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系,一定是一個法權體系。只要法權關系沒有變,就不能輕言“體系解體”。比如美國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是與雅爾塔法權體系一致的表述,而在“雅爾塔體系解體”的說辭下,就不能解釋美國表述的法律依據。現在流行的“雅爾塔體系解體”說,是將以美國與蘇聯為首的兩個陣營的“冷戰體系”張冠李戴地放到美、蘇、中、英四大國合作的“雅爾塔體系”頭上。雅爾塔條約是國際公法的法權體系,而冷戰期間美蘇雙方陣營內部簽訂的一系列安全保障條約是國際私法的法權體系。公法高于私法,二者不能混為一說。
國際公法,亦稱國際法,調整國家之間相互關系有約束力的原則和制度的總和。公法與私法的關系,實質上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所以國際公法又稱萬國公法,以區別于國際私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始于羅馬法學家烏爾披亞努斯,其標準是:規定國家公務的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為私法。前者如政府組織、公共財產管理等,后者如涉及雙邊或多邊利益的諸如調整家庭、婚姻、物權、債權、債務和繼承關系等的法規。公法是組織內全體參與者要遵守的,私法是其中部分人群協定或協議后要遵守的。
如此類推,國際公法適用于國際社會所有或大部分被承認的主權國家,而國際私法,是其中若干國家以雙邊或多邊條約等形式確定的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它僅適用于參與其中的國家。部分從屬整體,私法低于并服從公法。公法和私法既有區分又可以相互轉換。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形成的軸心國之間或同盟國之間締結的各類條約或協定等,相對于《凡爾賽和約》來說就是各方的私法。軸心國失敗后,同盟國的條約、協定和公告等便上升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公法,并在此基礎上形成雅爾塔法權體系。與此相應,所謂東西方“冷戰”是國際私法的產物,其中只有部分國家參加和承認并因此僅適用于這些國家“北約”“華約”及《舊金山和約》[1],也就成了低于且從屬于雅爾塔國際公法的國際私法。由此而論,冷戰的結束并不意味著“雅爾塔體系”的解體。
20世紀上半葉,美國人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借歐洲人的手埋葬了以歐洲為中心的“凡爾賽”世界體系[2];“二戰”后,歐洲人也“以其人之道”借美國人的手埋葬了以蘇聯為主導的“雅爾塔”世界體系的歐洲部分;今天日本人正在借美國人的手埋葬以美國為主導的“雅爾塔體系”的亞太部分,目前美國正在這條道上疲于奔命。在許多時候,用槍打不倒的對手可以用筆打倒,用筆打不倒的對手還可用嘴“吹”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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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條約,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戰敗國日本的領土及國際地位問題。和約簽訂時,身為主要戰勝國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被美國、英國、法國等國排除在外,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和約簽訂至今均未承認過該和約。
[2]凡爾賽體系,是由一戰后戰勝國英國、法國、日本和意大利等帝國主義大國通過巴黎和會建立的國際關系體系。由于巴黎和會達成的主要文件是《凡爾賽和約》,因此這個體系被稱為凡爾賽體系。和約主要內容一是建立國際聯盟,二是對德國的和約。凡爾賽體系是帝國主義重新瓜分世界的體系。它確立了帝國主義在歐洲、西亞、非洲的統治秩序,是一戰后帝國主義國家重新瓜分世界的體系。該體系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國際關系的演變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但并未消除矛盾,最終播下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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