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由“張志新冤件”引發的冤案
作者:老田
今天的精英們在宣傳和討論張志新冤案的時候,故意回避一些關鍵的法律規定和死刑決定程序,把張志新案件當作一個“兩方對壘”的故事來講,構造了一個“張志新反對毛澤東――毛澤東的侄子毛遠新報復張志新處其死刑并安排割斷其喉管”的故事脈絡。當時還專門拍了部電視劇,劇中張志新直接面對的反派代表人物起名“袁欣”,其用意一目了然。
在一九七五年,當時的遼寧省并沒有死刑的最后決定權,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權下放給省里是鄧小平主持推動“嚴打”之后的事情。老田在火車上遇到一個當年在遼寧某縣公安局工作的人,閑聊時他說到:當年槍斃張志新的布告下來之后是全省張貼,他們縣城的布告就是他出去貼的,那一批被處死刑的人共有十五六個,張志新是其中之一,布告上明確寫著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江華院長批準死刑,立即執行。最終批準人是最高法院院長江華,既不是遼寧省高院的院長,更不是毛遠新。他說按照當時的法律,張志新在公開場合惡毒咒罵毛澤東,書寫反毛標語,已經構成“現行反革命罪”,可以判處死刑,江華并沒有為張志新案件額外從嚴掌握,核準張志新的死刑是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的。
宣傳張志新的記者陳禹山,因為說了說假話在點,還得了“假話說得好獎”,政治上因此發跡,后來當上了司局級宣傳官員,他余生未了的事情就是得把假話維持下去。想想也是,如果一個人不愿意作自我批評,在良心上懺悔自己的過錯,那也只能是把假話說到底了,他今年還在繼續說著維持假話的假話:“‘四人幫’及其死黨,是在違反基本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給張志新同志定罪并判處死刑的。不論是按照機關肅反的方針,還是根據張志新同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不應判處死刑。不公開宣判,不讓本人看判決書,不讓上訴,頭天宣判第二天立即執行,這都是違反起碼的法律程序的。”(陳禹山:《任仲夷與張志新冤案的平反》,載《民主與科學》2006年第2期)這個陳記者開口閉口說從法律看應該如何,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不是陳記者的私家密藏,我們還可以查閱到,刑法第十二條出于保護被告人利益的考慮,明確規定過去和現在的政策法律規定在量刑方面有區別時,要適用較輕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但這個第十二條還同時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按照張案判決時期的政策和法律,張案不僅應該作為現行反革命罪判刑,而且根據新的刑法,過去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還應該繼續有效。
從死刑復核程序看,判處張志新的死刑,第一步是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死刑改判建議,每一年度的死刑案件匯總之后,交由中共遼寧省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然后以遼寧省革委會的名義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遼寧省高院提出張改判死刑并報經省委常委會議討論的時間是1975年2月,然后上報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核準之后,張志新被執行死刑是1975年4月4日。在遼寧省委討論過程中間,毛遠新作為常委之一應該是參與討論的,其他的參與者應該是在下述名單范圍內。
老田查閱了《當代中國的遼寧》一書,當時遼寧省委書記和副書記構成人員中間,討論張志新案件時(1975年2月)在職名單如下:第二書記曾紹山(1971年1月——1975年9月),第三書記黃歐東(1977年10月——1978年10月)書記:李伯秋(1971年1月——1977年3月) 楊春甫(1972年12月——1976年12月) 毛遠新(1972年12月——1976年10月)白潛(1972年12月——1979年8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9年8月)這個名單中間的全部人士,如果不是因故缺席,都是應該參與常委會議的。其他的常委應該是在革委會主任和副主任中間。除了上面提及的名單,省革委會的副主任還有王良(1968年5月——1977年12月) 楊迪(1968年5月——1975年9月) 楊棄(1968年5月——1975年4月) 尉鳳英(1968年5月——1977年12月) 任寶成(1968年5月——1977年12月) 王鳳恩(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劉忠禮(1968年5月——1977年12月) 于桂蘭(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張治國(1968年5月——1977年12月) 劉盛田(1968年5月——1977年3月) 崔修范(1969年3月——1976年9月) 魏秉奎(1969年3月——1977年3月) 王景升(注)(1969年3月——1976年10月) 姜雅琴(1969年3月——1977年12月) 張海棠(1970年3月——1975年9月) 白潛(1970年3月——1977年12月) 胡亦民(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仇友文(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蘇雨(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張樹德(1972年12月——1977年12月) 李素文(注)(1972年12月——1975年5月) 尹燦貞(注)(1972年12月——1977年4月)。非常奇怪,這個名單中間沒有73年大軍區對調之后的第一書記和革委會主任名字,之前是陳錫聯。此后革委會算是毛遠新主持日常工作,但省委到底誰是第一書記,原書中間竟然不提。
參加遼寧省委常委會議討論張志新案件的,是上述名單中間的十幾位人士組成的,在1975年2月開會聽取遼寧省高院的匯報,當時的遼寧省高院院長是陳一光,副院長是蔡文林。一般而言,常委開會應該有主持人,會議形成決定之后由主持人代表省委簽字確認。據一個遼寧的網友所說,討論張志新案件的常委會議是黃歐東主持的,常委會議上沒有任何一個人對張志新死刑表示不同意見,都是贊成判處死刑的,毛遠新也是贊成者之一,最后是黃歐東代表省委簽字上報最高法院核準死刑的。
張志新案件作為重點宣傳,是時任中央宣傳部長胡耀邦定的調子,因為當時要丑化毛澤東和文化大革命,要找一些有宣傳價值的案件,遼寧的任仲夷跟胡耀邦跟得緊,就竭力推薦張志新案件,被胡耀邦接受了。除了這個案件之外,胡耀邦還定下另外一個案件作為兩大宣傳重點,那個案件涉及到地質學院造反派組織最開始的幾個頭頭朱成昭、蔣良樸和滑正本等人,這幾個人是大學生中間最先起來反工作組的,朱成昭還曾經是大名鼎鼎的“首都三司”的發起人和核心組成員之一,后來轉而反對中央文革,而且態度堅定,走得比高干子弟的反文革組織“聯合行動委員會”更遠,所以很有政治上的宣傳價值。
今天來回顧,即使從任仲夷胡耀邦所要達到的宣傳目的看,張志新在政治上看代表性不強,地質學院的早期造反派的幾個頭頭在政治上就比張志新案件更有宣傳價值,他們本身在文革初期是文革的積極參與者,后來轉而堅定反對文革,更有典型價值。可惜的是,地院這一批人的宣傳計劃,被某個元帥一筆勾掉了,因為這些造反派頭頭的態度轉變工作中間牽扯到他的女兒,文革時期曾有某些高級干部對學生組織進行滲透并使用“美人計”的傳言。有人開玩笑說,如果不是被某元帥否決了,當年反文革的地院頭頭在經過高調宣傳之后,完全可能當上省委書記那樣的高官。這么說是有依據的,1979年3月9日中共遼寧省委召開常委會上,任仲夷就說過:“對她(指張志新)的愛人、子女,要很好培養和教育,子女能上學的,應安排上學。”(陳禹山,同上)給政治上正確的反文革英雄以各種政治和經濟補償,算不上什么特別出格的事情,如果那幾個活著的反文革英雄如果被高調宣傳出來,加上他們本身又具備很好的組織能力和文化素質(大學畢業生),在政治上的遠大前程確實難以估量,至少這幾個人當年在地院的造反派中間,比溫家寶同志更受群眾看好和推重。
因為是胡耀邦親自定下的宣傳重點,而且原定兩個重點中間的另外一個被否決了,張志新案件的宣傳力度就此加大了一倍。僅僅以光明日報為例:“從1979年6月5日發表《一份血寫的報告》開始,到9月12日登載《論張志新這個典型的時代意義》結束,3個多月中,共刊登有關張志新烈士事跡的長篇通訊、懷念文字、理論文章、編者按語、新舊詩詞、照片、繪畫、歌曲、題詞以及各種報道86篇(幅),約15塊整版,14萬字。”(根據《光明日報》原副總編馬沛文回憶錄,載《光明日報40年》,191頁)張志新一案的宣傳效果,在當時應該是很好的,可能是從前的報紙比今天更受民眾信賴的緣故。而且,張志新案件的宣傳效果本身還受到她外貌形象的影響,前不久,還有一位大學哲學教師對我說“我一看這么漂亮的女人被他們弄死了,不管三七二十一,心里就充滿了對那些人的痛恨。”有一個名叫李菁的老記者的文章,也很強調這一點:“這樣一個年輕而美好的生命,以這種方式凋零,時隔30年,每每想起來,我還是忍不住長嘆。”這是張志新案件宣傳中間最為成功的一點,以其年輕美貌的個人條件來激發人們的同情心理,曾經有人說過“悲劇就是把人生有價值的東西撕毀給人看”,這算是胡耀邦任仲夷選典型成功的地方。
張志新案件不成功的地方也是很明顯的,從法律和程序上看,就有明顯的邏輯漏洞,所以在宣傳方面不得不舍棄當時的法律規定和死刑程序這些關節點問題。無妨暫且把法律文本丟開,就算是任仲夷和胡耀邦他們僅僅追究執行者責任是正當的,在宣傳和后來的組織處理方面,問題也是很明顯的。從張志新案件的本原追起,最先是1970年她被陳錫聯主持的常委會判處無期徒刑(據后來法庭指定給毛遠新的護律師張海妮稱,那次常委會因毛遠新不在沈陽,沒有參加會議,直到1975年2月常委會再次討論前,他根本不知道有張志新一案),此后她心里不服,整天以大罵毛澤東為要事,用監獄發給她的衛生紙寫標語“絞死毛澤東”“油炸毛澤東”“千刀萬剮毛澤東”等等,并在她的牢房及她所能到的地方張貼,監管人員多次撕下,她又多次重新貼上;而且只要是有人的場合,包括犯人放風、開學習會、批判會時,她就高喊這些口號。監獄里每個犯人都發給一套毛澤東選集,張志新從頭到尾在每一頁空白處都寫上這些咒語,還有很多其他下流的言論,當然這些都是她心里對于被判無期徒刑的不服氣的表現。我們姑且假定張志新無論如何都正確,都無須追究,當時的法律規定就是應該對她例外和無效,也因此假定:判處她死刑的相關當權者無論如何都需要被追究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那么責任人順序顯然應按照給張定案的作用大小來排列:第一責任人是陳錫聯(此人先判處張志新無期徒刑導致她心里不服氣);第二責任人是陳一光(此人是遼寧省高法院長,是法院提出改判死刑的);第三責任人是黃歐東(他主持會議通過張志新死刑判決并上報最高院);第四責任人是江華(這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犯法,他核準了張志新的死刑);第五責任人應該是毛遠新(此人雖然在黨內排位第五,在曾紹山、黃歐東、李伯秋和楊春圃之后,但在陳錫聯調走后,他是實際主持遼寧省委日常工作的,所以應該在曾紹山等人之前承擔責任)。
假如老百姓不是處在那個特別信賴共產黨的報紙和組織的時代,只要稍微追問幾個問題,這個宣傳就會紕漏百出。例如張志新的什么言行構成現行反革命罪,最初的公開宣傳說張志新只是因為反對林彪、江青而被判死刑,試問:到了1975年還會有因反對林彪被判死刑的嗎?這么明顯的邏輯漏洞大家都視而不見,可見當年的共產黨宣傳很少對老百姓說謊話,所以老百姓對于黨報黨刊幾乎達到了“盲聽盲信”的地步,從來不對宣傳內容進行具體分析。有什么樣的讀者,就有什么樣的編者,因為讀者盲聽盲信,編者就往往敷衍塞責和粗制濫造。從這個角度看,任仲夷胡耀邦等人以及那個后來升官發財的“記者”,都是利用了共產黨長期積累下來的無形資產――老百姓的高度信任,否則張案的宣傳效果肯定不會那么好,假典型當時就要破產了;如果面對今天的讀者,他們在最低限度上要把宣傳工作做得細致一些、更有說服力一些。有些人更因此認定自己寫了好的宣傳文章,而且是在“撥亂反正”時期產生了很大的效果,自以為當個司局長也是應該的,這種想法完全是缺乏自知之明,只能說是“貪天之功為己有”,宣傳的效果恰恰建立在工作極端粗糙的基礎上,是因為共產黨在老百姓心目中間長期積累下來的信任,被他們濫用來達到這種宣傳效果的。特別是他們在張案的宣傳和組織處理上很不檢點,極大地破壞了共產黨在老百姓中間長期積累下來的威信,今天共產黨在老百姓心目中威信下降得如此厲害,不能說少了那個時期“過頭宣傳”的一份責任。他們既然把張志新案件發揮為政治迫害事件,認定是人為的非法律非程序行為,那么跟著這種宣傳就自然產生了一種“政治需求”:要給公眾一個交待,要告訴人們相信今天比昨天好,真理和正義可以得到體現,那么就得拋出張志新案件的責任人。
本文前面已經分析了,張志新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已經構成了犯罪,執行者本無個人責任。胡耀邦他們雖然他們想要把九大十大宣布為非法,但是他仍然沒有辦法追究立法者的罪名,因為參加這兩次大會的中央委員――許多老干部還在臺上,胡耀邦和任仲夷不僅不能追究他們,還得選擇性地保護陳錫聯、黃歐東等人,甚至連省高院院長陳一光也在保護之列,所以張志新一案最后拋出的替罪羊是尹燦貞和蔡文林,前者是沈陽軍區副參謀長,支左之后管公檢法這一塊,后者是遼寧省高院的副院長,也是軍隊支左干部。這兩個人是部隊支左干部留在地方工作的,不屬于遼寧地方黨政系統,在任仲夷看來是可以優先犧牲的。這兩個人被處理,才是不折不扣的冤案,首先是他們作為執行者本身不應該承擔個人責任,其次就算是追究執行的個人責任也不應該追究到他們頭上:在省委里面應該先追究黃歐東而不是尹燦貞,在省高院里頭應該是先追究陳一光而不是蔡文林。很多人都懷著期盼法律和公正的夢想,但總是有前政府高官朱某那樣的感覺“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從“撥亂反正”時期的第一步開始,法律就成為任仲夷他們手上的玩偶,法官們作為操辦者親眼看到法院上演的一幕幕政治游戲,不可能在心目中間還存有對法律和正義的絲毫敬畏。毛澤東說“讀書是學習,使用也是學習,而且是更重要的學習。”胡耀邦和任仲夷他們就是這樣讓法官們在“更重要”的“使用”中間這么學習法律的,今天的司法腐敗之嚴重,在中國歷史上也算得上是空前絕后,其來有自。
今天的社會不一樣了,在普通民眾中間,不再存在那種對官方宣傳的高度信任感,所以張志新案件就被人們從各個角度提出疑問,甚至還從各種蛛絲馬跡去推斷她的反毛動機,例如“婚外戀”、“精神病”等等。其實死者是無辜的(至少是罰不當罪),甚至她的不服氣都是有依據的,這都不必苛求于她,至于她本人死后被一些政治人物利用來達到特定政治目的,那已經與張志新本人無關了。我們今天談論這個話題時,應該對死者保持一份基本的尊重,畢竟政治永遠是活人的政治,早已與死者無關了。尊重死者也是中華民族悠久傳統道德的要求,按照民間諺語所說就是――“追悼會上無壞人”。
胡耀邦任仲夷他們當時宣傳張志新案件,除了丑化毛澤東和文革之外,還有一個很具體的目的是為了牽連毛遠新,實際上毛遠新沒有什么好被牽連的了,他的罪名被鄧小平欽定為“篡黨奪權、陰謀政變”,而且處理毛遠新的原則“不在于小的罪過”,甚至是要作為集團來處理,罪行都用不著“一個人一個人去寫”,所以對于處理毛遠新來說有無張志新案件純屬多余,這是鄧小平在1979年9月3日定下的。這一天,鄧和華國鋒、李先念聽取胡耀邦代表中央“兩案”審理領導小組匯報中央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兩案”審理工作座談會情況,鄧小平一錘定音,他指出:“有些人罪行嚴重,要判無期徒刑。黃、吳、李、邱、陳伯達,可以作為一案,王、張、江、姚,包括毛遠新,作為一案,作為篡黨奪權、陰謀政變的集團來處理,不要一個人一個人去寫,要把他們的主要罪行寫出來。審判‘四人幫’時,要把主要罪行,禍國殃民的罪行提出來。他們的罪行,不在于小的罪過,而在于禍國殃民、陰謀政變、篡黨奪權。”(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551-552)
最后,毛遠新是以“妄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的罪名,于1986年被沈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外加剝奪政治權力四年,判決也列舉了毛遠新對迫害革命干部張志新負有“主要責任”。其實,對張志新案件,就算是要追究執行者的刑事責任,他也只能算是第五位責任人,前四位責任人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卻唯獨追究第五位的刑事責任,執行法律如此不平等的依據是什么呢?況且,張志新案件對他的定罪量刑也沒有多大實質價值,“顛覆”和“推翻”的罪名可以支持任何尺度的量刑,在法庭上繼續提出這個罪名,無非是已經當上了總書記和省委第一書記的胡耀邦和任仲夷先生,不想浪費過去曾經付出的巨大“沉沒投資”,在心理上給自己找點安慰:宣傳張志新雖然制造了新的冤案、畢竟最終還是派上了用場。
胡耀邦和任仲夷先生宣傳張志新的最后結果,只能認為是制造了兩個真正的冤案而已,損害了共產黨在民眾中間積累的無形資產――信任,在政法隊伍中間極大地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光明日報作為宣傳張志新案件的主陣地,從1979年6月5日發表《一份血寫的報告》開始,到9月12日登載《論張志新這個典型的時代意義》結束,已經有三個多月了,這個高調宣傳在政治上已經產生了迫切的善后需要――要有適當的犧牲品來塞悠悠眾口。看來關鍵在于鄧小平欽定的旨意下達太晚,他講話之后,光明日報雖然適時地結束了高調宣傳,但政治善后的需要一經產生就無可逆轉,犧牲品還得支付出去。尹燦貞和蔡文林就這樣被白白犧牲掉了,這兩個人又不是與第一書記任仲夷先生發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非要打下去不可的,多么冤枉!蒲松齡在《促織》一文后面發感慨說“天子一邽步、皆關民命”,鄧大人要是早三個月說話該多好啊!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
老田的博客:xblao.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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