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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齡:壯士斷腕 務將欠薪逐出現實中

賀合林 · 2014-09-08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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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實質上是資本逐利的一種具體表現,是資本逐利的一種最大的瘋狂舉動。

  現代社會最大的不公是付出勞動得不到報酬,因為無償役使他人勞動是奴隸社會的特色,是奴隸主對奴隸所享有的特權,而欠薪不付與無償役使他人勞動并無太大的本質區別,所以,現代社會尤其是社會主義社會不應允許它的存在。因此,我要大聲疾呼,必須以壯士斷受腕的氣概,堅決地毫不容情地將欠薪逐出現實生活中,將欠薪這個討厭的單詞永遠逐出我們的話語!

  一 欠薪釀血案,我的同情心給了殺人者

  二 用工付薪——正常社會的一個基本準則

  三 欠薪——資本逐利的最大瘋狂

  四 欠薪——政府過分寬容結出的惡果

  五 被欠薪——勞動者難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六 討薪無惡意必須正確處理過激行為討薪

  七 本末倒置整治打擊的“寬‘欠’嚴‘討’”

  八 壯士斷腕 務將欠薪逐出現實中

  附文:討薪請河神—— 一曲唱響和諧社會的挽歌

  一、一串“討薪”后面的一串血淚

  二、依法討薪難于上青天

  三、討薪其實很容易

  四、“惡意”討薪,討薪者避難就易的本能選擇

  五、討薪求河神,一曲唱響和諧社會的挽歌

  六、正本清源,根治欠薪保和諧

  

  欠薪釀血案,我的同情心給了殺人者

  這是一場因欠薪釀成的大悲劇:《討欠薪無果 一農民工連殺四人》

  http://news.sina.com.cn/o/2005-09-05/10036864037s.shtml

  “王斌余,一個普通的農民工,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艱辛的生活中不斷地痛苦掙扎,備受欺侮。數次討要工錢無果,他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后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

  殺人,是惡行。連殺四人,應是惡極之行。然而,讀罷此文之后,我卻把自己的同情心給了這個殺人的。

  “我也沒有多少時間了。我爸說了,很支持記者的采訪。文章發出來,可以讓更多的人關注我們農民工。”

  正因為他要“讓更多的人關注農民工”,所以,我們才有機會聽到他向記者的訴說,才有機會聽到他對社會不公的血淚控訴:

  我出生在甘肅省一個小山村。我6歲時媽媽就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難,一家3口人擠在一個大炕上。這幾年用打工的錢,才在土房邊蓋了幾間磚房,可是因為錢不夠,新房的門窗到現在還沒裝上。”……

  經村里熟人介紹,我17歲就開始到甘肅天水市打工。隨后幾年又到了甘肅蘭州、寧夏中衛、銀川、石嘴山、中寧等地,在建筑行業打工,也曾蹬過三輪車。

  剛開始在天水市干建筑活,一天工資11.5元,扣除4元伙食費,最后可以拿7.5元。隨后,我14歲的弟弟也到這里來干活了,他一天拿5元。我們吃的是土豆、白菜加面,啥菜便宜就買啥,住在用木板支起來的大通鋪上,幾十個人擠一間。

  有一年春天,我在2米多高的地方打鋼筋,掉到了下面7米多深的井里,都是稀泥巴,差點淹死。后來大家把我拉上來了,我總算逃過一死,卻大病一場。老板不給我看病,只給了幾片感冒藥。

  2003年8月起,我一直跟著老板陳某干活。在石嘴山一家電廠做保溫工時,一天27元。保溫用的玻璃纖維扎得人渾身起紅疙瘩,我忍受不了,老板就罵我偷懶。

  吳華是工地的負責人。他經常平白無故地拿我們出氣。他讓我偷工地上的東西,我不干,他就打我,罵我。我們平常從早上7點干到晚上7點,有時候到晚上八九點才下班,只要天亮著就干活。

  我們工資一般都是年底結算,平時我們用錢只能找他借。可即使結算清了工錢,仍要扣300元的滯保金。今年老板給我們說晚上加班就給多加8塊1毛錢,但最后發工資的時候他們能賴掉就賴掉了。

  去年我們簽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了交醫療保險。結果有病根本拿不到,我胃病花了1000多元還是自己掏的。出了工傷他們根本不負責任,工地上一個小伙子腿被砸了還干活,后來干不下去只好回家了。……

  今年5月份,父親因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斷一直沒治好,家里急需用錢,再加上我身體一直不好,不想繼續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掙的5000多元錢,可老板卻只給50元。

  我氣不過,就去找勞動部門,他們建議我到法院。法院說受理案子要3到6個月,讓我找勞動部門。勞動部門負責人立即給陳某打電話,說他違反《勞動法》。陳某卻誣賴我偷了鋁皮,不給我工錢,可我并沒有偷。

  5月11日,經勞動部門調解,包工頭吳新國向勞動部門承諾5天內給我算清工資。誰知回到工地,吳華把我們宿舍的鑰匙要走了,不讓我們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沒錢,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塊錢,我們就到吳新國家要點生活費。吳新國一直不開門,住在旁邊的蘇文才、蘇志剛、蘇香蘭、吳華還有吳新國的老婆過來趕我們走。吳華罵我像條狗,用拳頭打我的頭,還用腳踢我,蘇文才、蘇志剛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當時實在忍受不了,就拿刀連捅了5個人。我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邊洗干凈血跡,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悲劇就這樣發生了。被殺死的四人連同判處死刑的王斌余共計五條生命就在欠薪與討薪的較量中毀滅了。為了五千元薪資,付出了如此慘重的代價。

  假如沒出現這五千元欠薪,該多好呀。

  假如我們的法院能重視這五千元欠薪,該多好呀

  假如我們的勞動部門不是敷衍而是認真地將這五千元欠薪處理落實到位,該有多好呀。

  假如欠薪者稍存一點人性,給弟兄倆一片安身之地,幾元生活之資,該多好呀。

  只要有一個假如變成了“真如”,慘劇便不會上演了。

  然而,只有殘酷的現實,卻沒有一個假如。于是,悲劇不可避免地上演了。困獸猶斗,何況人乎!

  三字經曰:人之初,性本善。何止是初呢?他在舉起屠刀之前,仍然保持著本性的善良。是萬惡的欠薪逼使這樣一個善良人走上了殺人的瘋狂!

  即使他舉起了屠刀,人們仍然能感觸到他沒有泯滅的善良。(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管教中隊中隊長王佐宏:當時聽到王斌余的案件時,以為他是一個兇神惡煞的人,后來發現他很淳樸、善良。他在社會上遭到種種白眼、欺侮,多次討不到工錢,產生了報復心理。)

  愿人間不再有類似的悲劇發生!愿社會創造出一個前提:不再有逼善為惡的現象存在,特別是不再有欠薪的存在!

  用工付薪——正常社會的一個基本準則

  薪,薪水的簡稱。本意指柴火。火的發明和使用,是人類徹底告別茹毛飲血的原始狀態而真正成為人的標志。沒有薪,便沒有了火,便會危及人類的生存,便會危及人的生命。正因為薪的如此重要,我們的祖先這才選擇它充當了人們賴以為生的勞動報酬的“代言人”,將它與生命不可或缺的水組合在一起,稱之為薪水。

  薪水,可以與這樣的等號相連:等于生存!等于活命!等于生命!

  生命保護神的作用賦予了“薪水”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用工付薪則成了用工者的最起馬人性。正是這種最起碼人性、最起碼道德的匡扶,維持著“用工付薪”這一最起碼的社會秩序,致使千百年來,“用工不付薪”即欠薪沒有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逼使我們的老祖宗在“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訓示之外再來一條“用工付薪”的訓示。

  新中國成立幾年后,農村實現了集體化,沒有了雇工,城市的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使得他們的勞動報酬有了切實的保障。這個時候的欠薪現象,可以說已經徹底根絕。

  然而星移斗轉,隨著改革開放的到來,無法計數的大大小小的私企興起,隨著一切向錢看的利己主義思想的泛濫,一些用工者的道德下滑到突破了人性的底線,“用工付薪”不再是他們自覺遵守的社會基本準則,于是,用工不付薪(欠薪)的現象悄然出現,……

  當著欠薪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的時候,社會便無正常可言、無平等可言、無穩定可言、無和諧可言……。

  欠薪——資本逐利的最大瘋狂

  資本進入市場,唯一的目的就是追逐利潤。馬克思有句論述資本逐利性的名言: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欠薪,實質上是資本逐利的一種具體表現,是資本逐利的一種最大的瘋狂舉動。資本所有者在將資本投入某一項目的經營后,資本達到了預期的獲利目標,勞動者的薪水得到按時支付。勞資雙方相安無事。一旦資本獲利達不到預期目標,資本擁有者便會從勞動者的薪水上打主意,或者削減勞動者的薪水,或者延長勞者的勞動時間變相削減薪水,以彌補其資本的獲利不足。一旦這些措施還不足以實現其預期目標,資本的擁有者便進入了瘋狂狀態。他們置勞動者的生活、生存于不顧,將勞動者賴以為自己生活生存、賴以為全家人生活生存的薪水占為己用,為其謀取非法利潤。有的甚至攜款潛逃,企圖達到將勞動者的薪資據為己有的目的。當然其中也有個別或是極少數的資本擁有者確是出于無力支付的原因。

  欠薪問題就這樣發生了。一個一個的欠薪問題相繼而出,卻又得不到及時的妥善處理,欠薪問題就泛濫成了一個久治不愈的重大社會問題。究其原因。政府在其中推脫不了管理不善的責任。

  四 欠薪——政府過分寬容結出的惡果

  政府管理的最大不善是對欠薪的過分寬容。“惡意欠薪說”在理論上為欠薪開放了綠燈。

  善惡是相對而言的。既有惡意欠薪,便有對應的善意欠薪。我們的話語中雖沒有善意欠薪的明確提法,司法解釋中只是稱之為非故意欠薪。事實上,在欠薪中并不存在欠了薪的非故意欠薪,更不存在欠了薪的善意欠薪。欠薪就是欠薪。站在勞動者的立場而言,無論欠薪者有無故意,欠薪都是斷人生路、將人逼到絕路的不能容忍的惡行。從市場交易法則來看,勞動力也是一種商品,而且是世界上最寶貴的商品,欠薪與打劫商場寶貴物品性質完全一樣,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明目張膽的公開打劫。所以,在欠薪行為中,不存在什么善惡之分,不存在故意與非故意的區別。即使是破產無力支付的同樣如此。破產之前不及時支付勞動者的薪資,實際上是占據勞動者賴以為生的薪資并拿來作賭注,希望為自己扳本獲利,這中間難道有一絲絲非故意可言嗎!

  由于受惡意欠薪說的影響,使得立法的打擊對象局限在所謂的惡意欠薪上,而將其余的欠薪統統排除在法律的打擊之外了。

  最高檢和最高法聯合發文的司法解釋將所謂的惡意欠薪罪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者報酬罪”。一個“拒”字大有文章。《刑法》第276條:

  “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何為“拒不支付”?即本條法律所指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據百度到的保定律師解讀,這里的“政府有關部門”還包括了人民法院,即 “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這就是說,在勞動者被欠薪者逼著走完了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的全部正常維權程序以后,只要欠薪者能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的“責令”,他的欠薪問題,不管欠多大數目,欠多長時間,就都夠不上“拒不支付”了。本條法律后面還有規定: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說又將“拒不”的“拒”繼續放寬到“提起公訴前”。也就是說,只要欠薪者在檢察部門對其提起公訴前一分鐘表示不“拒”了,此前的“拒”,無論“拒”多久,也可以視為“不拒”,也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這里的“造成嚴重后果”不是指給多少人、給多少家庭造成了生活無著的民生上的影響,而是指的導致堵門堵路跳樓跳塔等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和政治影響。

  這樣的法律,治罪的效果如何,自然是不用說的了。

  多年來欠薪愈演愈烈,但此條法律直到2011年才確立并付諸施行。實行中是什么樣子?請看:

  2012年1月6日 ,深圳市舉行了一次打擊惡意欠薪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其中發布了這樣一組數據:

  近三年來,我市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共立案查處涉嫌拖欠工資的違法案件2543宗,占案源總數的1.3%,占立案案件總數的36.5%。

  2011年我市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共立案查處涉及拖欠工資的違法案件481宗,占案源總數的0.6%,

  截至目前,人力保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14宗,公安部門立案偵破9宗(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

  截止目前,(檢察部門)共受理4宗公安機關移送的惡意欠薪案件,其中由寶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許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已于1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另外3宗案件中的2件,龍崗區檢察院已依法從快批捕起訴。

  從這組數報中,我們可以看出什么呢?

  從勞動監察部門的立案2543宗只占案源總數的1.3%推算,三年案源總數為195615件。一路下來,便構成了一個倒立的金字塔:

  案源總數 195615件

  勞動監察機構立案查處 2543件

  人力保障部門移送公安 14件

  公安立案偵破移送檢察機關 9件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4件

  法院判處有罪 1人

  三年時間,深圳的近二十萬件涉嫌欠薪案中,最后到檢察機關起訴的只有4件!至新聞發布會時止,法院判處有罪的僅1人,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萬元人民幣。

  被欠薪——勞動者難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有欠薪,就有討薪。有討薪難,肯定就會有討薪的過激行為發生,一點也不奇怪。可以說,這也是事物發展的一條客觀規律。

  被欠薪,這是勞動者難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討薪難,這是勞動者無法承受的生存之重!

  他們可以忍受高溫烈日下的暴曬,他們可以忍受北風呼嘯中的嚴寒,他們可以忍受窨井中的污濁惡臭,他們可以忍受流水線上的腿痛腰酸,……;他們甚至承受得了礦洞中的死亡威脅,甚至承受得了車間內有毒物質的傷害……。因為,在他們的這種忍耐和承受前面,有一個美好的希望正在等待!他(們)將帶著用血汗澆灌出來的維系一家人生存的果實回到闊別已久的家鄉,迎接他(們)的是父母的欣慰,妻子的笑靨,兒女的歡顏。因為他(們)帶回了全家人的希望。

  可是,這美好的希望,如今卻被魔鬼般的“欠薪”當頭一棒,徹底粉碎!他(們)用勞動換來有尊嚴的生存藍圖成了一個無法實現的夢!

  轉眼之間,他(們)由勞動者變成了討薪者,用血汗凝成的勞動果實,如今卻要用血淚去向別人討!

  走在討薪路上的他(們),不但失去了美好的希望,也失去了人格的起碼尊嚴。身處他鄉異地,他(們)甚至連吃的來源也沒有了,住的地方也沒有了。

  常聽人對過激行為的討薪者責之以“為什么不走依法維權的正常途徑”,可有誰知道這條路有多長有多難走嗎?

  《92位農民工三年走在討薪路上》

  《三年討薪路 終于劃上了句號》

  《7個月工錢討了三年 一位打工者的艱難討薪路》

  《農民工三年討薪難 法官冒雨同行把案結》

  《合法程序都用過工錢三年沒要回—打工者陶永河的辛酸討薪路》

  《盧氏縣數十農民工三年討薪未果 政府會議紀要成空文》

  《男子遭老板欠薪自殺 遺書稱討薪比登天還難》

  《東莞3名工人為追討欠薪集體割腕自殺》

  《法院14年后將4000元欠薪執結時討薪者已死亡》

  http://news.qq.com/a/20121212/000460.htm

  《深圳:開發商承諾成“空話” 農民工討薪三年沒結果》

  (http://finance.jrj.com.cn/2014/01/07211516462923.shtml)

  請責難者看后回答,這討薪的生存之重、生命之痛你能承受忍受得了嗎?

  請問責難者,如果有一條比“堵門堵路跳樓跳塔”更便捷的正常途徑,還有誰會冒著被刑拘的危險冒著生命的危險去堵去跳嗎!

  討薪無惡意必須正確處理過激行為討薪

  由于討薪難,有人便采取過激措施,以達到討回欠薪的目的。單個人討的,跳樓跳塔,……群體討的,堵路堵門……于是,我們的話語中又出現了“惡意討薪”之說。此語出于何時?據《南方都市報》2005年11月18日的一篇《對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刑法都應退避三舍》一文所載的“北京市建委在本月1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對“惡意討薪”行為,今后將由公安、勞動部門聯合嚴厲打擊。”,很可能這就是它的最早出處。

  何為惡意討薪?按照北京市建委的說法,一是通過“民工討薪”解決工程各方合同糾紛,慫恿民工以群體性討薪為名,施加壓力,甚至阻斷國道交通,以達到盡快解決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頭”蓄意組織、操縱外來務工人員制造事端,造成群體性事件。

  我以為,討薪沒有惡意可言。付出了勞動代價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去討要自己的勞動所得,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不存在什么惡意。至于討薪中的過激行為,那是方法的問題,其意還是討薪,并沒有因為方法不當而變“意”,所以也不會因為方法不當而變惡。其方法不當與防衛過當是同樣性質的問題,觸犯了哪條法律按哪條論處就行了。

  至于有些人借討薪為名進行敲詐勒索,雖是惡行,但其意不在于討薪,而是敲詐勒索他人的財物,所以也不能與討薪混在一起構成什么“惡意討薪”。懲處這種惡行,《刑法》中有現成的“敲詐勒索罪”,搬出來套上就行了。沒有必要另立新名目,更不能新立一個“惡意討薪罪”!

  欠薪問題還引發很多命案。這種情況,行兇者其意已不在討薪上,純粹是為了泄憤報復,這種行為適用于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也不能成其為“惡意討薪 ”。

  總而言之,我認為,政府在查處用過激行為討薪的問題時,必須將過激行為討薪與借討薪敲詐勒索的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對前者應該多些寬恕,對后者則應予以嚴懲!因為前者是因欠薪和政府處理欠薪不力而引發的,后者則是明目張膽地用犯罪手段奪取他人財物。

  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打擊所謂的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中,態度卻正好相反,“寬欠嚴討”的傾向相當嚴重。

  本末倒置整治打擊的“寬‘欠’嚴‘討’”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以首都北京為例。前面交待過,惡意討薪的首提是出自北京市建委。北京市2005年即開始了大張旗鼓地打擊所謂的惡意討薪,據市公安局統計,這一年全市共發生民工討薪事件201起9905余人次,警方先后對295名違法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刑事拘留26人、治安拘留269人。無論是201起抓捕295人還是9905人次抓捕295人,都可以說明打擊的非常嚴厲。與深圳市近三年查處惡意欠薪案件的“公安破案9件,檢察起訴4件,法院判刑1人”相比,則不知要嚴厲多少倍!可是,當我百度“北京2005年查處惡意欠薪”時,卻沒有顯示出所要找的信息,顯示出來的是《北京將盡快出臺懲治欠薪文件 惡意欠薪案移送公安》。時間是2013年8月29日,比北京雷厲風行打擊“惡意欠薪”滯后了8年3個月,而且還只是一個“將盡快出臺懲治欠薪文件”!

  不整欠薪整討薪,這種十分明顯的本末倒置,好像是討薪者討出來的欠薪!

  為什么北京市會出現這種本末倒置的十分錯亂的政策?《龍海:檢察院打擊惡意討薪保障企業發展》做出了很好的回答。發于2014年6月24日的這篇文章的標題對于打擊討薪的目的沒有任何隱晦,直截了當的一句就是為了“保障企業發展”。文中對此目的又舉例做出了詳細的說明:

  “案發后,龍海市檢察院快速反應、及時介入案件調查,引導偵查機關固定和收集8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事實、證據,于近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快批捕8名犯罪嫌疑人。該院并沒有簡單結案,而是向當地黨委、受影響的標新公司反饋案件處理情況并進行回訪,征求臺企的意見,為企業排憂解難,增強其繼續投資發展的信心和決心,打消其在安全發展方面的顧慮,保障了臺商投資區良好的發展環境。”

  那么,這是一個什么樣的案呢?

  據“東南網漳州6月24日訊(本網記者 李萬宅 通訊員 林志南 紀鳳華)今年4月以來,廈門市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任元斌糾集標新企業員工馬海達哈、俄勒克布、吉俄伍牛、曲木小王、海來拉者、普鐵吃布、木爾色格等8人組織、煽動30多名彝族務工人員到漳州市標新開蓋集團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惡意討薪,暴力索取企業財物,直接影響了標新開蓋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該公司員工一人受輕傷、五人受輕微傷及財物損失1萬多元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

  該文自始至終沒有提到這家“標薪開蓋集團”有沒有欠薪的問題。如沒有,憑什么要與討薪扯到一塊?憑什么要把“尋釁滋事”攪糊成“惡意討薪”?憑什么要如此張揚“檢察院打擊惡意討薪”?如果有,為什么只字不提這家公司的欠薪!為什么只字不提導致“尋釁滋事”的總根子——欠薪!為了讓這些臺資企業“安全發展”而置其欠薪問題于不顧,集中火力打擊討薪,這不就是本末倒置了嗎?

  請問:你們“保障了臺商投資區良好的發展環境”,還要不要保障勞動者起碼的生存環境?!

  勞動者失去了起碼的生存環境,再嚴厲百倍千倍的打擊也不管用,該怎么討薪他們還會怎么討薪:

  2014年9月1日上午9時,云南省宜良縣發生一起近200名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討薪現場,部分農民工打著“我們的血汗我們的命,還我命來”的橫幅,圍坐在云南蘇云投資開發...

  2014年9月2日 - 杭州18名女工堵路討薪

  2014年1月28日,數百余名建筑農民工圍堵在安徽省定遠縣長征路,討要工錢。阻止車輛通行,近百輛機動車輛被堵在道路兩端,

  2014年2月20日 ,惠州數百工人堵路討薪。

  ……

  盡管他們都知道,堵路是犯法行為,必定要受到刑拘的懲處。

  我在這里替他們說出這句心里話罷:

  刑拘就刑拘吧。反正只有“過激”最管用。刑拘半個月,勝過正常途徑走三年!

  請恕我直言一句:他們有力量把路堵死,但政府絕對沒有力量把堵路的“堵死”!

  壯士斷腕務將欠薪逐出現實中

  現代社會最大的不公是付出勞動得不到報酬,因為無償役使他人勞動是奴隸社會的特色,是奴隸主對奴隸所享有的特權,而欠薪不付與無償役使他人勞動并無太大的本質區別,所以,現代社會尤其是社會主義社會不應允話它的存在。因此,我要大聲疾呼,必須堅決地毫不容情的將欠薪逐出現實生活中,將欠薪這個討厭的單詞永遠逐出我們的話語!

  怎樣整治欠薪,將其逐出現實生活?我在2010年曾寫一篇“討薪求河神 一曲唱響和諧社會的挽歌》呼吁過,文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人微言輕,自然不會對欠薪問題產生些許影響,多說也無益處。現在只想提醒一下:

  欠薪與討薪問題,是資本剝奪勞動者生存權與勞動者反剝奪求生存的問題,這是勞資之間的一個不可調和的矛盾。支持誰保護誰?是檢驗一個社會性質的標尺,也是檢驗一個政府性質的標尺。作為社會主義中國的人民政府,別無選擇的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切切實實地保護他們的生存權利!而要達此目的,就必須在整治欠薪上,拿出壯士斷腕的氣概,寧肯砍掉一百家靠欠薪活得滋潤的企業,而不忍心看到一個討薪者上路討薪。

  人民政府愛人民。這才叫人民政府,這才叫愛人民。

  附文:討薪請河神—— 一曲唱響和諧社會的挽歌

  ——寫于2010年10月16日——

  一、一串“討薪”后面的一串血淚

  實在不愿意點擊這兩個字,忍不住還是點擊了:討薪。

  討薪!討薪!討薪,……

  一長串沒有盡頭的討薪:

  工人討薪時墜樓身亡 警方稱系自殺

  農民清潔工討薪被家樂福保安扭斷手臂(圖)

  深圳一公司四員工離崗去討薪 當場被辭退(圖)

  男子討薪爬上40米高塔吊 討到工資腿麻下不來

  母親替兒討薪遭老板員工圍毆 當場暈厥重傷入院

  云南討薪農民工公路靜坐 交通癱瘓近2小時(圖)

  四川災民討薪未果遭突襲 補償協議沾滿鮮血(圖)

  農民工討薪遭打身亡

  都江堰討薪血案,民工何以如此弱勢

  農民工討薪被砍斷手臂 警方搜查現場一度受阻歷

  法院建辦公樓拖欠數百萬元 30名民工討薪

  施工方雇百余人包圍46位討薪民工 個個平頭文身

  ·討薪民工生殖器被割斷4/5 店主等涉案者被刑拘

  被黑打致生命垂危 農民工討要工資血淚史

  農民工討要工資被開發商打傷 26人街邊集體要飯

  60多名農民工討薪引發突沖破

  ……

  一長串的討薪,一長串的汗水,一長串的血淚……

  他們,用汗水掙錢,用血淚討薪!甚至,用生命“殉薪” !

  二、依法討薪難于上青天

  案例一、4000元工資討到手所剩無幾了

  江登河寫好材料,請二十多位代表簽字作證,將材料送到監察大隊,即遭老板責問,打手毒打,妻子被拘禁,于是向“110”報警,“110”和勞動局來人,老板答應第二天給錢,第二天,老板七折八扣,按合同規定的4000元工資變成了785元4角,于是,再找勞動大隊,大隊說是要申請仲裁,于是又把材料送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委按規定要交400元仲裁費,而他卻身無分文,幸好還有個12345市長熱線電話應急,經協商,仲裁費緩交,于是第一次開庭,一個月后,等來了裁決書,裁定老板支4000元,400元仲裁費他還得出100元,但老板拒不付款,于是又交50元申請法院執行,這樣,從四月五日至七月中旬,總算討回了四千元工錢,而去掉討薪的成本:差旅費,伙食費,誤工費以及交給政府部門的費用,這四千元已是所剩無幾了。(《深圳商報》2003年11月25日)

  案例二、一個月工資討要兩年無果

  2005年5月15日,馬先生等10人進入深圳市幸樂服飾有限公司打工。由于工作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等原因,一個多月后,他們決定退出,而廠方卻拒不支付工資。馬先生等訴諸法院。南山區法院一審判處幸樂公司支付10人的工資。幸樂不服,提起上訴。馬先生等苦盼了將近一年,才于2006年9月間等到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而此時的幸樂公司早已變成灝龍工貿有限公司了。此后,馬先生等在法院、工商局、企業不斷奔跑,至今討要無果。(見于南方日報 3月28日 深圳觀察)

  關于高成本的討薪,學者肖衛東在其執筆的《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中研究得出的數據是:“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程序,農民工維權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花費時間至少11天到21天,折合誤工損失550元至1050元。”

  如此高的打官司成本,對于這些靠出賣勞動力賺取微薄工資維持生計的農民工來說,即使有百分之百的成功把握,他們也打不起。一是費用出不起,二是時間耗不起。何況,很多情況下,打官司還是竹籃打水呢,不但所求無獲,反倒要倒貼出許多的成本,像案例二的馬先生等人就陷于了這樣的困境。

  任何一個人,如果身處他們的位置,都會感到“依法維權”的艱難有如上青天,哪敢依賴這樣的法?“畏法” 倒是自然而然的!

  三、討薪其實很容易

  前面我說討薪難,是真的難。現在我說討薪易,也是真的易

  2003年10月24日 ,溫家寶總理在重慶云陽縣人和鎮龍泉村十組說了一句“一會兒我到縣里去,這事我一定要給縣長說,欠農民的錢一定要還!” 就這么一句話,農民熊德明的丈夫李建明被包工頭拖欠了一年的兩千元工資當天夜里就拿到手里了。

  你看,溫總理才說了這么一句話,李建明被欠的工資就要到手了。而且還特別的快,音出薪來,超音速!這還不易嗎!

  再舉一個例子:2004年2月12日報道:愉園新苑一處工地五十多歲的四川藉建筑工人張壽國因家中妻子突發急病,無錢醫治,情急之下 ,爬到二十多層樓高的吊塔的三十多米的吊臂上,誓死討要林姓包工頭欠他的一萬一千多元錢工資,為妻子治病。

  龍城派出所的民警接報,立即通過擴音器向張老漢喊話,答應立刻與包工頭聯系,協助其解決薪金問題。面對警察,林姓包工頭滿口答應配合,不久就取來一萬一千元錢交給了民警,一場討薪風波就這樣結束了。而且,在警方的進一步要求下,林姓包工頭將拖欠其他工人的工資也一并償付了。(見深圳晚報)

  爬塔吊雖然沒有溫總理說一句話來得容易,但是較之上下奔波耗錢耗時的“依法維權”,也是實實在在的易易易!

  這兩個討薪問題為什么“輕易”就解決了?沒有什么深奧的訣竅,其實就是地方官員給欠薪者提了個醒:當地政府的權力將會認真介入了!

  溫總理招呼的事情拒不照辦,地主官員交得了差嗎?

  跳樓討薪見之于媒體,地方官還能睜只眼閉只眼裝聾作啞嗎?

  跳樓討薪真要跳出人命了,地方官擔待得了嗎?

  欠薪的其實并不怕溫總理抓他們坐牢,也不怕討薪的丟魂喪命。他們怕的就是這個:

  地方官員動真格的!

  四、“惡意”討薪,討薪者避難就易的本能選擇

  一難一易的討薪途徑擺在面前,許多討薪者不得不放棄了那條難于上青天的依法維權之路,避難而就易。這是他們的一種本能選擇。

  走熊德明的路,請溫總理說句話。他們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他們也曾把希望寄托在從溫總理那里獲得過好運氣的熊德明身上,請她充當討薪代言人。遺憾的是溫總理并沒有傳輸給熊德明半點國家權力,好運氣只是屬于她個人的。

  這樣一來,他們就只剩下了一個“最佳”選擇,拿生命作為討薪的賭注,跳樓跳塔跳大橋了。

  有說他們是在演的“跳樓秀”,事實并不如此。“真槍實彈”的戰斗我們不是沒見過的。

  深圳市龍崗區布吉街道羅崗京南工業區某服裝廠,工人鄧周“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每晚加班到一兩點,平時也沒有休息”,可到了該領工資的9月20日卻領不到工資,21日晨,他從八樓跳下自殺。(晶報2004年10月13日)

  類似的案例絕非唯一,若將全國各地匯個總,數量一定也是非常驚人的。

  當然,要說他們跳樓真的就是為了死,也不實際。螻蟻尚且貪生,何況人呢?他們的目的還是為了尋活路,死路是活路斷絕后的萬不得已。所以,真要將他們的行為認定為“做秀”,也不是不可以的。

  不過,即使是真的“秀”罷,也是值得人們同情的。因為他們的這種做秀絕對沒有芙蓉姐姐、鳳姐那么容易,其目的也是非常單純的,甚至可以說是純真的。試想,為了區區幾千元或是萬把塊錢,爬上數十米高的塔吊“做秀”,承擔著多大的風險,付出了多大的勇氣。有幾個人有此膽量去“秀”呢?不到萬不得已,誰也不會去“秀”的!

  然而,不幸得很,由于他們的大多數都“有幸”討回了工資,所以,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沒有不幸地死去而是“有幸”的活著。這樣一來,他們的“做秀”又有了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定性,叫做“惡意討薪” !

  真是不幸得很。這些最本份最弱勢的弱者,選擇了冒著生命風險的方式也是幾近于唯一有效的方式討要自己用血汗換得的工資,此意竟成了惡意!

  我要說的是,討薪無惡意!

  五、討薪求河神,一曲唱響和諧社會的挽歌

  隨著“惡意討薪”的出現,各地政府的懲治措施相繼出臺。

  先看兩則新聞:

  “新華網北京11月10日電(孫曉勝、葉鐵橋)北京市建委1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將嚴厲制裁“惡意討薪”行為。

  2007年8月26日 《南國早報》報道,南寧市建委、公安局和勞動保障局 8月20日 聯合下發《關于嚴禁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的通告》以杜絕建設領域惡意追討行為,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

  政府言出法隨。“惡意”討薪者紛紛受到懲處:

  (北京)市公安局在“規范建筑勞務市場,打擊惡意討要工資”現場會透露:今年以來,警方先后依法處理了295名參與惡意討薪的人,刑拘26人,治安拘留269人。( 2005-12-1 北京娛樂信報)

  點擊一下“跳樓討薪被拘留”,一個一個的醒目標題給我們預告著一個又一個的辛酸討薪故事。

  更加令人吃驚的是,廣州市公安局為了做好亞運會安保工作組織的反恐演習,多次用的假想敵都是“工人為了討欠薪而引發群體性事件”。(見2009年12月9日《信息時報》)這就預示著“惡意討薪”等同于搞恐怖襲擊。

  政府的重拳懲治之下,“惡意”討薪之路也走不通了。于是,無路可走的討薪者們在無奈之中便開辟了一條新途徑。這是一條全薪的途徑——求神靈。正好,無所事事的黃河河神就成了諸位尊神中的第一位接訪者。

  神靈接訪,老百姓改跳樓為求神。一方面解脫了政府官員的接訪之勞,另一方面也消除了社會治安的不穩定隱患,豈不是一個兩全齊美的大好事!

  然而,美則美矣。美到極點就走到了它的反面。

  人們不求政府求神靈,實際是為和諧社會唱響了一曲挽歌。它透露出的信息是人們對政府和政府官員的完全絕望!而神靈的接訪,并不解決任何問題,只是將現實的矛盾暫時壓抑著。如果這種狀況得不到及時改善,隨著矛盾的大量積壓,一旦遇上某種適宜的條件,便會形成無法控制的總爆發!

  六、正本清源,根治欠薪保和諧

  認真地說來,社會的和諧主要取決于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與合理。從勞動創造世界的角度來看,最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應該是“按勞分配”了。一個由資本強勢參與分配的社會,和諧本就帶著一道無法治愈的硬傷。欠薪問題等于是在這道硬傷上面再撒上了一把鹽,可以將時刻處于潰瘍狀態的“和諧”攪得稀爛。

  因為,經過資本強勢吞噬過后的社會財富按勞再分配,勞動者所獲已十分的微薄,有的僅僅只是勉強可以維持基本的生存而已。因此,欠薪也就是在剝奪別人的生存權。由此產生的“欠討”矛盾,是一對你活我死的不可調和的矛盾。

  解決這個矛盾的正確方法是抓住欠薪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徹底根除欠薪現象的產生。只要欠薪根絕了,討薪便自然消除,不可能再出現討薪特別是不可能出現什么“惡意討薪” 。

  可是,現實中一些地方政府卻是本末倒置。懲罰所謂的“惡意討薪”就是一個說明。討薪哪來什么惡意?其意就是要回自己被欠的薪而已。此意怎么著也與“惡”沾不上邊的。所謂的“惡意討薪”有時候雖然對于社會產生了一些負面的影響。那不是由于“討薪”者的主觀故意造成的。只要政府的處理及時,負面影響不可能形成,即使已形成也會很快的化解。及時處理欠薪是政府的職責,是不容推卸的義務。

  欠薪問題的出現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的缺失,因此,政府首要的是自責而無權責人。從法律的權利義務對等來分析,既然法律不能維護公民的某種權利,公民也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規定的某項義務。

  政府的“惡意欠薪”提法客觀上也起著袒護欠薪的作用。使得一些欠薪者都找到了一個“并無惡意”的堂而皇之的欠薪理由。欠薪就是欠薪,無善惡之分,本質上都是惡。無論其意怎樣的善,事實上都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權利。

  政府真要根治欠薪和“惡意討薪” ,首要的措施就是正本清源,從源頭抓起。建議:

  1、實行“先付錢后用工”的勞動力交易制度。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商品交易的普遍法則。唯獨動勞動力商品是一個例外,普遍實行的是“先交‘貨’后付款”的賒用規則,而且合理的賒欠時間都比較長,最短時間都在一個月以上。我們知道,勞動力商品是一種特殊的活著的帶著尊嚴的商品。所以,賒用勞動力不僅是一種不合常理的現象,也是一種不人道的現象。

  這種不人道不合理的現象必須扭轉,扭轉后的勞務市場,也就根絕了欠薪討薪現象。

  2、實行“周工資”制。

  3、開辟綠色討薪維權通道,簡化程序,免費受案,限期結案。在這個特殊問題上,真正的實行完全徹底為人民服務。

  4、重罰欠薪者,實行“欠一還二”的原則。

  5、對所謂“惡意討薪”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追究源頭責任人即欠薪者的行政或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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