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國法學界人士的公開信
(2014-02-12 11:55:53)
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訴訟法切實保障一萬多名原告的行政訴訟權
尊敬的全國法學界人士:
我們是河南省被政府計劃安置在企業的11463名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役軍官,是行政訴訟河南省開封市安全局的原告,我們的行政訴訟被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多次違法拒絕受理,無奈,以此向您們求助。
2013年8月11日,河南省11463名在企業退役軍官行政集團訴訟原告代表5人,前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詢訴訟案件立案情況,訴訟代表閆本福在鄭州火車站候車時,被開封市安全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帶領的干警以強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當閆本福拿出在企業退役軍官原告《行政集團訴訟狀》和《原告委托書》證明自己是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咨詢立案情況時,現場圍觀群眾也對國安人員的做法提出了質疑。開封市國安大隊副大隊長在無法解釋的情況下,竟當眾污蔑閆本福是《負債外逃》,謊稱他們是執行抓逃犯任務,并繼續限制閆本福自由,致使他不能履行眾原告委托的代表職責。11月6日,河南省在企業退役軍官11463名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向鄭州市二七區法院提起行政集團訴訟(訴狀及相關資料以特快專遞郵寄),該院立案庭以要求原告人應到庭立案為由拒收。11月11日,原告代表攜帶訴狀及相關資料到該院辦理立案,該院立案庭以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為據不屬本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11月13日,2名原告代表持訴狀及相關資料再次到該院,當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條闡明理由要求立案,立案庭以“沒有開封市安全局限制人身自由的書面決定證據”為由,再次拒絕受理。11月25日上午,5名原告代表,第三次到該院請求立案,立案庭仍以前次的理由拒絕受理,無奈,5名代表找到當日接訪值班的王國松副院長請求幫助,王副院長叫來副庭長王蕾接待代表,王副庭長看完訴狀及有關證據資料后講:“現在已經十二點多,過了下班時間,這些(材料)留下我再看看,我們研究研究,將你們的意見報給領導,留下電話,過兩天給你們聯系。”12月6日,三名原告代表第四次到該院找王蕾副庭長詢問,王副庭長仍以“沒有開封市安全局限制人身自由的書面決定證據、不屬本院管轄”為由,答復不能受理立案。
我們認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是一般規定,我們行政訴訟開封市安全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我們合法訴權的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的特別規定,依此規定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屬有管轄權的法院之一,然而該院立案庭,明顯違背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07]19號文的要求,即“要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加大相對人訴權的保護力度,依法受理涉及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與人身權、財產權密切相關的其他經濟社會權利的行政案件。要切實解決行政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時受理,導致行政訴訟人‘告狀難’的問題。”
開封市安全局非法限制我們11463名原告代表的人身自由,我們已向該院提供有被告具體違法行政行為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書面材料,足可以成為起訴被告的事實證據,我們認為,有沒有開封市安全局限制人身自由的書面決定證據,都不應成為二七區法院拒絕受理我們原告訴訟的理由。如果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按《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法院受理案件后,我們會按照《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證據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規定,申請法院調取進一步證明被告違法限制我們代表人身自由的證據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54號文早就強調:“要堅決抵制非法干預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種違法行為,徹底廢除各種違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一月七日至八日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嚴肅地強調:“……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要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政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鄭州市二七區法院拒絕受理我們訴訟的理由,在《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所有條款中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是該院“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自設的“土政策”。為什么該院不惜犧牲法律尊嚴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寧肯冒著可能激怒眾原告造成群體上訪該院事件的風險,也要違法拒受此案?這不是司法腐敗還能作何解釋?!尊敬的全國法學界人士,我們行政訴訟河南省開封市安全局的決心是堅定的,基于對法發[2007]19號文指出的“由當地基層法院管轄可能會影響公正審理”的顧慮和法律賦予的選擇權,我們選擇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法院起訴,也是不會改變的,除非該院依法駁回我們的起訴。我們請求全國法學界匡扶正義的人士為我們呼吁,請您們站出來說句公道話,為我們提供法律援助。我們11463名老退役軍官將十分感激!我們在此集體行軍禮向您們致謝!
河南省11463名在企業退役軍官(行政訴訟原告)
訴訟代表:郭錫范 15824870770
閆本福 15890332277
秦水彥 13403793597
閆家信 13419889417
李松峰 13839611330
2014年2月6日
行政起訴狀
原告:
河南省鄭州市及全省企業軍隊轉業干部 11463 位共同訴訟人(見身份、名單詳附件)推舉委托代表人:郭錫范、
閆本福、秦水彥、閆家信、李松峰(身份、住址、聯系電話見身份、名單詳附件前五名)。
被 告:
河南省開封市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軍
住 址:河南省開封市中山路中段
聯系方式:電話;0378-3878680
訴訟請求 依法判決:
1、被告濫用職權強行截阻原告行政訴訟行為,損毀原告人格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由被告在行政行為實施地鄭州火車站廣場和河南日報上公告向原告正重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
3、賠償原告人格權名譽損失精神撫慰金 11463 元。
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3年8月11日22時許,原告訴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違法行政的行政訴訟代表人閆本福,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辦理正常訴訟事務,在鄭州火車站持票乘車時,突遭開封市國家安全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羅朋遠帶領十余名干警便裝執行公務,強行對閆本福進行截阻,限制人身自由,又招來車站派出所民警,讓其強制收繳閆本福本人身份證和所持車票,由四名干警將閆本福強制帶入車站派出所內,截阻閆本福不能赴京。其間,閆本福出示行政起訴狀文書,聲明赴京目的和事由,據法爭論,但被告在場干警置若罔聞,并對在場成百乘客圍觀質問者宣布原告的訴訟代表人是躲債賴賬,其是依舉報執法,肆意侵害原告的人格名譽。被告作為身系國家安危的國家安全機關,在其時不履行應負職責,卻置身曾是國家保衛者的原告的敵對面,強行截阻原告的合法訴訟行為,顯屬濫用職權。其該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社會影響廣泛。被告對其該違法行為拒不認錯糾錯,原告無奈訴至法院主張權利,請按前訴訟請求依法判準所請。
此致
河南省二七區人民法院
具 狀 人:河南省在企業11463名退役軍官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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