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于《學習與批判》1973年第2期,作者是景池。
春秋戰國之際,儒、法之間的斗爭,最根本的問題是在于如何對待奴隸制生產關系的變革上。是維護、復辟奴隸制生產關系,還是破壞這種舊的生產關系,建立新的封建制生產關系,在這個問題上形成了儒、法兩家經濟思想的對立和斗爭。
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系的基礎。春秋戰國時期,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當時,隨著鐵制工具和牛耕在農業生產中的推廣使用,以及水利灌溉的發展等等,為大量開辟荒地,護大耕地面積,變奴隸強迫的集體勞動為小規模的個體生產創造了客觀條件。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必然要求突破舊的奴隸制生產關系的束縛,建立起與它相適應的封建生產關系,使生產資料從奴隸主貴族占有轉變為新興封建地主階級所有。
土地所有權的改變,涉及到奴隸主階級和新興的封建主階級的最根本利益。必然激起兩大社會勢力的生死搏斗。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學派,竭力反對生產關系的變革,頑固地堅持土地由奴隸主貴族所有的反動立場。
魯宣公十五年,魯國“初稅畝”(按田畝征稅),反映了魯國奴隸制生產關系日趨瓦解,封建制生產關系逐步發展,土地私有的社會現象已大量出現,意味著由無償占有奴隸勞動產品的形式向封建地租形式的轉變。
儒家的奠基人孔子對此采取什么態度呢?孔子說:“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籍,以豐財也”(《左傳》宣公十五年)。
在孔子看來,按田畝征稅,承認了地主土地私有制,這是違反了“周禮”的。因為按照“周禮”的規定,奴隸主貴族統治者的財富是通過直接無償占有奴隸勞動的所謂“籍”的辦法來獲得的,即所謂“谷出不過籍”,或叫做“籍而不稅”(《禮記·王制》)。
而“稅畝”則直接破壞了“田”制,自然那個“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堅持遵從周朝制度行事的孔子就要起來反對了。
到魯哀公十二年,執政的季康子為了增收田賦,派了他的家臣冉求(孔子的學生)向孔子求教,孔子又乘機鼓吹恢復已經廢弛的“籍田”制。
他說:“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國語·魯語下》)。
意思是說,辦法只有一個,應采用周公所規定的“田”制。冉求沒有采納孔子恢復“籍田”制的意見,孔子便惱羞成怒,不僅不再承認冉求是他的學生,還公然宣布:冉求“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論語·先進》)。號召他的門徒對冉求進行圍攻。
由此可見,孔子對“稅畝”的指責,對冉求的圍攻,都是從維護“周公之籍”這一宗旨出發的。那么,這個“周公之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西周銅器《令鼎》上記有“王大耤農于諆田”,《國語·周語上》也講“王治農于籍”,“耨獲亦于籍”。每年的春耕、中耕和收獲季節,奴隸主貴族統治者要親自到“籍田”上舉行“監農”的“籍禮”。
“籍禮”完后,“庶民終于千畝”(《國語·周語上》)。孔子提到的“籍田以力”,便是西周奴隸主貴族驅使廣大奴隸在王室或公室直接控制的“公田”(大面積土地)上進行集體耕作,并由奴隸主貴族直接無償占有奴隸勞動的一種剝削形式。孔子恢復“周公之籍”,正是為了恢復奴隸主貴族的土地所有制,維護奴隸制生產關系。
孔子在向冉求鼓吹“籍田”的同時,還說稅、賦之出,應按“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進行計算。這種以“井田”為征求賦稅的單位是“周公之籍”的重要內容,也是“谷出不過籍”的具體說明。
戰國時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在攻擊法家,力圖恢復原來的“井田制”時,他把對奴隸進行殘酷的奴役和剝削的“同養公田”,美其名曰“助”,或叫做“借民力而治之”。
他說:“惟助為有公田”,“助者籍也”(《孟子·膝文公上》),因此,“籍田”制實際上也就是孟子等儒家學派津津樂道的“井田制”。
所謂“井田制”,按照孟子的說法,叫做“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
這種說法大都是出于孟子的想象。所謂“皆私百畝”,純屬孟子的虛構,而且它并不是奴隸私有,而是諸侯、卿、大夫等奴隸主的“祿田”。但“同養公田”,卻講出了“井田制”最本質的內容。
“同養公田”,正是當時奴隸制生產勞動的方式。是奴隸在奴隸主貴族的監督和驅使下,通過大規模的集中勞動,即“籍田以力”來進行的。
在奴隸制之下,“極少數人對絕大多數人的統治不可能不采取強制手段”。當時總管奴隸主“公田”(籍田)的官吏稱為“司徒”,《載殷》上記有“令女(汝)作司土(徒),官司籍田”。
下面還有一幫名為“師”、“田”、“里胥”、“鄰長”的爪牙,直接監督奴隸操作。專門鎮壓奴隸的官吏叫做“司寇”,即所謂“土不備墾,辟在司寇”。
廣大奴隸在監督下,“日服其縛,不解(懈)于時”(《國語·周語上》),“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詩·周頌·載芟》),“率時農夫,播厥百谷,駿發爾私,終三十里。亦服爾耕,十千維耦”(《詩·周頌·噫嘻》)。
大小奴隸主驅趕、監督著成千上萬名奴隸緊張地砍除野草、樹木,開墾土地,筑好田界,播種百谷,終年“霑體涂足,暴其發膚,盡其四支(肢)之敏,以從事于田野”(《國語·齊語》)。
這種大規模的對奴隸強制勞動,正是《漢書·食貨志》對“井田制”描述的情景:“春令民畢出在牧(野)”。“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鄰長坐于(左)塾,畢出然后歸,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則畢入于邑”,“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每年的春季,廣大奴隸被奴隸主從他們聚居的地方(色)驅趕出來,集中居住在“井田”范圍內指定的“廬舍”中,每天早上由奴隸主的爪牙——“鄰長”和“里胥”監督著到田里勞動,晚上亦在監督下背著沉重的柴草回到“廬舍”。冬天,又象牛馬一樣被趕回到原來聚居的地方。女奴隸被集中在一起,夜以繼日為奴隸主貴族進行紡織。男奴隸則被強迫從事建造宮殿等其他勞役。“上入執宮功,晝爾于茅,宵爾索绹”(《詩·豳風·七月》),從白天一直干到深夜,“無日以怠”。
在西周井田制度下,奴隸們“同養公田”以后,“公田”上的一切收獲,全部歸周天子等奴隸主貴族所有。
正如《詩經》中所記載的:“曾孫(指周天子)之庾,如坻如京”(《詩·小雅·甫田》),“載獲濟濟,有實其積,萬億及秭。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詩·周頌·載芟》)。
奴隸們在“井田”上勞動的成果堆成一座座小山,塞滿奴隸主貴族的糧倉。這些糧食被制成甜酒,由奴隸主貴族用來祭祀天地、祖宗,宴請賓客,供他們揮霍享受。
奴隸們還被逼著為奴隸主的穿著享受需要而奔忙,即所謂“我朱孔陽,為公子裳”、“取彼狐貍,為公子裘”《詩·豳風·七月》)。因此,所謂“井田制”,無非是當時奴隸制生產關系的基本形式。
“井”還作為土地的一個計算單位,它是奴隸主貴族作為榨取奴隸勞動和大奴隸主作為賞賜奴隸管理者報酬的單位。“井”與“井”之間,都有明顯的標志,稱為“封疆”、“阡陌”。這些“封疆”、“阡陌”,在奴隸社會里,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孟子在攻擊法家“開阡陌封”、破壞了“井田制”時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文公上》)。這里的“分田制祿”,就是指分給諸侯、卿,大夫的“祿田”。
《噫》篇中講到的“駿發爾私”,即當時諸侯擁有三十里范圍的“私田”(祿田)。這種“祿田”同樣是強迫奴隸進行勞動的,土地上的收獲亦歸奴隸主所有。
《詩經》中說:“采茶薪樗,食我農夫”(《豳風·七月》),“我取其陳,食我農人”(《小雅·首田》),奴隸們經過辛勤勞動,結果能吃到的只是粗糙陳腐的谷物和一些苦菜臭椿而已,穿著則是“無衣無褐,何以卒歲”(《詩·豳風·七月》)。
孟子企圖重新劃定早已被破壞的“井田”的“經界”,攻擊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是“暴君”和“污吏”,正是為了恢復西周時期的奴隸制生產關系。
從孔、孟等對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論述和看法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孔、孟和他們所代表的儒家完全是奴隸制生產關系的頑固維護者。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和孔、孟所代表的儒家完全相對立。法家的經濟思想和實踐適應著歷史發展的要求,是為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鞏固服務的。他們反對家復“并田制”,復活奴隸制生產關系的“復古”活動。
針對儒家所鼓吹的“法古”、“復禮”的復辟論調,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商鞅、韓非子等尖銳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商君書·更法》)他們主張“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韓非子·五》),順時以“變法”,堅決改變落后的舊生產關系,建立起新的社會制度。
法家竭力主張摧毀奴隸主貴族土地所有制,發展封建土地私有制。早期法家的代表吳起在楚國執政時,先是“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絕滅百吏之祿秩”(《韓非子·和氏》),把三代以上的奴隸主貴族所占有的“祿田”全部沒收。以后,吳起又干脆把奴隸主貴族趕離原來的“封地”,強迫遷移“往實廣虛之地”(《昌氏春秋·貴卒》)。這些措施,無疑是對奴隸主貴族土地所有制的沉重打擊。
商鞅在秦國執政前,秦簡公六年時,由于奴隸制生產關系正在崩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不斷發展,秦簡公和魯宣公實行“稅畝”一樣,采取了“租禾”的政策。商鞅在秦國適應了這個趨勢,堅決主張徹底摧毀體現奴隸主貴族土地所有制的“井田制”,實行了“變法”。
他“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韓非子·奸劫弒臣》),通過“決裂阡陌”(《戰國策·秦策三》),來“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漢書·食貨志》),推動秦孝公實行了一系列摧毀奴隸主貴族土地所有制,發展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的變法措施。“為田開阡陌封疆”(《史記·商君列傳》),鏟除了原有的“井田”的界線。
隨著“封疆”、“阡陌”的被鏟除,“井田制”亦就進一步瓦解。而“井田制”的瓦解,正是標志著奴隸主貴族土地所有制的徹底崩潰。
商鞅在“決裂阡陌”、“除井田”后的第三年,即秦孝公十四年,又“初為賦”,實行了按畝征賦的政策(《史記·秦本紀》)。按畝征賦的實施,意味著“籍而不稅”、“籍田以力”的徹底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被確認。
隨著“井田制”的破壞,按畝征稅的實行,地主土地私有的確認,原來奴隸主貴族土地所有制下“田里不粥(鬻)”的舊制也被否定了。土地這一古代社會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已不再是奴隸主貴族“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而可以在“民間買賣”,變成封建地主階級所有的生產資料了。
可見,法家所實行的“決裂阡陌”、“除井田”等的“變法”,完全是適應著當時封建生產關系發展的需要,代表了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
法家在破壞舊的奴隸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時,提出了一系列為發展和鞏固封建土地所有制服務的主張和政策。“盡地力”便是法家的重要經濟思想。“盡地力”就是鼓勵大量開墾土地,以適應封建地主經濟發展的需要。
早期法家李悝就“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他建議開墾土地并鼓勵“治田勤謹”的人,“便民毋傷”(《漢書·食貨志》)。這里的“民”,指的是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
商鞅同樣認為“治國者”重要的在于“能盡地力”,鼓勵大量開荒和積極徠民。并規定“諸侯之士來歸義者,今使復之三世,無知軍事。秦四境之內,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而“山東之民……西者”,“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商君書·來民》)。
就是說,凡是到秦國的別國的“士”、“民”,可以三世不當兵打仗,他們開墾的荒地,可以作為私有,并且十年內不征收賦稅。法家為什么如此強調開墾土地以“盡地力”呢?韓非子講得很清楚。
他說:“辟草生粟”,“耕田墾草”,“以厚民產”(《韓非子·八說·顯學》)。“以厚民產”,就是增加封建地主階級的財富。法家的這些主張和政策都是適應著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新興的封建生產關系的要求,促進了封建地主經濟的發展。
一定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必然要求建立起與它相適應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在西周的奴隸制度下,廣大奴隸同生產資料——土地一樣,屬于奴隸主所有,是奴隸主會說話的工具。
“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臺。馬有圍,牛有牧”(《左傳》昭公七年)。
等級森嚴,不可逾越。這就是奴隸制下奴隸主和奴隸相互關系的反映。這也是西周“神圣不可侵犯”的“王制”。孔孟和他們代表的儒家,是始終堅持這種“王制”的。
孔子說:“必也正名乎”(《論語·子路》),“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相互關系如果被破壞,使得“貴賤無序”了,當然也就談不上再有奴隸主統治的國家。
在奴隸制社會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奴隸主享有至高無上的特權,奴隸則毫無地位。孔子提倡的“正名”,“正”的就是奴隸主之“名”;要確立的等級秩序,也就是奴隸主對奴隸統治關系的秩序。
當時崛起的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為了適應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發展地主經濟,則迫切要求改變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地位。在法家形成之前,晉國大夫史墨即已提出了“社稷無常奉,君臣無常位”的命題(《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封建地主階級的要求。
公元前五一三年,晉國“鑄刑鼎”,將成文的“刑法”鑄在鼎上。這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信條不靈了。這種法律上的變革,是奴隸主和奴隸在生產和交換中關系正在崩潰的反映。
公元前四九二年,晉國又頒布了以軍功受賞的法制,規定“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圍免”(《左傳》哀公二年)。
作為奴隸的“人臣隸圍”可以因軍功而獲得解放。這是對奴隸制相互關系的公開宣戰。法家站在封建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竭力破壞奴隸制的相互關系,促進封建制相互關系的發展。
商鞅在秦國“壞井田”、“開阡陌”,摧毀奴隸主占有生產資料制度的同時,又“急耕戰之賞”,鼓勵奴隸們努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奮力為國家打仗。
奴隸們如果“勠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即增加產量的可以“復其身”,取消其奴隸身份(《史記·商君列傳》)。
如果在作戰中立有軍功,凡斬敵首一個,賞爵一級,或給以五十石俸祿的官職。超過此數的,爵祿也相應增加(《韓非子·定法》),甚至可授以“上爵”(《史記·商君列傳》)。
這樣,非奴隸主亦可以變為貴族。商鞅的后繼者韓非子,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的政治、經濟思想,提出了“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貴,以過受罪,以功致賞”的主張(《韓非子·六反》)。指出“法治”的目的是為了“利民萌,便眾庶”(《韓非子·問田》)。
“民萌”,“眾庶”,都不是奴隸主,他們大部分仍然處在傳統的“禮治”之下,遭受著非人的壓迫。“利民萌,便眾庶”,就是為了進一步廢除“禮治”的桎桔,并使奴隸迅速轉化為封建生產關系下的農民,以獲取他們對新興封建勢力的支持,鞏固封建的生產關系。
法家的這些主張和措施,都是對奴隸制相互關系的沉重打擊,也是對封建制相互關系發展的促進,反映了新興封建生產關系的要求。
法家政治、經濟思想實踐的結果,促使封建地主經濟迅速發展。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后,“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無)立錐之地”,“庶人之富者累巨萬,而貧者食糟糠”(《漢書·食貨志》)。這些通過土地的兼并、買賣而成為“富者”的正是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
“富者”所占有的大量土地,有的租給農民耕種,有的傭工耕作,《韓非子·外儲說上》說:“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褥者熟耘也。庸者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疇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云也。”就是這種關系的現實反映。
儒、法兩種經濟思想的對立和斗爭,包含著極其深刻的階級內容,反映著當時社會沒落腐朽的奴隸主階級和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的不同利益和要求。
奴隸制必然要為封建制所代替,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歷史規律。法家便是新興封建地主階級的代表,代表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進步勢力。
正因為如此,所以孟子痛感“圣人之道衰”,“孔子之道不著”而非欲“息”法家的所謂“邪說”不可。他反復說自己“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孟子·膝文公下》)。
孔、孟如此狂熱宣揚自己的觀點,攻擊法家的主張和措施,正是受他們所代表的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支配和驅使,是為了使歷史倒退,妄想復辟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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