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通知》規定,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外,對其他藥品政府定價均予以取消,不再實行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由市場形成價格。其中:(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通過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其他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繼續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通知》強調,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兩只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有關部門都要切實履行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要做好與藥品采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監管。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通知》重點從完善藥品采購機制、強化醫保控費作用、強化醫療行為和價格行為監管等方面,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以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并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藥品采購價格;同時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監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治療。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價格監測體系,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建立評估機制,密切關注改革后藥品價格和醫藥費用變化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措施;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發改委就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答記者問
問:為什么選擇這個時機進行藥品價格改革?
答:2000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醫保目錄內藥品和目錄外特殊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在當時醫療保險制度、藥品招標采購政策尚未健全的情況下,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方式與同期衛生、醫保制度以及藥品市場發育程度是適應的,體現了政府調控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原則。在初始階段,采取略低于市場價格制定最高零售限價并逐步降低的辦法,十多年來開展多次降價行動,對遏制藥價不合理上漲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藥品價格管理面臨的體制機制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藥品市場充分競爭,公立醫院銷售藥品價格全部通過集中招標采購確定,醫保控費能力和藥品價格市場監管能力也明顯增強。這些變化,為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創造了條件。從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方式本身來看,也存在明顯不適應形勢變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時反映和引導市場供求;二是與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存在功能重疊;三是對藥品實際交易價格的拉低作用越來越弱。因此,加快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建立新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勢在必行,時機也已經成熟。
問:此次藥品價格改革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根據價格改革和深化醫改的總體部署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2年即開始研究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經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地方和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最終形成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
藥品價格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具體分為五類情況:一是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由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程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二是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三是醫保目錄外的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四是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考慮到此類藥品目前實行嚴格的生產流通管制、臨床使用規范、價格和市場穩定,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五是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其他藥品,仍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同時提出了強化醫藥費用控制和價格行為監管的具體措施,以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進一步減輕患者費用負擔。
問: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是否意味著政府完全放開了藥品價格的管理?
答:從國外情況看,絕大部分國家對藥品價格都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限制市場銷售價格,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系尚不成熟的國家或沒有實行單一社會醫保體系的國家。另一類是不直接限制市場交易價格,通過強化醫保、采購和價格行為等綜合監管,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采取這類方式的主要是社會醫保體系相對成熟統一的國家和地區。這種方式已經逐漸成為主流。
我國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并不是放棄政府對藥價的監管。有關部門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采取綜合監管措施,保證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一是完善藥品采購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充分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二是強化醫保控費作用。醫保部門要研究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合理確定采購價格。三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獎懲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診療,強化醫藥費用控制。四是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重點監測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價格行為,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問: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藥品價格會不會出現大幅上漲?
答:推進藥品價格改革,要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價格、醫保、招標政策間的銜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同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有效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由于有招標采購機制的約束,醫院銷售的藥品價格會保持基本穩定。但不排除部分藥品價格因成本、市場供求變化等因素會有所變動。總體上看,由于有招標采購和醫保控費機制的綜合制約,加之對市場交易價格監測監管工作的強化,將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因此絕大部分藥品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同時,新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對市場交易價格將發揮較強的引導作用,特別是加強醫保和招標采購政策銜接,將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經過幾輪調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場的真實情況,使藥品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問:為什么在取消藥品政府定價的同時,要同步部署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
答:藥品價格關系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堅持放管結合,在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取消政府定價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職能重心從事前定價加快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工作重點從監管價格水平加快向監管價格行為轉移。部署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是切實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實推進價格職能轉變和工作重心轉移的必然要求。
問: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政府特別是價格主管部門如何有效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
答: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各有關部門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確保市場基本平穩。價格主管部門將重點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藥品價格行為規則,指導生產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二是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信息透明。重點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引導藥商和群眾預期。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或者與國際價格、同類品種價格以及不同地區間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三是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維護藥品市場正常競爭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在近期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價格專項檢查。檢查對象是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站、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等單位,檢查重點是競爭不充分藥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檢查內容是上述單位是否存在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實施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違法行為。四是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12358全國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制,正面引導市場價格秩序。
問:藥品價格改革后,價格主管部門主要監管哪些價格違法行為?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四)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五)集中采購入圍藥品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行為;(六)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和改革試點公立醫院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的行為;(七)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不按照規定執行藥品加價率政策的行為;(八)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突破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的行為;(九)政府定價藥品突破最高零售價格銷售的行為;(十)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制度的行為。
問:價格主管部門對擾亂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如何加大處罰力度?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嚴格依法行政,依據《行政處罰法》、《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大對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特別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嚴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同時,建立信用獎懲機制,把藥品價格違法行為列入價格誠信記錄,并根據相關規定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列入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相關企業產品入圍資格,兩年內不接受該企業任何產品集中采購申請。
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藥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二、此前有關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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