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理論界和政策研究領域,有兩個涉及三農理論和政策的主張流傳很廣,影響很大,左右著一些行政主管部門的政策取向。這兩個主張,一個是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要股權化,其實質是要將農地產權私有化;一個是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進行股份合作化改制,其實質是要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成個體的集合。
我個人認為,上述兩個主張是涉及到我國農村深化改革發展方向的一系列根本性原則問題,不能模糊處理,必須討論清楚。比如,我國的農村改革到底是搞家庭聯產承包制,還是平均分配土地股權的分田單干?農村改革前的農業合作化和集體經濟都搞錯了,要通過改革徹底否定嗎?還是在肯定其大方向正確的前提下,對其錯誤的或已經不適應當時農村實際的部分加以改正和改進?私有化取向的政策法規是否會割裂我國社會主義的歷史發展階段,造成改革前后歷史時期的尖銳對立和相互否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國際上通行的合作經濟組織有無區別?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與一般公司企業組織和專業合作組織是否有區別?集體經濟是否必須堅持統一經營?如此等等,這些問題不搞清楚,深化改革的方向就難以明確。
1、農村集體經濟不是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依托土地所有制關系形成的鄉村社區性公有制經濟組織,不是按份共有基礎上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鄉村社區性、資產公有性、相對封閉性和長期穩定性。社區性指集體經濟組織是共同擁有一定地域范圍的農村土地的村社組織,而非專業性的合作經濟組織。公有性是指一定社區范圍內(如行政村、自然村甚至一個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是公有制而不是共有制,是在分工分業基礎上具有統一經營功能的有機體,而不是個體的集合,不是土豆一籃子。相對封閉性是指以土地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是封閉的,不能隨意分割、流轉、重組,不能被其他市場主體參股甚至控股。而這種相對的封閉性又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穩定性。正是由于其內部排斥私有產權,不具有可以由農戶個體自由分割集體資產,對外也不能隨便抵押、入股,才可以避免陷入破產的危機,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保持長期的穩定性。
這些特性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組織,也不同于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合作經濟組織或股份合作組織,而是一種特殊法人。所以,不能用按份額占有的共有制替代社區集體的公有制。然而,這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在這一版征求意見稿中未能有明確的表述。
那種認為必須把資產量化到個人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這無異于徹底否定任何公有制經濟形式存在的合理性,等于認同國有企業不把資產量化到13億人民頭上,就是產權不清晰。
2、只有村社合一的社區集體才是農村土地的產權主體
只有村社合一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才是憲法規定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法律主體。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村的根本體現,此外不能有任何其他主體。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為什么搞私有化的人一方面要賦予農戶個體超越集體的永久性土地權利,把承包權股權化;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計否定和打壓村社合一的集體經濟組織,鼓吹資產量化到個人,把集體改造為建立在私人產權基礎上的合作組織。一個是在土地問題上向農民賦權,一是在組織上否定村社合一集體經濟組織,這就是“三農”問題當前斗爭的兩個焦點。
今年,我們在總結貴州省塘約村的經驗時,發現這兩個決定性的因素都具備了:一是土地的占有、處置和發包權流轉回集體,只給農戶留下權益化、貨幣化的承包權,強化了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產權關系;一是重建或恢復了村社合一的集體經濟組織,強化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功能。這兩條是塘約道路在生產關系變革上最本質的特征,并且是缺一不可的。三權分置堅持了這兩條,就可以重新走上集體化,不堅持這兩條,就是私有化取向。塘約村的干部極力想與私有化取向的三權分置劃清界限,不愿承認他們也是一種三權分置,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確實沒有按照某些政策設計者的愿望虛置集體產權,而是采用流轉費的方式虛置了農戶的承包權,完善了集體所有權和實現了新的集體經營方式。誰又能證明塘約村的三權分置不是更符合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呢!
可見,在正確思想指導下,三權分置也可以按集體化的要求調整好農地承包關系。那么,三權分置到底向那個方向演變,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兩個標準,一個表現在土地問題上,一個表現在組織形式上:
凡是企圖將農地承包權物權化為股權的,都已經背離了憲法中農地集體所有制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的規定,是由集體土地承包制轉向農地私有化的具體步驟。
凡是企圖將村社合一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改造為以農戶私人產權為基礎的合作組織的,或者干脆直接改造為私人產權基礎上的公司企業并在工商注冊登記的,是從組織形態上的消滅集體經濟。
在這種演變中,承包權股權化是一個質的變化。它是農村基本經濟制度中集體所有制向私有制轉變的一個質變的節點。當初在合作化運動中,互助組還是土地私有基礎上的互助合作,還沒有動搖私有制。但是到了初級社就不同了。初級社雖然還保留土地分紅,但是已經開始弱化農地私有產權觀念,土地分紅的權利只是一個類似于分配股的分配標準,而不再是完全意義上的股權。如果在初級社階段還要不斷強化農戶私人土地股權,那么就永遠不會有后來的高級社,永遠不會有什么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了。而現在的所謂產權制度改革,搞承包權股權化,實際上是反其道而行之,是在集體所有制內部重新恢復私有產權,先退到初級社,再退到土地產權私有。
3、農地三權分置的不自信和不確定性
農地三權分置背后有兩個不自信。一是對家庭分散經營已經不自信了。這一點很明白,終于承認均田制的小農經濟不行了,實現不了農業現代化,想找新的出路,所以才提出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分置為承包權和經營權。這等于承認可以讓農民的承包權在得到一定的利益保障的前提下被虛置,從而把土地的實際經營權讓出。
另一個是對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的不自信。因為如果相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認我們堅持的仍然是土地承包雙層經營的集體經濟體制,那就沒有必要在承包權的基礎上再分置出一個經營權,而是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只要由集體直接調整承包關系就行了。改革初期,這叫“易統則統、易分則分”,是集體經濟組織本來就應該具有的對土地承包關系的調整權,即西方產權話語中的處置權。當然,為了保證這種調整的合理性和有序性,政府可以提出限制性的政策措施和必須履行的民主程序,甚至可以建立一定的審批制度。但是,國家的政策法規不能完全剝奪集體經濟組織的這項功能,任由農戶自由化流轉。不是說要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產權嗎?為什么偏偏要剝奪集體經濟組織的處置權,架空集體的所有權?
此外,農地三權分置還存在著演變趨勢上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三權分置的一般邏輯應該是:為了終結均田制的家庭小農經濟,可以通過流轉費即地租的形式使農戶承包權虛化,然后使經營權相對集中,農業走向規模經營。按照這一邏輯,如果堅持發展集體經濟,那么,三權分置的核心要義就應該是首先要完善集體經濟組織對農地的所有權能,在此基礎上保留農戶承包權(貨幣化或地租化),然后是調整土地實際經營權,由均田制的家庭經營轉變為專業化和規模化經營。
相反,在目前的一些上層政策和學術研究機構的理論文章和培訓教材中,卻千方百計地將農地的三權分置解釋成架空、虛化集體所有權,固化農戶土地承包權,向資本和大戶等所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放土地經營權的政策取向。他們鼓吹的根本不是什么真正三權分置,而是資本和大戶所需要的土地兼并權。所以,他們將農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歸結為“賦權式”改革,賦予農民土地承包權為永久性權利,并使其物權化,然后可以自由流轉,集體無權干預。他們說產權不同于所有權,所有權變不了,但可以在產權上做文章,使農地產權私有化成為主流。
所以,關于三權分置的概念,決不能任由他們按照私有化的邏輯把控話語權。三權分置這個概念本身應該看成是中性的,是一把雙刃劍,是個矛盾體,對立統一。因為它自身的發展就孕育著兩種對立的可能性,既可以走向農地的私有化,讓資本改造小農;也可以回歸集體化,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重新把農民組織起來。它的確定性在于三權中一定要虛置一方,它的不確定性在于到底要虛置哪一方。
中國社會科學院有三農問題專家在公開出版的書中稱:“改革初期按人口和勞動力平均分配的實際上是土地股權,避開土地股權而采用承包權的說法,主要是為了降低政治上的敏感性,以便在決策層達成農業改革的共識,這充分體現了廣大農民和改革推動者的智慧。”這不是赤裸裸地將他們的私有化理論強加于黨中央嗎!他們認為,當初就是分田單干,哪里是真的搞什么承包制!所以,現在的土地股權化只是“使模糊了幾十年的土地產權清晰化而已”,是把農戶在集體“隱含的土地產權顯在化”。這是在告訴我們,共產黨從初級社到高級社的社會主義改造就錯了,使私有產權模糊了幾十年,現在應該徹底糾正了。于是,我們黨關于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的改革初衷被強行顛覆了,少數人的倒行逆施變成黨的集體行為,對前三十年的徹底否定成了改革的起點。憲法中關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規定也成了白紙黑字的政治欺騙。
到這里,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他們的這種所謂深化改革的基本套路是,先把農民的農地承包權股權化,再把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化、企業化,最后推進股權的證券化和自留流轉,資本下鄉兼并土地的條件就完全具備了。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公司企業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一般公司企業和合作制組織,不像企業那樣完全以利潤為唯一的追求目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上還承擔著多項經濟和社會功能。主要有:生產經營功能、管理服務功能、社區社會保障穩定功能和維護社會生態環境功能等。
首先,她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產權主體,具有農業和其它產業的生產經營功能,這一點與企業等經濟組織的功能是一樣的。
其次,由于存在土地的農戶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又具有對土地承包進行管理和服務的功能,這一點類似于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在國家城鎮社會保障不能覆蓋農村的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具有本社區成員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如人均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經濟的存在也是社會穩定的制度性基礎。
第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承擔著很多公益性和基礎性的社會功能。如,糧食產業本身就帶有國家安全基礎產業一定的公益性,農林業本身也具有生態環境保障的功能。還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各種社區社會事業的開支等,都是非經濟功能的體現。
上述這些功能說明,我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業,也不同于國際上通行的合作經濟組織,更不能刻意強調村社分離。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吸收合作化、人民公社集體經濟和改革開放以來的最新實踐成果,在村社合一、分工不分家的基礎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5、統一經營也是集體經濟的本質特征之一
有沒有統一經營,是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本質區別之一。否定了統一經營,也就否定了集體經濟。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之所以很容易蛻化為單干的小農經濟,就是因為集體統一經營的功能被削弱、被剝奪了。
需要指出的是,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的雙層經營是建立在農業經濟基礎上的一種低水平的集體經濟經營體制,本身帶有小農經濟戶自為戰的特點,所以才需要有集體的統籌、管理和服務,即一定程度的統一經營。這種統一經營一方面是為了解決農戶直接面向市場的困難,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在具備條件時由均田制家庭承包經營向專業化規模經營轉變。
在較高水平的集體經濟發展階段,即在分工分業和專業化規模經營的基礎上,集體統一經營的內容和形式會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集體對資產的經營或集體的資本經營,包括土地資源的規劃開發、企業資產的管理和貨幣資產的使用投入等等。這些資產(資本)經營活動決定著集體經濟發展的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而具體的生產過程、營銷活動、服務過程等等,則是集體所屬的公司企業的經營內容,屬于企業經營的性質。所以,較高水平的集體化也一定是雙層或多層經營的,最高層一定是資本經營,資本運作,下面才是公司經營、企業經營等不同層次。
6、要處理好農村集體經濟與其它主體的關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農業為基礎產業、可以從事多種經營和發展多種產業的一種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又需要發展一些其它形式的市場經營主體,如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公司企業等。所以,要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與其它經濟組織形式的關系。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把自身股份合作化。這樣做等于由集體經濟制度倒退到初級社,從根本上否定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成果。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些集體經濟可以借鑒股份合作制的組織形式。如在家庭承包農業的基礎上按專業組成農戶持股的小型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在發展非農產業中借鑒股份合作的形式等,都是可以的。但是,這絕不等于可以用此類組織形式直接取代社區型集體經濟組織。
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出資辦企業、辦公司,但不能把自身公司化、企業化。公司企業的產權是可以分割的,可以隨時進行轉讓、兼并、重組,甚至破產倒閉。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行,根本原因是土地產權不能像企業產權那樣可以任意分割后轉讓。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被顛覆,否則必然走上土地私有化流轉兼并的老路。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經濟要發展,也可以利用公司企業等形式。特別是在農村工業化進程中,集體辦企業幾乎是一種必然的選擇。而企業制度的發展,又必然促使集體經濟原來的體制發生變革,由過去的三級體制演變為集體經濟組織+公司企業的基本特征。村級集體可以辦公司企業,鄉鎮一級集體經濟組織(如聯社)也可以辦公司企業。于是,農村集體經濟體制出現鄉村兩級所有、企業化多層經營的新格局。出現集體辦全資(獨資)企業、集體與其它主體合資辦企業等多種形式。這是集體辦企業,不是集體變企業,是兩類不同性質組織形式的有機結合。在這里,鄉村兩級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由未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來規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來注冊登記和管理;而她們所辦的公司企業則由公司法來規范,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和管理。(順便說一句:現行公司法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注冊登記公司企業相應的法律條款,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公司企業注冊登記上的困難,需要修訂)在這樣的體制下,集體經濟組織這個母體本身的產權封閉性并沒有變化,成員邊界也是清楚的,所以她仍然是穩定的。但是在企業層面,產權關系具有了開放性、可流轉性,完全可以根據市場條件從事投資、轉讓、兼并、重組等經濟活動。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對企業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降低了集體的風險。所以,不能把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公司化、企業化,應按不同的法律主體來規范。
第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村居民委員會的關系,不宜做統一的硬性規定,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自主決定。在一般農村地區,村社組織成員一般都是重疊的,沒有必要非要分開。原則上應提倡村社合一,分工不分家,過于強調村社分開是不妥的。但是,在快速城鎮化地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社區居民已經不再重疊,可以適當考慮分設。因為將來會有村民委員會轉為城鎮居民委員會的問題,那時集體經濟組織仍可繼續保留和發展,成為新的城鎮集體經濟形態。
第四、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鄉鎮一級集體經濟聯合組織的關系,應給予足夠的重視。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不應該僅僅停留在村、組兩級,并且全國多數村的組一級(相當于過去的生產隊)的功能也已經消亡,轉移到行政村一級。所以,現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行政村一級。但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進一步發展,鄉鎮一級的統籌功能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于是,在鄉鎮層面發展超越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就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從理論上講,在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已經不太可能采取過去曾經設想過的逐級過渡的辦法,只能借用股份制聯合的辦法創新組織形式和體制。如采用多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舉辦聯合社的形式,或者采取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股的股份聯合公司的形式等,都可能成為農村集體經濟新體制和組織形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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