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 依法維權無罪
——十年理性維權討不回公道再致中央公開信
2012年3月29日上午,浙江溫州洞頭縣小三盤不愿當奴隸村民因十年維權討不回公道,在本月前星期一向信訪局提出要求縣委書記姜才長接見(當時打官司為被告法人代表),當時信訪局聯系后,答應星期五,村民又在星期五按時到達,后信訪局聯系答應本星期四,今天維權村民40余人,他們又到信訪局等待,信訪局官員蘇**講:“已請示縣委書記,他說對小三盤問題就是不理”,引起了群眾的不滿和抗議,維權老人南光亮講:“國民黨也沒有把群眾土地搶去賣,日本鬼子三光政策也沒有搶百姓土地,你身為共產黨,卻把村民的土地暴力搶劫去賣錢,官司已敗訴,群眾合理訴求你們還不解決,十年維權討不回公道,三任縣官都是如此!群眾無奈只好忍耐,邊罵邊返回。這哪里共產黨執政的人民政府?共產黨的官員是人民的勤務員,是公仆、是保姆,不是人民的老爺!群眾有問題,當然是問政府,政府應依法給予答復,我們的理由是:
1、我們依靠岙口海涂為生,失海涂村民以何為生。
本村岙口海涂已定權發證為全村集體勞動者長期使用,受法律保護。這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所規定的公民對公有制的自然資源有公平公正共享的天然人權(生存權為最大人權),這是勞動人民的勞動基地、生活依靠。《憲法》規定: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城市)+集體所有(農村和郊區)。海涂是農民的命根子。失海涂村民以何為生?
2、二審已判決“洞頭縣廢證違法”,政府不解決百姓訴求怎么辦?
二審判決書明確了被告洞頭縣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是姜長才(當時縣長),現在為縣委書記。請看高院判決:(1)撤銷溫州一審判決(溫州法院枉法判決)。(2)駁回原告屠愛菊等117人采民(使用權是全體村民的,高院違法,我們已向最高院申訴申請。(3)同意倪團、余雷庭等26人撤訴(在官司期間有的甘當奴隸,經不起誘惑、威迫、屈服于權貴,此無意見)。(4)確認洞頭縣政府[2002]46號文件《關于在全縣范圍內廢止灘涂使用權證違法》。(5)訴訟費由被告洞頭縣人民政府負責。
此判決書已明確洞頭縣府敗訴,洞頭縣官應依法按中央對失地農民解決好目前和長遠生計,我們依法要求政府解決問題錯在何方。(見附件)
3、地方政府拒絕解決,特向中央呼救。
我們生活在海島,又是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度,我們土地被強占,法院已判政府違法,姜長才是法人代表,現又是縣委書記。我們的上訪先經信方局,一等再等,一拖再拖,今天去信訪局等待,信訪局局長蘇**講:“我們已請示姜書記,他說對小三盤的事一律不理睬,到北京不準去”。這是什么政權,哪有政府不理群眾的呼聲?這和共產黨的宗旨相符合嗎?這是明目張膽對抗周永康2012年1月13日強調要認真貫徹胡綿濤總書記在中紀委七次全體會上的重要講話,帶著深厚感情做群眾工作,著力解決當前信訪突出問題。(1)要突出重點抓落實。……就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認真落實各項惠民政策。(2)強化責任落實,嚴格落實信訪工作的屬地責任、部門責任、領導責任……(3)……化解矛盾糾紛……。(4)要轉變作風抓落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多辦雪中送炭,排憂解難的實事,認真辦理群眾每一封來信,盡職盡責去解決群眾合理訴求。(5)依法依規抓落實,切實維護群眾信訪權利……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
我們十年維權歷經四任縣委書記,都是如此的惡心腸,我們被公權力收力黑監獄49人次,被雇兇毒打45人次,這難道是共產黨所為嗎?
我們多次善心訴求,理性維權,縣委書記就是不理,這不是有意挑起矛盾的激化升華,增進群眾的民怨積聚,這對國內外反動派勢力顏色革命有利,對此,我們唯有向中央呼救:對政治腐敗的地方官員要依法嚴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社會和諧,國泰民安。
附:要求依法解決九點訴求
浙江溫州洞頭縣小三盤維權村民
2012年3月29日
附件:
要求依法解決九點訴求
——向洞頭縣委書記姜長才第二次要求接見再次提出要求的法理依據
2010年9月11日,姜長才當時為縣長,在北岙鎮會議室,縣領導下訪接訪會上,我方提出八點訴求,至今倘未一條兌現,是否群眾無理無法可據,也應作出解釋。今按中央一再強調關照民生,公平公正是共產黨的一貫主張、胡綿濤主席“三個至上”的原則、市委陳德容書記2010年10月15日強調抓好黨風政風,優環境促發展惠民生指出:從群眾最恨的事查起、從群眾最盼的事抓起、從群眾最急的事干起、從群眾最怨的事改起,最近市召開的三級干部會精神,為恢復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恢復黨群的血肉關系,實踐共產黨的宗旨,我們依法依理提出以下九點要求:
(一)打贏官司經常性的費用
岙口海涂是我們的勞動基地,1984年洞頭縣根據省政府1983年34號文件精神(省根據中央1983年1號文件),定權發證463畝為小三盤村集體長期使用受法律保護。因縣府未批先圍填違法,引發官司時達十年之久。經一審枉法判決,再經二審判決洞頭縣廢證違法。訴訟費是敗方負責,這說明岙口海涂屬村集體長期使用。既判洞頭縣廢證違法,訴訟費由洞頭縣負擔,由此可清楚官司屬村民勝訴,政府敗訴。從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8條第六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開支。我們的官司屬政府廢證停產停業所引起,既然政府廢證違法,所引起的官司的經濟性開支100萬左右,應由敗方負責(開支應審查,合理)。
(二)八年采民和養民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害應適當賠償
岙口海涂是村民集體生存基地、命根子,是法定的天然人權,村民是國家主人(現未改旗易幟),也是土地(海涂)主人,失海涂造成停產停業是廢證違法引起,所以根據養民每年損失按3萬元收入(最低),采民按1萬元收入,根據《賠償法》第28條(七)項: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三)土地(海涂)權屬為集體所有
我們為岙口海涂的權屬官司打到省府,省府請示國務院,2004年8月25日,國務院國土資源廳專致函給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從致函的題目可曉“灘涂海涂土地權屬”,海涂已明確屬土地范疇。其次是土改、公社化的權屬,就是集體的;第三,就是國有的被征用也應補償。
《憲法》第六條:……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制(城市)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農村和郊區)。《憲法》第七條、第十條都已明確。
這是村民的生存依靠,只要勤勞,不怕失業,在外做工或做生意無業返回,就可以從事海涂生產,所以海涂是村民的命根子。
(四)要解決失地(海涂)采民和養民的失業保險(自愿放棄除外)
這是中央對失地農民不降低目前收入和解決好長遠生計的政策,應該兌現,這是小三盤采民、養民最急最盼最怨的事,也是共產黨必須保護廣大村民生存權的大事,小三盤村民無山地,無海涂以何為生?十年維權討不回公道,官權應換位思考,是否愧對廣大百姓?
(五)被違法拘留關押冤判要平反賠償
《憲法》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十年維權被公權力收入黑監獄49人次,被雇兇毒打45人次。遵照黨章“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根據《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制措施。第(二)項: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要陪禮道歉,才能平民憤。
(六)維權村民被毆打的藥費要適當解決,并應道歉才能恢復黨群的血肉關系,才能區別于國民黨反動派。
(七)因炸山填海造成影響(撤離費)應一視同仁
大樸、小樸、大長坑因炸山撤離費已賠償,而小三盤砸山撤離費卻不賠。共產黨是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他們村砸山房子未損壞,而小三盤石頭質硬、用藥大、房子已震裂,卻惟有小三盤不賠,這是因小三盤打官司,明顯的打擊報復,引發多大的民憤!
(八)對騙取國家資金的國家干部不退賠不處理不公正
鄭祥歲原是鹽場職工編制,參加倪團養蟶,他是打官司的發起人之一。后因向權貴屈服,換取以工轉干,鄭與倪團養蟶已從倪團養蟶的賠償款領取17200元,后又因某些干部的縱容包庇下,又騙取72105元,我們已舉報,此應追回騙款和追究刑事責任和追究有關干部的瀆只責任,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
(九)對9月23日毆打南光亮事件應追求法律責任
2011年9月23日,南光亮要求出示看牛鞍工地的土地面積,這是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被方躍丕等官員毆打致肩鎖骨骨折,報案至今不處理,不能平民憤。
我們理由是:
1、原村長不是村民選舉,無權批村集體土地。
2、上報審批資料是謊言:其一,有森林和果樹,而謊報無林地;其二,安排131勞力不存在;其三,無經村民大會。
3、省府的意見書“待程序合法后辦理土地證”,意見書不等于土地證。
4、有的三包地采取強行推平。
5、面積不實,聽講村長同意90畝,而現在大大超過。
退一百步,村民提出訴求也不能動手打人,此何有理。
浙江溫州洞頭縣小三盤維權村民代表
南光亮、楊玉秀、呂愛鑾、林春連、
張愛月、張花菜、張孚端、葉宋和、
陳碎嚇、林日佳、鄭元宣等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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