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于3月1號正式實施,其中剛剛公布的實施細則,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此外,條例及細則還對風險防范和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特別是確定了強制備案制度。
溫州市金融辦副主任余謙:強制備案登記制度,應該說是解決民間融資,一旦涉眾的行為,我們要管。這個立法也給予了一些正向鼓勵跟反向的約束。如果你符合這三類的,不來備案,那我們作為監管部門就要限期要責令改正,還要公告,還要處罰。
去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并定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細則共六章三十七條,在框架結構上與條例基本保持一致。細則主要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民間融資服務主體、民間借貸、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風險防范和處置等五個方面對條例進行了補充、明確和界定。
據溫州日報,該方案細則包括: 在民間借貸方面,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備案對象,這些都是與借貸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首先,細則對自然人、非金融企業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內涵外延作出界定,將合會、企業內部集資納入該行為范疇,并對合會、企業內部集資的概念作出闡述:本細則所稱合會,是指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以互助為目的,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活動;本細則所稱企業內部集資,是指除國有企業外的非金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在單位內部針對本單位職工集資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活動。同時,細則將期限為3個月以內的借款作為臨時性調劑的一個判斷標準。
對于中小微企業普遍關注的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問題,溫州市金融辦該負責人解釋道,細則借鑒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試點辦法等規定,作了一些補充規定,雖然部分條款內容在文字上有些類同,但在具體操作上,細則的規定更加接近溫州“地氣”,如規定定向債券應當在溫州市股權營運中心等機構進行發行或轉讓;定向債券既可以自行發行,也可以選擇中介機構承銷,相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只能在上交所等發行,定向債券發行方式更加靈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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