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8時35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發布第一條消息,直播薄熙來案第三天庭審。在今日的庭審中,法庭分別就薄熙來貪污公款500萬元和濫用職權的事實進行了調查。
在對薄熙來貪污事實進行調查的過程中,薄熙來對薄谷開來及證人王正剛的證言提出質疑,向王正剛連發27問稱其證詞自相矛盾,不符合常理。
下午,法庭就薄熙來濫用職權的事實進行庭審,前重慶市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出庭作證。薄熙來在庭稱王立軍做人基本道德沒秉持,并詳述了打王立軍耳光經過、得知其叛逃后的反應。薄熙來承認在其叛逃一事上有過失,有錯誤。
王立軍出庭作證時,薄熙來與王立軍當庭對質。薄熙來20次向王立軍發問。王立軍講述叛逃經過,并稱薄用拳頭打得他口耳流血。
根據濟南中院微博,本案將于明天上午8點半繼續庭審。
目前,濟南中院官方微博24日共發布8條庭審現場記錄(編號自21起,22日庭審現場記錄完整版10條、23日庭審現場記錄完整版10條),全文如下: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王某某到庭。
審判長:由辯護人對證人進行發問。
辯護人:王某某,我是薄熙來的辯護律師,現在問你幾個問題。為了工程款的事情你一共見了薄熙來幾次?
證人:兩次。
辯護人:間隔多長時間?
證人:記不清楚了。
辯護人:大致時間?
證人:半個月之內,但記不太清。
辯護人:你見薄熙來的時間大概是什么時候?
證人:2002年2月。
辯護人:你說工程款這件事情是在那個單位的那個馬某某給你說的?
證人:是。
辯護人:那個馬某某有沒有說給大連市方面的領導說?
證人:沒有。
辯護人:你和谷開來為工程款的事情見過幾次面?
證人:一次。
辯護人:你和谷開來是在哪里見面的?
證人:在沈陽友誼賓館家里。
辯護人:谷開來說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門院見的,邊走邊談,你覺得對嗎?
證人:我記憶是在友誼賓館。
辯護人:你以前的筆錄說在友誼賓館6號樓,后來說在8號樓,你是怎么想起來這個樓不對的?
證人:當時想起來6號樓在裝修。
辯護人:是你聯系辦案單位說你當時記錯了,要求再寫一個更正嗎?
證人:是。
辯護人:你第二次聯系薄熙來見面,你當時給薄熙來提議500萬元留作他用,他有沒有給你說也給你100萬元之類的話?
證人:沒有。
辯護人:你有沒有給他商量這個錢用什么方法來拿?
證人:我說過以咨詢費的方式。
辯護人:你給薄熙來說過嗎?
證人:說過。
辯護人:薄熙來怎么說的?
證人:他沒有吱聲。
辯護人:你向領導提出的這個建議,如果領導采納了,是不是要具體商量一下怎么辦?
證人:我和薄熙來沒有商量這么細,他讓我找谷開來,我本來想與谷開來細談、商量,后來都是趙某某來處理這個事。
辯護人:你到底說沒說過用咨詢費的方式提出來?
證人:說過。
辯護人:薄熙來沒吱聲?
證人:對。
辯護人:這錢是不是給嚴某某的?
證人:不是。
辯護人:通過他的公司把錢給別人?
證人:是。
辯護人:嚴某某有沒有提過扣稅的事?
證人:沒有。
辯護人:你在給薄熙來講錢的想法的時候有沒有講他家里人的情況。
證人:我昨天回去仔細回想了一下,我確實說過當時薄瓜瓜在國外學習,讓他把這個錢留作家用,我說過這個話。
辯護人:被告人當著你的面給谷開來打的電話?
證人:是。
辯護人:你說一下他給谷開來打電話的內容。
證人:就是涉及某單位給了一筆工程款,我想留給你做家用,具體的事你跟正剛商量。
辯護人:你給谷開來是怎么說的?
證人:我說涉及到上級某單位有一筆500萬元的工程款,她說這事我知道,你們領導給我說了。
辯護人:你在回答第一辯的過程中講了,你在第二次見薄熙來的時候講了薄瓜瓜在外學習,家里困難。昨天你講了你和薄熙來是上下級,除了工作你們有無私下來往?
證人:沒有。
辯護人:你和薄谷開來有無私下交往?是否朋友?
證人:談不上朋友,因為薄谷開來對規劃和建筑比較感興趣,和我談得來,我們有過鉆研的事情。
辯護人:那你如何知道她家孩子在外學習開銷大,家里很困難?
證人:這是我自己的想像,在外學習花銷很大。
辯護人:你說兩次見被告人的時候都講了,這筆錢由于涉及涉密工程,錢不好處理?
證人:我說的是錢轉給大連市政府不好處理。
辯護人:不好處理是什么意思?
證人:這是我想像的,因為我不懂財務我只是感覺不好處理。
辯護人:請教時你找的誰?
證人:找的薄熙來,最后找的李某某。
辯護人:錢通過李某某撥出來的?
證人:是。
辯護人:李某某在明知是涉密工程的情況下能夠撥出錢來,為什么他就不好收回去處理?
證人:這件事情昨天說的很清楚,必須向薄熙來匯報,匯報完后由薄熙來找李某某,我不能直接找李某某。
辯護人:你說馬某某沒有說,是你自己想的,你自己認為要向薄熙來匯報?
證人:是。
辯護人:這完全是出于你自己的考慮,沒有任何強制要求?
證人:是。
辯護人:你剛才說你提你的想法是第二次見薄熙來的時候?
證人:對。
辯護人:你見薄谷開來是第二次見薄熙來之后見的她?
證人:是。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補充發問?
公訴人:有。首先,關于工程的問題,工程是個涉密工程,是薄熙來交待給你辦的?
證人:是。
公訴人:當時怎么交代的?
證人:交代給我說這是涉密工程,不僅薄熙來,上級領導也告訴我這是涉密工程,雖然沒有簽保密協議,但給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許對外說這件事情。
公訴人:后來你說按薄熙來要求向李某某匯報,當時如何向李某某說的?
證人:我沒和李某某詳細說工程的情況,只是按照薄熙來的指示,需要多少錢。李某某說工程的具體情況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領導指示,該給多少錢給多少錢。
公訴人:你覺得涉密工程為什么要向薄熙來匯報?他當時已經調任遼寧省省長了。
證人:這是薄熙來交辦給我的,沒說別人負責這個事,我只能向他匯報。
公訴人:當時薄熙來作為遼寧省省長,有無對大連市管理監督的權力?
證人:因為是上下級關系。
公訴人:你在第二次向薄熙來說500萬的時候,辯護人問你提到咨詢的事,這是怎么回事?
證人:我說是不是可以以咨詢的名義打到某個設計單位。
公訴人:是否真有咨詢這個事?
證人:沒有,這事沒發生。
公訴人:為何要提咨詢的事?
證人:我想怎么樣處理這個款項。
公訴人:以此為名義?找個理由?
證人:對。
審判長:被告人有無補充發問?
被告人:(問證人)按你說法,第一次你找我時,我說的是再研究還是再考慮?
證人:考慮。
被告人:第二次你又去找我,我就同意了?
證人:是。
被告人:第二次你找我同意,你說了什么?
證人:我說這是涉密工程,資金比較安全,是否可以留作家用。
被告人:當時我談到我兒子在外讀書,薄谷開來陪讀,有困難,有這內容么?有這話嗎?
證人:有。
被告人:第二次你說我以什么理由就收下了這筆錢了,還說別的了嗎?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原來的筆錄是否實事求是?
證人:實事求是的。
被告人:你告訴我馬某某還問我對這筆錢如何處理,有什么意見,告訴我這個話了嗎?
證人:我說這件事全部向你匯報,然后他就要你的意見。
被告人:這話你跟我說了沒有?
證人:跟你說了。
被告人:你過去在筆錄中講到這段情節了嗎?
證人:記不清了,我今天在法庭上說的是事實,筆錄細節記不清了。
被告人:你跟我說過馬某某說,第一要把這錢交給大連市政府,第二讓你問我的意見?
證人:我說只能請示你的意見。
被告人:馬某某要你征求我的意見,而且你當面給我說了?
證人:是。
被告人:證人,你與開來講話的時候是你先把這個事情講了,還是開來直接和你說,你不用說了,他都知道了?
證人:我先提的有500萬元工程款,然后開來給我打斷話,說她知道了。
被告人:因為你堅持一定要向我匯報,你是否跟馬某某說過不能向大連市領導匯報?
證人:因為大連市領導不知道這個涉密工程的具體情況,所以我不能向大連市政府領導匯報,我說我只能跟薄熙來匯報。
被告人:向李某某說過這個工程是涉密工程嗎?
證人:知道。
被告人:李某某本身知道還是你跟他說的?
證人:我沒有跟他說,我不知道他從哪知道的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李某某在沒有跟你接觸之前就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證人:我無法判定他是否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被告人:你的感覺是否知道李某某是否知道這是涉密工程?
證人:我無法判定。
被告人:你與李某某請教的時候有無提涉密兩個字?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對李某某沒有提到涉密,那么李某某當時是怎么說的?拿起筆來就簽了字嗎?
證人:開始說說你在電話里已經向他交待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跟你說我在電話里已跟他交待清楚了?
證人:對。
被告人:也就是說你單獨見李某某的時候沒有再提涉密嗎?
證人:十幾年前的事了,我確實是記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某某當時拿起筆來把這個事兒給簽了,在簽字之前李某某問過你什么?
證人:記不清楚了。
被告人:他有沒有可能啥也不問拿起筆就簽?
證人:他不是當著我的面簽字。
被告人:你要請一筆款,你是怎么向李某某表述的?
證人:我就說有個工程需要這筆款,然后他說我知道了,領導已經給我打電話了。
被告人;我有沒有囑咐你這個項目對李某某保密?
證人:沒有。雖然你沒有囑咐我對李某某保密,但在交待這個任務給我之前,已交待我這個項目是個涉密工程,不要跟任何人說。這是個大前提了,雖然你沒說要對李某某保密,但我也沒有給他說。
被告人:你的判斷是我對李某某還在保密?
證人:我沒有這個判斷。
被告人:證人,這個事情時間很長了,你對這個事情記憶還很清楚嗎?
證人:主要細節還很清楚,但太具體的我記不清楚了。
審判長:公訴人對證人證言有無意見。
公訴人:證人當庭證言與之前筆錄一致,應予采信。
審判長:被告人對王正剛證言有無意見。
被告人:證人證言實際上自相矛盾,他所說的這些證言和客觀現實也差距太大,并且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這個事情不符合事實,不符合常理,按照王正剛昨天回答來說,他第一次找我我沒有答應,他也沒有說別的,第二次也沒說任何理由我就答應了。第二,他在之前他從來沒有給我送過錢,也從來沒聽過我收過錢,在這種情況下他怎么能夠斷然把這500萬元給了我,就提出這個建議呢?再有,他讓我收錢,總得說出一些理由來,他剛才講因為我老婆孩子在外面,他想給我補貼一點家用,這個理由對一個領導干部來說,能是一個打動他人心的理由嗎?要知道,我的大兒子也是在國外留學的,而且我從來不擔心他有什么困難。還有,谷開來的收入情況非常好,谷開來證實她共辦有5個分律師所,經濟情況非常好。還有,谷開來還給我說瓜瓜也很優秀,有獎學金,我有什么理由擔心他們有什么困難呢?王正剛說他給我送錢的理由,如果說我收500萬元,我總得思考、策劃,對于一個貪污犯來說他總得想想這筆錢還有誰知道吧?收這筆錢安全不安全吧?我覺得王正剛當時如果對領導負責的話,總得保證我的安全吧。涉及到李某某的問題,李某某當時是否知道涉密,剛才王正剛一再否認沒給李某某提過涉密的事實。但兩次筆錄清楚地寫著他去找過李某某請教,給李某某講過這是領導安排的涉密工程,李某某還回應他既然是涉密工程,就不問了,拿起筆來,就給簽字了。試問,李某某在完全不問的情況下就能簽字嗎?如果我在這之前已經給李某某把情況說清楚了,對涉密情況了如指掌,那么我有沒有膽量把這500萬元再揣到自己兜里?
被告人:按王正剛的說法,是我給薄谷開來打電話時,他在場,在電話里我講,這是上級某工程的錢,500萬明確提到了,這個事是否合情合理?按王正剛的描述,我對他很矜持,第一次我沒說話,第二次我也沒說更多的話,然后我當著他的面跟谷開來講,“上面有500萬,是工程款,王正剛出了個好主意,留給家用,拿去用吧!”這符不符合貪污犯狡詐的心理狀態?我會不會通過電話說這么敏感的事?熟悉我的人都知道,和我說話時我先要求他們關手機,我還是一個比較謹慎的人。我會不會通過有線無線,指示谷開來把這500萬拿下來?薄谷開來的證詞與這個事也是矛盾的,谷開來自相矛盾,她既說過我跟她講過這個事,又多次在筆錄中說我打電話給她,核心有兩句話,一是我說的話很含蓄,二是她聽了后我們倆就心照不宣。電話的情節我認為也是不合常理的,和一個最低水平的貪污犯的所為也不相符,就算智商再差的貪污犯也要問清楚這筆錢大連還有誰知道?
審判長:你的核心觀點是王正剛的作證內容不屬實?
被告人:不屬實這只是一層意思。他講的話和實際描述還有差異,差異很大,既不符合常理,而且他說的話前后完全不搭。昨天我問話時第一個問題是你過去的筆錄是否都屬實?他說沒問題,都屬實。請法庭對照一下就看出差異來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無異議?
辯護人:他的證言有很多矛盾和問題,我們待結合其它證據后一并發表意見,在此不再發表了。
審判長:現在休庭十五分鐘。(敲法槌)
審判長:下面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想針對剛才被告人的辯解發表一些意見。王正剛是本案的關鍵證人,他證實了本案的核心事實,即起訴書指控的貪污500萬元的事實。這500萬是公款,但經過被告薄熙來同意了王正剛的補貼家用的提議,安排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量,最后這500萬元進入了薄谷開來控制的賬戶。
審判長:公訴人注意,辯論意見留在辯論階段再發表,現在繼續舉證。
公訴人:如果沒有被告人薄熙來的同意,王正剛怎么能去找薄谷開來?如果沒有薄熙來的安排,薄谷開來和王正剛怎么能將500萬進入薄谷開來實際控制的賬戶?結合被告人對證言的質證,這些質證意見貌似非常合理,但實際是無理辯解。剛才被告人提到王正剛第一次找他沒答應,第二次答應了,實際上這是被告人自己供述的內容,根本不是王正剛的證言。
審判長:再次提醒公訴人,辯論意見在辯論階段再發表,對被告人供述的質證意見在質證階段再行發表。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1、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還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言證明內容與證人王正剛當庭作證證明的內容一致,不再詳細宣讀。
2、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處副處長程某于2012年11月11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接受王正剛指派具體負責上級單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的事實。
3、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的證言。該證言證明:2001年3月公司按照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安排,承接一項工程,2001年底驗收完工。
4、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王正剛向其匯報上級單位工程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證言節錄:
薄熙來是在2001年1月17日從大連市委書記任上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調走后,有一天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向我匯報說:薄熙來當市委書記時交給他一個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工程任務,這件事只有他和薄熙來知道具體情況,現在工程馬上要開工了,我這才知道有這件事,我就對王正剛說:既然是涉密場所的工程,我會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問具體情況。
5、公訴人出示從大連市規劃局提取的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與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簽訂的音視頻系統的供貨合同,證明大連市政府負責上級單位改造工程的事實。
6、公訴人出示大連市規劃局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的“關于王正剛同志任職情況的說明”,證明王正剛同志的任職情況。
7、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自書材料、親筆供詞,薄熙來在偵查階段有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來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上級單位的一項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薄熙來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
8、公訴人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于2012年11月4日的親筆證詞和2012年11月5日所作證言。上述證據證明,薄熙來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截留侵吞500萬元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錄:
薄熙來在遼寧任省長期間,一天,薄熙來告訴我,“王正剛想找你一下”,我說他找我干什么,薄熙來說,你的律師事務所不是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王正剛可以幫幫你的忙,給你一筆錢,數額挺大的,薄熙來讓我和王正剛直接談,當時我就明白了。因為當時我律所關了,我陪瓜瓜在英國讀書,開銷又大,錢比較緊張,瓜爹是非常清楚的。
問:薄熙來說的“幫幫你”是什么意思?
答:薄熙來說話都是非常含蓄的,我和瓜爹說話都是心照不宣的,說話不用說的太明白,王正剛其實就是有一筆錢要給我和薄熙來,我們都非常清楚。瓜爹說,王正剛可以幫幫我的忙,給我一筆錢,我就很清楚瓜爹的意思了,就是王正剛要拿些錢給我。因為我和王正剛之間之前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他平白無故不會給我錢,他來找我也是瓜爹跟我說的,我之所以敢收王正剛的錢,就是因為他做事非常穩重,不會出事。
問:你接著說?
答:后來王正剛到我沈陽的家里找到我,他跟我說,領導(薄熙來)讓我來找你,給你一筆錢,王正剛還說,他現在負責的一項工程,有筆工程費陰差陽錯富余出很多,有500萬元,給誰都一樣,知道我巳經關閉律所了,不再有收入,把這筆錢給我,問我怎么收下,說薄熙來知道,問我是否找個公司先打過去。由于這事是薄熙來讓辦的,我就欣然同意了,我告訴他直接找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我告訴他趙某某知道怎么辦這件事。其實這個事情很簡單,瓜爹告訴我王正剛來找我,我讓王正剛去找趙某某,趙某某就把這500萬元收下了。
問:趙某某是怎么辦的?
答:我告訴趙某某,王正剛會去找他,讓他把王正剛給的這500萬元收下,具體如何操作,讓他和王正剛商量。趙某某按我說的去找的王正剛,他跟王正剛在這之前就認識,是我介紹他們認識的。趙某某為人非常可靠,和薄熙來是小學同學,關系非常好,我在律所的資產都由他幫我管理,我用錢的時候就找他拿,我對趙某某很放心。
問:王正剛把錢給你以后,你給瓜爹說這件事了嗎?
答:我對薄熙來說,“王正剛找我了,事情巳經辦好了,王正剛給的錢收下了,交給趙某某保管了”。這種事情沒有必要說得太清楚。我和薄熙來都是非常嚴謹的人,薄熙來為人非常厚道,對人也非常嚴厲,他不是一個隨便收人家錢的人,之所以收王正剛的錢,是因為王正剛做人也非常正派,和我們的交往在這之前沒有金錢上的往來,所以我們才認可他的。這樣逐漸他就和我們走的比較親近了。親近了往往就放松了警惕,導致收了他這筆錢,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我很清楚這是什么性質的問題,對薄熙來意味著什么。
問:王正剛交給趙某某的那筆錢是給誰的?
答:不是給趙某某的,也不是給趙某某所在的某律師事務所,就是給我的錢。這500萬元放在趙某某那,我很放心,他是替我保管,我的錢有一部分在他那,他是我的管賬先生。
問:王正剛給你的這500萬元是什么錢?
答:簡單一點說,就是王正剛拿了一筆富余出的工程款的錢,給了我,但具體是哪的錢,我不知道,是薄熙來讓他給我的,王正剛和薄熙來非常清楚這是什么錢。我收了不該收的錢,但都是基于對王正剛的信任,覺得收王正剛的錢不會出事,我和薄熙來不是誰的錢都收,我收錢都是收走得比較近的人的錢。沒想到還是出事了。
9、公訴人向法庭播放證人薄谷開來于2013年8月10日所作證言的同步錄音錄像時段,在錄像中薄谷開來明確表明其原有證言完全屬實,進一步說明其作證的客觀性。
10、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證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聯系接收500萬元并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錄:
2000年左右,我隨開來在大連的一家酒店吃午餐,當時除了我和谷開來以外,還有幾個大連市里的干部,開來專門把王正剛介紹給我,說王正剛是大連市的規劃局長,“領導”(指薄熙來)對他十分器重。2002年3、4月份的一天,開來讓我和王正剛聯系一下,說:“有一個關于一筆業務收入的事,你找王正剛聯系一下”,開來的意思是讓我找王正剛聯系如何轉款并保管這筆錢。我和王正剛通過電話約好在大連中山區的一家咖啡廳(名字現在想不起來了)見面。見面后王正剛問了我一些某律所的情況,問我是否能經常見到“大領導”(指薄熙來),還和我說薄熙來對他有恩,沒有薄熙來就沒有他的今天,要報恩之類的話。后來王正剛和我說:“大領導工作很辛苦,孩子又在國外,家里開銷大。我有一個朋友做了一個工程,現在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轉給你們所。”我問了他朋友的情況,王正剛告訴我叫“嚴某某”,并給了我嚴某某的聯系電話,讓我和嚴某某直接聯系。事后,我和嚴某某取得了聯系,嚴某某對我說:“我做了一個工程,王正剛有一筆工程款500萬元,要通過我這轉給你。”我感覺錢數不少,需要向谷開來匯報一下。之后我告訴嚴某某說:“我回去考慮考慮再和你聯系。”然后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說:“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賬戶上,谷開來同意了。以前,很多人都傳言我是薄家的管家,我其實就扮演了這樣的角色,除了這500萬元,我還用同樣的方式替薄家保管過錢。
11、公訴人出示證人原重慶市委辦公廳干部、薄熙來秘書車某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的證言。該證言證明薄熙來向薄谷開來說過王正剛是自己人,印證了薄谷開來的證言。下面,公訴人宣讀該份證言節錄:
我記得是在2001年或2002年上半年,有一次在沈陽友誼賓館8號樓的院子里,薄熙來、薄谷開來夫婦和王正剛一起散步的時候,我聽到薄熙來對薄谷開來說了一句:正剛是自己人。因為當時沒讓我陪他們一起散步,我就遠遠的聽到了這么一句話,為什么要說這句話我也不知道。他們之間別的交往我就不知道了。
12、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市長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證人時任大連市財政局局長閏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所作的證言。二人的證言內容一致,均證實:工程所在單位沒有給大連市政府返回過任何款項。
13、公訴人出示被告人薄熙來的供述、親筆供詞及自書材料,薄熙來在偵查階段2份親筆供詞、在審查起訴階段有1份供述。證明薄熙來聽王正剛關于500萬元的匯報,安排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量的事實經過。
公訴人宣讀薄熙來2013年4月2日的親筆供詞。
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巳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以后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后來此款進入谷開來律師所賬戶的主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后,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了。此款巳進入我妻子相關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愿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后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薄熙來在庭上分析王正剛和薄谷開來證言中的自相矛盾之處。薄熙來自承有過外遇,薄谷開來帶薄瓜瓜留學有賭氣意味。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首先,公訴人提到如果沒有我安排這筆錢500萬元怎么能夠進入薄家或進入谷開來掌握的帳戶,我認為任何一個重大復雜的案件都不是這么簡單的一個關系,都需要認真地客觀地來分析案情的本身。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沒錯,但是在這個工程實際上還沒有啟動我就已經離開了大連市政府就任遼寧省省長,這個工程的啟動,上邊有關單位的預算請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發生的事情,這個工程,可以說從啟動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連。再有,說王正剛的筆錄和問答基本一致,我覺得如果一會兒有時間可以至少挑出七八處明顯的自相矛盾的地方。
審判長:在質證王正剛證言時本庭已聽清你的意見。
被告人:你讓我簡述,我是按照公訴人起訴我的內容講的。
審判長:可以繼續發表意見。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提到王正剛找李某某,李某某當時就說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隨后就簽的字,這是李某某的證詞,這個證詞本身就說明王正剛剛才的說法是不真實的,王正剛剛才說他沒有與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確地講王正剛找我提到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問了,我就簽了字。對于谷開來2012年11月5日的證詞中講了這么一段話,說我在電話里給她講,律師事務所關了,你不是一直在埋怨我嗎?現在有一筆錢比較大,你和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所以讓王正剛出個主意,想給你些錢,谷開來又說我說話很含蓄,心照不宣,我們倆不需要說清楚,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谷開來在證詞里還講,在這之前我和王正剛沒有關系,因為王正剛很穩重,不會出事,所以我就把這個錢收了。另外王正剛給講多出來的錢給誰都一樣,而且薄知道這個事情。谷開來說我對她講,你不是律師所關了嗎?你不是老埋怨我嗎?這個話不真實。律師所關了是她當時開了很多的律師所,她關是她主動所為,我并沒有要求她關律師所。我還記得很清楚,有一天她很興奮地給我說,她不想開律師所了。
審判長:你的觀點是谷開來的證言當中,你不是埋怨我嗎?不是讓我關了律師事務所嗎?你認為谷開來的證言當中說的是不真實的?
被告人:我從來沒有聽到谷開來埋怨我,我當時還有一種感覺,我還認為她考慮的周到,我還以為是為了給我避嫌。而且她給我說話的這個鏡頭我記得很清楚。
審判長:這個意見本庭已聽清。
被告人:她埋怨我沒有印象,而且她也不會埋怨我。她認為這個事情是她對我做的非常自豪的一個事情。再有,谷開來說她與瓜瓜在英國生活很緊張,對此我非常清楚,這個話本身就不真實,你們查一查案卷,現在檢方非常清楚,當時谷開來掙了很多錢,至少有兩三千萬,這個事情她并沒有給我講,但她在向檢方的供述中說的已經很清楚,而且我也有一種感覺,她是有經濟能力的,她當時在北京開了五個分所,是全國收入最好的律師事務所,而且名氣也很大,在美國也打了官司,寫了一本書《勝訴在美國》,她從來沒有給我叫過苦,我從來沒有感覺到她會遇到經濟困難,而且瓜瓜一直是在她的家庭里培養起來的。
審判長:你認為有關薄谷開來母子在國外生活期間出現困難的相關情況是不屬實的?
被告人:不屬實。谷開來她是個很要強的人,她絕對不會在我面前哭窮。而且把薄瓜瓜帶到英國去上中學完全是她一手操辦的,給我打了個招呼就走了,甚至這個事情是有賭氣的性質,在此之間我有過外遇,而這個事情呢,她表示非常憤怒,她把瓜瓜帶走,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種賭氣就走的。另外谷開來說我和她這么心照不宣,不用說明什么她就能理解,是否我跟她說了500萬元?谷開來的證詞說王正剛跟她講有一筆錢給誰都一樣,我在提問王正剛的時候,王正剛否認有這句話,而且這句話本身,如果王正剛真給我說這句話,我認為對領導是很隨便的,反正有這筆錢,給誰都一樣,我不扇他耳光才怪呢。趙某某后來與我沒有任何實際的聯系,趙某某自己證詞講他是薄的管家,跟我亳無關系,他掌握的谷開來所有的錢一分錢我都不知道,如果必要的話可以讓趙某某出庭作證。他從來沒有和我說過任何一句谷開來讓他存錢的事情。谷開來證詞講薄熙來是個很嚴謹的人,之所以收了王正剛的錢,因為王正剛很正派,如果我是很嚴謹的人怎么會通過一個電話就讓王正剛把錢拿來。谷開來說的話也是自相矛盾。谷開來的自書說我知道這個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這么一個工程款的事,還是我讓她收下這500萬?我認為這個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剛跟她到底怎么傳的話,王正剛是對她講薄熙來同意收下500萬元,還是說王正剛有個工程款500萬元給你補貼家用?請法庭作出判斷。再有谷開來又說王正剛是我們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說與王正剛沒有任何的經濟往來,王正剛昨天又說與谷開來沒有經濟關系,今天又說認識德某某與程某某。
被告人:谷開來對王正剛有評價,說因為王正剛這個人很正派,我2013年4月2日的筆錄是真實的,而且我按了手印、簽字。感謝公訴人宣讀我的這個證據。這個筆錄的核心內容是,第一次王正剛來找我,想讓我要錢,我拒絕了,第二次王正剛說你忙,我去找谷開來商量商量。對此,第一,這個筆錄從頭到尾,我都堅持我沒有貪占這筆款的意思,我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第二,我講了兩個概念,王正剛找我,我拒絕了他,他又找谷開來去,在這種情況下,等于說開了口子,這是我上綱上線的自我批判,我覺得錢進入谷開來的賬戶,我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我感到很慚愧,我自己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為這是國家的錢,我后來又沒追,這是對既成事實無可奈何的客觀表述,但是,在這兩個里面就能夠說我有貪占的主觀故意嗎?都沒有。對于谷開來的證詞,我對它的真實性強烈質疑。我仍然堅持昨天在質證時,我對谷開來證言的意見及相關的理由。
被告人:我對谷開來是有感情的。她是一個比較脆弱的女性,加上經濟情況她必死,通過檢舉很快就能出去了。那她能檢舉誰呢?所有我的指控都出自谷開來。
審判長:本庭總結一下,你認為薄谷開來為了減刑才做了相關的證言?
被告人:我不愿對她進行猜想,但起碼這種情況不能排除。她的幾次證詞是不一樣的。她開始說我給她打電話,很含蓄,心照不宣,但后來越說越具體。開始跟我講,谷開來對工程款沒有具體地說,只說我知道這個事。后來,她越說越具體,甚至說這個錢后來我跟薄熙來說了,已經交給趙某某辦了,越說越具體,我覺得很奇怪。
審判長:你的基本結論是薄谷開來的證言不值得采信?
被告人:值不值得釆信請審判長,請法院來定,我只說自己知道的情況,我并沒有猜測,我不去猜她,因為我和谷開來是27年的夫妻。王正剛和我一對一,谷開來和我只有一個電話,也是一對一,按照檢察院的觀點,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說假話,只有薄熙來說假話,王正剛、谷開來都不會貪,只有薄熙來會貪。這個邏輯能成立嗎?事實上王正剛主動想把這個錢貪下來進行行賄,這個事已經確認無誤。谷開來收下錢,檢察院是清清楚楚的。
審判長:在這里,你的觀點是王正剛拿了這筆錢送給了谷開來,你不知道這個情況。
被告人:我認為有這種可能,而且極大的可能是王正剛到我這里來虛晃一槍,作了個套,然后到谷開來處說薄熙來已經知道了,我覺得這種可能性極大,這只是我的猜測,我之所以這樣推測,因為王正剛謊話連篇,我可以找出他七八處謊話。還有我和谷開來聯系到底多少次?王正剛見我只給谷開來打了一個電話,但兩次王正剛說的都不一樣,開始說谷開來接到我的電話,后來又改變了證詞,說我已經跟谷開來講清楚了,我什么時候見的她?有證據么?說我已經把情況跟她都講清楚了,那我在什么時候在電話之外又與谷開來見面的?這有證據嗎?這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證詞。公訴人還講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王正剛在回答問話時否定了此事,而且他對我說這個事沒有任何人知道,這是他的證詞,他還跟法院說,除了他和我誰也不知道這500萬。但剛才公訴人的舉證中就說到王正剛告訴了趙某某,嚴某某知道此事正在辦,但這個過程本身就是鬼鬼祟祟,說明王正剛本身就是作假的,王正剛與嚴某某所交待的那些話,都是槁陰謀的。車某有一個證詞,說我曽經對谷開來講說王正剛是自己人。沒有這個話。而且他自己已被關押起來了。而公訴人竟拿這樣一個證據到法庭上來作證,我很遺憾。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王正剛當庭作證的內容和自身的一些地方矛盾很多,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今天當庭說的和筆錄不一樣,原來他一直說見薄熙來是2002年3、4月,剛才又說是12月份。還有其它細節,我一會一并再講。程某的證言我基本認,沒有意見。對嚴某某的證言,王正剛與他講的有很大的矛盾,今天庭上我特別問嚴某某有沒有給他打過電話,說沒說過這500萬錢的事。他說沒有。但在嚴某某2012年12月18日的筆錄中很明確。嚴某某說王正剛沒和他說過,自相矛盾。第二這是上級領導直接給嚴某某說的,即除王正剛外還有其它人知道這個事,有矛盾。李某某的證言和王正剛的也有矛盾。王正剛多次說沒向李某某匯報,只是打好報告,他一簽就完了。但李某某說的很清楚,王正剛說這是薄市長留下的,李某某說既然這樣我就不多問了,然后就批錢。第四個是他的自書,矛盾很多,一是在官款問題上,被告人絕無貪占之意,但他有兩個對自己的批評,一是同意王正剛給薄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但商量并沒有商量貪污,王正剛說的是去找薄谷開來商量個道,盡管這也是錯誤的,但這個口子并不是貪污行為。二是他作為領導沒有追查下去,這是過失。
辯護人:第一薄谷開來證言和王正剛證言不一致,王正剛說當他面薄熙來打了電話,但薄谷開來沒說打電話;第二打電話的內容,按王正剛說法,薄熙來在電話中說得很明確,而薄谷開來的證方說沒有,我們心照不宣。
辯護人:隨后趙某某又說500萬都收到,這和在案其它書證矛盾,公訴人出示的書證會顯示,中間公司會有稅錢,會被扣掉。在轉錢過程中他說150萬借同學用沒追回來,在案證據沒顯示追回來,因此500萬整數收到是撒謊。車某的證言,當時車某是薄熙來的秘書,見薄熙來要由他安排,而且誰見他都有表,這個表在卷里有,顯示2月薄熙來見了王正剛好幾次,有幾次集體見,還有三次單獨見,這和王正剛講的不一致。
被告人:王正剛筆錄多次矛盾,筆錄地點及內容上都前后矛盾,昨天的內容與今天的內容也在不斷的修正,不僅其自己前后矛盾,包括其他人等也存在很多矛盾,這么一個核心證人的證言存在這么多矛盾,證言的可信性請法庭判斷。李某某的證言公訴人宣讀時,我方注意到有個關鍵情況未讀,偵查人員當時問李某某,工程的事被告向其講過沒有,但李某某說被告從來未向其說過,即使被告未說過,那他怎么知道是涉密工程的,那就是王正剛和他說。
審判長:現在公訴人有無質證意見?
公訴人:辯護人提出王正剛證言前后有矛盾,今天王正剛出庭作證既是控方的申請,也是辯方及被告人向法院法庭的申請,就是為了讓王正剛當庭進一步證實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在法庭上王正剛接受了控辯及被告人三方的詢問,其證明的基本事實在案件的基本點上是完全一致的。現在說一下王正剛證言前后一致的情節:2000年大連市政府接受了這樣一項涉密工程,這個工程的主要負責人為被告人,然后接受了被告人的安排,由王正剛具體負責這項工程,然后工程結束后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王正剛將這一事情向被告人兩次做了匯報,第一次匯報王正剛提出來上級單位要撥給大連市政府500萬元,被告人的表示是還沒有想好,考慮好后再說;第二次王正剛明確提出要把這500萬元補貼被告人家用,被告人給谷開來打電話,同意王正剛找谷開來商量,然后王正剛找到了谷開來,對500萬元怎么轉款的問題進行了簡單的商議,薄谷開來讓王正剛具體的情況不用管了,只要找一個接收單位就行了。包括后面500萬元在轉款的過程中,有部分沒有轉完,又通知王正剛,王正剛又催了嚴某某所在的某公司。這就是王正剛證實的事實及核心內容,主要事實前后證言與當庭的證實是一致的。而且在接受被告人薄熙來詢問時依然是這樣講的。這是公訴人對王正剛作證證言的評價。被告人對所有人的關鍵證人的證言予以否認,而且不惜對王正剛進行了不公正的評價,使用了一些對人格有損的證言,用這些東西來說明證言不真實,而被告人當面詢問王正剛時,王正剛證實了找到他給他提出補貼家用,被告人沒有否認,只是問我當時說過什么,你當時說過什么。這是對王正剛證言被告人上午詢問提出的問題。結合其它相關的證人,谷開來的證言,被告人一再強調我是聽辦案人說的谷開來精神有問題,然后就不能排除其有精神問題作證不實的情況,這種假設是推測還是現實,之前公訴人已明確向法庭說明了谷開來作證的合法性,谷開來產生精神障礙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審判長:相關的觀點已發表過的不需要再重復了。
公訴人:好的。關于誘導問題,被告人對貪污的事實,其當庭陳述從來沒有承認過,另外,被告人提出來的另外觀點是自我分析,說其從來沒有貪污過一分錢、一萬塊,我就能貪污500萬元?按這樣的邏輯,任何犯罪分子第一次犯罪之前都要有一次副犯罪?都要有一次前奏的犯罪嗎?本案之所以偵破,是谷開來在趙某某處存有一千多萬的存款,在查處這些存款時發現其中500萬元是通過本案的過程流轉過去的,這個案件是這樣所發現的。所以我們分析和判斷被告人說的這些理由是一種不應該貪污的理由,而不是沒有貪污的理由,綜上所述,公訴人認為上午向法庭出示的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薄熙來構成貪污罪。
審判長:被告人還有沒有新的意見需要發表?
被告人:王正剛說的500萬工程款的事,我回應幾句。公訴人講的基本事實沒有出入,我就講兩點,一是出入不小,出入很大,在筆錄和當庭供述中明顯的有很多矛盾點。二是他的供述就是一點都沒有不同,即使他背一百遍也不能證明他的證詞是真實有效的。王正剛說的那些話并沒有說圓,我今天上午提出的質疑是有根有據的,并不能說檢察官公訴人提起的事實就能在非常簡單情況下、不合常理的情況下就能成立。他說我曽經問王正剛有沒有打動我的理由,我覺得任何一個有貪欲的人在貪占一筆錢,而且這筆錢涉及巨大犯罪的時候,他當然要把情況了解清楚,這是正常的情況。按照公訴人的說法,只要某人檢舉另外一個人有貪占的行為就要定下來,而不用再深究原因和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
對于犯罪是不是還需要準備呢?不需要準備,我也沒有說需要準備。今天上午我講的話,只是說在三個人里面你們如果做比較,為什么就一定確信張三李四說的就是真話,而我說的就是假話,公訴人的問話完全曲解了我的意思。再有,誘導的結果應該是承認,你怎么最后不承認呢?如果我在整個案件中有這么多事情,如果一誘導我就都承認了,這個正常嗎?說到我對王正剛提出的某一個問題補貼家用我并沒有否認,實際上只是我在問他這個問題,并不是讓我來表態,沒有否認就等于肯定嗎?
被告人:王正剛的問題,我認為公訴人講的不符合邏輯、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要求,公訴人提出一個觀點,這個事情因為過去十年沒有被發現,所以證明王正剛當時用不著給我說任何理由,也證明王正剛是正確的,說他當時的決策是正確的,我想說的是后來十年沒有被發現,但類似中國沒有被發現的問題有的是,但是在犯罪分子作案前,他們肯定對犯罪是要經過計算的,后來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也沒有發生,有些事情沒有想到但發生了,后來十年沒有發案決不能倒過來證明王正剛當年說的都是合情合理的。
辯護人:公訴人說王正剛的證言在基本點上是沒有問題的,辯護人想說的是,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抽象的,都是在具體的時空中發生的,但王正剛的證言時間前后不一樣,地點也有矛盾,發生的過程前后也不一樣,這些基本點都出了問題,還能說基本點都一致嗎?辯護人不能認同。
公訴人:公訴人補充發言,被告人剛才一再提到王正剛、谷開來是檢舉立功,但王正剛是依法出庭作證,不存在檢舉的問題;谷開來也是這個案件中的證人。
審判長: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該組證據由證人王正剛、薄谷開來、趙某某、嚴某某、李某某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按照薄谷開來安排,趙某某與王正剛取得聯系,將500萬元轉到趙某某指定賬戶,由趙某某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
1、公訴人出示證人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的證言,證人王正剛在偵查階段有3份證言和1份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與薄谷開來的商議,王正剛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聯系商量截留500萬元后,指使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與趙某某聯系轉款500萬元的事實。鑒于證人王正剛當庭作證證明了上述事實,與原有證言一致,因此不再詳細宣讀王正剛的原有證言。
2、公訴人出示證人原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嚴某某于2012年11月18日所作證言。該證言證明:按照王正剛安排與趙某某聯系轉款500萬元并簽訂虛假協議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言節錄:
做完工程后,工程所在單位把一筆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了我的某公司賬戶上。
具體經過是,2002年大約3月末或4月初的一天,我與王正剛打電話后說了工程所在單位要把給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打到我公司的賬戶里,王正剛說:“這筆錢〈500萬元)先打到你公司,你就等著有人跟你聯系具體辦這事吧。”過后的一天,我接到一個電話,打電話的人說:“我是趙某某,王正剛讓我找你聯系轉款的事。”我說:“對,是有這件事。”后來我倆約在他的律師事務所見面,具體在北京所還是大連所見到的趙某某,我印象不深了,趙某某應該能說清。見到趙某某,我問他這500萬元錢怎么轉給他,是一筆還是分次轉給他。趙某某說:“還是分次打過來吧.”我說:“畢竟是這么大一筆錢,你最好和我簽訂合同并給我開具發票。”趙某某說沒問題。我之所以是這么做,是覺得這么大一筆錢轉給趙某某,將來萬一有什么閃失,我好有據可查,以證明我確實把這筆錢轉給了趙某某,沒有被我私吞。
這樣,從2002年5月開始到2005年3月,我把這500萬元陸續全都轉給了趙某某指定的公司賬戶。但是在轉款過程中,趙某某只跟我簽訂了幾份合同,沒有把500萬元全部簽進去,已簽訂的這些合同名義上都是他的律師事務所為我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他的律師事務所并沒有提供法律服務,這些合同我之前已經提供給你們了。
3、公訴人出示證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的證言,趙某某在偵查階段有2份證言,證明了按照薄谷開來安排和王正剛、嚴某某聯系轉款及接受500萬元后,替薄谷開來保管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趙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證言節錄:
按照谷開來安排我在與王正剛、嚴某某見面后,我給谷開來打電話把我和王正剛、嚴某某見面的情況包括金額都告訴了她,谷開來說:“你處理好就行了,錢由你替我保管。”當時我向她建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為了安全起見,不直接打到某律所,先打到我朋友的公司賬戶上,谷開來同意了。回到北京后我找到了我的同學李某某,把嚴某某要打款的事情告訴了他,并提出把這筆錢先打到他名下的公司賬戶上,李某某同意了。后來李某某告訴了我銀行賬號,我轉告了嚴某某。嚴某某前后一共打款500萬元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2002年5月23日到12月27日,分六次向李某某名下的公司打款合計4483602元;第二個階段是2002年12月27日到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向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打款516398元。兩個階段共計打款500萬元。這4483602元我也全部收到了。其中30萬元是以轉帳支票的形式由李某某的公司轉到某律師所賬戶,其他的款都是以現金的形式給我的。李某某占用的150萬元,我和他也結算清了。我收到這全部500萬元后給谷開來打了電話,說:“王正剛辦的事已經辦完了,500萬全部收到了”。這500萬元是我替谷開來接收并保管的,是她家的錢,和我沒關系。王正剛通過嚴某某匯給谷開來的500萬元一直保管在我這,后來這個案件被調查時,全部被收繳。
4、公訴人出示證人趙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的親筆證詞。證明按照趙某某安排接受500萬元后轉交趙某某的事實經過。下面,公訴人宣讀證詞節錄:
2002年4、5月間,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某某找我說:大概會有500萬元的錢可以暫時存放在我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由我公司代收代為保管。后來他又告訴我對方要求開具發票,于是我把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的賬戶通知了趙某某。2002年5月23日對方分二次給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匯入:(1)970000元;(2)625000元。二筆共計1595000元。以后有四筆錢直接打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賬上。包括前面二筆共計六筆,總匯入4483602元,共交稅金321924元,實存資金4161678元。所有實存資金以后都按趙某某的安排和他全部結清了。
5、公訴人出示書證:從某銀行調取的工程所在單位轉款500萬元給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的憑證,從大連某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證明:2002年4月9日,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所在單位電匯500萬元。
從銀行調取的500萬元轉款到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的銀行憑證,某投資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轉款憑證,從大連某有限公司調取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協議書復印件。上述書證結合王正剛、趙某某、李某某、嚴某某證言證明,2002年5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嚴某某按照趙某某的要求分六筆將4483602元轉入趙某某朋友李某某的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某世紀廣告公司賬戶。嚴某某又與趙某某商量簽訂虛假協議,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5年3月17日分四次將剩余516398元轉入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賬戶。李某某收到款項后,經與趙某某對賬,分多次轉入趙某某名下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后由趙某某保管的事實。
審判長,第三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在對本組證據質證之前,本庭再次提醒控辯雙方注意,對證據的質證要緊緊圍繞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發表意見,相關的辯論和辯解意見需要在法庭辯論階段充分發表。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對這些事我沒有意見,這些證據和我都無關,我都不知情。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請問公訴人是否全部出示完畢?
公訴人:關于貪污部分全部出示完畢。
辯護人:這些證據被告人薄熙來已陳述,他是全然不知情的。第二,關于這些證據本身我們沒什么意見,意見就一條,李某某的證人證言有這樣一段話,他說:我知道大連過來的錢都不是趙某某本人的,日后人家要的話肯定得如數還給人家,趙某某也跟我說了這個意思,這150萬就是我欠趙某某的錢,這些年他一直找我要,如果追回來我就趕緊還給他。這些錢開始一直存在公司的賬戶上,2004年時候我把其中150萬借給我的朋友謝某某,借錢的事開始趙某某不知道,后來借出去后沒有收回來,趙某某知道后很生氣。這段證言說明趙某某是通過李某某的公司收的錢,轉到李某某的公司,然后他又取的現。現在認定李某某收到錢了,從公司打過來的錢他收到了,但現在趙某某首先交了30萬元的稅,剛才公訴人已經講了。李某某另外還用了150萬,筆錄于2012年6月作出,那時這些錢還沒要回來,要回來再給趙某某。因此這500萬不是趙某某全收到了,其實這150萬沒有收到。第二個意見,剛才公訴人舉出來的證據,基本都是與指控相關的,但還有其他一些證據,比如從大連市收集的證據,補充偵查的領導住宿的問題、領導活動表啊等等,所有的這些書證,我們都認為是有效的證據,等辯論時我們會引用。
審判長:對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控辯雙方的訊問、發問內容,本庭已經聽明白,并已記錄在卷,對控辯雙方爭議的事實,合議庭將綜合全案證據,在庭后研究評議,并作出決定。
審判長:現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這部分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需要陳述。
審判長:可以陳述。
被告人:在濫用職權罪的問題上,王立軍叛逃到美國駐成都總領館的事情,在這個過程中我是有錯誤和過失的,影響了黨和國家的聲譽,我很慚愧。我自己素質、水平不高,關鍵時候沒有能夠很冷靜地對待這件事情,又產生了嚴重的誤判,所以在王立軍叛逃的事情中,我有部分的責任,我對此感覺到很慚愧。對于起訴書指控我的這些問題,我認為出入很大。第一,我有過失,我有錯誤,我很慚愧,我也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罪與非罪是另外一個問題。第二,我在這個問題上有幾個基本點,一是我沒有徇私枉法想袒護谷開來。二是我沒有想弄虛作假,搞虛假的醫療證明和休假式治療的微博。三是我沒有想逼走王立軍,把他逼到美國去叛逃。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有沒有訊問?
公訴人: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怎么給你匯報的?
被告人:1月28日是正月初六,我剛回到重慶,那天下午他跟我說尼爾死了,說這個事有人講和谷開來有關系,這是他講的這段話。然后到了晚上他又第二次和我談了下,講了些谷開來的問題。
公訴人:有沒有提有人反映薄谷開來和被殺的尼爾伍德的關系?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談沒談,你記不清了?
被告人:談是談了,沒有說記不清,他和我談了,講了一番話,但具體內容我記不清。
公訴人:有沒有談薄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
被告人:他這么表述的,說:有人跟他反映谷開來和尼爾伍德有牽連。
公訴人:王立軍和你談完后,你和薄谷開來核實過嗎?
被告人:核實了。
公訴人:你把與谷開來核實的情況說一下
被告人:我問谷開來你和尼爾伍德什么關系?有人反映尼爾伍德致死你有重大嫌疑?谷開來非常暴怒,當時她說都是王立軍污蔑。我給她講,據說有幾個人都檢舉你了。谷開來說都是王立軍教給他們的,是王立軍教一句他們寫一句,都是王立軍指使的。然后谷開來還拿了一份重慶市公安局的證明,那里面講尼爾伍德因飲酒過度心臟猝死的證明,有尼爾伍德的妻子在上面的簽字和手印,她當即拿這個東西給我看。
公訴人:她給你看的這個意見,是誰提供的?
被告人:我沒有問。
公訴人:為什么她手里會有這個鑒定結論?
被告人:這我不清楚。
公訴人:你與谷開來核實完,看到這個鑒定后,你做了什么樣的判斷?
被告人:我相信了谷開來的話。是王立軍在誣陷她,因為谷開來過去對王立軍說好話,怎么突然對王立軍就突然否定了?而且是氣急敗壞。
被告人:谷開來情節還描述的很細,是王立軍說一句他的三個徒弟寫一句,他說一句,王智、王鵬飛寫一句,最后形成了這些東西,因為他拿出了公安局的死亡證明書,我認為還是有效力的,鑒于這兩者,加上谷開來畢竟跟我是27年的夫妻,我對她的話還是相信的。
公訴人:1月29日上午發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1月29日晚上我倒了辦公室1號樓,我經過一晚上的考慮和思想上的沖擊,這一件事對我來說來的很兇猛,在我印象中,谷開來是一個文弱女子,她不可能殺人,而且她與王立軍關系極好,怎么突然冒出這么一個事情來?在此之前我沒有感知她與王立軍有什么實質性的矛盾,我還覺得她對王立軍還非常信任,突然來了這個事情是怎么回事。我個人有一種隱約的感覺,我覺得他是不是還有種別的什么想法,甚至覺得這里面他有個人目的,因此我當時確實心情不好,進了辦公室就是我那個1號樓。以后我就質問了王立軍。
被告人:當時召集了公安局的副局長郭維國、市委辦公廳的主任吳某某,還有什么人我記不太清了。當時到1號樓的時候,我看到王立軍,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這句話,我質問他:“你昨天跟我說有人檢舉谷開來殺人,是有人檢舉還是你授意的?”王立軍顯得很尷尬,沒有說什么話,當時我很不冷靜,我覺得他是在給我搞兩面派,過去一直表現,對我的事情、交待的工作很熱心,但我覺得他在這個問題上耍了兩面派。我質問他核心的就是這么一句話,是那三個人自己寫的信還是你指使他們寫的信?
公訴人:他說的那三個人是誰寫的檢舉信?
被告人:因為我質問他這個核心的話以后,他無言以對,我覺得他對我耍了兩面派,我最不能容忍這種兩面派,表面對我言聽計從,但在這些問題上他為什么要授意別人來寫信而他自己不出面呢?頭天他跟我講,他就說有人反映五哥(他管谷開來叫五哥)與尼爾死亡的事有關,他說是有人反映,說的很柔和,第二天我再問他是你授意的,還是那些人主動的?他無言以對,這時我看出破綻,我判斷就是他授意別人的,所以我扇了他一耳光。
公訴人:你除了打了他一耳光,還說過什么話嗎?
被告人:我只是說當時因為很生氣,我主要就是質問他這句話,同時,我也講一些氣話,但是這些氣話怎么來確認,我想請法院根據這些證詞確認就是了。
公訴人:當時打完王立軍耳光之后為什么又摔碎了杯子?
被告人:當時我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核心的想法王立軍這個人很不地道,因為我知道谷開來與王立軍關系很密切的,谷開來最信任的就是王立軍,千方百計的在我眼前說王立軍的好話,我覺得谷開來對王立軍是夠意思的了,但是王立軍恩將仇報反過來說谷開來殺人,我覺得王立軍道德品質上不好,不說別的更高的原則的話,做人的基本道德我認為他沒有秉持。我一直印象里,谷開來最好的朋友就是王立軍。但是王立軍突然在1月28日說谷開來殺人,我覺得王立軍與谷開來關系這么好,為什么不去找谷開來說,你既然知道谷開來殺人,你為什么自己不去勸谷開來呢?而且你為什么還鼓動你自己的學生去告谷開來呢?所以我對這個不能接受,我非常氣憤,當時我是摔了杯子,我有這個毛病。
公訴人:當時為什么把郭維國和吳某某叫去?
被告人:因為郭維國是公安局副局長,吳某某是市委辦公廳主任,在遇到重大問題時我不能單獨一對一的談,我不習慣單獨與人談。
公訴人:郭維國除了是公安局副局長以外,他還參與了11·15案件的最初的查辦你知道嗎?
被告人:不清楚。
公訴人:你1月29日上午召集這三個人到你辦公室是開會嗎?
被告人:談不上正式的通知開會,就是問王立軍這個事是怎么回事。
公訴人:讓郭維國和吳某某在場的用意是什么?
被告人:讓他倆在場沒有什么用意,起碼讓他們見證這個事情。
公訴人:王立軍被打以后有無再次提到關于王智、王鵬飛寫辭職信的問題?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
公訴人:有沒有記得你要王立軍把這幾封辭職信給你送來?
被告人:這個事情有。
公訴人:你為什么要他們的辭職信呢?
被告人:因為談話間提到,王立軍也說過,或前或后我記不清了,是以辭職信的方式來檢舉谷開來的,事實上這些辭職信我并沒有看。我當時就沒有精力去看這些信。
公訴人:后來這個辭職信是吳某某送到你家里?當時有谷開來在場,你記得嗎?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根據案件證據顯示,這個信送到你家里以后,谷開來要求對寫辭職信的王智、王鵬飛進行審查,這件事你記得嗎?
被告人:印象不深。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后來吳某某根據你的同意和谷開來的提議審查了王智、王鵬飛,王智還因此寫了悔過書,王鵬飛沒有寫,這些事情你知道嗎?
被告人:不知道。
公訴人:證據顯示在你的家里谷開來提出要對這兩個人進行審查,你還記得嗎?
被告人: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后來王智因為寫了悔過書,沒有再對其進行審查,到2月份,谷開來又寫了份舉報王鵬飛的舉報信,說王鵬飛誣告陷害她,要求對其進行調查,這個事你記得嗎?
被告人:這個我記得。關某某是繼任王立軍做重慶市公安局長的,有一天他拿著這個信到我辦公室,然后講到谷開來要求他查這個事。
被告人:我問他這里面有些什么情況,關某某講到這個事情谷開來有這個要求,我給他說,你不要處理這個事情,谷開來給你提的這些要求,包括要求查王鵬飛,我跟關某某講,你不要處理這個事情,你不用去理會她。
公訴人:當時王鵬飛任什么職務?
被告人:王鵬飛任什么職務,其實當時我并不清楚。好像是渝北區公安局長。
公訴人:你給關某某說不要查這個事情后,過后一兩個小時你又找王鵬飛了嗎?
被告人:我沒有找王鵬飛,找關某某了。
公訴人:你把第二次找關某某的事情講一下。
被告人:王鵬飛的事情,剛才我的意見已經說清楚了,但是你現在作為公安局長,有些情況,比如說我給他提出王立軍叛逃是怎么回事?谷開來殺人是怎么回事?我要求關某某對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去了解一下。
公訴人:你提出這個要求后關某某對王鵬飛做了什么樣的處理?
被告人:那我不知道。
公訴人:后來王鵬飛要參加渝北區副區長的選舉,關某某為這個事給你匯報過嗎?
被告人:關某某說王鵬飛還想做渝北區的副區長,他當時對這個事情是有疑慮的,我說先不要提,現在正在風頭上,王立軍剛剛叛逃,他是王立軍帶到重慶的王立軍的得意門生,現在沸沸揚揚,現在不要提渝北區的副區長的任命,先放一下。
公訴人:這份文件的內容中有沒有王鵬飛因什么原因不參加這次選舉了?
被告人:我沒有印象。
公訴人:后來你為此還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記不清了,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在王立軍叛逃領館后,你是什么時間知道這個消息的?
被告人:王立軍是2月6日跑的,我是2月6日深夜12點,還是1點,還是2點,我記不清了,是2月6號和2月7號的交接點。
公訴人:聽到這個消息前,王立軍是什么時間被免職的?
被告人:2月2號,這有記錄。
公訴人:你把免職王立軍的過程,說一下?
被告人:在1月29日,我打過王立軍一個耳光后,大約也就10分鐘就散會了,王立軍約我說想和我談一談,我那時候消氣了,就同意了,就和他在院子里談,王立軍說書記,你不要生氣,這個事情也就是給你說一下。
他說你也別上火,死的尼爾也不是什么好東西,這個事到底怎么回事,現在也兩說著,而且,這個案子公安局也已經結案了,這個事我再和瓜媽(薄谷開來)談一談,我當時也沒有再說什么,這個事就過去了。我記得回家以后,因為我跟谷開來講,王立軍對你是有些看法的,谷開來也沒讓,就開始跟我說王立軍的不好,我腦子里比較亂,記不很清楚了。在這個情況下,我聯想到王立軍過去給我反映過他從警20多年,時間也長了,又打黑除惡,工作壓力較大,得罪人也多,我感覺到,他和谷開來在這個事情上也鬧得亂糟糟的,而且,他本人也提出因為身體和精力都不行了,我印象里他說還被人打過毒針什么東西的,谷開來也曽給我有聲有色地講過他被人打毒針、被害的事情,我當時想,一個鬧得沸沸揚揚,不好,我就確實產生過要調整工作的念頭,調整王立軍的任職是我首先想起來的。
公訴人:什么時候召開的市委常委會?
被告人:這個很快,王立軍較早已經給我談過愿意交換一下崗位,減輕一些壓力,我索性就調了,這是我的性格使然,遇到這種事,我是說辦就辦,我形成了這個想法以后就開始征求意見。
公訴人:你說的調整王立軍的職務是怎么調整?
被告人:先后順序記不太清了,我給徐某某商量過,徐某某給我反映過王立軍在工作上有些問題。都跟徐某某談過,我也跟陳某某談過,我聽到過王立軍是有一些反映的,王立軍從警的時間較長,他自己感覺壓力比較大,身體吃不消,陳某某也表示他覺得干部交流是黨的政策,交流一下也好。
公訴人:你怎么給陳某某說的?
被告人:王立軍當時已經是副市長,所謂的調整職務,現在大家都普遍認為是我免了他局長的職,其實是在副市長的分工里給他調整工作。
公訴人:局長他還擔任嗎?
被告人:不擔任,要免去他的公安局長職務的。
公訴人:陳某某有沒有提醒你免他公安局長要向公安部提意見的程序?
被告人:提到過,說免去他公安局長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有這么個程序,我說同意按程序辦,陳某某說咱有特殊情況,也可以積極工作。
公訴人:陳某某說的特殊情況是什么意思?
被告人:我跟陳某某講,現在王立軍的事情,他自己提出來身體有病有壓力,而且從警這么多年,打黑除惡也有壓力。
審判長:現在休庭十五分鐘。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帶被告人薄熙來到庭。
(被告人到庭〉
審判長:本庭建議公訴人在發問時,包括被告人在發問時,要簡明扼要,緊緊圍繞焦點。
公訴人:可以。
審判長:下面公訴人繼續發問。
公訴人:免去王立軍職務的常委會什么時候召開的?
被告人: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在召開常委會之前,公安部有無回復?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常委會通過以后,什么時候宣布的免去王立軍的職務?
被告人: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2月6日晚上凌晨聽到王立軍叛逃的消息,都是誰到你家里匯報的這個事?
被告人:我記不太清,記得有市委常委秘書長翁某某,可能有安全局長王某,還有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某某。
公訴人:當時薄谷開來參加這個會議了嗎?
被告人:這個不是一個會議,當時他們聽到王立軍叛逃的消息,急急忙忙來找我,當時是深更半夜,當時我和薄谷開來在二樓,聽說有什么事,急急忙忙下樓去聽聽情況。自然谷開來跟我一起下來。起訴書把它定義為會議是不準確的。
公訴人:當時他們匯報的主要情況是什么?是誰主要匯報的?
被告人:記不清了,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當時薄谷開來提什么建議了嗎?
被告人:當時大家說到王立軍跑,應該怎么辦,大家七嘴八舌商量如何穩定局面,誰說了什么,我記得不是很清楚,以查證為準。
公訴人:根據案卷材料顯示,薄谷開來提出由醫院出具王立軍有精神疾病的證明,這件事你記得么?
被告人:谷開來提到過王立軍精神有問題,醫療證明的事情,開來可能提出了這個事,我不排除,因為我記不清了。
被告人:院長和神經科的主任就拿出了一份東西,而且他們拿到的東西并不是虛假。
公訴人:診斷證明什么時間拿到的?
被告人:那我就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診斷證明出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慶官方微博發布了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消息,當時翁某某請示過你嗎?
被告人:那我就不記得了。
公訴人:在診斷證明開具以后,到了2月8日上午重慶官方微博發布了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消息,當時翁某某請示過你嗎?
被告人:休假式治療概念我沒有,也不是我發明的,翁某某請示我的情節我完全沒有印象。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被告人,從11·15案件案發到1月28日,就是王立軍在1月28日晚上給你提到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這個事,這中間有人跟你提過谷開來與11·15案件有關的事情?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1月28日當時王立軍給你所謂的匯報提到谷開來涉嫌11·15案件時有無要立案偵查的意思?
被告人:沒有。嚴格的講不是匯報,而是推開我的門告訴我有個殺人的事跟五哥有關,我認為不是正式的匯報,感覺顯得很親近想跟我說兩句。
辯護人:兩個事情想核實:在1月29日上午你在辦公室打了王立軍一耳光,根據證人郭維國講1月29日的晚上五點以前,應該說是傍晚在機場的路上你又把他叫回來問他到底谷開來有沒有殺人的事兒?
被告人:郭維國講經過毒物化驗排除他殺的可能,郭維國很明確認為谷開來沒有殺人,而且證據都是確鑿的。
辯護人:證人張曉軍證實,1月29日或1月30日你在三號樓也就是你住的地方,晚上散步的時候,曽經將他叫過去又問他是不是他與谷開來殺人的?張曉軍當時予以否認,有沒有這個事兒?
被告人:有這個事,張曉軍是谷開來最親密的跟班兒,所以我問了張曉軍。
辯護人:具體他們去辦診斷證明的過程你了解嗎?
被告人:具體的過程不了解。
審判長:下面請公訴人對該項犯罪事實進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申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根據庭前控辯雙方的申請,本庭經過審查,控辯雙方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準許并已通知證人王立軍,請王立軍出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陳述身份情況。
證人:53歲,蒙古族,大學文化,原工作單位是重慶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
審判長:證人,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證人:上下級和朋友關系。
審判長: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你出庭作證應如實陳述,如作偽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聽清楚了。而且我不僅是證人,還是薄熙來案件的被害人。
審判長: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請法警將保證書交本庭。
審判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明白?
公訴人:明白。
審判長:被告人是否聽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明白?
辯護人:明白。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訴人:證人王立軍,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匯報谷開來殺害尼爾的事實?
證人:1月28日晚上17點以后,我去1號樓,確切地說我已經告訴他尼爾是被谷開來殺死的。
我又詳細地給他講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說你可以找一下你們家的工作人員張曉軍,他在場。后來他問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師干的嗎?是指她愛人。我說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認,我讓他必要的時候回去問問張曉軍,我認為曉軍不會對他撒謊。
證人:這時候他出來要往外邊走,在外邊散步大約40來分鐘,他就回家了。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從北京返回重慶的晚上。
公訴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證人:1月28日談完分手后,他說謝謝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國春節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點半市委辦公廳電話通知我去他的辦公室,我就知道結果當時肯定不會很好,我去了后發現當時郭維國、吳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們就躲起來了,到的小會議室,他出來后,就開始大罵,很不雅,我記得大約3分鐘之后,他就繞過他桌子的左側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過來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問題,我身體稍稍動了一下,這時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邊去,我發現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東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紙擦血,后來他看我還是很平靜地對他說,我說這個事應當面對。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時候他說,我絕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過來實施暴力,后來在場的吳某某扛了一下,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發生的事情。
公訴人:當時都有誰在場?
證人:吳某某、郭維國。
公訴人:郭維國是什么身份?
證人:公安局副局長,他負責偵辦11·15案件。吳某某是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也是原薄熙來的秘書。
公訴人:薄熙來為什么當著吳某某、郭維國的面這樣說和這樣做?
證人:我認為,他這樣做,首先表明態度不接受,讓我們把這事收回去,就此了結,也是讓郭維國看一看,威脅郭維國,當時郭維國搖擺不定,我當時給郭維國說就是她干的。
公訴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緒平穩了你又說了什么?
證人:又罵了一兩分鐘,這時候已經過了半小時了,我看他平靜多了,我說熙來書記要冷靜,他說可以,到外邊邊散步邊說。
公訴人:有無辦案人因為這個事寫辭職信?
證人:有。
公訴人:你怎么給薄熙來說的?
證人:我說這件事情很大,律師已經一個多月去找了很多人,這些人都感覺到這是個事情,紛紛提出辭職,他說好啊,辭職好。
公訴人:問沒問你都有誰辭職?
證人:沒有。
公訴人:要沒要辭職信?
證人:要了,下午5點鐘以后要的。
公訴人:當時都有誰寫過辭職信?
證人:我見薄熙來之前郭維國寫過辭職信,說身體不好。我見了薄熙來后,郭維國又交了第二封,他寫過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鵬飛、李陽都分別寫了辭職信。
公訴人:你是什么時間知道王智、王鵬飛被審查的?
證人:他們從一個月以前就被審查了,經過被叫去封口,這幾個人感覺到我追的又緊,所以他們就寫辭職信。
公訴人:他們被吳某某審查你知道嗎?
證人:知道,他們每次被審查回來都告訴我。
公訴人:二王是因為什么被審查的?
證人:他們是11·15案件的辦案人員,29日下午,我緊急召集把郭維國、王鵬飛和李陽叫來,讓郭維國寫報告,讓王鵬飛、李陽整11·15的谷開來殺人的卷,后來那事之后我又問郭維國為什么不整卷,他沒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鵬飛因為辦這個案子一個月之前就被他們非法拘禁了,被審查。6號下午,王智被他們叫到薄熙來3號樓的家里,有郭維國、吳某某、關某某,他們都勸王智,說這么大勢力你能頂住嗎,這是王智給我原話說的,說我不說沒有關系,讓他說谷開來沒有殺人,后來逼王智寫了材料,王智寫了之后就到市政府找我,說給我寫了東西。
公訴人:你是在什么情況下進入了美國駐成都領事館?
證人:當時很危險,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邊工作人員和案件的偵辦人員失蹤了。
審判長:被告人可以發問。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談了幾次話?
證人:除了6號以前,從1月29號開始一直到5號,每天我都被你叫去兩次,而且你明確告訴我“你不能隨便走,由我給你安排任務。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談話,咱們談了幾次?
證人:兩次。
被告人:你在談話中,第一次談了五十分鐘,具體你給我說了什么?
證人:我再重復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復。
被告人:11·15開來殺人的事,你何時知道的?
證人:是11月14日谷開來說的。
被告人:開來在11·15以后給你說過什么話?11·15她殺人,開來是什么時間給你說的?
證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個證明,有王璐的簽字和手印,這是誰給開來的?是你給的?
證人:不是,我沒給過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幾月幾號?
證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關某某交接工作?
證人:決定免職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幾月幾號?
證人:我不記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嗎?
證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說過打黑有壓力,你從警二十年身體也不好,想有機會調整一下,說過這話沒有?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說市委和市政府除了你有誰經常去3號樓嗎?
證人:那我不清楚。我是經常去。
被告人:你說市委市政府除了你沒別人?
證人:這是你說的,我沒說。
被告人:不讓你去3號樓是誰的意見,你清楚嗎?
證人:不清楚。
被告人:你覺得我想逼你走的原因是什么,是想掩蓋11·15案嗎?
證人:對。
被告人:你是否知道我直接向你要過硬盤嗎?
證人:沒有。
被告人:你的筆錄里說我跟你要過兩次?
證人:你向我要過兩次案子的硬盤。
被告人:你要求和我再談一談,為什么?
證人:我當時覺得你應該面對,特別是你的身份,你應該面對。我說書記今天你動怒,發了這么大火應該的,為什么?如果我不和你說從組織上我有責任,從個人我以對你負責的角度上我也對不起你。
被告人:1月29日那天你剛才講預想我要動怒,你有思想準備嗎?
證人:沒有思想準備。
被告人:你覺得你有能力負責在美國來保護瓜瓜,你有這個能力嗎?
證人:讓我保護瓜瓜,這句話你基本上每周都說,你說“我們家里就這么一個看起來比較出息像樣的。”
審判長:辯護人可以發問。發問要具體、簡明、突出。
辯護人:你剛才說開來有殺人嫌疑,你1月28日找薄熙來,是你正式地去反映開來殺人,還是想私下里去交換一下意見?
證人:兩種因素都存在。
辯護人:你1月28日之前是不是見過大連實德的徐明?
證人:見過。
辯護人:是不是你把徐明叫到重慶去的?
證人:不是。
辯護人:你去薄熙來家里多嗎?
證人:多,薄熙來給我說過我每天都要到他家站一腳。
辯護人:你2012年2月2號上午工作調整后到6號你到美領館前,與關某某交接過工作沒有?
證人:沒有。
辯護人:2月4日薄召開工作會時,關某某作為新的公安局長,他沒做過公安工作,你有沒有給他交接過工作?
證人:這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證人退庭。請法警將證人帶出法庭。
現在休庭。明天上午8點半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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