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軍醫(yī)大的政治工作亟須加強
--從法學觀點看一枝清荷的被解聘
近日聽聞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軍醫(yī)大學開除了一名網名為一枝清荷的文職人員,有稱是因為系因該人宣傳毛澤東思想而遭開除處分。本人對其真實性一無所知,僅就各種可能性予以分析。
首先要說明幾個常識性問題以便于大家理解本文。一是自1994年勞動法頒布以后,已經不能再使用開除這種方式來解除勞動關系,只能以解除合同的方式;二是自2008年2月以后,用人單位無權以曠工為名解除聘用合同,只能在用人單位事先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中予以規(guī)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況,而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依法,程序要民主即需通過與職工或者工會展開民主協(xié)商,并經過公示或告知全體職工,如此方為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否則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據;三是軍隊文職人員的管理是政治部負責,即是是政委主管的政治部負責文職人員的聘用和解聘以及教育等管理工作。四是軍法、軍紀、群工、敵工等工作是由政治部負責。
可能性之一是,一枝清荷確實是因為宣傳毛澤東思想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倘若如此,則說明三軍醫(yī)大的政委和政治部嚴重違反憲法和軍法。不說別的,就以既是黨規(guī)又是軍規(guī)的政工條例而言,毛澤東思想是我軍的指導思想,如果解聘一名宣傳毛澤東思想的軍隊文職人員,那就是嚴重破壞人民軍隊的建設,是一種試圖改變人民軍隊性質的禍黨亂軍之陰謀,其性質是敵我矛盾,該校政委和政治部的一些領導就是潛入我軍內部的敵人,必須以對敵方式予以嚴懲不貸。就我本人推測,我還是相信人民軍隊的政治工作者多數還是擁護黨的領導,即使有個別混入我軍內部的敵人,也不至敢于如此明目張膽的公然反對毛澤東思想。如果該校政委及其領導下的政治部是因聽信不實之言而錯誤的打擊了一枝清荷,那么也是一種嚴重的失職,是必須依黨紀國法軍紀軍規(guī)嚴肅處理。
可能性之二是,一枝清荷在宣傳毛澤東思想方面沒有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認為,對理論的理解是具有差異的,即使是我黨我軍的高級干部在對我黨的理論理解方面也不一定是正確的理解。而軍隊的政委和政治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宣傳我黨的理論,對軍隊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教育。《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軍隊政治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和文職人員的特點,對文職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職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假如一枝清荷沒有正確的理解毛澤東思想,說明該校的政委及其領導下的政治部放松了對軍隊文職工作人員的政治教育,導致一名忠誠于黨的軍校教師錯誤理解了我黨我軍的理論,這是一種造成了嚴重后果的瀆職行為,即使從輕而言,至少說明其工作能力不適應軍隊政治工作的需要。
可能性之三是,一枝清荷不是因為宣傳和發(fā)表文章而是因為其他事由被開除。勞動法和文職人員條例對可以解聘的情況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對一枝清荷的解聘必須要依法舉明事實和依據,并且要證明依據中的學校規(guī)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順便說明一點,《文職人員條例》中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的規(guī)定與《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不一致之處,應當從《勞動法》這一上位法。因此,受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的調查是不能作為解聘的依據,甚至受到勞教處罰能不能解聘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對一枝清荷的解聘沒有嚴格依法的話,說明該校政委沒有執(zhí)行黨中央和中央軍委關于依法治國的重要方略以及依法治軍的決策,沒有和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是不適合擔任我軍高級政工軍官的。
值得指出的是,假如對一枝清荷的解聘是嚴格依法的,但是,這樣嚴格依法的行為在網絡上瘋傳為“一枝清荷因宣傳毛澤東思想而被開除”,被一些群眾理解為人民軍隊背棄了我黨理論根基之一的毛澤東思想,背棄了社會主義,造成群眾極大的思想混亂,這說明該校政委及其領導下的政治部群工工作存在極大的失誤;同時,一些已經被國家有關機關認定為是反動組織的成員如海外的一些“民運人士”也借此造作謠言,興風作浪,而該校政委及其領導下的政治部對此一無所知無動于衷,這說明該校政委及其領導下的政治部的敵工工作是沒有履行職責的。
綜上,我認為,在對一枝清荷的解聘事件中,無論事實如何,該校政委及其領導下的政治部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是嚴重違反了政工條例的,依照軍紀應當給有關責任人員予以必要的處分,該校政委的失職也說明其思想素質及能力不適應我軍高級政工干部的職務。
當然,亡羊補牢未為晚,如果該校政委及其領導下的政治部能迅速糾正錯誤,把此事件對黨和人民軍隊造成的不利影響減輕,樹立人民軍隊忠于黨、是社會主義鋼鐵長城、依法治軍的正面形象,這將會為大多數人民群眾所贊賞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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