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里所說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是廣義的。不僅指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也就是通常說的流轉,而且包括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流轉為前提的。一旦需要履行抵押或擔保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發生轉移。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是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集體所有制是農村基本的土地制度,家庭承包經營是其基本的經營形式。因此,研究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必須與農村集體所有制緊密聯系、與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緊密聯系,這樣才能正確認識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首先,必須弄清為什么要在我國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
眾所周知,我國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是在農村社會主義改造中產生的。在此之前的土地改革中,我國的廣大農民已經分得了屬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在此基礎上所以要進行農村社會主義改造,一是為了防止在農村出現兩極分化,使土地集中在少數人手里,而廣大農民重新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二是為了在廣大農民對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實行規模經營,發揮各種農業基礎設施的規模效益。三是為了把廣大農民組織起來,改變農民分散落后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狹窄短視的思想觀念。這一切歸結起來就是要為社會主義社會建立起堅實可靠的農業基礎和穩定進步的農村社會。毫無疑問,農村集體所有制所要達到的這些基本目標是無可非議的。因此,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不應當損害這些基本目標的實現。
第二,必須弄清農村集體所有制為什么要采取家庭承包經營這種經營方式。
生產關系要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生產關系不僅包括生產資料的歸屬、產品如何分配等決定人們在社會生產中相互關系的基本問題,而且包括社會生產中的組織形式、管理形式和經營形式等具體問題。在現階段,家庭承包經營這種經營形式是與包括我國農村的自然環境、人居狀況等在內的農村生產力水平相適應的。因此,家庭承包經營才能成為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本經營形式。事實也對此作出了證明。當一大二公的經營方式在我國農村被家庭承包經營所取代時,極大地調動起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村經濟出現了蓬勃發展的新局面。不僅如此,家庭承包經營使農民可以在保留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情況下選擇進城打工,從而為包括城市在內的我國經濟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和活力。這也說明,家庭承包經營與整個國家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
第三,必須弄清在新的條件下為什么要進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是隨著農村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需要突破家庭承包經營對經營規模的限制。二是在城鎮化的過程中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轉向非農產業,部分農民會離開農村,進入大、中、小各類城市。三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投入更多地需要通過市場來解決。這些情況說明進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是必要的。這種讓渡有利于適度規模經營的形成;有利于解決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城鎮化的進程;有利于吸引各類資金投資農業,增加全社會對農業的投入。
但是這種讓渡不能以損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為代價。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存在了,家庭承包經營就會成為向私有制轉化的形式。而農村土地私有制會造成農村兩極分化,破壞農村社會的穩定。這不僅會損害農村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且會損害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損害綜合國力,甚至會危害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是必要的,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也是必要的。為此,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必須根據土地的情況區別對待,分別做出規定。
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不同的土地做為生產資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性也有不同。如耕地與非耕地不同,基本農田與非基本農田不同,糧食生產用地與經濟作物用地不同,林地與荒山不同,等等。另外,土地的位置不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性也有影響。如位于連片土地中間的地塊,與道路、水渠等的建設關聯密切的地塊,就與位置偏遠、相對孤立的地塊不同。對于連片的、生產糧食的基本農田中的地塊,在讓渡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僅不能改變其用途,而且一般應當讓渡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種糧大戶。
第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必須有讓渡期間的時間限制。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力。它的讓渡不能等同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讓渡。為了把這兩種不同產權的讓渡區分開來,不僅對不同的地塊要有不同的規定,而且必須有讓渡期間的時間限制。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對租賃期都有時間限制,如我國規定租賃期限制在二十年。其目的是防止租賃轉變成事實上的買賣。經營權讓渡與出租一樣都是使用權的轉讓,考慮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性,允許其讓渡的期間應當小于租賃期。似應為五至十年,一般不超過十年。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或擔保的金額也應當與此相對應。即與五至十年,不超過十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相對應,而不是與土地所有權相對應。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還應當有在特殊條件下提前收回的規定。
第三,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不能改變土地的性質以及相應的規定和限制。
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如加入合作社、入股各類公司,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新形式。但這種新形式不能改變土地的性質,即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在這里入股的產權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因此,參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必須遵守上述兩條的有關規定和限制。應當以此為前提,通過協商確定參股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說到底,是不能侵害土地集體所有權,以保證廣大農民的基本權益。
第四,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讓渡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農民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則。
我國農村地域廣闊,情況差異很大。必須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的研究確定哪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讓渡,哪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讓渡;需要讓渡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采用何種方式讓渡,向誰讓渡等一系列問題。各級黨組織和政府應當積極做好組織、協調、引導工作,但必須堅持農民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不能強迫命令,一哄而起。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過程中,還應當堅持對各方當事人都公平合理的原則,同時要注意保護弱勢群體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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