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中央提出要對農村的土地確權發證,并要在五年內完成。發放土地證以后,農民土地私有的觀念就會強化,這種強化在城鄉結合部表現得尤其明顯。從這個角度來看,這種村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的制度安排,可能會成為從集體所有制向私人所有制過渡的中間階段。這種情況在歷史上多次出現,村社制度都是通過集體耕種,然后是農戶承包,最后完成向私有化的過渡。很多自由主義的經濟學家,都認為這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但從備受各界矚目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來看,我認為,中央還是比較謹慎的。《決定》重申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如果從類型學的角度來看,農地可以分為耕地、林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四類,《決定》提及了其中的三類,沒有涉及到林地。
首先,我們來談林地。全國共有林地約為45億畝,歸集體所有的28億畝,其余的是國有資產。1982年的時候,林地分了一次,但效果不好。因為有兩個問題沒辦法解決,一是防盜問題,二是防火問題。我的老家就是這樣,林地分了以后就有人開始偷樹,有的大隊原本好好的林地,在幾個星期內就被砍伐成了荒山禿嶺。發現這種情況以后,大部分地方就把這項工作停了下來,所以1982年林地分得并不徹底。從十七屆三中全會開始,國家對集體林權制度進行大面積整改。在此之前以福建作為試點,然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而且林地是有抵押權的。
其次,是18億畝耕地。中央對耕地的規定是比較謹慎的。在維持原有制度不變的前提下,通過確權來加快土地流轉,以實現土地的適度規模、連片經營。對于適度規模的這個度,各個地方情況并不一樣。以上海為例,松江區是以80~100畝作為適度規模,而在奉賢區,則有200畝、500畝,甚至1000畝。此外它還必須是連片的。1982年分田到戶的時候,按照土地的好壞、遠近來進行分配。在南方,一個農戶大概會有五六塊甚至七八塊面積狹小的土地,極其分散,它的經營成本就變高了。現在要實現連片經營,就要進行土地平整,興修機耕道、水渠等,這些成本也是由政府財政來投入。連片經營以后,就解決了農田水利灌溉里“最后100米”的問題,也就是支渠到農田的問題可以解決了。
再次,就是宅地。中央文件把地產和房產分開來講。對地產的提法是比較謹慎的,“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體現中央謹慎之處的“試點”一詞和最有爭議的“轉讓”一詞。2007年開始生效的《物權法》規定,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是一種物權,意思是說它不是一種債權。農民的承包地以前承擔向國家交稅和向集體繳納三提五統的義務,因此,可以理解為它是一種債權。當土地不再負載稅費負擔了,它就變成一種物權,就是純收益了。在羅馬法里,物權是一種私有權。但在我們對物權的規定里面,土地和宅地不準抵押,也不準買賣。這就帶來一個問題,農村金融怎么辦?因為農民沒有任何抵押,農村經營怎么進行融資?但如果可以抵押,這個抵押權在本質上并不從屬于承包權,它是屬于所有權的。轉讓應該被理解為一種買賣,因為轉讓和自由買賣沒有什么區別。所以很多人就理解為村集體用地和宅地可以私有了。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于宅地,村集體擁有所有權,農戶有使用權,宅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屬于農民。而房地產里房和地能不能分開,它怎么分?這是一個待解決的問題。
在我看來,林地可以抵押,農地也可以抵押,但是抵押的不是承包權,而是經營收益權。因為林地和耕地可以產生穩定的收益,可以把這個穩定的收益預期進行抵押來獲得貸款,但承包權還永遠是農戶的。唯獨房地產,也就是農民的房子怎么辦?如果農民的房子抵押掉了,到期無法償還抵押款就要失去房子,而我們又同時規定宅地是歸村集體所有的,這里就有矛盾了。所以,分歧就在這個地方。
《決定》里還有一句話,就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按照馬克思的經典理論,在所有的要素里面,土地是起決定性的,是核心要素。根據主流經濟學的觀點,正因為土地的產權不確定,流轉的過程中就發生了大量的摩擦并導致交易成本上升,這對經濟運行是不利的。現在中央提出要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他們就理解為是向私有化推進。也正是考慮到這一點,對于農民房屋的轉讓問題,中央就規定,第一要選點,第二要穩妥推進。因為中央明確說了,其目的是“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為什么寫這樣的話?是因為中央對農民是有承諾的,那就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何為小康?其他的都是軟指標,唯獨農民收入翻番是硬指標。一般說來,農民的收入由農地收入、打工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支付四部分構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人提出來通過農民住房來增加其財產性收入,以確保預期目標的實現。宅地要想盈利的話,在城鄉結合部,或者是那些風景比較好的地方,是可能的。廣大的農村不可能存在這種機遇。一方面,宅基地的私下轉讓在全國范圍內已普遍發生,有其客觀性;另一方面,大量的宅基地荒蕪現象也是普遍存在,特別是在一些偏遠山區。總之,想要通過宅基地做文章來增加農民的收入,只能是少部分的,不是大量的。所以,通過宅基地來讓農民獲得普遍的增收,我的判斷是“幻覺”。
最后,村集體建設用地。如果此類地予以放開,在當前監督和約束缺位的情況下,大量的款項會落到村長、村支書的腰包里,為“小官巨貪”創造了更大的生成空間。大量農民外出打工以后,對土地的性質一片模糊。農民最清晰的就是祖上傳下來的宅基地。這些是我的一些憂慮,我大體上同意首先要有試點,然后穩妥進行,否則是要出問題的。如果有人把這個理解為和新型城鎮化相關聯,那就更可怕了,甚至有人說這是“二次土改”,就有點胡說的成分了。他們沒有去調查和研究就把非常復雜的東西高度簡單化了,以為往前推進就是好的。其實,有的時候往前推未必就是好的。當摸著石頭過河的時候,前面的石頭砰砰地往下掉也是有可能的。知道伸腿就要知道收腿。摸到了石頭就往前跨一步,沒有摸到就再摸摸看。
土地增值和工商業的大規模引入密切相關。工業化帶來人口集聚,進而有了住房、交通、教育、醫療和商業設施等需求,從而帶來土地增值的可能性。去年我去東莞,很多村里原本建了很多廠房,有的就一次性出租了,拿到幾千萬。有的是每年都有租金的,多的有上千萬,所以每年都要發放一些分紅,但是在這種村里誰是村民成為一個問題。關于村民的定義是五花八門。那些嫁出去的是不是村民?去世的是不是村民?新出生的是不是村民?嫁進來的是不是村民?這背后有巨大利益,各地的規定都不一樣,而且新一屆地方政府產生后出臺新的規定也是有可能的。
另外就是小產權房。大量小產權房利用的是村集體建設土地,有一部分甚至是耕地。它的價格要比正常的商品房低50%以上,如果這部分放開了,城鄉結合部的農民蓋房子賣給城里人的趨勢將蓬勃發展。我是有這個擔憂的,相關政策的制定要非常謹慎。
【本文由華東理工大學王欣和袁中華根據錄音整理,并結合作者在不同場合就同一主題進行的闡述做了修訂和補充。未經作者本人校訂。】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