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黨史與黨建》2012年1月
一、黨建立初期的反腐倡廉思想
黨的反腐倡廉思想萌發于建黨初期。1921年7月,黨的一大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在規定黨的性質和奮斗目標的同時,提出實行紀律約束和黨內監督,“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的地方組織中黨員人數多時,可派他們到其他地區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執行委員會的嚴格監督。”“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1]這充分表明黨從建立之日起,就為實現黨的清正廉潔、取信于民打下基礎。
第一次國共合作期間,一部分黨員在國民政府任職,一些思想不堅定的共產黨員開始投機鉆營,出現了貪污腐敗問題。中共中央極為重視,1926年8月4日發出《中共中央擴大會議通告——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指出:“一個革命的黨若是容留這些分子在內,必定會使他的黨陷于腐化,不特不能執行革命的工作,且將為群眾所厭棄。”要求黨的各級組織“迅速審查所屬同志,如有此類行為者,務須不容情的洗刷出黨,不可令留存黨中,使黨腐化,且敗壞黨在群眾中的威望”。[2]同時,針對共產黨員競相到國民黨政府中去做官的問題,12月2日中共中央局在給江西黨組織的信中指出:“嚴厲取締黨中機會主義作官熱的傾向”,“絕不能就跑在政府中去占位置”,并指示江西黨組織,對于“幾個當縣知事的同志,當立刻限期命令他辭職,如過期不理立即登報公開開除。還有不服從黨的命令而自由獵官、獵高位的人,亦須嚴重警告,不聽即斷然公開開除”。[3]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在《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再次規定:“黨員未得黨的同意,不得任國家機關內任何的職務。”
中共中央對黨內剛剛露出的貪污腐敗苗頭,及時采取嚴厲而堅決的措施,充分表明黨絕不容許存在貪污腐敗,對貪污腐敗分子必須堅決懲治,以贏得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
二、建設廉潔政府取信于民
中國共產黨實現局部執政后,工作人員的廉潔作風與國民黨反動政權的官吏們橫行霸道、貪污盤剝的腐敗作風,形成極為鮮明的對比。毛澤東在總結中國革命的實踐經驗時,多次將國民黨統治區與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進行比較。他說:“利用抗戰發國難財,官吏即商人,貪污成風,廉恥掃地,這是國民黨區域的特色之一。艱苦奮斗,以身作則,工作之外,還要生產,獎勵廉潔,禁絕貪污,這是中國解放區的特色之一。”[5]解放戰爭時期,“我們是艱苦奮斗,軍民兼顧,和蔣介石統治區的上面貪污腐化,下面民不聊生,完全相反。”[6]在事實面前,人民群眾迅速分清了國共兩黨和兩個政權的優劣,中國共產黨以它廉潔為民的形象,贏得了民心,革命戰爭得到了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援。革命戰爭年代,根據地經濟十分困難。本著節省的方針,黨加強管理,嚴禁貪污浪費。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制定的《地方蘇維埃政府的暫行組織條例》中規定,省、縣、區三級蘇維埃執行委員會領生活費的工作人員,省不得超過90人,縣不得超過25人,區不得超過15人。[7]1939年6月5日,《中央關于嚴格建立財政經濟制度的決定》中指出:“任何機關部隊必須照批準之預算限度內開支,如有浪費或超過情事,概不批準。”“各機關部隊學校除自己節省伙食舉行會餐外,不得互相請客(外客來賓招待除外)。平時開會不得招待酒菜香煙。”[8]1941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規定抗日根據地黨政和民眾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全部脫離生產人數不超過甚至更少于居民的百分之三。
對黨政軍干部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標準,黨和政府也作出明確指示和規定,要求他們與廣大群眾的生活水平保持一致,嚴禁特殊化。如,1930年4月10日,中共中央指示福建省委:“政府人員要成為認真辦事的工作者,生活與群眾在相同的水平線上,防止腐化。”[9]194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按照城市的條件,取消私人的馬匹與馬夫及私人勤務員;除部隊外,現行的警衛制度,一律取消;所有汽車必須統一地合理地分配,禁止任何私人霸占汽車。[10]
在黨的領導下,根據地各級政府勤儉節約、清正廉潔,涌現出了一大批一心為民的好干部。如,江西省蘇維埃政府主席劉啟耀,主力紅軍長征后,繼續領導開展游擊戰爭,在戰斗中突圍與組織失去聯絡之后靠乞討度日,卻從不動用帶在身上的黨的活動經費,在1937年初中共江西臨時省委成立時,他將保管了3年的經費拿出來。[11]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上自總司令下至伙夫,待遇相同,人人平等,并無薪水。正如林伯渠所說:“廉潔奉公,已成為政務人員一般具有的品質……雖然個別的還存在著浪費與貪污現象,但是用錢少辦事多,仍然是我們的工作作風的主要特點之一。我們的工作人員大部是一些不知疲倦的人民的忠仆……從邊區到鄉級的行政干部,現有×千余人,其中大部分都有長期斗爭歷史,有著實際工作經驗,雖然很多沒有受過學校教育,卻能吃苦耐勞,埋頭苦干,忠誠于人民解放的事業,因而也為大眾所愛護。”[12]
隨著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中國革命的工作重心逐漸由鄉村轉移到城市,這給黨的反腐倡廉提出了新的要求。黨制定了城市政策,嚴肅入城紀律。如,部隊在解放石家莊時,中央工委向進入石家莊工作的干部和警衛部隊宣布:“一切到石家莊工作的干部和士兵,不準私人拿取一點東西,不準制新衣、大吃大喝,必須保持純潔與艱苦的作風,如有人違犯這些規定立即送出石家莊。所有繳獲物資,一律歸公,其中可作私人使用者,例如鞋襪牙刷襯衣等,由物資委員會統一搜集或購買,有計劃地分配。”這些規定使城市工作人員和部隊官兵保持廉潔的作風,受到市民的熱烈歡迎。
三、依法懲治貪污腐敗,純潔革命隊伍
制定法規條例,依法嚴懲貪污腐敗分子,是黨在民主革命時期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黨和蘇維埃政府制定嚴格的法規條例,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紀律約束和管理,如有貪污受賄者堅決依法懲處。1930年3月,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頒布的《政府工作人員懲辦條例》中規定:“政府工作人員侵吞公款有據者、受賄有據者,撤職并剝奪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侵吞公款三百元以上者、受賄至五十元以上者槍決。”[13]1933年12月15日發布的《中央執行委員會二十六號訓令——關于懲治貪污浪費行為》規定:“凡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地位貪污公款以圖私利者,按貪污公款數額分別進行懲處。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凡挪用公款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污論罪。”此后,凡經查實核準的貪污腐敗案件,均依此訓令予以嚴懲。如,瑞金縣蘇維埃政府財政部會計科長唐仁達,貪污各種公款共34項,合計大洋2000余元,被判處死刑,沒收其財產。又如,于都縣委、縣蘇維埃政府領導干部嚴重的集體貪污腐敗案件中,判處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長劉士祥及劉天浩、李其芬,少共縣委書記滕瓊,潭頭區蘇維埃政府財政部長等5人死刑;撤銷縣委書記劉洪清職務、熊仙璧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和于都縣蘇維埃政府主席職務。[14]貪污腐敗分子被依法懲處,革命根據地人民拍手稱快。正如毛澤東所說:“腐敗不清除,蘇維埃旗幟就打不下去,共產黨就會失去威望和民心!與貪污腐化作斗爭,是我們共產黨人的天職,誰也阻擋不了!”[15]
抗日戰爭時期,黨內腐敗出現了新傾向。部分黨員干部“雖是出身于工農,也知道群眾的苦難和要求,但他們已經染上了剝削階級的思想意識,不僅不好好地為群眾辦事,反而企圖爬到群眾的頭上,假公濟私,利用自己的地位去發財致富”[16]。為懲治這些貪官污吏,1938年8月15日,《陜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頒布,規定:“克扣或截留應行發給或繳納之財物者、買賣公用物品從中舞弊者、盜竊侵吞公有財物者、強占強征或強募財物者、意在圖利販運違禁或漏稅物品者、擅移公款作為私人營利者、違法收募稅捐者、偽造或虛報收支賬目者、勒索敲詐和收受賄賂者、為私人利益而浪費公有之財物者,以貪污論罪。”其他抗日民主政府關于懲治貪污腐敗分子的法令條例也先后公布,如《山東省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晉西北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晉察冀邊區懲治貪污條例》等。據不完全統計,從1939年至1941年6月,在陜甘寧邊區200個縣由司法機關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貪污案件235件,占案件總數的5.16%;在晉冀魯豫邊區1943年—1945年由司法機關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貪污案件共1075起,占案件總數的5.45%。[17]對貪污腐敗的嚴懲,沉重地打擊了新貪官污吏,有力地推動了抗日根據地的反腐敗斗爭。
解放戰爭時期,貪污腐敗形式又發生新的變化。1947年9月,朱德在全國土地會議上的報告中指出:“過去我們沒有作假報告的,現在有了,貪污腐化也有了,發財的思想也有了,私有制度也就出來了,浪費民力、物力等等現象很嚴重。”[18]1948年2月12日,楊成武在報告中指出:“貪污浪費非常嚴重。在三查中發現不少貪污腐化現象,多種多樣:如貪污公款、盜賣公物,克扣大家、假造賬目,以公款運銷、違法走私等等。貪污數目多者竟達××萬元以上,并有集體貪污現象。”[19]各解放區人民政府根據反對貪污腐敗斗爭的需要,修改和制定懲治貪污條例,先后頒布《東北解放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晉冀魯豫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華北財經辦事處的《關于反貪污浪費的指示》、《修正淮海區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等。這些條例對各解放區嚴懲貪污腐敗分子起到法令效應,有效地保證了解放區的廉潔政治。
四、發揮人民群眾的檢舉和監督作用
充分發揮和依靠人民群眾檢舉和監督的有效作用,是黨在民主革命時期反腐敗斗爭中采取的主要方法之一。正如任弼時指出的,同貪污腐敗現象做斗爭,“唯一的辦法,就是在黨內發動所有的黨員群眾,在政府系統中發動廣大的勞動群眾,大家來進行批評和監督。這種群眾的批評和監督,應當成為我們肅清官僚主義與軍閥主義傾向,肅清貪污腐化和反對其他各種不正確的思想傾向,以及消除對這些不正確思想傾向采取的自由主義態度的一種重要武器。”[20]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黨和各級蘇維埃政府積極發動群眾,開展檢舉運動。1932年1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發布第二號訓令,指示“對于被選舉的各級蘇維埃政府委員,及各級政府委任的工作人員,和各地軍事機關及地方武裝、獨立師團、游擊隊、赤衛軍、少先隊等部隊的指揮領導人員中的階級異己分子,和官僚腐化動搖消極的分子,要來一個大的檢舉運動,洗涮他們出蘇維埃政府機關及地方武裝中去”[21]。大規模的反貪污檢舉運動首先從中央各機關開始,中央革命根據地的突擊隊、輕騎隊、工農通訊員等群眾性組織發揮了很大作用。中央機關一級的貪污腐敗案件,大多數是在“工農通訊員的積極工作與各機關工作人員的熱烈參加之下”被檢舉出來的。1934年3月,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公布,被檢舉的機關和企業有中央總務廳、招待所、財政部、勞動部、土地部、中央印刷廠、鎢礦公司等,共查出貪污款項大洋2053.66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個;中央機關被檢舉出的貪污分子,“送法庭制裁的有29人,開除工作的3人,包庇貪污與官僚主義者送法庭的1人,建議撤消改調工作的7人,給嚴重警告的人,警告的4人”[22]。
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規定:“對公務人員有功或有過,人民有用任何方式向政府控告及建議之權。”“各下級政府或政務人員,如接得人民向上級政府控告的訴狀,特別是控告政務人員的訴狀,須隨時負責轉呈上級政府,不得有任何阻難,亦不得置之不理。”[23]在陜甘寧邊區,由群眾直接揭發檢舉的、在群眾中影響極大的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黃克功逼婚未遂后殺人案和蕭玉璧貪污公款案,案犯都先后被高等法院判處死刑。
事實證明,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反腐敗斗爭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來監督黨和政府,以防止黨和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發生貪污腐敗,是民主革命時期黨領導反腐敗斗爭的成功經驗。
五、加強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線
加強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的基礎,是黨政干部拒腐防變的根本。民主革命時期,隨著革命戰爭的不斷深入,革命形勢的不斷變化,黨的隊伍中貪污腐敗現象和方式也發生變化。黨在反腐倡廉建設中,有針對性地對廣大黨員及干部進行思想教育,有效地提高了他們思想政治覺悟和道德修養,以及廉潔自律的自覺性,使其在反腐敗斗爭中,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土地革命時期,1929年12月,紅四軍黨的第九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提出加強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規定發展新黨員的五個具體條件,即政治觀念沒有錯誤;忠實;有犧牲精神,能積極工作;沒有發洋財的觀念;不吃鴉片、不賭博。這些規定對于純潔黨的組織,加強對黨員廉政教育起到了很大作用。
抗日戰爭時期,雖然實現了國共合作,但國民黨反對共產黨的企圖沒有變,通過各種渠道滲透到抗日根據地,對共產黨和抗日民主政府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進行拉攏和腐蝕。這給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反腐倡廉建設提出了新的考驗。1937年11月12日,毛澤東在延安黨的活動分子會議上的報告中告誡全黨,要時刻防止“國民黨對共產黨干部所施行的升官發財酒色逸樂的引誘”,并指出黨內已經存在“一部分黨員對過去艱苦斗爭的生活不愿意繼續的情緒”,“在紅軍改編后某些個別分子不愿意嚴格地接受共產黨的領導、發展個人英雄主義、以受國民黨委任為榮耀(以做官為榮耀)等等現象”,這些新軍閥主義“帶著特別大的危險性,所以特別值得注意,需要堅決地加以反對”。[24]黨的及時教育和提醒,使根據地中的廣大黨員及干部對國民黨企圖瓦解共產黨采取的卑劣手段加深了認識和警醒,時刻提防腐敗現象的發生。
解放戰爭時期,黨注重加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保持艱苦奮斗精神的教育。1946年5月4日,劉少奇在為中央起草的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中指出:“各地應當教育干部,特別是區鄉干部,發揮共產黨員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不要利用自己的領導地位取得過多的利益,以免引起群眾不滿,轉向同干部作斗爭。”[25]1949年3月5日,毛澤東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中指出:“可能有這樣一些共產黨人,他們是不曾被拿槍的敵人征服過的,他們在這些敵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稱號;但是經不起人們用糖衣裹著的炮彈的攻擊,他們在糖彈面前要打敗仗。我們必須預防這種情況。”“中國的革命是偉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長,工作更偉大,更艱苦。這一點現在就必須向黨內講明白,務必使同志們繼續地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使同志們繼續地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廣大黨員及黨政軍干部通過認真學習,深刻地認識到反腐倡廉同黨和政府的命運息息相關。因此,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警惕資產階級思想侵蝕,同貪污腐敗現象作斗爭,永遠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黨的這些指示對現在黨的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同樣具有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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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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