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游度假村、別墅、私人會所等,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10年。
《意見》要求,加快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在試點的基礎上,2015年全省全面推開,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任務,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積極發展生產性集體經濟組織,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愿,可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通過自營或委托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聯結機制。
《意見》強調,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和風險防范,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游度假村、別墅、私人會所等。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范,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10年、流轉面積不得超過當地戶均承包面積的150倍。積極探索有效穩定的土地流轉方式,鼓勵農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換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開展土地股份合作形式進行流轉。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托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蘭州晨報 記者 梁峽林 實習生 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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