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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34號改革意見涉嫌違法越權行政亟須糾正

夢彩君 · 2012-03-27 · 來源:中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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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夢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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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網 

  根據國務院〔2010〕3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該意見指出,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在新近發改委報給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應該是屬于“重大決策”,但卻沒有證據顯示該《工作意見》經過了國務院2010〕33號文規定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必經程序。 并且該工作意見明顯沒有經過相關國家法規部門的合法性審查。在發改委報給國務院的鐵路改革計劃部分中:擅自要求鐵路實施政企分離,并引進私人資本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但發改委的人忘記了,中國鐵路體制受到國家《鐵路法》的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三條規定了鐵路的體制是高度集中、統一指揮、政企合一,即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
 
    《 鐵路法》排除了私人染指國家鐵路的可能,《鐵路法》第四條規定了發展國家鐵路的主體必須是國家。
 
    《鐵路法》排除了國家鐵路市場化的可能,強調鐵路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鐵路法》第五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很明顯,鐵路要市場化,引進私人資本,必須要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重新修訂法律。發改委怎么能夠超越法律規定,做違法的事?
本人認為,發改委最新改革計劃 涉嫌違法行政, 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以下是洪禧在 2012-03-05 18:21:03 發表的評論:

    新36條精英瓜分國有資產的盛宴

    閱讀過鼓勵引導民間投資新36條后,才明白中國的精英政府已經完全腐化成為了為自己家族謀私利的蛀蟲。新36條通篇都是鼓勵民資合資合作,參股改制。什么是合資合作,合資合作就是利用國有企業的優質資源優質客戶市場挖社會主義墻角謀取個人私利。什么是參股改制,參股改制就是直接廉價瓜分國企資產。這些都是嚴重的違憲,民企如果對某行業看好為什么不自己組建公司自己去賺錢,新36條通篇都是靠寄生依附于國企實際上是通過這種寄生轉移國企利潤。

    以下是嚴重的違憲瓜分國企資產的條款

    1.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2.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3.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4.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

    5.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

    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7.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

    8.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絡。

    9.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


    【附件一】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國發〔201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奮斗目標。為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總體要求
 
    1.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從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變化,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綱要》實施6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國內外環境更為復雜,挑戰增多。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和艱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擴大,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深刻調整,部分地區和一些領域社會矛盾有所增加,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一些領域腐敗現象仍然易發多發,執法不公、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比較突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一定要正確看待我國經濟社會環境的新變化,準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新形勢,及時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切實增強建設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2.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大《綱要》實施力度,以建設法治政府為奮斗目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3.高度重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要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于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制度。擬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任職前要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員,還要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5.建立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完善各級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學法制度。要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法制講座等形式,組織學習憲法、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舉辦2期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舉辦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并把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
 
    6.突出政府立法重點。要按照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社會活力和競爭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維護公平正義、規范權力運行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與制度建設。重點加強有關完善經濟體制、改善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以及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立法。對社會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關,盡早出臺。
 
    7.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切實增強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按要求及時回復意見。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涉及重大意見分歧、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要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堅決克服政府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傾向。積極探索開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實施情況后評估工作。加強行政法規、規章解釋工作。
 
    8.加強對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堅持立“新法”與改“舊法”并重。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建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9.健全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各類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逐步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探索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0.強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嚴格執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的規定,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要重點加強對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影響其合法權益,搞地方或行業保護等內容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公布、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研究辦理。對違法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請有權機關依法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備案監督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四、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1.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加強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系統全面地掌握實際情況,深入分析決策對各方面的影響,認真權衡利弊得失。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完善重大決策聽證制度,擴大聽證范圍,規范聽證程序,聽證參加人要有廣泛的代表性,聽證意見要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決策要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
 
    12.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要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13.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五、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14.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實解決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危害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認真執行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和減少行政審批,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著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參與民事活動,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15.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執法權限,明確執法責任,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行執法流程網上管理,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完善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的機制,切實解決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問題。
 
    16.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各級行政機關都要強化程序意識,嚴格按程序執法。加強程序制度建設,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同樣情形同等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盡力避免或者減少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健全行政執法調查規則,規范取證活動。堅持文明執法,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并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加強執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要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17.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加大主動公開力度,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設支出、行政經費支出的預算和執行情況,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情況都要公開透明。政府信息公開要及時、準確、具體。對人民群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復,并做好相應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依法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對依法應當保密的,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18.推進辦事公開。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寬辦事公開領域。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都要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要規范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范、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19.創新政務公開方式。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好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網絡平臺,方便人民群眾通過互聯網辦事。要把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推行網上電子審批、“一個窗口對外”和“一站式”服務。規范和發展各級各類行政服務中心,對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要盡可能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七、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
 
    20.自覺接受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對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拓寬群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權利。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制度。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群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行政機關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21.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審計部門要著力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審計、重大投資項目審計、金融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加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公共資金的專項審計。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察,嚴肅追究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
 
    22.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直至行政首長的責任,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八、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23.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要把行政調解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建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調解范圍,規范調解程序。對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糾紛,以及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要主動進行調解。認真實施人民調解法,積極指導、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主體的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
 
    24.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序中。暢通復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對依法不屬于復議范圍的事項,要認真做好解釋、告知工作。加強對復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辦理復議案件要深入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解達不成協議的,要及時依法公正作出復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復議決定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復議審理工作,進行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健全行政復議機構,確保復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復議人員辦理。建立健全適應復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完善行政復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
 
    25.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完善行政應訴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依法積極應訴,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九、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
 
    26.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都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輿論宣傳,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并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27.強化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長要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將依法行政任務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政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
 
    28.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要加大對法制干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視提拔政治素質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新形勢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政府或者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29.營造學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普法活動,特別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切實增強公民依法維護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努力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貫徹落實本意見與深入貫徹《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緊密結合起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今后一個時期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規劃,明確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確定年度工作重點,扎扎實實地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務求法治政府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實現新突破。
 
    國務院
 
    二○一○年十月十日
 
   【 附件2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來源:全國人大法規庫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公布
 
    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鐵路,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
 
    國家鐵路是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鐵路。
 
    地方鐵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
 
    專用鐵路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專為本企業或者本單位內部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
 
    鐵路專用線是指由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與國家鐵路或者其他鐵路線路接軌的岔線。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鐵路工作,對國家鐵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指揮的運輸管理體制,對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幫助。
 
    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
 
    第四條 國家重點發展國家鐵路,大力扶持地方鐵路的發展。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改善經營管理,切實改進路風,提高運輸服務質量。
 
    第六條 公民有愛護鐵路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人破壞鐵路設施,擾亂鐵路運輸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 鐵路沿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鐵路運輸企業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車站、列車秩序良好,鐵路設施完好和鐵路建設順利進行。
 
    第八條 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程,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的技術管理辦法,參照國家鐵路的技術管理規程制定。
 
    第九條 國家鼓勵鐵路科學技術研究,提高鐵路科學技術水平。對在鐵路科學技術研究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鐵路運輸營業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旅客車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貨物運單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并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第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運輸服務工作,做到文明禮貌、熱情周到,保持車站和車廂內的清潔衛生,提供飲用開水,做好列車上的飲食供應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鐵路沿線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 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并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根據發展生產、搞活流通的原則,安排貨物運輸計劃。
 
    對搶險救災物資和國家規定需要優先運輸的其他物資,應予優先運輸。
 
    地方鐵路運輸的物資需要經由國家鐵路運輸的,其運輸計劃應當納入國家鐵路的運輸計劃。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包裹、行李運到目的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支付違約金。
 
    鐵路運輸企業逾期三十日仍未將貨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貨人或者旅客的,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有權按貨物、包裹、行李滅失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一)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申請辦理保價運輸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
 
    (二)未按保價運輸承運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賠償限額;如果損失是由于鐵路運輸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可以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或者旅客根據自愿,可以辦理保價運輸,也可以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還可以既不辦理保價運輸,也不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辦理保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保險。
 
    第十八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三)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
 
    第十九條 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報托運單,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填報的貨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數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申報與實際不符的,檢查費用由托運人承擔;申報與實際相符的,檢查費用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因檢查對貨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損壞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托運人因申報不實而少交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補交,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加收運費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托運貨物需要包裝的,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者行業包裝標準包裝;沒有國家包裝標準或者行業包裝標準的,應當妥善包裝,使貨物在運輸途中不因包裝原因而受損壞。
 
    鐵路運輸企業對承運的容易腐爛變質的貨物和活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貨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貨人或者旅客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領取,并支付托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和其他費用;逾期領取的,收貨人或者旅客應當按照規定交付保管費。
 
    第二十二條 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領取貨物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或者收貨人書面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拒絕領取的貨物,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作答復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保管等費用后尚有余款的,應當退還托運人,無法退還、自變賣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托運人又未領回的,上繳國庫。
 
    自鐵路運輸企業發出領取通知之日起滿九十日仍無人領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滿九十日仍無人領取的行李,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告,公告滿九十日仍無人領取的,可以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保管等費用后尚有余款的,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可以自變賣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上繳國庫。
 
    對危險物品和規定限制運輸的物品,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自行變賣。
 
    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縮短處理期限。
 
    第二十三條 因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責任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專用鐵路兼辦公共旅客、貨物運輸營業;提倡鐵路專用線與有關單位按照協議共用。
 
    專用鐵路兼辦公共旅客、貨物運輸營業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專用鐵路兼辦公共旅客、貨物運輸營業的,適用本法關于鐵路運輸企業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率和貨物、包裹、行李的運價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國家鐵路的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國家鐵路的特定運營線的運價率、特定貨物的運價率和臨時運營線的運價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商得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同意后規定。
 
    地方鐵路的旅客票價率、貨物運價率和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規定。
 
    兼辦公共旅客、貨物運輸營業的專用鐵路的旅客票價率、貨物運價率和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鐵路專用線共用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鐵路的旅客票價,貨物、包裹、行李的運價,旅客和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貨物運輸票證,禁止偽造和變造。
 
    禁止倒賣旅客車票和其他鐵路運輸票證。
 
    第二十八條 托運、承運貨物、包裹、行李,必須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與公路、航空或者水上運輸企業相互間實行國內旅客、貨物聯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沒有規定的,依照有關各方的協議辦理。
 
    第三十條 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參加國際聯運,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一條 鐵路軍事運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鐵路運輸合同爭議的,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不愿意調解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 鐵路建設
 
    第三十三條 鐵路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制定,并與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 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建設計劃必須符合全國鐵路發展規劃,并征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鐵路的線路、車站、樞紐以及其他有關設施的規劃,應當納入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鐵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遠期擴建、新建鐵路需要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
 
    第三十六條 鐵路建設用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鐵路建設,協助鐵路運輸企業做好鐵路建設征用土地工作和拆遷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 已經取得使用權的鐵路建設用地,應當依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侵占鐵路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占、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鐵路的標準軌距為1435毫米。新建國家鐵路必須采用標準軌距。
 
    窄軌鐵路的軌距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鐵路的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九條 鐵路建成后,必須依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經驗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運行。
 
    第四十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處,應當優先考慮設置立體交叉;未設立體交叉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建有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決定。
 
    拆除已經設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建有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條 修建跨越河流的鐵路橋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四章 鐵路安全與保護
 
    第四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施,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第四十四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保證鐵路牽引用電以及鐵路運營用電中重要負荷的電力供應。鐵路運營用電中重要負荷的供應范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商定。
 
    第四十五條 鐵路線路兩側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作為水土保持的重點進行整治。鐵路隧道頂上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治。鐵路地界以內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整治。
 
    第四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和鐵路橋梁、涵洞兩側一定距離內,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響鐵路路基穩定或者危害鐵路橋梁、涵洞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鐵路線路上架設電力、通訊線路,埋置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須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在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和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遷移或者修剪、砍伐。
 
    違反前三款的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標志和防護設施。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時,必須遵守有關通行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運輸危險品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鐵路公安人員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實施運輸安全檢查的鐵路職工應當佩戴執勤標志。
 
    危險品的品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條 對損毀、移動鐵路信號裝置及其他行車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禁止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或者擊打列車。對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或者擊打列車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
 
    第五十一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對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
 
    第五十二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二十米以內或者鐵路防護林地內放牧。對在鐵路線路兩側二十米以內或者鐵路防護林地內放牧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
 
    第五十三條 對聚眾攔截列車或者聚眾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條 對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機關處理;現場公安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條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鐵路公安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條 在車站和旅客列車內,發生法律規定需要檢疫的傳染病時,由鐵路衛生檢疫機構進行檢疫;根據鐵路衛生檢疫機構的請求,地方衛生檢疫機構應予協助。
 
    貨物運輸的檢疫,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發生鐵路交通事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辦理,并及時恢復正常行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鐵路線路開通和列車運行。
 
    第五十八條 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五十九條 國家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款罪的,處以罰金,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聚眾攔截列車不聽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聚眾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不聽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五條 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敲詐勒索旅客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倒賣旅客車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以倒賣旅客車票為常業的,倒賣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集團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倒賣旅客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旅客車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多收運費、票款或者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必須將多收的費用退還付款人,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將多收的費用據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鐵路職工利用職務之便走私、投機倒把的,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走私、投機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鐵路職工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的,濫用職權、利用辦理運輸業務之便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法所稱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 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 附件3】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發〔201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
 
    發展改革委
 
    2012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重要一年,改革仍處于攻堅克難的關鍵時期。在近年來各項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的基礎上,繼續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進一步深化改革,著力解決深層次矛盾,促進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就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圍繞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積極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在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進展,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的體制基礎。
 
    (二)總體要求。
 
    ——處理好深化改革與穩增長、控物價、調結構、惠民生、促和諧的關系,著力完善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機制。
 
    ——處理好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處理好加強頂層設計與尊重群眾首創精神的關系,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抓住時機盡快在一些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
 
    ——處理好改革創新和依法行政的關系,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有效運用法制手段規范改革程序、深化改革實踐、鞏固改革成果。
 
    ——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通過改革解決制約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體制性問題,把握好改革任務的輕重緩急和社會承受程度,統籌兼顧,穩中求進。
 
    二、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三)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健全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優化國有資本戰略布局。繼續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收益分享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用于社會公共支出的比重。(國資委、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要求,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穩步開展輸配分開試點,促進形成分布式能源發電無歧視、無障礙上網新機制,制定出臺農村電力體制改革指導意見。提出理順煤電關系的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擴大三網融合試點范圍。深化省以下郵政監管體制改革。(鐵道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交通運輸部、郵政局等負責)
 
    (五)抓緊完善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市政、金融、能源、電信、教育、醫療等領域,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行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完善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財稅金融政策,支持中小型企業上市融資,繼續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負責)
 
    三、加快財稅體制改革
 
    (六)完善分稅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對縣級政府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完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深化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及國債管理制度改革。(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七)穩步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和地區范圍。研究將部分大量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適時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全面深化資源稅改革,擴大從價計征范圍。推進環境保護稅相關立法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環境保護部、法制辦等負責)
 
    四、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八)強化國有控股大型金融機構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出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深入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的小型金融機構。深化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負責)
 
    (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修訂《貸款通則》,規范各類借貸行為,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推動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人民銀行、銀監會等負責)
 
    (十)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人民銀行、外匯局等負責)
 
    (十一)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健全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強化投資者回報和權益保護。建立債券市場監管協調機制,明確監管責任,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穩妥推進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和國債期貨市場建設。積極培育發展機構投資者,優化資本市場結構。(證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商務部負責)
 
    五、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體制改革
 
    (十二)穩妥推進電價改革,實施居民階梯電價改革方案,開展競價上網和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推進銷售電價分類改革,完善水電、核電及可再生能源發電定價機制。(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能源局負責)
 
    (十三)深化成品油價格市場化改革,擇機推出改革方案。深化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
 
    (十四)合理制定和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合理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積極推動水權制度改革和水權交易市場建設。(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負責)
 
    (十五)推進環保體制改革,開展碳排放和排污權交易試點。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負責)
 
    六、深化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十六)抓緊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完善工資制度,健全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制度,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方案。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制度。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等負責)
 
    (十七)加快研究城鎮企業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積極穩妥推進社保基金投資運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證監會等負責)
 
    七、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十八)繼續推動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積極推進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研究出臺鼓勵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開展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建設試點,促進文化產品和要素合理流動。(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等負責)
 
    (十九)深化一般時政類報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國家水準的文藝院團等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務投入保障機制,出臺鼓勵各類文化企業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十)深化文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理順政府和文化企事業單位關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結合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中央編辦、財政部等負責)
 
    八、深化教育科技醫藥衛生等社會體制改革
 
    (二十一)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進學校民主管理。推動公共教育資源重點向中西部、農村、邊遠、民族地區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促進教育公平。完善學前教育體制機制,加強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機制,加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薄弱學校的力度,逐步取消義務教育階段重點校、重點班。大力發展面向市場需求的職業教育,加強基礎制度和能力建設。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有序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推動高等教育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二十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完善科技資源優化配置和科技評價獎勵機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資體系。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研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產業共性技術平臺建設體制改革。(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二十三)加快健全全民基本醫保體系,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深入推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和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加快形成對外開放的多元辦醫格局。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以全科醫生為重點,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
 
    (二十四)研究制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制定出臺行業協會改革試點指導意見,開展其他社會組織改革試點。研究推進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負責)
 
    九、推進行政體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投資、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領域為重點,清理、減少和規范現有審批事項,建立健全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審核論證機制,開展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試點。深入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積極推行行政問責制,探索建立績效考評結果問責機制,強化對違規決策的責任追究力度。全面推進地方財政預算、決算公開。(監察部、財政部負責)
 
    (二十六)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全面完成事業單位清理規范。組織實施中央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指導地方開展事業單位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試點,積極探索管辦分開的有效實現形式。深化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負責)
 
    (二十七)深入推進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提出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適時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國管局、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等負責)
 
    (二十八)深入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改革試點,擴大縣級政府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穩步開展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等負責)
 
    十、完善統籌城鄉發展體制機制
 
    (二十九)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穩步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研究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加快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法制辦、財政部等負責)
 
    (三十)深化農業科研院所改革,完善農業科研立項和評價機制,推進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加快分離農場辦社會職能。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國有林場體制改革,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研究提出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推進水利工程管養分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農業部、科技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林業局、水利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等負責)
 
    (三十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穩步推進,把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公安部牽頭)
 
    十一、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
 
    (三十二)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外資重點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術等產業,投向中西部地區。完善支持服務貿易發展的財稅金融等政策。研究完善境外投資規劃、協調、服務和管理機制,健全風險防控體系,穩步實施“走出去”戰略。(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外交部等負責)
 
    (三十三)穩定對外貿易政策,促進貿易平衡發展,繼續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發展,優化口岸布局。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等負責)
 
    十二、積極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
 
    (三十四)上海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深圳經濟特區等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深入推進開發開放、統籌城鄉發展、“兩型”社會建設、新型工業化、資源型經濟轉型等改革試驗。認真總結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適時向全國推廣。支持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改革試點。(發展改革委牽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切實把推進2012年重點改革工作與全面實施“十二五”規劃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各項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對國務院已確定的其他改革任務,要按照有關部署穩步推進。牽頭單位對任務實施負總責,各參與單位要積極配合,加強協作。屬于具體改革措施的,要認真組織實施、積極穩妥推進;屬于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要抓緊拿出方案,盡快協調落實;屬于原則要求的,要深入調查研究,提出推進工作的思路和步驟。對所有分工事項,都要提出時間進度和階段性目標。發展改革委要進一步完善統籌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重點改革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將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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