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明確,啟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整省試點工作,在全國引起了很大反響。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對此,我們有必要討論,土地承包順延30年在實施中如何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如何總結和吸取實行包產到戶以來的經驗和教訓,正視和解決包產到戶四十年后出現的新變化、新形勢,以便尋求共識,把農村耕地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確保我國糧食主糧基本自給的國策不會出現大的波動。
不同的生產力水平適用不同的經營模式
耕地是農業生產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農業生產力的先進與落后就體現在對耕地的使用上。能對耕地實行保護性的開發使用,不斷提高農作物產量和質量,滿足人民生活的需求,就是先進的生產力;否則,就是落后的生產力。
生產力是人類改造自然、獲取生活資料的能力。生產關系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相互關系。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生產力水平決定相應的生產關系;而生產關系又反作用于生產力;適合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生產關系可以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所以,不同的農業生產力水平有著不同的經營模式。
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原則是,承包戶“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當初實行包產到戶,是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也有一部分農民因無勞力等原因只是包了口糧田、沒有包責任田。二輪承包時,有的農民因負擔不起過重的稅費而放棄了土地承包權。經過40多年的變遷,約有35%的農村人口已經轉為城市戶籍,約有40%的農村人口在外打工或在外地定居,常年留在村里的人口約為25%。土地順延30年,保護了75%不在村里種地的人的土地承包權,特別是已經在城市里落戶的那些人的權利。從某種程度上說,政策保護了“小土地出租者”的利益,實際上損害了在村農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延續40年且相對固定的承包關系,很多農民形成了“土地承包權就是財產權”的觀念(很大程度體現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上造成了農村中最大的不公平。例如,剛包產到戶時,有戶農家5個孩子都在上學,這5個孩子畢業后,都在城市找到穩定的工作,成了城里人;雖然他們不種地了,但依然享受政府對承包地種地補貼款和承包地流轉費,而沒有進城打工的農民兒女只能高價流轉“城里人”的承包地進行耕種。
流轉費用高又是導致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如果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的現狀,各地撂荒地的現象就很難得到根本的治理,農業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就很難理順,進而阻礙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與提高。從一定程度上說,包產到戶改革對打破人民公社的僵化體制起了積極的歷史作用,但不能把包產到戶視為不可改變的“金規玉律”。
關于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有的人給出的解決方案是走美式資本主義農業的道路,動員農民把承包地流轉到城鄉資本手里,采取現代化的農業生產方式。事實上,雖然巴西、阿根廷等國家農業生產力不低,但糧食生產為少數跨國資本家所壟斷,導致產糧大國一半以上的人口吃不飽飯。原中央農辦主任陳錫文 2022年在《農業經濟問題》第5期發表的《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一文中講到:“巴西等拉美國家為了經濟起飛,為了擴大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鼓勵大資本下鄉,大量兼并小農戶,于是小農戶失去土地,失去家園,不得不流落到城市,但城市又不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不能為大量進城的農民提供就業、社保和公共服務,于是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國家的城市里就都出現了規模巨大的以破產農民為主體的貧民窟,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還有些人的想法比較簡單,沒有充分考慮農民對土地的感情,對農村的復雜性了解不夠。現實情況是,既然承包地成了農民的私家財產,有的農民寧愿土地荒廢了,也不會把承包地流轉出去。
十多年前在一次座談會上,二位村支書的發言給我留下深刻印象。一位來自浙江的書記說,村黨支部開過村民大會,征得村民的同意,決定轉型開發文旅項目,要將村里一塊一百多畝的地塊建設成花海,村委會以當地土地流轉最高價格支付。村委會三天內就與200多戶村民辦好了流轉手續。但有一戶村民因為不同意成了釘子戶,最后惹惱了全村人,村里的老年人輪番到這家人門前“罵陣”,最后這家人屈服了,流轉出承包地。村里文旅項目建成后,一年收入300多萬元。
來自某市的陳書記說,他與黨支部一班人做通了村民工作,重新修建了街道和村民住宅,建成了商業化的小鎮;并對全村農田進行了整修,騰出了一百多畝土地,正計劃大干一場,結果縣領導強制村委會把這一百多畝土地再分到農戶手中。陳書記遺憾地說,我們村失去了成為富強村的機遇。
新一輪土地承包經營的五種思路
三輪土地承包經營如何開展?我認為有五種思路可以考慮。
承包地可以順延,但內容和方式應該有所改變
留在本村的種地農戶,愿意繼續承包土地可以順延,但承包地塊要適當調整,將之前五六塊分散的土地盡量調整為一塊地,便于耕作經營。不在村里生活但戶籍還在農村的農戶,依然有承包土地的權利,但其承包地要由村委會托管;如沒有政策上的變化,國家對種地的補貼款農戶繼續享受,村委會應該按照本村流轉土地的地租標準支付土地流轉費。如農戶已經把土地流轉出去,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向村委會報備。對戶口已經遷移進城的農戶,取消他們對土地的承包權,但不取消宅基地的使用權利。對遷移進城農戶交回村里的承包地和已經絕戶農家的承包地,要作為集體財產來管理使用,不再分到農戶手中。村委會對集體掌握的土地可以集體經營,可以入股合作社和其它經濟組織來經營,也可以在本村組內發包經營,誰出的承包費高,誰的信用好,就承包給誰。集體收回的土地具體如何使用,要由村民大會作出決定,戶口不在村里的人沒有投票權。集體土地收回的承包費或分成利潤作為集體經濟收入,用于村委會辦公、扶貧養老、社會公益等方面的開支,具體開支明細也應由村民大會作出決定。
承包地目前執行的政策是,承包土地以戶為單位,村民家人死了不抽地,新生人口不補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絕戶人家留下的承包地,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實踐證明,村委會很難執行這一條,建議這些土地留給村委會作為機動公田使用。
大力推廣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經驗
山東煙臺市在學習貴州安順市塘約村經驗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大膽創新,開拓進取,大力推行黨支部領辦合作社,2021年全市已經有70%的村建起了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煙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不是村社一體管理,村社是分開的,但村黨支部書記出任合作社理事長,這是制度性的規定。在煙臺,實行村委會主任和黨支部書記“一肩挑”。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要經過合作社社員大會競選。村黨支部發起帶動村民加入合作社,充分尊重村民經營自主權,村民自愿申請加入合作社。合作社采取股份合作經營模式,村民以土地、現金、勞動力、其他財產全部折合成現金,以現金來確定股份的份額。外村人和公司也可申請加入合作社,但外來資金股份一般控制在20%以內,以確保本村農民在合作社具有主導地位。村里現有的公用土地、水利設施、公共財產、空閑地、荒山等各種資源,折算成現金入股合作社。政府投入到村里的農業開發項目資金和各種支農資金,也折算成股份,歸村集體所有。實際上,村集體是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最大股東,黨支部書記出任合作社理事長也就順理成章。合作社的利潤提出積累后是分紅基金,歸合作社成員所有、按股份分配。村集體按照所持股權從合作社得到的收入,歸在冊全村人所有,用于全村的公用、公益事業或者投資其他產業。合作社具體經營按公司制方式管理。比如,果園經營團隊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來的人組成,合作社其他成員參加果園勞動,按日工、月工資或者包工方式結算,也可雇傭外村勞工。年底果園純收入,經營團隊按比例提取管理費用和獎金。煙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充分調動發揮了村民的積極性,而且每個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特色。
煙臺黨支部領辦合作社,實際上是將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村民承包經營權捆綁在一起,以村里土地等資源入股合作企業,土地按照市場價格折算入股資金,這樣既保護了集體和村民的利益,使他們能夠分享產業創新帶來的利潤;同時又為資本、技術下鄉打開了渠道,給公司企業留出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值得一提的是,黨支部領辦合作社與一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不同在于:一般農民專業合作社中,資本發揮決定性的作用,村里大戶能人強強聯合,或者城鄉資本相互結合,按照公司法的規則運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黨支部領辦合作社面向全體村民,黨組織起到核心領導作用,成為了貧困弱勢農民的依靠。沒有黨組織起核心領導作用,很難辦好合作社。
李昌平創辦的模式
著名“三農”專家李昌平2011年創辦了中國鄉建院,以專業團隊的方式與各地黨政部門合作,開展黨支部領辦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這種合作社在全國各地有300多個試點,取得了顯著的效果,成為當地鄉村振興的樣板。李昌平提出村委會“四權統一”、“三位一體”發展的主張。“四權統一”指農村產權、財權、事權和治權統一由村委會來行使;“三位一體”指村社經濟發展、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三種職能集于一體。農村的事情由農民當家做主,而不是由鄉政府越俎代庖。李昌平認為,黨支部領辦的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是特殊法人實體,統領的是農業經濟大船及大局;如果黨支部領辦的只是專業合作社,統領的就是農業經濟的小舟,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鄉村自治。村民以承包地、房屋住宅、資產折算股金入股集體經濟合作社,由集體管理,然后分包給專業團隊和專業人員來經營,村民按照股份分紅。入股承包地有底價流轉費,確保農民的基本權益不受損失。以內蒙古達拉特旗樹林召合作社試點為例,該行政村成立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合作社下設“四社”:資金互助社,土地合作社、房宅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各社單獨經營核算。同時,還在鎮一級建立了綜合性農民合作社的聯合社。
實踐證明,只有共產黨是完全徹底為人民服務的黨,貧困地區的農民只有依靠黨的領導才能擺脫貧困,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把農民組織起來是共產黨的傳家寶。我們在開展農村工作時不能把這個傳家寶丟掉,必須建設強大的集體經濟,貫徹黨對“三農”工作的堅強領導,鄉村振興工作才能做好。
全國百強村模式
全國百強村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涌現出來的先進代表,代表著中國社會主義農村的發展方向,是全國農村的學習榜樣。比如河南的劉莊、南街村、周家莊,山東的代村,山西的賈家莊,浙江的滕頭村,江蘇的華西村等村。百強村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土地實現集體經營。如今,小崗村也開始大批流轉土地,建立合作社,實現了集體經濟分紅收入。
政府尊重村民的自治權利
1982年,新修改的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1990年,民政部下發《關于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動的通知》,提出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隨后頒布的有關鄉村自治內容的法律進一步強化了村民自治的內容。
落實村民自治和鄉村民主建設,要以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作為前提。縣鄉黨的領導機構在推進鄉村振興工作中,應把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指導作為重點,構建具有群眾威望和組織能力的黨員隊伍,成為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
落實村民自治還要重視加強農村社會治理。依靠黨組織的帶頭作用,營造風清氣正、團結互助的鄉風,和秉公辦事、公平公正的基層治理機制。
在上級黨組織的正確指導下,讓村民享有“四個民主”,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讓村委會真正發揮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的作用,比如可以由村民自己決定選擇何種經營模式,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
如果繼續實行包產到戶政策,就應該總結吸收各地先進經驗,比如承包地確權不確地的辦法,土地由集體出面集中起來采取多種經營模式等等。
再如,在扶貧攻堅工作中,抽調機關人員到行政村擔任村第一書記、選派大學生村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這種做法不宜形成長久的制度,主要因為下派第一書記和大學生村官首先要對下派單位負責,他們是否愿意長期蹲在鄉村也是一個問題。農村的事情還是依靠本地農民自己辦,從本鄉本土成長的干部對鄉村工作可能更合適些。
(編輯 宋斌斌)
原載《經濟導刊》2024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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