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發改委今日公布對12家日本汽車零部件企業反壟斷調查及處罰情況,對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業價格壟斷行為依法處罰8.32億元,對日本精工等四家軸承企業價格壟斷行為依法處罰4.03億元,合計罰款12.35億元,這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開出的最大一張罰單。
經查實,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電裝、愛三、三菱電機、三葉、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為減少競爭,以最有利的價格得到汽車制造商的零部件訂單,在日本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會談,互相協商價格,多次達成訂單報價協議并予實施。價格協商涉及中國市場并獲得訂單的產品包括起動機、交流發電機、節氣閥體、線束等13種。經價格協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豐田、日產、鈴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種車型。截至2013年底,當事人經價格協商后獲得的與中國市場相關的多數訂單仍在供貨。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軸承生產企業在日本組織召開亞洲研究會,在上海組織召開出口市場會議,討論亞洲地區及中國市場的軸承漲價方針、漲價時機和幅度,交流漲價實施情況。當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軸承時,依據亞洲研究會、出口市場會共同協商的價格或互相交換的漲價信息,實施了漲價行為。
八家汽車零部件企業和四家軸承企業涉嫌達成并實施了汽車零部件、軸承的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我國《反壟斷法》規定,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不正當地影響了我國汽車零部件及整車、軸承的價格,損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權益和我國消費者利益。兩個案件中,當事人多次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超過10年,違法情節嚴重,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同時對主動提供重要證據的相關當事人適用了《反壟斷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條款。
汽車零部件價格壟斷案的處罰決定為:一、對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日立,免除處罰。二、對第二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電裝,處上一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計1.5056億元。三、對只協商過一種產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6%的罰款,分別計2.4108億元、3456萬元和2.904億元。四、對協商過兩種以上產品的愛三、三菱電機和三葉,處上一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分別計2976萬元、4488萬元和4072萬元。
軸承價格壟斷案的處罰決定為:一、對第一家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不二越,免除處罰。二、對第二家主動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交涉及中國市場所有證據和銷售數據的精工,處上一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計1.7492億元。三、對2006年9月退出亞洲研究會但繼續參加中國出口市場會議的NTN公司,處上一年度銷售額6%的罰款,計1.1916億元。四、對提議專門針對中國市場召開出口市場會議的捷太格特,處上一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計1.0936億元。
同時,涉案企業均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根據中國法律對銷售政策和銷售行為進行整改;二是對公司全體成員進行反壟斷培訓,確保員工行為符合中國法律要求;三是采取實際行動,消除過去違法行為的后果,主動維護競爭秩序,并惠及消費者。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不過,主動配合調查以及主動交代者,將存在獲得從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機會。在歐盟的此輪反壟斷中已有先例,日本矢崎、日本住友電氣和日本捷太格特因充當“舉報者”,主動揭露了其他幾家供應商的壟斷內幕,而被免除了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中國反壟斷調查中,日立主動配合而被免除處罰。汽車專家張志勇此前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稱,前一陣日系零部件企業集體不出聲,但這些日系零部件企業應該正私下配合國家發改委調查,爭取從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機會。
在中國,也有從輕處罰主動交代者的法律規定。根據中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國家工商總局制定并于2009年7月實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也有類似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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