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帶教學生給我發了個鏈接,題目是“有關楊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文章的作者是劉錫偉教授,如果沒有記錯劉錫偉教授應該也有75歲高齡了吧。但是業內都知道劉錫偉教授在國內外權威刊物上幾乎沒有發表什么論文和研究成果,當然我不想對劉錫偉教授之名做什么深究,作為晚輩稱劉錫偉教授為一聲“劉老”總不為過。看了劉老的文章,才想起前些日子上海確實有這么一個“楊佳案”,當時也看到一些報紙對此有些爭議,但并未在意此事,未曾想這案子倒引起了劉老的注意。于是網上搜索了一下,看到也有幾個律師對楊佳的精神病鑒定持有疑義,可也沒有看見大陸精神衛生學界的專家們有所言論。看了劉老的“十個觀點”本人略有感觸,在業內也摸爬滾打了20年,也算略有小成,就談談本人看法吧。
一、關于劉老
知道劉老還是在兩年前,2006年秋在青海西寧召開的西北地區司法精神病學術會議上劉老提出了“返祖獸性化癥狀群”,并將其稱之為“理論”,聽與會的一個師兄說該“理論”有以下特點,即該癥狀群應當屬于“精神病”范疇,換有該精神疾病者有如下特點:殘酷殺人、剩余殺人、濫殺無辜、妒忌妄想、被害妄想,換言之就是“殺人狂癥”(這是業界戲語)。會上劉老還稱馬加爵就是這種病例,一時對劉老的觀點“耳目一新”,本想等劉老論文發表后再仔細拜讀一番,可至今未曾看到,后2007年春聽說劉老用其“返祖獸性化癥狀群”理論為“邱興華案”奔走呼吁未果。后來才知道,劉老不是國家衛生部的注冊醫生,因此什么廣西司法精神鑒定小組組長,廣西龍泉山醫院精神科主任,江蘇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也就無從說起了。業內一個通行的說法是上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劉老在廣西從事“精神衛生”方面的工作,本世紀移居美國,至于劉老是哪里的教授、因怎樣的研究成果成為教授至今沒有確切說法。“返祖獸性化癥狀群”也是他成為教授后的“理論成果”。
二、關于理論
劉老的“返祖獸性化癥狀群”理論是2年前在國內一個地區級司法精神病學術會議上提出的,從學術角度講有一定的價值,至少能夠用來解釋一定的現象。但其影響力有限,現實的科學價值沒有得到認可,在學界業內也沒有得到應用,也沒有在國內外權威刊物上發表類似觀點,用這樣的“理論”應用到實踐中去來判定某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缺乏科學態度的。還是“邱興華案”,2007年春劉老為了此案接受多家媒體采訪,用“返祖獸性化癥狀群”理論認定邱興華是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這有“利用自己話語權制造輿論”之嫌。事實上,當時此案在業內也引起的廣泛關注,但是關注的焦點是“邱興華是否應當進行司法精神鑒定”而不是“邱興華是不是精神疾病患者”,當時對此案提出疑義的還有恩師劉協和以及其他學界業內知名人士,而就劉老此舉而言似乎在推銷自己的理論,本人認為很不恰當。
三、關于精神病范疇
本人不再累述對精神疾病的定義,網上一查便知。本人想要說明的是,精神衛生學上的精神病定義和刑法規定的精神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常見的“強迫癥”,“偏執”,“抑郁癥”,“狂躁癥”等都是屬于精神衛生學上的范疇。事實上,現代社會中每個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精神疾病,比如“認死理”、“睡覺前必須檢查門窗”、“潔癖”都是精神病的表現,只是程度不同罷了。但是,司法精神鑒定中的精神病范疇要嚴格的多了,在做司法精神鑒定過程中重點內容無外乎三要件:第一被鑒定人有精神病,第二被鑒定人在犯罪時精神病處于發作期,三是被鑒定人的犯罪結果和精神病發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只有上述三點都符合才能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再回頭審視一下劉老的《有關楊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一文,本人僅就文中幾個作為“楊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關鍵點做說明:
1、“又傳出去年5月楊佳已有心理障礙,只是家境貧困無錢醫治作罷”:想說明楊有病史,但沒有病歷佐證,道聽途說成分大,做鑒定依據不成立,“又傳出”三字“恰如其分”;
2、“楊母的叔父在60年代得過精神病等母系遺傳史”:此說法除了網絡未見任何佐證,如果確有家族病史應當在一審鑒定中體現;
3、“儀表裝束的怪異……恰恰是一個精神病人的打扮”:這個在業內學界沒有此定論,劉老主觀了;
其他如“楊佳殺人理由是阻攔他找吳”、“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楊佳的意料之外”、“楊佳在庭審中不發言”這些無論從整體還是單個細節而言都不能成為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這些所謂的細節都不能對上述三要件做任何肯定的回答。在此,本人不想對劉老的業務水準做任何評價,但是至少也要有被鑒定人或者家族的病歷和病史記錄,以及被鑒定人的行為符合已知精神病類別中某項的癥狀表現。目前,恐怕再知名再有經驗的精神衛生專家也無法就如此單薄的資料判定楊佳是精神病患者,更何況身在國外的劉老。
四、關于科學態度
通觀劉老《有關楊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一文,認為此文章過于口語化,當然本人無意對劉老撰寫此文“獻給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的舉動是否過于草率做任何評論。僅從專業角度講,該文中除了劉老認為可以作為的“楊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的細節外,超過一半幾乎都是和專業無關的內容。如“楊佳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按照現代無罪推理法學理念,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又要搜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法官未按正常程序,詢問被告是否要求上訴”等字眼,一篇闡述楊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的文章,出現了這些法律專業的詞匯,不知道劉老到底想說什么。當然,文章還出現如“符合筆者總結精神病人殺人十大特性中的獨創性”,“這就是筆者總結的精神病人殺人十大特性中的破綻性”,“他正出現著返祖獸性化狀態,亦即維金斯基位相移行遲滯狀態”等劉老的“研究成果”。一篇從題目來看的應當專業論述某人是否具有精神病的文章,卻打下了深深的政治烙印,出現大量非本專業詞匯,又不失時機的標榜自己的“理論”,如此種種,不得不讓人懷疑劉老撰寫此文的科學態度。
本人認為,凡司法鑒定從業者其工作都關乎他人利益、生死,較之其他行業應當更有審慎的科學態度,尤其不應以自己的話語權制造輿論,以專家的身份混淆視聽,不要處處“綁架政治”動不動就上書中央。要講就講專業的有說服力的東西,不要刻意推銷自己的研究成果,再好的理論也要應用于實踐。
上述乃本人一些拙見,從業20年來本人在業內也有一些虛名,不想成為“以自己的話語權制造輿論”的又一例子,也不想借此案、借劉老成名,更不想引起什么學界爭論。故本人不署名與此,只想借此文告誡后來者“精神衛生學”是一門枯燥的學科,需要踏踏實實的學術精神,不要奢望通過發明一個理論就能成為中國的“弗洛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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