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糧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1949—1952年,針對嚴峻的糧食問題,北京通過制定征收標準、建立征收隊伍以及加強宣傳動員,確保了公糧征收計劃的順利完成。然而,征糧政策從醞釀到實踐并非一帆風順,公糧征收過程中出現了農戶負擔不均、畸輕畸重等現象。對此,北京積極實施查田評產,執行依法減免,貫徹依率計征,從而有效化解了矛盾與沖突,既為國家財政收入提供了重要保障,也為此后黨和政府在農村開展相關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關鍵詞]北京;農村;公糧征收;糧食問題
[作者簡介]史會景,博士研究生,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共黨史教研部。
1949 年 3 月,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指出:“黨和軍隊的工作重心必須放在城市,必須用極大的努力去學會管理城市和建設城市”,勾畫了新中國建設的藍圖。但是,伴隨著革命進程的疾速推進,中國共產黨很快發現自己在剛剛邁入的主陣地——城市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即以糧食等物資供應為中心的財政經濟出現了困難。陳云稱之為“勝利中的困難”。美國國務卿艾奇遜甚至公然宣稱:“人民的吃飯問題是每個中國政府必然碰到的第一個問題。一直到現在沒有一個政府使這個問題得到了解決。”在艱難的探索中,黨和政府也認識到“只有征起了公糧,才能供應軍政人員的食糧和保證大城市的糧食供應”。目前,學界多從區域的視角出發探討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公糧征收問題 E,也有部分學者關注城市郊區的公糧征收,認為直到 1953 年國家統購統銷政策出臺后,郊區的公糧征收問題才基本得到有效解決。既有成果對公糧征收問題做了很好的探討,但仍有繼續深入研究的空間,尤其是各地的特殊情況也決定了公糧征收所面臨的不同問題,需要各地結合中央政策妥善應對。作為首都,北京(1949 年 9 月 27 日北平更名為北京——筆者注)郊區的公糧征收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頗具代表性。到 1952 年,京郊稅制及征收辦法雖尚待統一,但在“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逐步實現統一累進,并取消一切附加”總方針的指導下,其“農業稅負擔趨于平衡合理”。有鑒于此,本文借助相關檔案文獻等資料,對 1949—1952 年北京郊區公糧征收展開研究,以期深化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理解。
一、嚴峻的糧食形勢
解放之前,北平城內“大批貧苦居民擠在破舊、骯臟的大小雜院里,靠拉人力車,做小買賣、撿破爛為生。他們家無隔夜糧,按天買棒子面(玉米面)和煤球”。1949 年 1 月,北平和平解放,嚴峻的糧食問題是中國共產黨必須妥善應對的大事要事之一。
(一)糧食需求持續擴大
解放前夕的北平“通貨膨脹嚴重,失業人員大量增加,貧民隊伍日益擴大,民眾生計維艱,連一些大學教授也靠典賣貴重書籍來維持全家溫飽。寒冬臘月,北平街頭經常有人凍餓而死”。1949 年 2 月,全市居民存糧在 2720 萬斤左右,僅可維持 24 天左右。與此同時,北京的城市人口也在不斷增加,糧食負擔隨之加大。截至當年底,全市總人口為 2030986 人,除農業人口外為 1676084 人,其中生活無著落的人口數為 173938 人。城市人口糧食需求量激增,要求新生人民政權必須著力解決好糧食供應問題。
(二)糧食供應不足
與全國其他農村比較,“北京郊區農村人多地少。全郊區人均一畝八分地;近郊更少,人均僅一畝二分地;遠郊人均約三畝地”。土地不足就已經限制了糧食的生產, 而這些不足的土地還較為貧瘠、土質惡劣,有的“在地下一尺許的地方就是石子”, 糧食產量自然不會太高,因此長期以來“吃糧主要依靠外地輸入。粗糧主要來自平綏線,其次是東北及北平附近地區;細糧(大米、面粉)則依靠長江流域從津浦線即平漢線運來”。然而,從 1949 年下半年起,因各地水災,收成不佳,加之受到疫情等因素影響,運輸不暢,價格波動也較大,糧食未能大量輸入,直至年終未有好轉,給居民的日常生活帶來嚴重影響。以小米為例,“因遭受以往匪幫一切的變更幣制及軍事行動,私商受到無數的破壞,以致存糧耗盡,外地不能輸入,民食問題非常嚴重”。可見,糧食供應量不足問題是新生人民政權必須著力處理的又一個難題之一。
(三)市場秩序混亂
如前所述,作為一個擁有 200 多萬人口的城市,北京每天的糧食需求量巨大。但解放初期糧食供應主要是由私商負責,其中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借機擾亂市場,給糧食供應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例如,上海解放后,一些不法商人及資本家試圖擾亂市場,致使“金鈔漲價,群眾爭儲糧食”,北京也受此影響,1949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2 日,“市糧食公司曾大量拋售細糧。私營糧商乘機搶購,一日間被私商搶購面粉 1.2萬袋”。為了穩定糧食市場,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中共北京市委決定,除國營糧食公司積極籌集細糧以外,大力發展消費合作社,占領糧食零售陣地。到 11 月 10 日,京津各貿易公司牌價普遍調整,并減少了糧食在市場上的出售量,如北京市糧食公司規定面粉每次限售 5 袋,但這又引起了部分私商關注,趁機擾亂市場,導致糧價再次上漲。僅從 10 日到 12 日,大米就從每斤 580 元上漲到 1000 元,小麥則從每斤 400 元上漲到 640 元。1950 年春節,為保證市場物資供應和物價穩定,北京市糧食公司特加強供應,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問題,但因品種不全、貨源不足,如面粉只供應了上海的“八一”粉,導致一些賣“天壇”粉的不法商人哄抬物價,每袋上漲至 16 萬元,超出原牌價將近一倍,擾亂了市場秩序,給全市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難。面對嚴峻的糧食形勢,能否有效應對城市糧食供應問題,既關系到首都社會的
穩定和新生人民政權的穩固,也關系到中國共產黨和人民群眾的關系。為此,1949 年 8 月,陳云在上海召開的財經會議上明確指出:“目前最要緊的有兩件事:一是公糧要征得好,二是稅收要整頓好”;要求華北地區稅收“今后要爭取達到百分之五十”,明年爭取征收“小米三十億斤”。按照中央政策精神,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了征糧工作的領導體系,漸次推進了公糧征收工作。
二、公糧征收工作的展開及遇到的問題
鑒于嚴峻的糧食形勢,為了站穩腳跟,鞏固新生人民政權,北京非常重視公糧征收,并有序推進了公糧征收工作在郊區的開展。
(一)公糧征收工作的展開
在公糧征收過程中,北京通過制定征收標準、建立征收隊伍以及加強宣傳動員等措施,確保了公糧征收工作的順利展開。
1.確定征收標準
確定征收標準是公糧征收工作開展的前提條件。1949 年 4 月下旬,北平市財政局擬定了《清理墊支合理負擔辦法》,通令各區著手清理北平解放前后郊區支前墊支的不合理現象,取消了國民黨統治時期不合理的按畝攤派制度,這就為公糧征收工作的開展奠定了重要基礎。新中國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頒布統一的征糧法令前,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于 10 月 31 日頒布了《北京市農業累進稅暫行辦法(草案)》,決定采用單一累進稅制,并規定免稅點,具體標準主要“以常年應產量,9 市斗玉米為 1 標準畝”,“每人全年平均收入扣除免稅點后,所剩之標準畝,即為‘負擔畝’”。“根據負擔畝之多少按稅等計分,即得負擔分數”,負擔分數共分13等,最低的“兩個負擔畝以下者按 0.8 分計”,最高的“二十四個負擔畝以上者,每個負擔畝積 2 分計,不再累進”。單一累進稅制的制定和實行,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 “保證供給,負擔公平”的原則,有利于農民的團結和農業生產的發展。
考慮到郊區土地改革后的實際情況,北京還對征收標準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例如,1950 年 9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 要求“新解放區農業稅,以戶為單位,按農業人口每人平均農業收入累進計征”,并明確規定:“各省(市)人民政府,得根據本條例,參照當地具體情況,擬訂各該省(市)農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結合北京郊區的實際情況,北京市財政局隨即制訂了《北京市郊區 1950 年農業稅秋征補充辦法》,規定:“秋征稅率為常年應產量的 10.95%,起征點玉米 136 市斤,負擔人口須達到農業人口的 95%”。各階層全年負擔比例大體為:貧農 8%、中農 15%、富農 20%,同時隨農業稅附征 30% 附加。1951 年,“稅率改為最低 6%,最高為 30%,附加為農業稅的 20% 的 8 級累進稅制”。征收標準的確定既有利于公糧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也有助于避免征糧過程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是公糧征收工作開展的重要前提。
2.建立征收隊伍
面對繁重而緊迫的征糧任務,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建立征糧隊伍,以保證公糧征收任務順利進行。如 1949 年的夏征工作“由郊委統一領導,對于誰種誰收誰負擔具體問題的處理與其它特殊問題的處理,由區工作組統一掌握”。為保證公糧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各郊區也會在征收工作正式開展前舉辦相應的干部訓練班。例如,1949 年 11 月 24 日,北京郊區區長會議布置京郊農稅工作后,25 日,各區便先后成立了村干(村長、財糧委員與農會的積極分子)訓練班,通過培訓學習,公糧征收隊伍基本掌握了征糧的方針任務和進行工作的方法步驟等。至 1952 年,北京郊區公糧征收的領導體系逐漸完善,各郊區“在財委的統一領導下,由財政局、合作社、糧食公司等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成征收、收購委員會,領導市郊夏征與收購工作”,為公糧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了組織保證。
與此同時,黨和政府還高度重視調動公糧征收隊伍的積極性,通過一批黨員干部帶動其他先進典型,起到了擴大征收隊伍規模的作用,推動了公糧征收工作的進一步展開。例如,在 1950 年秋征工作中,“十三區保福寺黨員胡振海在開征的一清早冒雨繳完了糧,就用自己的牲口和車幫助別人繳糧,所以開征三天就完成了任務;十區姚家園的黨團員、村干部自愿地約定先繳,翻身農民王宋氏就很著急地說:‘就許你們黨、團員先繳,模范就許你們作,我也要先繳’。”廣大人民群眾積極上繳公糧,極大地鼓舞了征糧干部,推動了公糧征收工作的進一步展開。例如,在 1951 年夏征工作中,“北郊大望京婦女代表夜間裝車送糧”,“給收糧干部以很好的影響和鼓舞”,使征糧工作逐漸在農村打開局面。
3.廣泛而深入的宣傳動員
廣泛而深入的宣傳動員是公糧征收工作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公糧征收的宣傳動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方式:一是利用標語、口號等營造征糧氛圍。例如,在 1950 年征收工作中,北京郊區廣泛宣傳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繳糧是人民的光榮義務”“過去繳租又繳糧,今天繳糧不繳租”“好干部、好團員、好會員要帶頭完成任務”“完成任務全村光榮”等口號,收效極大。二是召開代表會議開展征糧動員。在 1950 年秋征工作中,北京郊區“普遍召開了區農民代表會議,參加會議的代表共 1585 人,組訓了區、村干部共 625 人,傳達并討論了政策,從而提高了代表和干部認識,啟發了代表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如“十區南磨房的代表們起先認為征糧是村干部的事,會后感到自己也有責任,回去就積極參加了村上秋后的工作”。大黃莊代表張文秀說:“起先我認為土改了,沒了地主,公糧非加到中、貧農身上不可。會后才知道政策是合理的。”由于這些代表們在群眾中具有一定的威信,他們領會了政策精神,就會影響和帶動群眾,因而使農民自愿交糧。三是開展各類運動等進行群眾動員。在 1951 年夏季借征工作中,北京郊區除了召開區村人民代表會議,傳達、討論與布置小麥預借的精神之外,還開展了“快交、齊交、交好糧”的競賽運動,代表們的帶頭交糧和宣傳作用很大。特別是抗美援朝運動、鎮壓反革命運動以及民主建政以來,群眾的政治覺悟大大提高。總之,經過廣泛而深入的宣傳動員,廣大農民群眾逐漸意識到公糧征收工作的重要性,開始主動交糧納稅,征糧成效日益顯著。
(二)公糧征收中遇到的問題
在開展公糧征收工作的過程中,尤其是其早期階段,難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大致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定產等不合理
土地面積和糧食產量與公糧征收直接相關。新生人民政權高度重視了解農民的土地占有情況,鼓勵大家及時全面登記手中的土地,讓大家明白“一人瞞地大家吃虧,大家瞞地窮人吃虧”的道理。在此基礎上,有的區“一般都是先進行土地登記,同時結合翻黑地,然后組織產量評議委員會,評議產量,產量評好后就實行計算標準畝及負擔量,最后進行征收”。但在實際開展過程中,由于土地面積和產量不清,加之公糧征收工作中出現錯報農業人口、土地等問題,因此易使公糧征收工作陷入困境。例如,在 1949 年的夏征工作中,“十五區將水田 7000 畝誤報為園田,加重任務552000斤”。又如,在 1950 年的秋征工作中,郊區因評定經濟作物土地的產量較低,所以征收任務分配也不盡合理。其中,“三大季訂為 720 斤,據了解,豐臺區就超過此數”。
與此同時,由于郊區不少農民僅依靠種地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勢必要依靠其他收入為生,在近郊、礦區等更為明顯,因此就出現了計算農業人口困難的現象。稅法規定的農業人口是“指從事農業生產勞動及各種依靠農業生產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而言”,但這一規定十分籠統,以致在執行上出現困難。如在 1950 年秋征工作中,“12 區朱家壩就出現了產業工人李振文、姚志為計算農業人口糾集工人,企圖毆打村長事件,幸經該區干部及時妥善處理,未出偏差”。可見,在公糧征收過程中,定產及農業人口統計等難免存在不符合實際的情況,給征收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需要黨和政府妥善應對,以保證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2.災情減免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
1949 年,北京郊區受災較多,農民負擔較重。9 月 1 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華北區農業稅災情減免暫行辦法》,規定:“受災減免,由受災戶據實向村政府申報實情,再由村政府調查評議逐級報上級政府派員勘查后”,再按“規定核減之”。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一些地區并“沒有執行華北規定減災辦法,所以各區減法不一,災情掌握不夠全面,減災數字不夠切合實際”,“如十三區黑石橋村采取平均減災,或只給中貧減,不給地富減。如十三區石各莊、豆各莊、駒子房村,實際中證明沒有統一減災辦法,減災不易作到符合實際”。在 1950 年夏征工作中,“有的地方采取擠一點是一點,擠不出來再減免的辦法,結果財政收入既受損失又招致群眾埋怨,所以有些群眾反映‘鞭打快牛、老實人吃虧’,因而也就有些群眾拖延交糧,等待減免”。如南苑區的“征收任務是 1392680 斤,完成了 1106892 斤”,“區里只能在緩征當中布置減災 50 萬斤完成任務”,“但因麥子受災征收的晚及征收中途暴發大水,群眾思想情緒紊亂及北部園田因菜價低落,拖累負擔種種原因使征收被迫,拖延時間沒有很好完成任務”。到 1951 年,北京郊區仍有“個別區干部,對依法減免政策執行不夠嚴格,缺乏詳細核算,有的村減災與社會照顧混擾不分”。可見,災情減免對公糧征收工作的開展有著重要影響,需要黨和政府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妥善處理。
3.部分農戶負擔不均、畸輕畸重
如前所述,北京郊區的公糧征收執行累進稅制,與土地改革同時進行,但在推行過程中難免出現偏差,導致出現部分農戶負擔不均、畸輕畸重現象。據北京市財政局統計,在 1949—1950 年的秋征工作中,負擔戶占農業戶的 85.3%,其中,十五區負擔比例最高,貧農 12%、中農 24%、富農 40%、地主 42%;十九區負擔比例最低,貧農 9%、中農 12%、富農 15%、地主 18%;也有的村“地富與貧農負擔比例相差三到四倍,地富除去工資生產資料開支,所剩不足交農業稅”。可見,負擔不均、畸輕畸重現象不但在不同區域存在,即便在同一區域不同階層之間也存在。而且,一些地方為了完成公糧征收工作,“有時也確因分配任務不當,使下級強迫命令”。實踐證明,在執行中干部思想認識存在的偏差,也會給征收帶來困難,不利于征糧工作的開展。
總之,隨著公糧征收工作的展開,問題也隨之產生,這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并陸續出臺相關政策,以保證公糧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
三、黨和政府的妥善應對
1952 年 6 月,政務院下發《關于 1952 年農業稅工作的指示》,明確提出:“為了穩定農民負擔,使農民安心生產,就必須實行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而查實田畝,核定產量又是貫徹依率計征、依法減免的基礎”。在這之前,北京就已經開展了相關工作,并推出一系列政策,以解決公糧征收工作中的負擔不均、畸輕畸重等問題。
(一)實施查田定產
土地面積和常年產量是編制征收計劃、開展公糧征收工作的主要依據。為進一步查實田畝、核定產量,制定符合農村實際情形的征收政策,1951 年 7 月,財政部 頒布《農業稅查田定產工作實施綱要》,要求各地“必須查清田畝,定實產量”。根據中央政策精神,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積極調整公糧征收政策,明確了查田定產的方針和任務。例如,在 1952 年夏征工作開展前后,北京曾兩次集中市區兩級財政干部“在東郊區作了典型產量調查,在石景山區田村作了典型示范,掌握了各類各等地產量的大致標準,統一了查田定產工作方法和步驟,明確了如何掌握工作中的環節等”。此后,各地正確貫徹“由群眾評議地等政府調查定產”的新方法,并按照“土地自然條件、經營條件和種植習慣等劃片分等,抽塊歸等、聯評并等的步驟”,對土地面積 及其產量做了新的核定:共查出黑瞞地 2155 畝,實有耕地比定產前減少 6.97%,常年產量增加 24.2%,負擔產量增加 16.35%。在此基礎上,當年的公糧征收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廣大農民群眾“踴躍繳納公糧,15 天內基本上完成征收工作。如南苑區新宮村與西紅門村同樣接壤地,定產前新宮 11 斗,西紅門 7 斗,這次定產均為 11 斗,平衡了。所以群眾一般反映說:‘負擔合理了,拿著公糧也痛快。’”可見,查田定產既有利于確定農民負擔的公糧任務,也使公糧負擔更趨公平合理,為隨后執行依法減免、貫徹依率計征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執行依法減免
執行依法減免有利于照顧各地實際情況,既體現了新生人民政權心系人民群眾,也能保證公糧征收工作順利推進。在 1950 年的秋征工作中,北京郊區改變了過去減免不當的缺點(如平均減免,按成分減免,當減未減,不當減的反減少等),不但不擴大減免面積與稅額,反而減少了稅額小米 81795 斤,占預計減災額的 2.73%,比1949 年同期減少 42.64%,得到了人民群眾的好評。如十一區楊家園農民說:“這樣的辦法要再說不公平,天下就沒有公平事了”。可見,公平合理的減免能真正照顧到有困難的群眾,使公糧征收更貼近農村的實際情況,兼顧了公糧征收和農村的生產生活,需要黨和政府重視這項工作。
1952 年 5 月,華北行政委員會發布《關于 1952 年夏季預征公糧的指示》,要求各地“征收前應切實勘察災情,做到心中有數,減免得當。對連年災區尤應加以照顧。產麥少的地區應酌情少征或不征。產麥多的地區,在不超過其全年負擔數額內,群眾自愿多繳者多收,絕不準強迫命令”。8 月,在總結各地減免辦法的基礎上,政務院公布《關于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規定:“同等土地、同類作物,遭受同樣和同等程度的災害,應按同一歉收成數計算。其因積極抗災而減輕受災程度者,仍照同一歉收成數計算,不降低其減免成數;如因怠于抗災而致災情加重者,亦應照同一歉收成數計算,不提高其減征成數”。這就為依法減免提供了具體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隨即轉發了該減免辦法,要求各地遵照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減免不統一的情況。例如,豐臺區“太平橋村劉長生全年應納稅額 253 斤,受災 1.3 成,不應減免,但村卻按 5.2 成給減免了 131 斤,郝德元全年應納稅額 219 斤,受災 3.1 成,依法應減 3.5 成的稅額,而按 2.5 成減免公糧 54 斤”,后經檢查做了糾正。減免辦法在郊區的實施及糾正,進一步提高了群眾對減免工作的認識,激發了群眾的交糧熱情。
(三)貫徹依率計征
1950 年 2 月,政務院公布《關于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糧的指示》,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有加重地方公糧者,應予糾正,超過者,應酌減至百分之十五。公糧任務分攤至各地以后,應經過詳細的實地檢查,如確有分攤過重者,應適當減輕”。因此,在 1950 年秋征工作開展之前,北京即開展了調查研究,并“制訂補充辦法(基本上執行新區辦法),因而領導上在心中有底有數的條件下,放手的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評議與依率計算,然后再自下而上的巡回檢查核定稅額。這一方法的改變啟發了群眾的積極性,加強了區村干部的責任心,簡化了稅法,減少計算手續,因而造成農民愉快的交糧熱潮”。依率計征是公糧征收辦法上新的改革,“將負擔政策和辦法交給群眾,讓群眾依據稅率,自己計算,履行光榮的納稅義務”,“在辦法上是簡單易行,易為群眾所掌握,并可適當地防止執行上的偏差”,有利于公糧征收工作的進一步展開。
在 1951 年夏征工作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便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將稅率表上的級差縮小”,因此“負擔較前平衡合理了”。群眾對此反映很好,如有村級干部明確表示:“今年這個辦法,還差不多”。因此,當年的公糧征收取得了顯著效果,“除照顧菜蔬變價、緩繳外,基本上沒有尾欠”。1952 年,河北宛平全縣和房山、良鄉兩縣部分區、村劃歸北京管轄,與北京原16區組成京西礦區。因此,當年北京郊區公糧征收執行了兩種稅制。其中,河北并入北京市的宛平、房山等執行“比例稅”,而原北京郊區則仍執行“累進稅”。河北并入北京的地區共有耕地 238585 畝,合計應征小米2255175斤,占常年產量的 8.06%,每人平均負擔 17.1 斤,占收入的 8.07%,每畝平均負擔 9.5 斤,占每畝產量的 8.12%;原北京郊區耕地面積 1014093 畝,合計應征玉米 39568100 斤,占負擔產量 17.09%,每人平均 39 斤,占每畝產量的 17.1%。可見,此時北京郊區稅制及征收辦法雖尚待統一,但在“查田定產,依率計征,依法減免, 逐步實現統一累進”總方針的指導下,依率計征基本上得到了很好的貫徹,為后續推進相關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礎。
糧食是重要的戰略物資,也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北平解放之初,由于長期遭受戰爭破壞和國民黨統治摧殘,城市糧食短缺、糧價飛漲、物價不穩,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和新生人民政權的鞏固。為此,1949—1952 年,北京通過積極實施查田定產、執行依法減免、貫徹依率計征等舉措,不僅有效緩解了農民負擔不均、畸輕畸重等現象,也使得郊區公糧征收逐漸趨于公平合理。在此過程中,黨和政府重構了公糧征收秩序,既滿足了新生人民政權對糧食的迫切需求,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經濟安全,也重塑了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關系,贏得了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公糧征收不僅強化了廣大農民群眾對新生人民政權的認同,穩定了人心,而且為合作化的推進奠定了基礎,是農村向集體化轉化不可或缺的環節。與此同時,通過公糧征收,國家財政體系逐步建立,又為黨和政府在農村推進公共服務體系建立、集體事業的大發展提供了資金保證,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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