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湛江市人社局主事領導沒學黨史,不辦實事,在我要求落實湛府【1999】5號文規定的政策同一事實和理由一案,于9年間,作出6次不同性質的處理,官僚失職,剝奪了我的合法權益、破壞了黨群的血肉關系,客觀上起到了比貪污腐敗更為惡劣的社會效應的報告
尊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敬愛的首長,如唔。我名叫陳土生,男,出生于1954年2月7日。原是廣東省湛江市政法委辦公室主任職務,我是一直受黨教育的忠誠黨員。關于我響應市政府號召后,要求落實湛府【1999】5號文(見原文復印件)的政策,兌現該文規定的承諾一案,多年以來,我都是本著維護湛江市的政治形象和聲譽,盡可能在本市申報解決。但是,在長達9年的時間中,經過10次向市委、市府等部門的上訪,各部門都不理清事實,作出有的放矢的處理,而是形式主義走程序,層層搞批發。像英超足球賽一樣,互相踢來踢去推責任。其中,市人社局主事領導對我同一事實和理由一案,接辦我8次申報和批轉材料處理中,一意孤行,采取了合則用,不合則棄的原則,如市場賣菜一樣,看行情隨地叫價,滑稽地作出了6次不同性質的任意處理。把響應政府號召的我,與被判刑勞改的機關干部同一處置。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我報告了廣東省人社局申請復核。粵人社信告字【2019】117號文(見原文復印件)以“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退件,建議我向湛江市公務員管理部門咨詢。依省人社指引,我再次向市委、市府申報,結果被市信訪局以該案已被處理過為由,押倉不轉辦。后來,我向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駐湛江指導組反映情況,經指導組交由省信訪政務平臺批轉湛江市人社辦理。而市人社主事人不認真,毫無自約自律,在慶祝中國共產黨百年華誕期間,造假事講假話蒙上騙下,在2021年9月14日《關于陳土生同志寫給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駐湛江指導組信件的答復意見》(見原文復印件)中說到:“我局首次接到陳土生同志的訴求是2018年7月。”否認了其自己于2013年、2014年、2016年和2017年4次對我不同處理鐵的事實(見后段事情的經過),主事人還唯我獨尊敷衍群眾無知,在2021年8月17日受理告知書注寫了中國日歷冊無法查閱的日子:將于2021年9月31日前辦結。(見告知書復印件)這不是一般的口誤或手誤,而是目中無人的表現。他們還胸有成竹地告示我:“不管你告到哪里都無用,始終還是轉回我們處理。”我沒人脈關系,又沒錢買人情,在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狀況下,我持有湛府5號文件為依據,有政府承諾的政策為理由,只好向國家層面的領導部門求救、申請復核了!希望得到首長的重視,依照法律管控、治理湛江這樣無黨性、無政府主義的政務亂象,維護社會政務的安寧,作出公平、公正的處理。
一、事情的原因:
我于1999年4月,積極帶頭響應和執行了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1999】5號文,關于修訂印發《湛江市關于鼓勵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根據5號文第五項規定:“一、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關系脫離原單位并簽訂2年以上合同的,其檔案工資升兩級,計算連續工齡,并由原單位按其原工資2年一次性作生活補助發給,保留國有干部(職工)身份,檔案及人事關系可掛靠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見原文復印件)當時,我按該文規定,簽訂了3年合同,由市組織部、市人事局、市政法委同樣開具出均注明:“調陳土生同志到湛江市人才交流中心(掛靠)工作”。的法律調動手續(見原文復印件),檔案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本人到湛江市道弘生物固氮肥有限公司(私企)支持私營經濟工作。在計發2年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時,由于5號文沒有注明月標準工資的計算方法,市政府及時作出補充決定:由市財政局、市組織部、市人事局、市政法委四家聯合制定月工資標準。并由市財政局于4月份向我發放了此項生活補助費25186.68元(見市政法委向市財政局申撥生活補助的報告復印件)。
現在,我到退休年段,要求政府落實政策,兌現5號文規定的承諾,辦理工資升兩級和保留國有干部身份的退休事宜,而新屆政府不管舊事,不如老屆政府對文件進行司法解釋,及時妥善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而是多次批轉市人社處理。然而,市人社主事領導組織入黨而思想未入黨,他們領導說:“湛府(1999)5號文時間太長,不好落實執行”。所以,他們就拐彎抹角,有意回避5號文政策。而黨的群眾路線是黨的百年基本路線,是黨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他們也可因時間太長而拋之腦外,而官僚主義失職,不顧黨的原則,不請示政府司法解釋批示辦理,仗勢欺負群眾,多次錯誤套用自己喜歡的文件,不擔當亂作為。
二、事情的經過:
(一)、2013年,我手持湛府【1999】5號文件,向人社闡述了我于1999年4月執行了該文件的規定,政府已經兌現了發放2年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給我,要求落實該文承諾的政策,兌現我保留國有干部身份的規定辦理退休。他們咬文嚼字回答是:“5號文沒有明確保留國有干部身份后如何辦理退休的方法,不能按5號文精神辦理退休;另外,也沒有專門的文件說明執行5號文后怎樣辦理退休,只能按粵人社發【2011】91號(見原文復印件)文,以個人調離機關的方法辦理。”我提議能否由人社報告市政府對5號文進行司法解釋,批示辦理。他們回答說:“人社不可能為你個人打報告給市府,要打你自己去打。”以此,人社主事人用“雙重標準”,強權錯誤套用了既沒有說明執行5號文后如何辦理退休方法的粵人社發91號文辦理,要我一次性交繳了養老保險費34785.26元,用錢買15年工齡辦理了退休。事后得知,人社把響應政府號召的我與被判刑勞改的機關干部同一處置。我甚感不公平。于是,我開始了9年長的上訪申訴,要求政府獎懲分明!
(二)、2014年,我回原單位市政法委,要求證明我是響應政府5號文特定政策的特殊(掛靠)調動的事實。市政法委做出了湛政(2014)43號文《關于給予陳土生同志落實政策辦理退休的請示》(見原文復印件)報告市政府。市政府辦公編L14150號呈批表(見原文復印件)批轉市人社按政策辦理。結果市人社主事人答復是:查無政策依據。
(三)、2016年,市社會保障局湛社保(2015)115號文《關于取消參保人陳土生同志的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業務的請示》(見原文復印件)報市人社局批示后,赤人社函(2015)16號文(見原文復印件)最后確認了我屬于組織調動,不適用粵人社發(2011)91號文件,改為視同繳費建賬處理。向我退還了34785.26元,要我繳交了有選擇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17819.20元,重新辦理了在職退休。我科級機關干部每月領到1355.89元養老金。
(四)、2017年,我又向市信訪局申請復核保留國有干部身份的退休問題。結果又是層層批發,走程序,經過各部門循環兩個回合,均無人問津。市人社以不屬我們業務處理范圍而推之門外(見信訪網記錄復印件)。
(五)、2018年6月9日,市委陳云常委批示:“請市人社局認真研究該上訪人反映的情況,依據政策妥當處理”(見批文復印件)。市人社此次不再講不屬他們業務處理范圍了。反之,認真地打了自己的嘴巴,否定了其自己以上的:2013年、2014年、2016年和2017年4次不同定性的處理。面對我執行市政府5號文的機構改革特定政策和我特殊調動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掛靠)工作的事實,出爾反爾再次定性我為個人調動。更奇葩的是,在無任何法律證據的前提下,霸道定我已調入企業,并藐視政府,擅自篡改5號文規定保留國有干部身份的政策,對抗性定我屬企業干部身份(見人社2018年12月11日答復函復印件),剝奪了我的政治生命!
(六)、2019年,市委、市府、市人大、市政協、市組織部等部門批轉市人社辦理,市人社于2019年8月21日,向我發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見原文復印件),老一套重復了2018年12月11日的答復內容。
(七)、2020年,我信訪市委鄭人豪書記和市府曾進澤市長,被信訪局攔截,以該案已作處理為由,押倉不再轉辦。
(八)、2021年4月21日,市人社接市委、市府領導定期接訪日的批轉材料答復為:我局先后于2018年12月11日和2019年8月21日對此項訴求作出答復和處理意見(見原文復印件),并推責給市政法委作出解釋。
(九)、2021年9月14日,人社對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駐湛江指導組的批轉件答復,重新了2021年4月21日的答復內容,甚至造假情況說:“人社首次接到陳土生訴求是2018年7月由市信訪局轉來的報告;第二次接陳土生信訪件是2021年3月9日市領導接訪日的信件(見原文復印件),甩鍋由市政法委解釋處理。
三、事情的理由:
(一)、市人社2018年12月11日函言:“粵人交(1985)01號文件,停薪留職主要是鼓勵和支持在職技術干部、管理干部和技術人員支援鄉鎮企業。”而我執行的湛府(1999)5號文也是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集體企業干部支持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性質類同。市人社言:“粵機編(2000)3號和粵人辦(2000)7號文件,明確離崗退養是為了完成1999年政府機構改革的特定政策。”而我執行5號文也是政府機構改革的特定政策,均屬分流人員。按湛組通(2002)62號文《關于機構改革期間機關人員分流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見原文復印件)的精神,對含離崗退養、提前退休、辭職等按干部管理權限一次性報批,從優處理的方法,參照停薪留職和離崗退養人員都統一辦理了退休的做法,理應給予我納入同類機關干部身份退休的管理。人社主事領導定我不能參照停薪留職和離崗退養人員政策辦理退休,只是官僚者的片面之詞,是查無政策依據!
(二)、市人社2018年12月11日函,其主事人否定我響應政府5號文特定政策的特殊(掛靠)調動鐵的事實,把我所有法律調動手續均注明:“調陳土生同志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掛靠)工作”。的證據置之不理,強詞說我已調入企業;篡改5號文規定保留國有干部身份的政策,霸道定我屬企業干部身份都是官僚主義失職。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的錯誤行為。還混淆是非、張冠李戴說尚無機關調到企業工作的人,退休后享受機關待遇的政策。我是要求恢復文件規定我的政治生命,他們自作聰明說我反映待遇低。簡直是有意捉弄民眾斗命長!我若是個人調動離開機關,政府是絕不可能向我發放2年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三)、按市人社2018年、2019年、2021年4月21日和2021年9月14日的4次答復函的裁決,定我為個人調動性質,按法理推論,人社主事領導應否負責任地做如下5件事:
1、歷史以來個人調動,政府是沒有向個人發放生活補助費的政策,應追究市財政局于1999年4月向陳土生同志發放2年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的法律責任。
2、責令市財政局追回陳土生同志領取的生活補助費25186.68元。
3、追究2016年市社保局和赤坎區人社改判陳土生同志屬組織調動,視同繳費建賬處理的行政責任。
4、責令赤坎區人社退還陳土生同志于2016年交繳的養老保險費17819.20元。
5、再由陳土生同志參保,一次性交繳養老保險費34785.26元,再次重新辦理個人調動的退休手續。
如果不追究以上主事人的責任,反之,就應追究市人社主事領導官僚失職,不擔當錯誤行為的違紀責任。任憑其主事領導隨心所欲,自己說了算的亂作為,就無法維護黨紀國法和黨的絕對統一領導,社會就會亂法無章!
以上事實,人社主事領導不按黨的原則辦事,上無政府,下壓群眾,是無法使民信服,只有激發社會矛盾,(群眾都說“市政府文件過時無效,政府說話不算數)”破壞湛江市政務形象,理應受到黨紀處分和問責!還社會的公道!
四、個人訴求:
我原是機關一個黨員正科級干部,我聽從黨的指揮,響應政府的號召,不計得失帶頭支持政府機構改革的特定政策。如同疫情戰斗中的白衣戰士一樣沖在前線,本應受到政府的肯定和嘉獎。由于主事領導的官僚主義,采用多種防控手段應對,我不但沒享受到政府承諾的政策,反而不被他們認可,剝奪了我的政治生命和合法權益,深受打擊!
我的一案是因執行政府5號文規定而產生的一案,理應由政府完善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懇請上級政府領導部門,以湛府5號文為依據,結合湛組通(2002)62號文的規定,以從優解決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停薪留職、離崗退養、提前退休、辭職等人員在定崗定員后,一次性報批以公務員辦理了退休為例,一視同仁,解決我類同以上分流人員的退休問題。批準按湛政(2014)43號《關于給予陳土生同志落實政策辦理退休的請示》中指出的:“參照此文實施前后的停薪留職和離崗退養人員都統一辦理了退休的做法,擬應給予陳土生同志辦理退休……擬按他當年的職級套用目前的工資待遇標準,由我委給予辦理退休手續。”的方法,妥當,完善處理5號文被執行后的歷史遺留問題。以體現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正能量!
我堅信,在習近平書記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新時代社會主義中國,我一定能實現依法維權!
附有關原文復印件如下:
(一)、湛江市湛府(1999)5號文復印件8張。
(二)、粵人社信告字(2019)117號文復印件1張。
(三)、市人社《關于陳土生同志寫給省委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駐湛江指導組信件的答復意見》復印件2張。
(四)、市人社2021年8月17日《受理告知書》復印件1張。
(五)、我所有法律調動手續復印件7張。
(六)、市政法委向市財政局申撥陳土生同志生活補助的報告復印件1張。
(七)、粵人社發(2019)91號文復印件4張。
(八)、市政法委湛政(2014)43號文復印件2張。
(九)、市政府辦公編號:L14150呈批表復印件1張。
(十)、湛社保(2015)115號文復印件2張。
(十一)、湛江市赤坎區人社、赤人社函(2015)16號文復印件1張。
(十二)、市信訪網記錄復印件3張。
(十三)、市委陳云常委批示復印件1張。
(十四)、市人社2018年12月11日答復函復印件1張。
(十五)、市人社2019年8月21日,湛人社信案報(2019)15號文復印件1張。
(十六)、市人社2021年4月21日答復意見復印件1張。
(十七)、湛組通(2002)62號文復印件2張。
以上證明材料共17份39張。
懇呈。
報告人:陳土生
2021年11月19日
聯系電話:13729107099
聯系地址: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創業路三橫巷92號
郵政編碼:52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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