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為國,正其綱紀,治其法度(宋·蘇轍《新論下》)。法治中國不是抽象的“憲政”或抽象的“依憲行政”,而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統一的社會系統工程;法治中國的本質是實現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充分的自由、實質的民主、真正的平等,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是西方的特產,而是人類歷史發展的根本動力;“法治中國”不是某個學者、政治家的心血來潮標新立異,不是照搬照套西方政治理念、模仿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產物,也不是民主社會主義的內容,而是建構共產黨一元化領導下的多元化監督、從根本上防治共產黨作為執政黨腐敗、使共產黨保持密切聯系群眾得到群眾擁護與長期執政的政治保證,是科學社會主義的內在環節。黨建與法制的關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內在的;共產黨在執政條件下的“黨要管黨”,最根本的是使黨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不但使黨中央的各項方針政策都必須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制定,而且要使黨的各級組織都依法執政、依法行政。
所以法治就是共產黨執政條件下的最大政治;那種把法治與政治分離開來乃至對立起來的說法和做法,表面上是為共產黨留下在法治邊緣乃至凌駕法律之上執政的彈性空間,為黨在執政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錯誤搬臺階留面子,實際上是擴大錯誤、使法治后退、激化官民對立,在理論與實踐兩方面瓦解共產黨執政合法性基礎。作為社會系統工程的社會主義法治與人民民主專政也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所謂司法腐敗,本質上就是按叢林法則辦案,按對強者有利的原則辦案;在官民對立、強弱對立、富貧對立中,法院以“保駕護航”為名堅定地站在官、強、富一邊。這不但違背了司法公正原則,而且違背了人民民主專政原則;之所以違背了司法公正原則,就是因為違背了人民民主專政原則。因為造成官民對立、強弱對立、富貧對立的根本原因,是官欺民、強凌弱、富不仁。
最近在美國發生的多起以法治為名的種族歧視、漠視人權事件,也說明了所謂司法公正,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真正的法治,就是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法治,就是人民民主專政。沒有人民民主專政就沒有真正的法治。我國多年來推行的司法保駕護航與維穩政策與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人民民主專政是本質上對立的。
人民民主專政是共產黨人的奮斗目標,是共產黨得以執政的民意基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與靈魂;從人民民主專政到法治中國是從抽象到具體、從理論到實踐、從理念到實際的層層遞進關系。法治中國是人類民主理想和民主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真正的、完全的、完善的、嚴格意義上的人民民主專政。
當然目前我國的法制并不完善,但絕不能因為一句“任重而道遠”而使實現完善法制的目標遙遙無期。路在腳下;“法治中國”的系統完整性、工程可操作性使建設我國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的目標任重道不遠。西方法制不是法制的代名詞,西方法制的缺陷不是法制本身的缺陷;正好像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代名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缺陷不是市場經濟本身的缺陷一樣。西方法制和法制不能劃等號,西方法制不適合中國不等于法制不適合中國,建設法治中國不等于照搬照套西方司法體制。
毛澤東在1940年就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呢?就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于反動派的專政。”十八大報告與修改通過的黨章一方面把人民民主專政作為我們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要求共產黨必須遵守憲法,“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活動”,這也實際上已經把“人民民主專政”與“依法治國”概念統一了起來。從以前的黨章規定共產黨自覺遵守憲法,到這次黨章規定共產黨必須遵守憲法,說明這個統一是個歷史過程。“人民民主專政”和“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統一的“法治中國”概念有著深刻內涵,產生有其歷史的必然,是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國長期以來在“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民主”口號下人民民主權利無法真正得到實現的現實反思的成果,也是18大黨章的邏輯結論。
由于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不同,所以社會主義國家的“依法行政”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政”是不同的概念。從內涵上,社會主義“依法行政”是對西方資本主義“憲政”的揚棄。我們的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既是因為我們的理論、道路、制度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因為我們的理論、道路、制度是建立在對西方理論、道路、制度的揚棄——取長補短的基礎上。沒有這種揚棄——取長補短,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我們的“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只能是一種“理論自大、道路自大、制度自大”,而且是盲目的自高自大。
長期以來我國之所以使人民民主專政與法制脫節,在強調人民民主專政的同時使法制成為一紙空文,就是因為沒有“法治中國”這個概念。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沒有法治中國就沒有真正的人民民主專政,也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民主。如果說,中國走社會主義道路是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那么法治中國就是中國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歷史經驗的總結。社會主義法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對稱的,二者都是資本主義發展到社會主義的結果。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就在于有比資本主義更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與更完善的市場經濟;而把更完善的法制與更完善的市場經濟統一起來的,是共產黨和廣大人民群眾依法行政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所以,如果說社會主義法制是比資本主義司法體制更高級更先進更完善的法治,那么人民民主專政就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主體內容。如果我們透過名詞看概念、透過現象看本質,那么人民民主專政就是社會主義法制的本質和目標,社會主義法制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展開和具體表現,也是把人民民主專政落到實處的具體措施、手段和途徑。人民民主專政本身需要通過制度、體制設計更加具體,但具體的方向、目標依然是依法執政。政治體制改革的方向、目標,就是通過科學的制度、體制的設計與建構使社會主義法制成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道路和途徑。
社會主義依法行政與人民民主專政是統一的而不是對立的。我們國家過去的階級斗爭擴大化、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嚴重的無視人權、侵犯人權、以權代法、司法腐敗現象,既不符合社會主義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特征。那種打著“人民民主專政”的旗號,干著違背憲法的勾當,錯不在人民民主專政本身,而在于人民民主專政沒有真正落到實處。把人民民主專政真正落到實處靠的就是社會主義法制。如果我們在理論上把社會主義法制和人民民主專政對立起來,把社會主義依法行政和資產階級憲政劃等號,那就剛好為敵視人民民主專政的西方自由主義者把違背憲法的賬算到人民民主專政頭上提供了口實,同時使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失去明確的目標和方向而誤入歧途。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以形成,都是我們黨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聽取人民意見、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結果,都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都是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這一核心理念的。所以與人民民主專政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制——法治中國,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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