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最牛歷史老師”在美國會怎么樣?
小 路
網絡神游,深度潛水。記得除了啟功和任繼愈兩位老先生仙逝的時候跟過帖子,表示悼念以外,還從來沒有興致議論過什么。這幾天網上兩條新聞吸引了我的眼球,引起我的一些思考,有些話不吐不快。
一則是有位中國留學生在美國與老師發生口角,因“放出狠話”,而被控以“恐怖分子”。一則是北京有位年輕的歷史老師詆毀時下中國的執政黨,詆毀國家領袖,并公然提出“中國侵略了西藏”等等。前者的結果,是在崇尚言論自由的國家因一句話“收監”。后者正在國內火爆網絡,被捧為“最牛歷史老師”,看來頗有一些人賞識。
兩個國度、兩件事、兩個人、兩種不同的結果,究竟是誰、在哪兒、是否因言獲罪?似乎都一目了然。然而卻使我這個從來都是依法量事、不摻乎社會熱點的人,忍不住想問:假如中國“最牛歷史老師”在美國如此這般言論,該會怎樣?
因本人學的是法律,現在也還在中國從事法律工作。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本人在美國五大湖地區的一個名校再修法律兩年,還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議議這件事為好。
我始終認為,必須堅決捍衛言論自由,現代社會、現代文明,一個本質的表象,就是人人都享有自由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惟其如此,一個社會才能健康發展,這個國家的國民才能和諧共生。
但放眼環球,任何一個國家的言論自由都不包括恐怖、謠言、色情等足以引起受眾反感、造成社會恐懼的言論。
比如有人搭乘民航客機,聲稱自己攜有炸彈,即使子虛烏有,也要依照民航法處理。有人散布地震、疾病等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的謠言,依照治安法規處理。有人散布詆毀他人的謠言,損害別人的名聲,依照民法處理。上面所列,近期都有判例。不久前就有某位大嘴因詆毀演藝界老前輩謝晉吃了官司。這個顯然是咎由自取,不能算做“因言獲罪”。在德國,如果有人公然為希特勒唱贊歌,就面臨法律制裁。在美國,如果有人揚言殺總統、殺名人、炸大樓,即使沒有實施或者壓根就沒想過實施,純屬一時痛快,聯邦調查局也要展開刑事調查,根據不同的后果予以處置。文中開頭提到的留學生當屬此例。我非常同情這位學生,但以我對這個國家法律的了解,恐怕兇多吉少,至少非常麻煩。沒有辦法,法律使然。如果回家,完全可以從頭再來。只能祝愿他有個好的結局。
由此可見,法律保護“言論自由”,法律也制裁“言論任意自由”。通俗的說,說大話也要上“稅”。法律是可以管“大嘴巴”的。當然,這與抽大嘴巴有明顯區別。事實上,我日常接觸的朋友當中,在許多事情上持互相對立觀點的很多,但這并不影響我們的日常交往,我根本沒去想改變他人的想法。關鍵的問題是在什么范圍,造成的社會效果。就是說要有一個底線。法律是什么?是公民言行的最高規范。因此,人們在生活中享有言論自由,但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你可以享受自己“胡噴”的快感,但你的言論使他人產生不安,觸犯了法律,就應該有受法律制裁的思想準備。比如說文中開頭提到的歷史老師,還有在網絡上留言要殺光“毛左”,殺光毛氏所有后裔的人。很顯然,“殺光”的說法是囈語,屬于享受“自慰”而帶來的快感。什么原因流露出這般仇恨不是本文探討的話題,但既然你的言論借助網絡這個平臺成為公眾知曉的話語,發泄私憤,辱罵他人(且不說侮辱的是國家領袖),分裂國家,以“殺光”等恐怖言論威脅他人,制造仇恨,挑戰良知,挑戰法律,不負法律責任就不行。具體到那位歷史老師和揚言“殺光”的人,明顯觸犯了中國現行的法律。因此,決不是“抽大嘴巴”或讓言者“道歉”就可以了結的。我期待著法律給公眾一個交代。
講清楚這點,我在國外的同行們恐怕就不好指責中國還在限制言論自由,或者說中國還在制造“因言獲罪”吧。我一直認為,凡事少論“左、右”,少上升到意識形態的角度,多點理性,多一些法律的思維,多從事件本身來論事、處事會比較客觀。當然,做到這點,對于有著幾千年歷史和恩怨的國家來講,不太容易。我的國外朋友更會云里霧里看不明白,遑論理解了。
再說說與法律無關的感想:那位歷史老師,我在派出所工作的時候見過類似的。有從都市胡同里出來的小混混,口若懸河、侃侃而談,天上的事知道一半,地上沒有不知道的事。對這種玩意,不用動手,只要盯著他看幾分鐘,他頓時語塞,呈呆若木雞狀,繼而撒開鴨子跑。只是我不太明白,怎么到了今天,這種騙小女孩的玩意會成為最牛歷史老師?恐怕有人唯恐天下不亂吧!
還是鄧小平老人家那句話:最大的失誤在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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