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奇聞與司法程序公正的聯系
近一段時間以來,楊佳殺人案的離奇情節傳說,在網上流傳很廣,我也不斷接到熱心網友發來的郵件。之所以大家爭相傳聞,竊以為,一是同情弱者,憎恨強權;二是在審理楊佳案中,司法程序確實有失公允。關于此案審理程序問題,我發在《烏有之鄉網》上《楊佳案與司馬南之心》【1】一文,就案件的管轄權等相關問題,也作過說明?! ?/p>
在學術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才可能保證案件實體審理的正確,已成定論。在司法實踐中,也基本認同。很多省、部級高官的貪污、受賄案件,不在案發地審理,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在異省審理;很多縣處級、廳局級官員的貪污、受賄案件,都是采用指定管轄的慣例,在異地審理。這樣,既能減少說情之風,也能避免因工作關系得罪的人的報復。目的是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要義是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如此類案件,得以指定異地管轄,除了上述因素外,當然還基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比如,案件在一定區域內影響大小、在何處審理更適宜、有無因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回避因素等。
我和很多的網友一樣,雖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往往基于法、理相通的樸素認識,也感覺到,既然腐敗官僚的貪污、受賄案都是異地審理,而楊佳故意殺人案,一是在全國范圍內有影響的重大案件;二是被害人(也屬于案件的當事人)與此案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審判人員,是同事、戰友、階級兄弟,特別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偵查人員(已參與案件偵辦的和未參與案件偵辦的),都是應該在主動回避之列的。也就是說,該案從偵查階段開始,因具有主動回避的因素,上海的公安、司法機關就不能管轄;三、楊佳的居住地在北京市,這里的人民法院審判此案更適宜。那么,楊佳故意殺人案,為何就不能指定異地人民法院管轄呢?如果確證楊佳犯罪成立,放在其他省(市)人民法院審判,一樣判處其死刑,在上海市審判此案,也不可能槍斃楊佳兩次的。因此,我認為,放著清白不做,非要往自己身上抹屎,這就是楊佳案件奇聞產生、傳播的根源?! ?/p>
除這種形式上的楊佳案件奇聞產生、傳播的根源外,實質上有沒有給人制造奇聞的空隙呢?我們不妨來尋找一下。原載 2008-11-13 《法天下. 法官良心》【2】一文,有這樣的內容:一 9月8日:上海老公安冒死首暴(曝)“楊佳弒警”案驚天秘密——1警察接連刀捅8名同事后自殺,分局領導正在為此事焦頭爛額之時,碰到讓他們已經頭痛不已的楊佳。于是靈機一動,把楊佳抓了起來,給他安上“ 弒警”的罪名,這樣可以一石兩鳥:既掩蓋了閘北公安分局的黑幕,又除掉讓他們頭疼的楊佳!這位網友并以如下的質疑理理,說明他為什相信那位上海老公安的曝料:
1、許多人都懷疑,一個單薄的未受過特殊訓練的楊佳,怎么可能連捅 10 名受過專門訓練的警察和保安?
2、既然楊佳殺害的人民警察,對他進行公審不但可以弘揚正義,還可以對其他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為什么對楊佳的審判是偷偷摸摸進行的,而且,楊佳始終未發一言!
二 10月20日:再暴驚天秘密。對所謂的秘密,這個網友以質疑的方式,說出了如下問題:
1) 楊佳被抓時,身上穿的白襯衫居然沒有一點血跡?請問世界上有誰能做到用短刀連殺10人,身上卻滴血不沾(辯護律師指出,只有5個被害人的血型)?
2) 楊佳在二審時為什么對“殺人”的事說不記得了?而對警察的死則認為他們死有余辜!
并又強調了如下事實:
1) 楊佳在二審時已經被注射了特殊藥物,之前很多人說推遲一審是因為奧運,這當然是一個原因,最主要的原因上海公安在楊佳身上用的藥物還沒有見效,這同時解釋了為什么,一審是秘密進行的,二審卻部分公開?! ?/p>
2) 楊佳的母親已經被公安關進了瘋人院,現在上海公安的人已經能高枕無憂了,因為,“楊佳弒警”案的倆個知情人,一個將死,一個已瘋!
三 11月11日:三暴驚天秘密。這位網友再次寫到:在證實楊佳母親被公安部門關進了瘋人院的消息后......下面是從老人那里得來的消息:
1、現在楊佳不是殺人兇手的事實已經被“上面”知道,上海經辦此案的有關人員都惶惶不安,因為都不知道誰會被當著替罪羊推出來!例如大家所痛恨的謝有明、翟建兩位律師,現在已經惡魔纏身:無論同事,朋友,還是剛認識的陌生人都當面罵他們不是人,現在還面臨著被出賣的可能! 據說(請注意老人一再強調未經證實)謝有明已經精神崩潰!
2、所有7.1殺人案的受傷人員。死亡家屬分別得到18萬到258萬不等的撫恤金(封口費)。
3、二審放的所謂錄像,基本都是偽造的(老人特別強調:這其實不是秘密)
以上這些說法,有多少可信度呢?我查看了劉曉原律師的《楊佳故意殺人案死刑復核階段法律意見書》【3】,其中提到的疑點,從“對證據合理懷疑”原則上說,合理懷疑的邏輯正確,理由充分,與所謂的驚天秘密,有相互印證的地方。而從時間上看,這位網友的帖子的時間,在《楊佳故意殺人案死刑復核階段法律意見書》之前,最起碼兩者沒有藍本關系。因此,所謂的驚天秘密,是不可以不重視的。請看劉曉原律師對楊佳故意殺人案證據的質疑:
1、楊佳持刀殺死殺傷十人,刀柄上應留有他的指紋。按照正常的辦案程序,應對兇器上的指紋進行檢驗。在一、二審庭審中,都沒有看到這方面的證據。
2、七秒鐘能不能刺殺四人,在一樓刺殺刺傷五人,沿消防樓梯跑步往上沖,在九至十一樓再刺殺刺傷三人,最后跑步上到二十一樓。作案時間僅有五分鐘,這有沒有可能性?
3、楊佳殺死殺傷十人,在被害人身上刺殺了幾十刀,為何他的身上只沾了五個被害人的點滴血跡?為何警方不對兇器做指紋檢驗?
4、二審庭審播放的閘北公安分局大門監控錄像,無法看清從大門邊闖入者就是楊佳?! ?/p>
庭審質證的監控錄像,不能證明戴面具者就是楊佳。
值班室的監控錄像,不能辨別作案者面貌。
公安分局大門處的監控錄像,看不清戴面具者的臉部。
二審庭審時播放的監控錄像,大廳里的那段錄像只是晃了一會,無法辨別作案兇手是何人。
5、(1)在一樓砍顧建明頭部一刀,刺方福新一刀深及胸腔,刺倪景榮兩刀深及氣管腔。刺張義階三刀,有一刀深及胸腔。刺張建平七刀,三刀深及胸腔。(2)然后沿消防樓梯往上沖,到九樓遇徐維亞,在他身上刺了十刀,有兩刀深入胸腹。(3)在九至十樓,遇王凌云,在他身上砍兩刀。(4)在十一樓,遇李珂,在他身上砍八刀,三刀深及胸腔。(5)上到二十一樓,遇吳鈺華,砍其一刀?! ?/p>
6、楊佳殺死殺傷十人,身上只有五個被害人的血,對此疑點法院沒有查明。一審判決書所確認的第15號證據,即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滬公刑技物字(2008)0091號《檢驗報告》的結論。 據《檢驗報告》記載,楊佳身上留有被害人血跡的地方是:
第一處,汗衫左肩上,這是被害人張義階的血跡;
第二處,左腳鞋子鞋尖處,這是被害人倪景榮血跡;
第三處,褲子前右褲下緣、右腳鞋子鞋尖處,右腳鞋子外側鞋幫處,這是被害人李偉的血跡;
第四處, 3M 面罩上的血跡,有3點是被害人的,即血跡1是方福新的,血跡4是李珂的,血跡5是徐維亞的。
7、王靜梅是本案的關鍵證人,她的神秘失蹤與本案有密切關系。如她已經患有精神病,應考慮母子之間精神病遺傳問題。如她是被某個司法機關所控制,不允許她作為本案證人,則程序嚴重違法,......
簡略歸納律師的意見,除指出從偵查到審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外,其它問題還有:一是,這起案件的作案人究竟是誰?因為案件的證據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所以不能認定楊佳就是真正的兇手。也確實,律師指出的證據缺陷問題,要么是上海公安機關辦案水平特別的差,要么另有隱情,二者必具其一;二是,楊佳的母親王靜梅的下落,長久不明,是得不到合理解釋的。通常的情況下,相依為命的母子,在兒子最需要母親幫助的時候(比如給楊佳聘請律師的問題,就引起了麻煩),于情于理,楊佳的母親都應該出現的。但是,從一審到二審,再到死刑復核程序,王靜梅一直未有露面,一方面極不符合常理,另一方面,發生各種各樣的猜測,也是不可避免的。常言道,心中無玄事,不怕半夜鬼敲門。如果楊佳殺人的證據是充分確鑿的,誰為其聘請律師、哪個律師出庭為其辯護、任何人參見旁聽、在何處審理此案,都只有一個結果——楊佳確實是殺人犯!反之呢?紙里是保不住火的,總有一天會水落石現的。
附:【1】《楊佳案與司馬南之心》作者:觀焱 文章發于:烏有之鄉 點擊數: 2664 更新時間: 2008-7-24 熱 薦 。該文因眾所周知的原因,目前烏有之鄉已查不到,我的QQ空間有?! ?/p>
【2】楊佳案的神秘傳言整理發布: 2008-11-13 20:54 | 作者: webmaster
【3】http://www.xici.net/b320905/d79881237.htm
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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