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議會 卡·馬克思
1854年3月10日星期五于倫敦
大不列顛是資本專橫和勞動被奴役達到了頂點的國家。在任何一個國家中,對于擁有整批產業軍的百萬富翁和勉強度日的雇傭奴隸之間的中間階層,都沒有消滅得這樣徹底。這里已經沒有歐洲大陸各國那樣的幾乎在同等程度上依靠自己的財產和自己的勞動的人數眾多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階級。在大不列顛,財產同勞動已經完全分離。因此在任何一個國家中,組成現代社會的兩個階級之間的戰爭都沒有這樣巨大的規模,沒有這樣清晰可見的輪廓。
正因為這樣,大不列顛的工人階級最先準備好并且最先負有使命來領導最終必然使勞動得到徹底解放的偉大運動。它所以如此,是因為它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地位,數量上的極大優勢,過去的艱苦斗爭的經驗和現在的精神力量。
倫敦的每日報刊對工人議會的活動實行“沉默政策”。它們希望以大規模的《conspiration de silence》〔“緘默陰謀”〕來扼殺它。幾個月來,它們發表的許許多多關于這種議會是否有可能召集的文章已經使公眾膩煩了,而現在卻有意只字不提工人議會已經出世,并且已經開始工作的事實。這種以為只要假裝看不見危險就能逃避危險的鴕鳥的才略在我們的時代是不中用的。以后報刊將被迫談論工人議會,而且不管它們裝作怎樣漠不關心,未來的歷史學家將這樣來寫:1854年英國有兩個議會——倫敦議會和曼徹斯特議會,即富人的議會和窮人的議會,——但是真正的人只出席了工人的議會而沒有出席老板們的議會。
下面是制定工人議會行動綱領的委員會所提出的報告:
“委員會認為,工人議會的任務是:
——促使這個時期舉行的罷工和同盟歇業在有利于工人的條件下勝利結束,采取今后可以避免罷工和同盟歇業的措施;
——保證工人在工作期間的合理待遇;
——幫助婦女和兒童擺脫工廠制度的壓迫;
——籌備工人教育資金,禁止克扣工資和暗降工資。
其次,委員會認為議會的任務是,為保證勞動者合理地分得自己勞動所創造的利潤而斗爭,首先是為創造出使他們能夠成為自己勞動的支配者以便完全擺脫雇傭奴隸制的條件而斗爭,委員會深信,籌備必要的活動資金是這方面的有決定意義的步驟,因此提出以下各項請你們審查:
1.募集作為建立全國工人基金的資金;
2.保管所募集的基金的措施;
3.基金的使用和工人權利的保障;
4.群眾運動的組織。
一、建立全國工人基金
(1)根據工資的水平,每周從工資中扣除如下的數目:
每周4先令以下——1/2辨士
每周8先令以下——3/4辨士
每周12先令以下——1辨士
每周15先令以下——1+(1/2)辨士
每周20先令以下——2辨士
每周30先令以下——3辨士
每周40先令以下——4辨士
(1)參加群眾運動的各工人組織的負責人員將募集的資金送交運動理事會。
二、基金的保管
(1)各地方組織的負責人員把他們為群眾運動募集的錢每星期向運動理事會送交一次,詳細辦法將在下面說明。被指定接收資金的負責人員應立即把收款收據交給募集人。
(2)理事會理事應把全部所收到的為群眾運動募集的錢以理事會理事的集體名義存入銀行(留于手頭的不得超過50英鎊);從銀行提取全部存款或部分存款,必須交驗載有經理事會法定多數理事簽字的有關決議的理事會記錄。
(3)按此手續提取的活期存款(如果超過5英鎊)應該是銀行券,銀行券的號碼記在便于審查的本子上,并在報上公布;取出的銀行券應分成幾份,委托理事會理事分別保管;提取大筆款項時,應分成相等的幾份由每個理事保管。
(4)按這種方式保管錢款的每個理事應出一張從銀行領得相應一份錢數的字據,事先款項必須根據理事會理事的人數分成相等的份數;在根據決議需要用錢時,如果他拒絕交出他所保管的那部分銀行券,便可立即根據他所立的字據對他進行追究,只有在他歸還了那部分銀行券后,字據才可作廢;這種字據應存放在保險柜或保險箱中,保險箱應交給非有關人員(非理事會理事)負責保管,只有當理事會全體理事在場時,保管人員才允許取出字據。
(5)為了支付或購置而從銀行領出的款項,只有在理事會全體理事在場時,理事會才能支付。
三、基金的使用
(1)募集的資金的用途如下:資助所有舉行罷工的城市和地方,清償過去和現在罷工和同盟歇業期間積累的一切債務。對各城市的援助按現有失業人數的比例等量分配。這里也根據海船上當糧食快完的時候所實行的各取相等的一份的原則,不管工資水平的高低,對每個人的資助應當相等。雖然對于現在罷工和同盟歇業的參加者將一律給以資助,但是在將來將僅僅援助那些承認和支持群眾運動的組織。
(2)必須建立調整勞動價格的部門,為此每月必須公布關于凡有工人參加群眾運動的一切生產部門所用的原料價格、勞動價格、成品出售價格和其他生產費用的賬目。理事會根據這些資料公布關于企業主利潤的資料,而且必須把所有能夠從企業主那里得到的關于同生產有關的任何特別費用或補充費用的資料包括在內。勞動價格應該在這個基礎上進行調整,并且相應地規定工資率。在農業部門也應該采取類似的辦法。
(3)工人除了具有分享企業主的利潤的不可爭辯的權利之外,還具有另一種更加不可爭辯的權利,即成為自己勞動的支配者的權利。為了這一點,而且為了更有效地調整工資,除了剝奪企業主因為有了剩余勞動力而得到的權力之外,群眾運動的資金應該用于購置土地。土地以非理事會理事的個人的名義購置,并根據土質,根據個人租用或大合作社企業使用等不同用途分成大小不同的農場。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屬于群眾運動,不得轉讓。土地將按照公平合理的價格短期出租,在租借合同中有專門的條文規定,無力支付租金者立即剝奪租借權。根據合同的另一條規定,租借者必須將租金付給交接書(關于交接書下面將有說明)所規定的受托人。出面購置土地的人必須在交接書上簽字,交接書規定租借人不向出面購置土地的人繳納租金,而繳給當時群眾運動理事會的理事。理事會理事應立寫字據,保證在離職時如果不向理事會的繼任人簽具所收租金數目的交接書,每人應向兩位被指定的不是購置土地的人員繳5000英鎊的罰款;繼任人應受同樣的字據的約束。
(4)為了更好地保障工人成為自己勞動的支配者的權利,為了避免勞動市場勞動力過剩,委員會還建議你們投資開設作為群眾運動財產的合作社工廠、作坊、貨棧。在這些企業工作的人員,除了得到按照工資率規定的工資(這一點上面已經談到)以外,還可得到企業出售產品的純利潤的一半;另一半利潤應列為群眾運動的收入。由工人選舉的每個合作社企業的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理事會的批準。每個企業的管理人員對采購和銷售進行調整,每月向理事會提出關于采購、銷售、支付、虧損或贏利的報告。當對于工人同管理人員之間的分歧提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訴時,工人有權撤換管理人員,選舉新的管理人員,但是需經總票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大多數通過。管理人員必須把每個合作社企業純利潤的一半送交群眾運動理事會。對于群眾運動將來為合作社企業購置的財產,應該像對待地產一樣,采取妥善保管的措施。”
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委員會的報告到第二部分為止已在工人議會星期三的會議上通過。參加制訂這個群眾運動行動綱領的委員會的有厄內斯特·瓊斯、詹姆斯·芬倫、詹姆斯·威廉斯、阿伯拉罕·羅賓遜和詹姆斯·布萊。
卡·馬克思寫于1854年3月10日
載于1854年3月29日“紐約每日論壇報”第4039號
署名:卡爾·馬克思
原文是英文
俄文譯自“紐約每日論壇報”
來源:《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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