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不是唱歌然后出家的那位,是打網球的—已經從體壇冠軍,被一些容易激動的人升華成“自由女神”了。
那些把李娜和自由扯到一起的人,是想表揚她什么先進事跡呢?一是2011年,在法網奪冠后,說不選擇背負一個國家;二是最近,在今年1月25日,她獲得了澳網冠軍,回國后接受湖北省政府的80萬元獎勵,表現得非常嚴肅,以致有人說“冷對”。
在打網球上,如果有些人愿意,可以認為李娜是英雄,說成是“網球女神”也無妨。她走的是職業化路線,還是值得推崇的。
可是這和自由有什么關系?脫離了當初的舉國體制就是自由?好,就算是自由,她又在爭取自由上作出了什么杰出貢獻?
一個人感謝國家,并沒有那么偉大,是因為這是他的道德義務,比如那些在舉國體制下奪冠的運動員;而一個人不拿國家(納稅人)的錢去比賽,不選擇背負一個國家,同樣也沒那么偉大,因為這僅僅是個人的選擇,而且“選擇背負一個國家就是罪過”這樣的預設并不成立。
這些年,“公知女神”也好,“自由女神”也罷,造神運動的背后是一種集體神經癥。一些人為了發泄某種不滿,把一些并不存在的品質投射到某個人身上,心理實在有些陰暗。它和拿一個人當公共污水溝看起來南轅北轍,但心理機制一樣。
而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女神被制造出來,往往并沒有看出她們在道德上多么偉大。就李娜來說,她一邊玩“自由”的個性,一邊卻不耽誤拿政府獎勵的錢,可謂兩頭都得好處。
實際上,李娜拿政府的獎勵已經不是第一次,2011年她拿到法網冠軍后,就接受了湖北省和武漢市的110萬元獎勵,只不過那時還是“笑納”。但造神者對于李娜拿了政府獎勵的錢,往往別過臉去裝沒看見。就算不得不正視,也會辯護說“政府拿給的,為什么不要?”,絲毫沒有意識到自己造神的前提:道德高尚,不能去占不應該占的便宜,而且這個便宜還是他們看上去反對的“不自由”狀況導致的。
對于這次湖北省政府獎勵給李娜的80萬元,深圳律師龐琨提出了在法理上、程序上的質疑。質疑完全合理。李娜根本就不是為國家打球,她的成敗只關系到個人的榮譽,以及在市場上的身價,和國家有什么關系?政府有什么權利拿納稅人的錢去獎勵她?難道是因為慷納稅人之慨很爽?
有一種辯護性的意見認為,李娜奪得了冠軍,因為她是中國人,所以,“中國”、“中國人”也分享到了她帶來的榮譽。推理開來就是:政府獎勵她,是對她所給納稅人帶來的榮譽的回報。姑且不說她的奪冠和很多對她不感興趣的人根本就毫無關系,即使因為大家都是“中國人”這個共同的屬性而有關系,這個觀點在邏輯上只能是自我挫敗:如果因為我是中國人分享到了她所帶來的榮譽,從而要給她回報,那么,假設她打輸球了,我作為中國人承擔了她的失敗所帶來的恥辱,是不是也可以向她追討精神損失?
可以說,政府獎勵給李娜的錢難以得到辯護。獎勵之所以很快就送出去,正是現有體制的問題所致,一些官員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納稅人根本就無法阻止。而這一點,恰恰是那些宣稱熱愛“自由”的人應該提出質疑和批評的,至少不能認為這樣做沒有問題。
另外,對于這個獎勵,并不是選擇為自己打球的李娜應得的,她有道德上的義務去拒絕,而不是覺得理所當然。如果怕得罪人,或者不配合政府會給自己帶來一些麻煩,只好接受,那也可以選擇把這個錢捐出去,從而以另一種方式還給納稅人,這只是技術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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