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事件,日軍侵占東北開始,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為止的14年中國抗日戰爭中,中國遭受了巨大的損失,軍民傷亡人3500萬人,經濟損失5000億美元。抗日戰爭異常艱苦,除了日本的強大,中國的貧弱以外,出現大量叛國者(俗稱漢奸)幫助日本侵略軍,與中國軍隊作戰,殺害抗日軍民是重要因素。在抗日戰爭中,出現了兩個偽政權:在南京的以國民黨副總裁汪精衛為首的偽民國政府,在東北的以前清皇帝愛新覺羅·溥儀為皇帝的偽滿洲國政府。在淪陷區有幾十萬偽政權的黨政人員,還有一兩百萬偽軍。(光八路軍、新四軍消滅的偽軍就達118萬人)而這些偽軍主要由國民黨軍隊投降組成。1945年,在華投降的日軍有120萬人,也就是說,漢奸要比日本侵略者多一到兩倍。如果沒有這么多漢奸,中國抗日戰爭的勝利要容易得多。漢奸至少直接屠殺了一、二千萬中國軍民,漢奸(叛國者)是國家的罪人,是民族的罪人。建國以后,仍然有叛國者不斷出現,一些中國人背叛國家,做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事情。
作為一個國家,必須打擊一切叛國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并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中共政府對叛國活動和叛國者堅決予以打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三個憲法都明確規定要鎮壓叛國活動,懲辦賣國賊。在《1954年憲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衛人民民主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在《1975年憲法》第十四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978年憲法》第十八條:國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鎮壓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懲辦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懲辦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
但是令人非常不解的是1982年憲法竟然取消了鎮壓叛國活動,懲辦賣國賊的規定?!?982年憲法》的這一修改,似乎是因為叛國者和叛國行為已經很少了,再在憲法中規定沒有意義了,甚至會是對國家的發展,對外開放有妨礙。
自從中國對世界打開國門以來,中國人大量接受外來文化,與外國交往大量增加,在中國人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崇洋媚外者,其中少數人甚至墮落成為了叛國者和具有叛國思想的人。某些外國在中國尋找代表他們利益的代理人。海外反華勢力想滲透、遏制、搞亂、分裂、顛覆中國,他們在中國,在外國的中國人中間,投入了巨額資金,進行了非常頻繁的活動,其中包括發現、培養、收買、扶植效忠于他們國家,背叛中國的人。中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叛國分子、叛國活動,內外勾結從事出賣中國國家利益,貶低中國,抹黑中國歷史。為漢奸張目的言論,攻擊、嘲諷愛國主義(民族主義),宣傳賣國、不愛國的言論甚囂塵上。這些都是在摧毀中國人的民族自豪感,削弱中國的國家凝聚力,企圖搞亂中國,搞垮中國,嚴重地威脅中國的國家安全。修憲三十二年事實證明,將憲法“鎮壓叛國活動,懲辦賣國賊”的規定取消是完全錯誤的。
依據現實和長遠的需要,《中國憲法》應該立即恢復以前憲法打擊叛國活動,懲辦叛國者的規定。這是一個國家的立國之本,更何況是正在崛起的,又被某些外國竭力遏制的世界大國----中國,不堅決打擊叛國活動,懲辦叛國者行嗎?絕對不行!
現行《憲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但是,仍然有不明確、不突出的地方。應該強調,忠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義務,所以建議修改憲法,將“忠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背叛國家,叛國者應該被剝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寫入《憲法》。
在中國確實存在極少數人反對忠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應該要求這些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該在《國籍法》中規定,拒絕遵守忠誠國家的公民義務的人,可以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又沒有國家愿意接受為該國國民的,為無國籍人士。無國籍人士是不會被以叛國罪處罰,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也不能參加政治活動,進行政治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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