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權域呼吁:請讀我們的提案全文
今年(2007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的社科界委員住在北京東郊的華潤飯店,離市中心很遠。
3月4日、5日會間休息時,一些記者來華潤飯店采訪,問我今年準備提什么提案。我說,準備提兩個提案。第一個提案是: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借鑒奧地利等國的做法,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
記者們要看我的提案全文。我說,我這人有個習慣,發表重要文章或提出重要提案之前,要送請一些學者專家修改,提出意見。會前我曾把這個提案送請清華、北大、人大的法學教授推敲過。現在,這個提案正在社科界幾位委員中傳閱,征求意見,所以還不能給你們。我向記者們介紹了我這提案的大意,背誦了提案中那幾句關鍵的話。
3月6日,社科界有六位委員傳閱了這個提案(另有幾份參考材料),并簽名參加“聯署”。他們只作了兩處小修改:一是把“犧牲了幾千萬生命”改為“犧牲了幾千萬人的生命”;二是把日本軍隊侵華的時間“從1931年以來”,改為“1931年9•18事變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間”。當天夜里,我就把我們七名政協委員的提案報送給全國政協秘書處了。
3月7日,來華潤飯店采訪的一些記者告訴我,我前幾天的談話已被香港的報紙和電視臺報道,在互聯網上引起熱烈議論。《中國青年報》已在3月6日發表文章對我進行抨擊。
看到《中國青年報》的反應如此之快,如此強烈,我甚為高興。這說明,我們的提案擊中了某些人的要害,戳到了某些人的痛處,他們想阻止我們把提案上交,想阻止全國人大常委會采納我們提出的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的建議。
我關心的是,香港記者是否準確地報道了我的話。從來訪記者提供的材料看,香港記者的報道確實漏報了幾個關鍵詞句,如“歪曲歷史事實”、“侵略罪行”。原因可能是我說的四川話使他們沒聽清楚。
我把已經上送的提案的復印件送給了來訪的記者(主要是內地記者),希望他們報道全文。
3月15日,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閉幕。我回到家里,查閱這段時間的報紙文章和網上議論,都沒有看到我們那個提案的全文。估計是記者們忙于自己的工作,忽略了這件事。
現將我們七名政協委員的聯合提案的全文公開發表出來,供網友們議論。
應不應該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如何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其中應有哪些條文?這是關系我們國家和中華民族的前途、命運的大事,是全國各族人民關心的大事,應由全國各族人民來認真討論。
2007年3月17日
喻權域等七名全國政協委員的提案: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
第一提案人:
喻權域(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咨詢委員)
聯名提案人:
王洛林(中國社會科學院前副院長)
靳輝明(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李崇富(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白 鋼(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姬亞軍(西藏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
賀捷生(軍事科學院離休干部、賀龍元帥的長女)
2007年3月6日提交上送
“漢奸”,按《辭海》和《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原指漢族的敗類,后泛指投靠侵略者、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中華民族的敗類。”
我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飽受外國列強的侵略、壓迫、欺凌,淪為半殖民地國家。我國五十六個兄弟民族團結奮斗一百多年,犧牲了數千萬人的生命,才于1949年10月取得國家的獨立和中華民族的解放,自立于世界各國之林。我們絕不能容許外國軍隊再次侵略中國,絕不能容許投靠侵略者、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漢奸行為,絕不能容許漢奸言論自由泛濫。
然而,近年來,我國一些報刊上不時出現漢奸言論——歪曲歷史事實,為1840年以來外國列強侵略中國的罪行辯解,甚至為日本軍隊侵占中國國土、大量屠殺中國人民的罪行辯解。
這種投靠侵略者,出賣國家、民族利益的文章,理所當然地受到我國學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譴責。這類報刊的主辦單位行使職權,對其編輯部人員進行批評、處分、調整是符合憲法的,居然受到抵制和攻擊,被誣為“侵犯言論、出版自由”。社會上一些知名人物竟然發表聯合聲明,為發表漢奸言論的作者和報刊鳴冤叫屈,說他們受到了“惡性新聞管制”。
如果聽任漢奸言論自由泛濫,毒害我國的青少年,侮辱歷史上的愛國志士和抗戰英雄,將對我國社會和國家前途帶來嚴重危害。我們應當依據憲法,制定專項法律予以制止。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借鑒奧地利等歐洲國家立法禁止為納粹黨罪行辯解的做法,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奧地利共和國制定了《禁止納粹黨法》。該法第三h條規定:“在印刷品、廣播等媒體中或在公眾中,以使許多人能夠接觸的方式否認、極力淡化、贊成納粹種族滅絕罪行或其他反人類罪行的人,或試圖為納粹種族滅絕及其他反人類罪行辯解的人,按本法第三g條予以懲罰。”即:“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行為人之活動有特別危害的,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歐洲的法國、德國、瑞士、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立陶宛、羅馬尼亞等國,也制定了類似的法律或法律條款。
1989年,英國右翼歷史學家大衛•歐文去奧地利發表兩場演說,為德國納粹黨大規模屠殺猶太人的罪行開脫。他宣稱,“二戰”期間被關押在納粹集中營里的大多數人不是死于屠殺,而是死于斑疹傷寒等疾病。大衛•歐文被控犯有“否認納粹大屠殺罪”,奧地利警方對他發出了逮捕令,他逃脫了。2005年11月,大衛•歐文再次去奧地利演說,一入境就被奧地利警方逮捕。2006年2月,奧地利的法院依照《禁止納粹黨法》的規定,對大衛•歐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個判決受到歐美各國人民和政府的歡迎和支持,連英國政府也沒有提出異議。
我國制定《懲治漢奸言論法》應明確規定:“對于在公共場所發表談話或在大眾傳媒上發表文章,歪曲歷史事實,為1840年以來外國侵略中國的罪行辯解的人,判處一年至十年的徒刑;對于為1931年“9•18事變”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間日本軍隊侵占中國領土、大量屠殺中國人民的罪行辯解的人,判處二年至二十年的徒刑。”“對于發表上述漢奸言論的大眾傳媒的法人代表或責任人,判處三個月至三年的徒刑。違法的大眾傳媒若在規定期限內(報紙、電臺、電視臺為七天,期刊為一個月,出版社為二個月)公開檢討、承認錯誤并發表批駁漢奸言論的文章以消除毒害,其法人代表可以免受法律懲罰。”
附一:2006年2月22日《參考消息》報道
奧地利法律規定:為納粹罪行辯解違法
英歷史學家因否認大屠殺獲刑
(路透社維也納2月20日電)奧地利一家法院今天判決英國歷史學家大衛•歐文入獄3年,因為他于1989年在奧地利逗留期間曾否認大屠殺。該法院還駁回了當事人有關他已改變觀點的辯解。
歐文已承認自己有罪,并希望緩刑,但維也納刑事法庭認為,歐文是為了逃避牢獄之災才假裝承認納粹德國對猶太人犯下了大屠殺罪行的。
主審法官彼得•利伯特羅伊宣讀完判決后在法庭上說:“法庭認為被告沒有真正改變看法。他所表達的悔意被認為是言不由衷的。”
現年67歲的歐文說,他對3名法官和8名陪審員作出的這項判決感到很驚訝。他立即提出了上訴。
去年11月,歐文重返奧地利時被捕,理由是他于1989年在該國進行演講和接受媒體采訪時否認納粹大屠殺,這是一種可判處1年至10年監禁的罪行。
他在步入法庭途中對記者說:“我并沒有否認大屠殺。很明顯,我已改變了看法。”歐文隨身帶了一本自己寫的《希特勒的戰爭》。這個自學成才的歷史學家已寫了十多部有關納粹德國以及二戰的著作。
歐文承認他在1989年曾否認納粹德國屠殺了大量猶太人,但他說他在阿根廷作巡回演講期間無意中發現了大屠殺主要組織者阿道夫•艾希曼的個人資料,此后他于1991年改變了看法。
奧地利希望顯示其對否認大屠殺行為的嚴厲懲罰,因為包括阿道夫•希特勒在內的相當數量的納粹領導人都來自奧地利,而且猶太人和其他批評家指責奧地利,在戰后幾十年間一直在粉飾它的過去。
檢察官米夏埃爾•克拉克爾認為歐文一直在“歪曲歷史”,卻被右翼極端分子美化成受難者。
克拉克爾說,歐文一直是新納粹分子和全世界給歷史翻案的歷史學家崇拜的偶像。
英國一家法院2000年在一項裁決中稱,歐文是一名“活躍的大屠殺否認者……反猶論者和種族主義者”。
附二:2006年12月22日《新華社每日電訊》報道:
因曾否認大屠殺,英學者歐文入獄
新華社專電 奧地利維也納最高法院20日作出裁決,對英國歷史學家戴維•歐文實施監外執行。歐文因否認納粹大屠殺,于今年2月被維也納一家法院判處3年監禁。
維也納最高法院發言人安東• 祖梅勞爾說,法院批準了歐文此前提出的請求,監外執行他的三分之二刑期。鑒于歐文已在獄中被關押超過13個月,法院的這項裁決意味著他將出獄。奧地利新聞社報道,歐文帶著手銬參加了20日的庭審。
奧地利政府已下達對歐文的驅逐令。
歐文1989年在奧地利發表演講時稱,二戰中被關押在納粹集中營里大多數人不是死于屠殺,而是死于斑疹傷寒等疾病。他因此被控犯有否認納粹大屠殺罪。
歐文2005年11月再次進入奧地利時,遭到警方逮捕。維也納一家法院2006年2月判處歐文3年監禁,理由是奧地利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發表否定大屠殺歷史的言論。
喻權域委員的第二個提案
設立“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以維護憲法尊嚴
提案人 喻權域(社科界第31組)
2007年3月14日提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第六十七條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之權,授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該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有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的法規和決議”。
可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來沒有行使過“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從來沒有撤銷過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一個“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是不是沒有出現過違反憲法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呢?不是。比如,好些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公然作出了“國退民進”(即“國有企業退出經濟領域,讓民營企業進入”)的決定,好些高級公務員(如國家統計局前局長邱曉華)公開鼓吹“國有經濟退出競爭性行業”。這類違反憲法第六條、第七條的決定和言論,就沒有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
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而今日中國已經變成“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會。
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近七八年,國有企業被大量出賣,變成了私有企業。究竟變賣了多少國有企業,賣得多少錢,這些錢用到那里去了?政府主管部門從來沒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沒追究過這種違反憲法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按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沒能盡到“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責,有兩個原因。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設立“監督憲法的實施”的專門委員會,二是沒有制定一套讓人民和人大代表揭發、控告、起訴和立案、審理的規章制度。
因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設立“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
“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設委員九名,從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員中物色。條件是:正直無私、熟悉憲法和法律、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能維護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后確定。
“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的職責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不審理個人的投訴案件。涉及個人利益的案件由法院按民法、刑法或行政訴訟法審理。
“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按照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有權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遵守憲法、實施憲法。
“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對于十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或十名以上全國政協委員的“聯名起訴”、各民主黨派中央的起訴、全國總工會或全國婦聯的起訴,必須立案審理。只要不涉及國家機密,這類涉及憲法實施的案件應當公開審理,由起訴方和被控違反憲法一方的當事人展開辯論。
“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法規和決定;有權審查高級公務員違反憲法的言論和行為,作出處分,或將其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審判。
有關當事人對“監督憲法實施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有不服,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決定為終局決定,有關當事人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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