要工具(不是唯一工具),我理解,與軍隊的性質和重要性是相同的。那么,貨幣發行和流通控制,就必須掌握在政權手中,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獨立自主地發行貨幣,決定貨幣發行的數量、發行領域、發行對象、發行時機、發行方式和回收貨幣,決不能允許其他什么勢力染指貨幣發行和流通控制權,染指這個權力,即為叛亂。
但是,上世紀 70年代后期,中國接受西方特別是美國的指導,采取了央行制度,銀行從財政下面分離出來,貨幣發行和流通控制權就從政權手中,“委托”給了央行及其他所謂專業銀行,政權不再直接掌握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也不再直接服務于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而央行及其他專業銀行因為與政權、經濟相割裂,所以,也就喪失了發行貨幣的依據!當政權發展經濟需要貨幣時,銀行要么不愿意提供貸款,因為可能收不回來;要么根本沒有那么多錢。因為按照央行制度,貨幣發行是必須有“錨”的,要受到“錨”的限制。
那么,怎樣才能讓銀行的錢“多”起來,以便于擴大貸款規模呢?央行便“想”出了個辦法,即對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吸納“國內民資”(其實主要是外資,稱引進國際戰略投資)入股中國的主權銀行。甚至遵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和SWIFT體系的規則,在新成立的中國銀行或金融機構中,必須有美國的資本!甚至由其控股。這樣,雖然銀行的“錢”多了——即可以發行更多的貨幣了——但貨幣發行權卻無形中出讓給了國內“民資”(重點是國際戰略投資)!讓“民資”通過篡奪貨幣發行權而食利,形成了中國的金融資本勢力,凌駕于政權之上,相當于篡奪了軍權。
請注意,向“國內民資”出售銀行股權,與發行國債是完全不同的。發行國債,并不影響政權對銀行的絕對控制權,不影響政權的貨幣發行權和流通控制權。而出售銀行股權,則意味著政權把貨幣發行權、流通控制權與“國內民資”(還有國際戰略投資者)分享了。
三、對外:向外國出售國債,是利用外資。
這個觀點,非常錯誤。
其錯誤之處有二:
第一,是對“利用外資”的認識錯誤??赡?,這位同志以為“利用外資”是一種于中國有利的事,是外資對中國的幫助。
其實不是。所謂利用外資,和汪先生的“曲線救國”是一回事,汪先生說自己只手就為中國收復了被日本侵占的領土,實際上他是進一步出賣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把日本對中國領土的侵占,“合法化”了。
所謂利用外資,也是這么回事。本來是對外資奉送了人民幣發行和流通控制權,賦予了外資以信用,卻非要說是利用了外資、發展了中國經濟,其實是把外資對中國人民幣主權的侵占(出賣)“合法化”了。
中國有貨幣發行權和流通控制權這個主權,只要認識到所謂央行制度對這個主權的扭曲和破壞,廢除這個制度,則中國發展自己的經濟,并不會“缺錢”,也當然不必“利用外資”!中國,也的確曾經擁有完備的人民幣主權,并且早在上世紀60年代末就陸續實現了人民幣在對外貿易特別是對西方國家貿易的記賬、計價、結算和支付權!到七十年代,以前的國債全部還清,中國既無內債也無外債。當時人民銀行歸財政部,是財政部下屬的負責貨幣發行和流通控制業務的部門。只要廢除央行制度,中國完全可以獨立自主地發行人民幣,并不需要以出售國債的方式(又稱人民幣“錨”國債)增加人民幣發行量。
前面提到,向國內發國債,是暫時停止私有生產者對相關生產和生活資料的需求,以滿足政權發展建設重點領域對勞動力的需求。但是,外幣在中國不能流通,則外幣在國內并不擠占相應勞動力,國際金融資本也對中國國內勞動力的領域分配毫無影響。所以,向外資出售中國國債或者企業債,與向國內出售國債和企業債,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從發展經濟、維護主權利益的角度,向國際金融資本出售國債,既無必要,又嚴重損害中國貨幣發行權,對中國根本利益構成直接的、巨大的傷害,并且又賦予和加強了國際金融資本的信用。
一是本質上是讓國際金融資本掌握相應數量的人民幣發行權。即,我們向國際金融資本出售了多少中國國債,就意味著把發行多少人民幣的決定權交給了國際金融資本。國際金融資本成了太上皇。
同樣奉送中國人民幣發行權給國際金融資本的做法,還有:各級政府和企業到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批準外資在中國設立投資機構,比如年前海南省就批準成立了四家額度高達29萬億人民幣的投資公司,這就是說把29萬億的人民幣發行權給了這四家公司。
其二,必然沉重打擊我國主權銀行體系。要知道,政府和大中小型企業,才是銀行的大客戶。不難理解,如果國內各級政府、大中小企業都到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那么,誰還會到中國的銀行貸款呢?中國銀行的錢還貸給誰呢?信貸功能萎縮,銀行體系還怎么生存?銀行體系生存困難,又會加劇到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批準外資在中國設立投資公司的沖動。
其三,賦予了國際金融資本以強大的信用。所謂國際金融資本,本來根本沒有任何信用,屬于“空中樓閣”,是“寄生蟲”,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由于它歷史上建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和SWIFT體系,掌握了一定范圍內的貿易的支付、結算特權,所以,對相關國家的經濟產生了寄生關系。如果沒有這種寄生關系,那么國際金融資本就如干冰遇到熱空氣一樣,化成一股煙氣,消失在空氣中,也象寄生蟲失去寄宿體,根本無法生存。當中國向國際金融資本出售中國國債,以獲取人民幣發行權時,請注意這種國債中國是要贖回的,是要支付利息的,是可以增值的。這樣,“無中生有”“空中樓閣”“寄生蟲”本質的國際金融資本,就落地生根了,就找到了“寄宿體”,就變得有信用了,是中國的國債賦予了其信用!憑借中國強大的工業、農業生產,這個信用是極強的。憑借這個信用,國際金融資本就可以繼續對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殖民。
這是對外資出售國債、到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和批準在華外資投資機構所產生的最為惡劣的影響!
四、“向外資出售銀行股權,是出賣金融主權。”
完全正確。
向國內“民資”出售銀行股權,必然導致財閥的產生,改變中國的社會性質,形成金融食利階層,危害人民群眾的利益,但尚不傷害中國金融主權。有位著名左派人士以前常說,“肉爛在鍋里”,他這樣講是片面的、膚淺的,說明他不懂貨幣,或者他有意誤導群眾。
向國際金融資本出售中國的銀行股權,是把貨幣發行和流通控制權分割給了空手套白狼的國際金融資本,也同樣賦予并強化了國際金融資本的信用。
然而,中國經濟學界,所持的觀念卻與事實恰恰相反,他們認為,向外資出售國債、出售銀行股權、到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批準成立外資投資機構,是外資賦予了人民幣信用。還有人說,這是互相賦予信用,是“共生”關系,不是“寄生”關系。那么,中國能從這種“互相賦予信用”中得到什么呢?中國有強大的工業和出口,只要中國對外貿易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付,中國巨量商品和服務出口完全可以支撐人民幣的國際信用,國際金融資本卻是沒有信用的,人民幣怎么可能需要國際金融資本賦予信用呢?太荒謬了。
我觀察,中國主流經濟學界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出現嚴重認識偏差,一方面是認識問題,另一方面,是立場問題;有些人是立場問題,有些人是認識問題,是教條主義、脫離實際,上新自由主義的當,未能透過現象看本質,學風不嚴謹,書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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